GB/T 50528-201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 标准号码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 GB/T 50528-2018 | RFQ | 询价 | [PDF]天数 <=3 | 烧结砖瓦工厂节能设计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
| GB 50528-2009 | RFQ | 询价 | [PDF]天数 <=6 | 烧结砖瓦工厂节能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T 50528-2018 (GB/T50528-2018) |
| 中文名称 | 烧结砖瓦工厂节能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
| 英文名称 | Standard for design of energy conservation of fired brick and tile plant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P31 |
| 国际标准分类 | 91.120.01 |
| 字数估计 | 39,388 |
| 发布日期 | 2018-09-11 |
| 实施日期 | 2019-03-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50528-2009 |
| 引用标准 | GB 50016; GB 50019; GB 50034; GB 50050; GB 50052; GB 50054; GB 50176; GB 50187; GB 50189; GB 51245; GB 50264; GB 50376; GB 8978; GB/T 14549; GB 17167; GB/T 18870; GB 30526; JGJ 26; JGJ 75; JGJ 134; JC 982 |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203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烧结砖瓦工厂节能设计。 |
GB/T 50528-2018: 烧结砖瓦工厂节能设计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GB/T 50528-2018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design of energy conservation of fired brick and tile plant
1 总则
1.0.1 为规范烧结砖瓦工厂节能设计,做到合理有效利用资源、能源,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烧结砖瓦工厂节能设计。
1.0.3 烧结砖瓦工厂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区域产业政策,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采用国家政策鼓励的工艺技术和节能装备。
1.0.4 烧结砖瓦工厂节能设计应贯穿于烧结砖瓦工厂设计全过程。
1.0.5 烧结砖瓦工厂节能设计不应采用自然干燥工艺,干燥和窑炉设备应符合节能要求。
1.0.6 烧结砖瓦工厂节能设计应合理利用资源和能源,宜采用固体废弃物替代或部分替代原料和燃料。
1.0.7 烧结砖瓦工厂建筑节能设计和热工材料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8 烧结砖瓦工厂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总图与建筑节能
2.1 总图
2.1.1 烧结砖瓦工厂的厂址选择应根据区域规划要求,以及区域生态环境、资源、能源、交通、市政设施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1.2 总图设计应充分利用地形,合理组织生产工艺流程和布局,场地应功能分区明确、布局紧凑、物流顺畅,并应节约用地。
2.1.3 总图设计应包括资源、能源利用系统设计和余热利用系统设计。
2.1.4 总图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2.2 建筑节能
2.2.1 建筑气候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有关规定。
2.2.2 建筑节能设计分类应满足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功能特征和节能要求,并应符合表2.2.2的要求。
2.2.3 A类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2.2.4 B类建筑应根据所在区域气候,分别按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的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设计。
2.2.5 C类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中一类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的有关规定。
2.2.6 D类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中二类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的有关规定。
2.2.7 E类建筑除外墙和屋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乙类建筑节能设计的有关规定外,其余部分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甲类建筑的有关规定。
2.2.8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严寒和寒冷地区生产建筑体形系数不应大于0.25,辅助生产建筑体形系数不应大于0.50。
