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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811-2012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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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811-2012 RFQ 询价 [PDF]天数 <=3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50811-2012 (GB/T50811-2012)
中文名称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the operation safety assessment of gas system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P47
国际标准分类 91.140.40
字数估计 196,172
引用标准 GB 50016; GB 50028; GB 50052; GB 50057; GB 50058; GB 50156; GB 50174; GB 50183; GB 50423; GB 50444; GB 50459; GB 50494; GB 3096; GB 11174; GB/T 11651; GB 12348; GB/T 13612; GB 17267; GB 17820; GB 18218; GB 19159; CJJ 63; CJJ 95; CJJ/T 148; CJJ/T 153; AQ 8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84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已正式投产运行的面向居民、商业、工业企业、汽车等领域燃气系统的现状安全评价。本标准不适用于燃气的生产、城市门站以前的天然气管道输送, 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

GB/T 50811-2012: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GB/T 50811-2012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the operation safety assessment of gas system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对燃气系统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促进燃气系统运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已正式投产运行的面向居民、商业、工业企业、汽车等领域燃气系统的现状安全评价。 本标准不适用于燃气的生产、城市门站以前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 1.0.3 对燃气系统进行安全评价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燃气 gas 供给居民、商业、工业企业、汽车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0.2 燃气系统 gas system 用于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道、用户设施以及人工煤气的生产等组成的系统。 2.0.3 子系统 subsystem 燃气系统中功能相对独立的部分。 2.0.4 评价单元 assessment unit 在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评价目标和评价方法的需要,将系统分成有限、确定范围的单元。 2.0.5 定性安全评价 qualitative safety assessment 借助于对事物的经验、知识、观察及对发展变化规律的了解,科学地进行分析、判断的一类方法。运用这类方法可以找出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一步根据这些因素从技术、管理、教育培训等方面提出对策措施,加以控制,达到系统安全的目的。 2.0.6 定量安全评价 quantitative safety assessment 根据统计数据、检测数据、同类和类似系统的数据资料,按有关标准,应用科学的方法构造数学模型进行定量化评价的一类方法。 2.0.7 设施与操作评价 site assessment 对评价对象的周边环境、现场设施状态、运行、维护及现场操作等的安全评价。 2.0.8 管理评价 management assessment 对评价对象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人员、制度、规程、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的安全评价。 2.0.9 安全检查表分析法 safety review table analysis 将一系列有关安全方面的检查项目以表格方式列出,然后对照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分析。通过安全检查表可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给出评价对象的安全状况等级。 2.0.10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compressed natural gas(CNG)supply station 将压缩天然气进行卸气、加热、调压、储存、计量、加臭,并送入城镇燃气输配管道的站场。包含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应站。 2.0.11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liquefied petroleum gases(LPG)supply station 城镇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储存站、灌装站、气化站、混气站的统称,不包括瓶组气化站和瓶装供应站。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燃气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应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对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或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整改。当燃气系统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必须立即对发生事故的燃气系统进行安全评价。 