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T 51051-2014 (GB/T51051-2014) | | 中文名称 | 水资源规划规范(附条文说明) | | 英文名称 | Code for water resources planning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D14 | | 字数估计 | 93,921 | | 发布日期 | 12/2/2014 | | 实施日期 | 8/1/2015 | | 引用标准 | GB/T 50594; GB/T 4754; GB 18596; GB/T 25173; GB/T 23598; HJ/T 2.3; HJ/T 130; JTJ 214; SL 45; SJ 219; SL 278 |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51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范围 | 为满足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与管理工作的需要, 统一水资源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与技术方法, 明确规划编制流程和工作要求, 保障水资源规划工作质量, 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集水面积3000km(2)及以上流域、地级行政区及以上区域的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及调配管理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
GB/T 51051-2014: 水资源规划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T 51051-2014 英文名称: Code for water resources planning
1总则
1.0.1 为满足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与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水资源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与技术方法,明确规划编制流程和工作要求,保障水资源规划工作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集水面积3000km2及以上流域、地级行政区及以上区域的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及调配管理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1.0.3 编制水资源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用水量 quantity of water use
用水行业或用水户通过各种水源工程取用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水量。
2.0.2 需水量 quantity of water demand
用水行业或用水户的合理用水需求量。
2.0.3 河道外用水 off-stream water use
通过供水设施供给河道外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用水量,包括生活、农业、工业和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量等。
2.0.4 河道内用水 in-stream water use
为维系河湖生态环境和满足河道内生产用水要求,应保留在河流、湖泊等水体内的水量。
2.0.5 可供水量 available water supply
在满足河道内基本生态环境用水、河道内基本生产用水以及维持地下水采补基本平衡的前提下,根据来水条件、需水要求、供水系统状况及调度规则等因素,可供河道外利用的水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外流域调水和其他水源供水量等。
3基本规定
3.0.1 水资源规划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部署,按照自然和经济规律,统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与管理,确定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和方向、任务和重点、模式和步骤、对策和措施,规范水事行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3.0.2 水资源规划应根据流域和区域的特点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针对存在的主要水资源问题,遵循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水、合理开源的方针,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协调、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等原则进行。
3.0.3 水资源规划应以全国和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服从所在流域和区域的综合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与所在流域与区域的相关水利规划相衔接。
3.0.4 水资源规划内容应包括: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评价、规划目标与任务制订、需水预测、供水预测、水资源供需分析、水资源配置、节水与供水方案制订、水资源保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制订与效果评价、水资源管理与规划保障措施制订等。
3.0.5 水资源规划应按照资料收集与调查评价,现状分析与问题诊断,需求分析与需水预测,供水预测及供需分析,规划目标与任务制订,水资源配置、节约用水、供水保障、水资源保护的方案制订,规划实施效果评估,保障措施制订的流程进行。
3.0.6 水资源规划应设定现状水平年和规划水平年。现状水平年也可称为基准年,应能反映最近的经济社会发展规模、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基础设施情况以及水文情势对现状水平年供需水量的影响。规划水平年是规划目标实现的年份,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年份一致,可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规划水平年。
3.0.7 应明确水资源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制订总体目标和阶段性指标,提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布局及实现规划目标的主要任务。
3.0.8 应根据水资源规划的任务要求和基础资料情况,按照水资源分区与行政分区相嵌套的方式,合理确定规划的基本计算单元。基本计算单元划分应尽可能保持河流水系的完整性,同时兼顾行政区划的完整性。
3.0.9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反映新的规划理念,重视技术创新,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进行有关分析计算和方案比较。
3.0.10 应根据规划任务的要求,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资料。主要包括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水文水资源、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基本资料。
3.0.11 应收集水文水资源、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长系列资料。若水文水资源系列资料不完整或不一致时,应进行插补延长、修正。
3.0.12 收集整理自然地理与资源方面的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气象资料;
2 地形地貌资料;
3 土壤植被资料;
4 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物产资源、海洋资源、渔业和其他生物资源、旅游及重点文物资源的数量、分布、开发利用状况等。
3.0.13 收集整理社会经济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人口统计或普查资料;
2 国民经济统计或普查资料;
3 土地利用与灌溉面积统计资料或普查资料等。
3.0.14 收集整理水文水资源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有关水文站和气象站的降水、蒸发等观测资料;
2 水文地质及地下水观测资料;
3 主要水文站的实测径流资料及水文统计整编资料;
4 分区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资料等。
水文水资源资料应符合近期下垫面条件,还应说明资料的来源、刊布时间及统计口径等情况。
3.0.15 收集整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水资源开发利用基础设施调查统计资料;