2.2.9 烧结砖瓦工厂建筑节能设计宜选用绿色建材。
2.2.10 烧结砖瓦工厂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的有关规定。
3 工艺节能
3.1 一般规定
3.1.1 新建、改建和扩建烧结砖瓦工厂节能设计的单位产品能耗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烧结墙体材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0526的有关规定。
3.1.2 烧结砖瓦工厂节能设计产品方案应满足生产节能和产品使用节能要求。
3.1.3 工艺节能方案应根据原料性能、产品品种、生产规模、质量要求以及能耗指标等因素综合确定。
3.1.4 设备选型应遵循设备综合能耗低、利用率高的原则,通用设备的能效指标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转速、负荷频繁变化的设备宜采用变频凋速等节能装置。
3.1.5 工艺布置应遵循优化生产工艺和优化物流的原则,并应兼顾各专业的节能要求。
3.2 原料制备与成型
3.2.1 原料制备工艺应根据原料性能和产品要求确定。
3.2.2 厂区物料储存设施应根据原料性能、物料消耗量、物料储存期等因素综合确定。物料宜采用堆棚储存,有逸出粉尘、散发异味的原料应封闭储存。
3.2.3 设置原料专用烘干系统时,宜采用窑炉余热作为热源。
3.2.4 配料应采用自动配料工艺。
3.2.5 原料制备工艺应设置陈化库,陈化库应采取保温、保湿措施。
3.2.6 成型湿坯合格率应大于或等于95%。
3.3 干燥系统
3.3.1 干燥宜采用连续式干燥室。
3.3.2 干燥室热源应利用焙烧窑炉余热,余热热量不足时可采用热风炉等其他热源。
3.3.3 干燥室墙和顶应设保温层,表面与环境温差不应大于10℃。
3.3.4 干燥室送风道(管)应采取保温措施,表面与环境温差不应大于10℃,热风温度降不应大于0.5℃/m。
3.3.5 干燥室进、出口应设密封装置。
3.3.6 干燥室应设置温度、湿度自动监控系统。
3.3.7 干燥室排潮温度宜小于或等于45℃。
3.4 焙烧系统
3.4.1 砖瓦热工系统热效率应大于或等于65%。
3.4.2 焙烧窑炉宜采用平顶隧道窑,窑炉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砖瓦焙烧窑炉》JC 982的有关规定。
3.4.3 焙烧窑炉窑体热损失在热平衡支出项比例应小于6%,窑顶表面与环境温差不应大于20℃,窑墙表面与环境温差不应大于15℃。
3.4.4 热风管路保温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的有关规定。管路保温层外表面与环境温差不应大于10℃,热风温度降不应大于0.5℃/m。
3.4.5 风机应选用节能风机。风机风量应结合系统特性和漏风系数计算,风量与风压皆宜预留10%的储备。
3.4.6 焙烧窑炉排出烟气温度宜小于130℃,制品出窑温度宜小于45℃。
3.4.7 焙烧窑炉保温材料选型应兼顾防火要求。
3.5 余热利用
3.5.1 烧结砖瓦工厂节能设计应同步设计余热利用系统,应设置余热干燥砖坯系统。
3.5.2 余热利用系统不应影响砖瓦生产线正常运行,不应降低生产能力,且不应额外增加系统能耗。
4 电力系统节能
4.1 供配电系统
4.1.1 供配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4.1.2 烧结砖瓦生产线宜采用10kV电压等级供电。
4.1.3 变电所或配电站应设置在主要负荷中心附近,并应减少配电级数、缩短供电半径。
4.1.4 变压器的容量、台数、负荷率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4.1.5 无功补偿宜采用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集中补偿与就地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工厂用电侧最大负荷时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2。
4.1.6 供配电系统应采取措施抑制谐波,谐波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有关规定。
4.2 电气设备
4.2.1 有调速要求的交流电动机驱动装置应采用变频调速装置。
4.2.2 当22kV·A以上的用电设备采用降压启动时,宜采用变频装置。
4.3 照明
4.3.1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和《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的有关规定。
4.3.2 厂区照明设计应根据工作场所条件,采用不同种类的高效光源和高效灯具。
4.3.3 厂区道路照明应设置节能自控装置,宜采用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技术。
5 辅助设施节能
5.1 给水与排水
5.1.1 给水系统设计应利用市政管网压力直接供水。厂区供水系统应采用变频恒压系统。
5.1.2 厂区热水供应系统宜选择工业余热、太阳能等热源。
5.1.3 节水型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的有关规定。
5.1.4 生产和生活用水应分别计量。供水总管、生产车间和辅助建筑应设置用水计量器具。各车间和公用建筑生活用水应独立计量。循环冷却水系统计量仪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
5.1.5 污水、废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污水经处理后宜做中水回用。
5.1.6 厂区应设置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5.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5.2.1 供暖、通风和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