3.1.2 燃气经营企业对本单位燃气系统的自我安全评价,可由熟悉本企业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的人员组成评价组,也可委托第三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本标准对本企业燃气系统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评价。 3.1.3 法定或涉及行政许可的安全评价工作必须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承担。 3.1.4 评价中检查点的数量应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3.1.5 在评价过程中,本标准检查表中所有8分以上项(含8分)和带下划线的项为重点项,当其不符合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加以说明。 3.2 评价对象 3.2.1 评价对象的确定应遵循相对独立、相对完整的原则,以整个燃气系统或其中的若干子系统为对象进行安全评价。 3.2.2 对范围较大的系统进行安全评价时,若其中的子系统已单独进行安全评价,且安全评价结论处于有效期内时,子系统的安全评价得分可直接引用,并作为整个系统安全评价结论的依据。 3.3 评价程序与评价报告 3.3.1 燃气系统安全评价的程序应包括:前期准备、现场检查、整改复查、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3.3.2 燃气系统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评价单元的划分、定性和定量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安全评价结论等。 3.3.3 安全评价报告格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的规定。 3.4 安全评价方法 3.4.1 燃气系统安全评价宜采用定量安全评价方法。当采用定性安全评价方法时,应以安全检查表法为主,其他安全评价方法为辅。 3.4.2 安全检查表每一项的最低得分可为0分。 3.4.3 评价对象设施与操作检查表得分和安全管理检查表得分均应换算成以100分为满分时的实际得分。 3.4.4 采用安全检查表评价时,应分别采用评价对象设施与操作检查表和安全管理检查表进行评价打分,评价对象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评价对象总得分; Q1——评价对象设施与操作检查表得分; Q2——安全管理检查表得分。 3.4.5 当评价对象拥有多个子系统时,子系统的总得分仍按式(3.4.4)计算。评价对象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S——评价对象设施与操作评价总得分; Si——评价对象的子系统总得分; Pi——评价对象的子系统所占的权重,评价对象的子系统所占权重根据评价对象特点综合确定,有管网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的权重不应低于0.05; n——评价对象的所有子系统数。 3.4.6 评价对象在检查表中有缺项或特有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查表进行删减或增项,并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要求进行换算。 3.4.7 应根据评价对象总得分按表3.4.7对评价对象做出评价结论。 表3.4.7 评价得分与评价结论对照表 4 燃气输配场站 4.1 一般规定 4.1.1 燃气输配场站的安全评价应包括门站与储配站、调压站 与调压装置的设施与操作评价和管理评价。当上述场站与其他燃气场站混合设置时,尚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 4.1.2 燃气输配场站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站内道路交通、燃气质量、储气设施、调压器、安全阀与阀门、过滤器、工艺管道、仪表与自控系统、消防与安全设施、公用辅助设施等。在评价工作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评价单元。 4.1.3 燃气输配场站设施与操作安全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4.2、4.3节和附录A的规定。管理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规定。 4.2 门站与储配站 4.2.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所处位置与规划的符合性; 2 周边道路条件; 3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4 消防和救护条件; 5 噪声。 4.2.2 总平面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总平面功能分区; 2 安全隔离条件; 3 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4 储配站储罐区的布置。 4.2.3 站内道路交通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场站出入口设置; 2 消防车道; 3 进入场站生产区的车辆管理。 4.2.4 燃气质量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气质; 2 加臭。 4.2.5 储气设施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罐体; 2 地基基础; 3 低压湿式储气罐; 4 低压干式储气罐; 5 高压储气罐。 4.2.6 调压器应按本标准第4.3.3条评价。 4.2.7 安全阀与阀门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安全阀的外观和定期校验; 2 安全阀的工作状态; 3 阀门的外观; 4 阀门的操作环境; 5 阀门的开关标志; 6 阀门的密封性; 7 阀门的维护。 4.2.8 过滤器应评价下列内容: 1 过滤器的外观; 2 过滤器的维护; 3 排污和清洗物的处理。 4.2.9 工艺管道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管道外观和标志; 2 管道的密封性; 3 与站外管道的绝缘性能。 4.2.10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压力表; 2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 现场计量测试仪表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4 远传显示功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5 超限报警及连锁功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6 运行管理的自动化程度。 4.2.11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工艺装置区的通风条件; 2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3 消防供水系统的可靠性; 4 灭火器材的配备; 5 电气设备的防爆; 6 防雷装置的有效性; 7 应急救援器材的配备。 4.2.12 公用辅助设施应评价下列内容: 1 供电负荷; 2 配电房的防涝; 3 配电房的防侵入; 4 配电房的应急照明; 5 电缆沟的防护; 6 给水排水系统的防冻保温措施。 4.3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4.3.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安装位置; 2 重质燃气调压装置的安装位置; 3 与其他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 4 安装高度; 5 地下调压箱的安装位置; 6 悬挂式调压箱的安装位置; 7 设有调压装置的公共建筑顶层房间的位置; 8 间距与通道; 9 环境温度; 10 消防车道。 4.3.2 设有调压装置的建筑应评价下列内容: 1 与相邻建筑的隔离; 2 耐火等级; 3 门、窗的开启方向; 4 设有调压装置的平屋顶的楼梯; 5 室内地坪。 4.3.3 调压器应评价下列内容: 1 调压装置的稳固性; 2 调压器的外观; 3 调压器的运行状态; 4 进口压力; 5 出口压力及安全保护装置; 6 进出口管径和阀门; 7 运行噪声; 8 放散管管口高度。 4.3.4 安全阀与阀门除应按本标准第4.2.7条评价外,还应评价下列内容: 1 高压和次高压调压站的阀门设置; 2 中压调压站的阀门设置。 4.3.5 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4.2.8条评价。 4.3.6 工艺管道应按本标准第4.2.9条评价。 4.3.7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4.2.10条第1、3、4、5、6款评价。 4.3.8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评价下列内容: 1 通风条件; 2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3 灭火器材的配备; 4 设有调压装置的专用建筑内电气设备的防爆; 5 防雷装置的有效性; 6 调压装置的防护; 7 爆炸泄压措施; 8 地下调压箱的防腐; 9 调压装置设在公共建筑顶层房间内的监控与报警; 10 放散管; 11 地下调压站的防水; 12 防静电接地。 4.3.9 调压站的采暖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明火管理; 2 锅炉室门、窗设置; 3 烟囱排烟温度; 4 烟囱与放散管的间距; 5 熄火保护; 6 外壳温度与电绝缘。 5 燃气管道 5.1 一般规定 5.1.1 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表压)钢质燃气管道和最大工作压力不大于0.7MPa(表压)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安全评价应包括设施与操作评价和管理评价。 5.1.2 不同地区等级及环境、不同运行压力、不同介质、不同运行年限的管段应分别进行评价,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各管段权重后得出综合评价结论。 5.1.3 燃气管道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管道敷设、管道附件、日常运行维护、管道泄漏检查、管道防腐蚀等。在评价工作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评价单元。 5.1.4 燃气管道设施与操作安全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5.2、5.3节和附录B的规定。管理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规定。 5.2 钢质燃气管道 5.2.1 管道敷设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管道与周边建(构)筑物和其他管线的间距; 2 埋地燃气管道的埋深; 3 管道穿、跨越; 4 管道的有效隔断; 5 埋地管道的地基土层条件和稳定性。 5.2.2 管道附件应评价下列内容: 1 阀门和阀门井; 2 凝水缸; 3 调长器。 5.2.3 日常运行维护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定期巡线; 2 安全教育与宣传; 3 地面标志; 4 危害管道的活动; 5 建(构)筑物占压; 6 施工监护。 5.2.4 管道泄漏检查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泄漏检查制度; 2 检测仪器和人员; 3 检查周期。 5.2.5 管道防腐蚀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气质; 2 地上管道外防腐措施; 3 土壤腐蚀性; 4 埋地钢质管道防腐层; 5 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措施; 6 埋地钢质管道杂散电流防护。 5.3 聚乙烯燃气管道 5.3.1 管道敷设除应按本标准第5.2.1条评价外,还应评价下列内容: 1 与热力管道的间距; 2 引入管的保护; 3 管位示踪。 5.3.2 管道附件应按本标准第5.2.2条评价。 5.3.3 日常运行维护应按本标准第5.2.3条评价。 5.3.4 管道泄漏检查应按本标准第5.2.4条评价。 6 压缩天然气场站 6.1 一般规定 6.1.1 工作压力不大于25.0MPa(表压)压缩天然气场站的安全评价应包括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设施与操作评价和管理评价。当压缩天然气场站与其他燃气场站混合设置时,尚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压缩天然气气瓶车和加气车辆的安全评价不适用本标准。 6.1.2 压缩天然气场站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站内道路交通、气体净化装置、加压装置、加(卸)气、储气装置、调压器、安全阀与阀门、过滤器、工艺管道、供热(热水)装置、加臭装置、仪表与自控系统、消防与安全设施、公用辅助设施等。在评价工作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评价单元。 6.1.3 压缩天然气场站设施与操作安全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6.2、6.3节和附录C的规定。管理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规定。 6.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6.2.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所处位置与规划的符合性; 2 周边道路条件; 3 场站规模与所处的环境的适应性; 4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5 消防和救护条件; 6 噪声。 6.2.2 总平面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总平面功能分区; 2 安全隔离条件; 3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6.2.3 站内道路交通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场站出入口设置; 2 场地大小和道路宽度; 3 路面平整度和路面材质; 4 路面标线; 5 道路上空障碍物; 6 防撞措施; 7 进入场站生产区的车辆管理。 6.2.4 气体净化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净化后的气质; 2 净化装置的运行状态; 3 排污和废弃物处理; 4 净化装置的检测。 6.2.5 加压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运行状态; 2 可靠性; 3 排气压力与排气温度; 4 润滑系统; 5 冷却系统; 6 阀门的设置; 7 所处环境; 8 排污和废弃物处理; 9 防振动措施; 10 压缩机缓冲罐、气液分离器的检测。 6.2.6 加(卸)气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加(卸)气车辆的停靠; 2 加(卸)气车辆和气瓶的资质查验; 3 加(卸)气操作; 4 防静电措施; 5 充装压力; 6 卸气剩余压力; 7 加(卸)气软管; 8 加(卸)气机或柱的运行状态。 6.2.7 储气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储气井、储气瓶安全装置; 2 储气井、储气瓶的运行状态; 3 储气井、储气瓶的检测; 4 小容积储气瓶的数量、体积和摆放。 6.2.8 调压器应按本标准第4.3.3条评价。 6.2.9 安全阀与阀门应按本标准第4.2.7条评价。 6.2.10 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4.2.8条评价。 6.2.11 工艺管道应按本标准第4.2.9条评价。 6.2.12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4.2.10条评价。 6.2.13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1条评价。 6.2.14 公用辅助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2条评价。 6.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6.3.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周边道路条件; 2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3 消防和救护条件。 6.3.2 总平面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总平面功能分区; 2 安全隔离条件; 3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6.3.3 站内道路交通应按本标准第6.2.3条评价。 6.3.4 气瓶车卸气应按本标准第6.2.6条第1、2、3、4、6、7、8款评价。 6.3.5 储气瓶组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总储气量; 2 储气瓶的外观; 3 定期检验; 4 运输; 5 存放。 6.3.6 储气罐应按本标准第4.2.5条第1、2、6款评价。 6.3.7 供热(热水)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防超压措施; 2 隔热保温措施; 3 热水炉、热水泵的安全保护装置和工作状况; 4 热水泵转动部件的保护措施; 5 热水水质。 6.3.8 加臭装置应按本标准第4.2.4条第2款评价。 6.3.9 调压器应按本标准第4.3.3条评价。 6.3.10 安全阀与阀门应按本标准第4.2.7条评价。 6.3.11 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4.2.8条评价。 6.3.12 工艺管道应按本标准第4.2.9条评价。 6.3.13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4.2.10条评价。 6.3.14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1条评价。 6.3.15 公用辅助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2条评价。 7 液化石油气场站 7.1 一般规定 7.1.1 液化石油气场站的安全评价应包括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和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的设施与操作评价和管理评价。当液化石油气场站与其他燃气场站混合设置时,尚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液化石油气火车槽车以及专用铁路线、汽车槽车和运瓶车辆的安全评价不适用本标准。 7.1.2 液化石油气场站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站内道路交通、液化石油气装卸、压缩机和烃泵、气瓶灌装作业、气化和混气装置、储罐、瓶组间(或瓶库)、调压器、安全阀与阀门、过滤器、工艺管道、仪表与自控系统、消防与安全设施、公用辅助设施等。在评价工作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评价单元。 7.1.3 液化石油气场站设施与操作安全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7.2、7.3、7.4、7.5节和附录D的规定。管理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规定。 7.2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7.2.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所处位置与规划的符合性; 2 周边道路条件; 3 地势; 4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5 消防和救护条件。 7.2.2 总平面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总平面功能分区; 2 安全隔离条件; 3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4 储罐区的布置; 5 液化石油气积聚的可能性; 6 场站内的绿化。 7.2.3 站内道路交通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场站出入口设置; 2 消防车道; 3 路面平整度和路面材质; 4 路面标线; 5 道路上空障碍物; 6 防撞措施; 7 进入场站生产区的车辆管理。 7.2.4 液化石油气装卸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气质; 2 槽车的停靠; 3 槽车安全管理; 4 装卸前、后的安全检查和记录; 5 防静电措施; 6 灌装量; 7 装卸软管; 8 铁路装卸栈桥上的装卸设施。 7.2.5 压缩机和烃泵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压缩机的选择; 2 可靠性; 3 运行状态; 4 出口压力与温度; 5 润滑系统; 6 烃泵的过滤装置; 7 所处环境; 8 防振动措施; 9 转动部件的防护装置; 10 压缩机缓冲罐、气液分离器的检测。 7.2.6 气瓶灌装作业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灌装秤; 2 气瓶的检查; 3 残液处理; 4 灌装量; 5 泄漏检查; 6 气瓶传送装置; 7 气瓶的摆放; 8 实瓶的存量。 7.2.7 气化和混气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供气的可靠性; 2 运行状态; 3 设备仪表; 4 工作压力和温度; 5 过滤装置; 6 气化器残液的处理; 7 混气热值检测; 8 水浴气化器的水质; 9 所处环境; 10 气化装置的检测。 7.2.8 储罐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罐体; 2 运行压力和温度; 3 紧急切断装置; 4 排污; 5 注水或注胶装置; 6 埋地储罐的防腐; 7 地基基础; 8 储罐组的钢梯平台; 9 防液堤; 10 接管法兰; 11 喷淋系统; 12 储罐的检测。 7.2.9 调压器应按本标准第4.3.3条评价。 7.2.10 安全阀与阀门应按本标准第4.2.7条评价。 7.2.11 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4.2.8条评价。 7.2.12 工艺管道应按本标准第4.2.9条评价。 7.2.13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4.2.10条评价。 7.2.14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1条评价。 7.2.15 公用辅助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2条评价。 7.3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 7.3.1 总图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地势; 2 瓶组间和气化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3 安全隔离条件; 4 消防和救护条件。 7.3.2 瓶组间与气化间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瓶组间的气瓶存放量; 2 建筑结构; 3 室内温度。 7.3.3 气化装置应按本标准第7.2.7条第1、2、3、4、5、6、8、9、10款评价。 7.3.4 调压器应按本标准第4.3.3条评价。 7.3.5 安全阀与阀门应按本标准第4.2.7条评价。 7.3.6 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4.2.8条评价。 7.3.7 工艺管道应按本标准第4.2.9条评价。 7.3.8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4.2.10条第1、2、3款评价。 7.3.9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1条第1、2、4、5、6、7款评价。 7.4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7.4.1 总图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瓶库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2 安全隔离条件; 3 消防和救护条件。 7.4.2 瓶库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瓶库的气瓶存放量; 2 建筑结构; 3 室内温度; 4 气瓶的摆放。 7.4.3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1条第1、2、4、5、6、7款评价。 7.5 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 7.5.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所处位置与规划的符合性; 2 周边道路条件; 3 场站规模与所处的环境的适应性; 4 地势; 5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6 消防和救护条件; 7 噪声。 7.5.2 总平面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总平面功能分区; 2 安全隔离条件; 3 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 4 储罐区的布置; 5 液化石油气积聚的可能性; 6 站内排水; 7 场站内的绿化。 7.5.3 站内道路交通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场站出入口设置; 2 场地大小和道路宽度; 3 路面平整度和路面材质; 4 路面标线; 5 道路上空障碍物; 6 防撞措施; 7 进入场站生产区的车辆管理。 7.5.4 液化石油气装卸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气质; 2 槽车的停靠; 3 槽车安全管理; 4 装卸前、后的安全检查; 5 防静电措施; 6 灌装量; 7 装卸软管。 7.5.5 压缩机和烃泵应按本标准第7.2.5条评价。 7.5.6 加气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加气车辆的停靠; 2 气瓶的检查; 3 加气操作; 4 加气软管; 5 加气机的运行状态。 7.5.7 储罐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罐体; 2 储罐的运行压力和温度; 3 紧急切断系统; 4 储罐的排污; 5 埋地储罐的防腐; 6 地基基础; 7 储罐的形式; 8 储罐组的防液堤; 9 喷淋系统; 10 储罐的检测。 7.5.8 安全阀与阀门应按本标准第4.2.7条评价。 7.5.9 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4.2.8条评价。 7.5.10 工艺管道应按本标准第4.2.9条评价。 7.5.11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4.2.10条评价。 7.5.12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工艺装置区的通风条件; 2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3 消防供水系统的可靠性; 4 灭火器材的配备; 5 电气设备的防爆; 6 防雷装置的有效性; 7 应急救援器材的配备。 7.5.13 公用辅助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2条评价。 8 液化天然气场站 8.1 一般规定 8.1.1 液化天然气场站的安全评价应包括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和调峰液化站、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的设施与操作评价和管理评价。当液化天然气场站与其他燃气场站混合设置时,尚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液化天然气汽车槽车、罐式集装箱和液化天然气槽船的安全评价不适用本标准。 8.1.2 液化天然气场站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站内道路交通、气体净化装置、压缩机和膨胀机、制冷装置、液化天然气装卸、气化装置、储罐、加臭装置、调压器、安全阀与阀门、过滤器、工艺管道、仪表与自控系统、消防与安全设施、公用辅助设施、供热(热水)装置、瓶组等。在评价工作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评价单元。 8.1.3 液化天然气场站设施与操作安全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8.2、8.3节和附录E的规定。管理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规定。 8.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和调峰液化站 8.2.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所处位置与规划的符合性; 2 周边道路条件; 3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4 消防和救护条件。 8.2.2 总平面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总平面功能分区; 2 安全隔离条件; 3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4 储罐区的布置; 5 场站内的绿化。 8.2.3 站内道路交通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场站出入口设置; 2 场地大小和道路宽度; 3 路面平整度和路面材质; 4 路面标线; 5 道路上空障碍物; 6 防撞措施; 7 进入场站生产区的车辆管理。 8.2.4 气体净化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净化后的气质; 2 净化装置的运行状态; 3 排污和废弃物处理; 4 净化装置的检测。 8.2.5 压缩机和膨胀机应评价下列内容: 1 运行状态; 2 可靠性; 3 压缩机的排气压力与排气温度; 4 润滑系统; 5 压缩机的冷却系统; 6 所处环境; 7 防振动措施; 8 压缩机缓冲罐、气液分离器的检测。 8.2.6 制冷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制冷剂的储存; 2 冷箱的隔热保温效果。 8.2.7 液化天然气装卸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气质; 2 槽车的停靠; 3 槽车安全管理; 4 装卸前、后的安全检查; 5 防静电措施; 6 灌装量; 7 装卸软管。 8.2.8 气化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供气的可靠性; 2 运行状态; 3 工作压力和温度; 4 过滤装置; 5 气化器的检测。 8.2.9 储罐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罐体; 2 储罐的绝热; 3 运行压力和温度; 4 紧急切断系统; 5 防止翻滚现象的控制措施; 6 地基基础和储罐垂直度; 7 防液堤; 8 喷淋系统; 9 储罐的检测。 8.2.10 加臭装置应按本标准第4.2.4条第2款评价。 8.2.11 调压器应按本标准第4.3.3条评价。 8.2.12 安全阀与阀门应按本标准第4.2.7条评价。 8.2.13 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4.2.8条评价。 8.2.14 工艺管道除应按本标准第4.2.9条评价外,还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管道法兰密封垫片; 2 管道的隔热层。 8.2.15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4.2.10条评价。 8.2.16 消防与安全设施除应按本标准第4.2.11条评价外,还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泡沫灭火系统; 2 低温检测报警装置的可靠性。 8.2.17 公用辅助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2条评价。 8.2.18 供热(热水)装置应按本标准第6.3.7条第2、3、4、5款评价。 8.3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 8.3.1 总图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站内燃气设施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2 安全隔离条件; 3 消防和救护条件。 8.3.2 气瓶组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气瓶存放量; 2 气瓶存放地点。 8.3.3 气化装置应按本标准第8.2.8条评价。 8.3.4 加臭装置应按本标准第4.2.4条第2款评价。 8.3.5 调压器应按本标准第4.3.3条评价。 8.3.6 安全阀与阀门应按本标准第4.2.7条评价。 8.3.7 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4.2.8条评价。 8.3.8 工艺管道应按本标准第8.2.14条评价。 8.3.9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4.2.10条第1、2、3款评价。 8.3.10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1条第1、2、4、5、6、7款评价。 9 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 9.1 一般规定 9.1.1 燃气管网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的安全评价应包括调度中心监控系统和通信系统。 9.1.2 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服务器、监控软件功能、系统运行指标、系统运行环境、网络防护、通信网络架构与通道、通信运行指标、运行与维护管理等。在评价工作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评价单元。 9.1.3 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设施与操作安全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9.2、9.3节和附录F的规定。 9.2 调度中心监控系统 9.2.1 服务器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冗余配置; 2 CPU负载; 3 磁盘阵列; 4 内存占用。 9.2.2 监控软件功能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图示功能; 2 数据采集; 3 事件记录和报警功能; 4 数据曲线功能; 5 通信状态显示功能; 6 远程控制操作; 7 人机界面。 9.2.3 系统运行指标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服务器宕机可能性; 2 记录输出; 3 监控软件系统响应速度; 4 SCADA数据响应时间。 9.2.4 系统运行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不间断电源(UPS); 2 机房接地电阻; 3 防静电措施; 4 空气的温度、湿度和清洁度; 5 噪声。 9.2.5 网络防护应评价下列内容: 1 防病毒措施; 2 硬件防火墙。 9.2.6 运行与维护管理应评价下列内容: 1 规章制度; 2 操作员工作站的事件记录; 3 定期巡检; 4 设备维护记录或软件维护记录。 9.3 通信系统 9.3.1 通信网络架构与通道应评价下列内容: 1 调度中心监控系统与远端站点通信方式; 2 视频信号通信方式; 3 无线通信的逢变上报功能。 9.3.2 通信运行指标应评价下列内容: 1 主通信电路运行率; 2 通信设备月运行率; 3 自动上线功能。 9.3.3 运行与维护管理应评价下列内容: 1 通信运行维护管理体制及机构; 2 通信运行监管系统; 3 设备维护记录; 4 通信设备故障。 10 用户管理 10.1 一般规定 10.1.1 燃气用户管理的安全评价应包括管道燃气用户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 10.1.2 管道燃气用户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室内燃气管道、管道附件、用气环境、计量仪表、用气设备、安全设施、维修管理、安全宣传、入户检查;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管理的安全评价单元宜划分为气瓶、管道和附件、用气环境、用气设备、安全设施、维修管理、安全宣传。 燃气用户管理的安全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10.2、10.3节和附录G的规定。 10.1.3 对于某一拥有居民用户、商业用户和工业用户中的一种或多种用户类型燃气企业的评价,总评价得分宜按所包含的每一类用户单独评价换算成100分为满分的得分,乘以该类用户用气量占整个系统用气量的百分数之和来确定。 10.1.4 商业和工业用户采用调压装置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3节相关要求;采用瓶组供气时,应符合本标准第7.3节和第8.3节相关要求。 10.2 管道燃气用户 10.2.1 室内燃气管道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管道的外观; 2 连接部位密封性; 3 软管; 4 管道的敷设; 5 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 6 管道穿越墙壁、楼板等障碍物的保护措施; 7 危及管道安全的不当行为; 8 运行压力。 10.2.2 管道附件应评价下列内容: 1 阀门; 2 管道的固定; 3 放散管。 10.2.3 用气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现场环境; 2 环境温度; 3 通风条件。 10.2.4 计量仪表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安装位置; 2 仪表的外观。 10.2.5 用气设备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型式和质量; 2 安装位置; 3 熄火保护功能; 4 运行状态; 5 火焰监测和自动点火装置; 6 泄爆装置。 10.2.6 安全设施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燃气和有毒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2 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3 防雷和防静电措施; 4 排烟设施; 5 电气设备的防爆; 6 防火隔热措施; 7 超压切断和放散装置。 10.2.7 维修管理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维修制度; 2 故障报修; 3 维修记录; 4 维修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5 维修工具; 6 配件供应。 10.2.8 安全宣传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安全宣传制度或计划; 2 宣传的形式; 3 宣传的内容; 10.2.9 入户检查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检查制度; 2 检查频次; 3 检查记录; 4 检查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5 检查设备; 6 隐患告知; 7 隐患整改及监控档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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