2 供水基础设施取用水观测计量资料;
3 供水量和用水量以及耗水量等调查统计资料;
4 水资源节约保护措施及实施情况等方面的调查统计资料;
5 水价及水资源管理措施等方面的调查统计资料等。
3.0.16 收集整理水生态环境方面的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城镇生活及工业等点源污染源排放量及入河量等调查统计资料;
2 地表水水质和地下水水质监测分析资料;
3 各类自然保护区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的数量、分布及其开发保护状况;
4 水生态与水环境等方面的调查分析资料等。
3.0.17 收集整理的相关规划及研究成果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全国及所在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
2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3 所在区域土地利用、城市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4 有关部门和行业发展规划;
5 所在流域和区域的综合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等有关规划;
6 重要供水保障工程规划;
7 水资源工程前期工作及审批情况资料;
8 与水资源有关的分析研究成果、调查报告等。
3.0.18 基本资料如不能满足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时,应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和观察试验。补充调查资料可采取全面调查与抽样(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3.0.19 应分析基本资料的适用性及协调性,并进行可靠性、一致性和代表性检验。
4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评价
4.1基本要求
4.1.1 水资源规划编制应采用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能反映近期状况的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调查评价成果。对于缺乏现状调查评价成果或难以反映近期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的地区,应进行水资源及开发利用调查评价,或通过补充调查与分析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现状评价成果。
4.1.2 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评价应包括水资源数量、供水基础设施、供水量、用水量、用水效率与节水潜力、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分析评价,以及水资源质量与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价、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综合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4.1.3 供水基础设施应按所在地进行统计,供水量和用水量应按受水区进行统计。
4.1.4 水资源质量分析评价应包括:调查分析进入水域的主要污染物的来源及数量,综合评价地表水与地下水水质状况及其变化趋势。
4.1.5 水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应包括:调查河湖与地下水生态环境的状况,分析水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引起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形成原因、地域分布、危害程度、变化趋势等。
4.1.6 应通过计算单元或分区的水量平衡分析,检查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调查评价成果的合理性。水量平衡一般可按年为计算时段。
4.2 水资源数量评价
4.2.1 应采用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近期水资源数量评价成果。对于缺乏近期水资源评价成果或评价成果难以满足规划编制要求的地区,应按照相关规范或技术要求进行区域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调查评价分区应与水资源规划分区相衔接。
4.2.2 应分区评价降水量、蒸发量、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水资源总量、水资源可利用量,分析评价水资源的特点和演变规律,整理分析主要控制断面(包括河湖控制站和控制工程节点)的天然河川径流量系列成果等。
4.2.3 应根据同步期降水量和蒸发量系列资料,分析计算分区年降水量及其特征值及水面蒸发、陆地蒸发和干旱指数等。
4.2.4 应以实测径流资料为依据,还原计算主要水文控制站的天然河川径流量。宜采用全面收集资料和典型调查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计算历年逐月的天然径流量。
4.2.5 应根据同步期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水资源总量系列资料,计算各级分区的水资源特征值及不同频率的水资源数量。
4.2.6 应根据实测径流资料计算规划范围历年的实际入境水量、出境水量,以及入海水量和流入界河水量,并分析其多年变化规律。
4.2.7 水资源可利用量分析计算应包括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地下水可开采量及水资源可利用总量,应按照有关规范或技术要求进行分析测算。
4.2.8 宜通过计算人均水资源量、耕地亩均水资源量等指标,在和国内外同类地区比较分析基础上,对水资源的禀赋条件和支撑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4.3 供水基础设施情况调查分析
4.3.1 地表水水源工程应按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提水工程和调水工程的分类,分别调查统计或分析其数量、规模、供水能力等。各类供水工程应避免重复统计。
4.3.2 地下水水源工程应按浅层地下水井和深层承压地下水井分类,分别调查统计或分析其水井数量、配套状况、供水能力等。
4.3.3 其他水源供水工程应包括再生水利用、雨水集蓄利用、海水淡化利用、微咸水利用等,分别调查统计其工程数量、供水能力等。
4.3.4 应结合水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格局等状况,对供水基础设施的布局合理性、数量和规模以及运行状况等进行分析评价。
4.4 供水量调查分析
4.4.1 供水量应按照地表水水源(含跨流域调水)、地下水水源和其他水源的工程类型分别调查统计,同时还应调查统计海水直接利用量,但海水直接利用量不计入总供水量中。
对于取水口有计量设施的供水工程,应以实测水量作为供水量的统计依据;对于取水口无计量设施的供水工程,可采取临时测流的办法确定供水量,也可根据用水户的经济社会指标和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毛用水定额估算供水量。
4.4.2 大中型供水工程和重要供水工程的供水量应逐个调查或进行统计,其他工程的供水量可通过典型调查方法分析推求。
4.4.3 地表水供水量应按照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提水工程、调水工程等4类分别统计。跨流域、跨区域的调水工程应以收水口作 为供水量的计量点,水源地至收水口之间的输水损失宜单独统计。其他供水工程的供水量应按照水源所在地计量。
4.4.4 地下水供水量应按浅层淡水、深层承压水分别统计。对于混合开采井的供水量,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划分为浅层淡水和深层承压水,并作说明。
4.4.5 其他水源供水量可按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雨水集蓄利用、海水淡化利用、微咸水利用和矿井水利用等工程分别调查统计。
4.4.6 应对各分区及分行业的供水量和供水结构的变化趋势进行分析评价。
4.5 用水量调查分析
4.5.1 用水量应根据用水户与取用水量统计口径一致的要求,分别进行不同行业或用水户的用水情况调查统计或分析。
4.5.2 河道外用水行业宜按照生活、工业、农业和河道外生态环境4大类进行统计分析,还可根据规划工作需要进一步细化分类。
4.5.3 若需开展用水量调查,宜采用全面调查与抽样(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用水大户可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一般用水户可采用抽样(典型)调查方法进行推求。用水计量点应与供水计量点一致,按用水所在地统计。
4.5.4 用水消耗量可在用水统计、典型调查和专项试验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用户分类和耗水率的差异进行归类估算。
4.5.5 应对各分区用水结构、用水量变化趋势及用水消耗量水平进行分析评价。
4.6 用水效率与节水潜力分析
4.6.1 应对农业、工业和城镇生活等用水行业所采取的节水措施及节水指标进行调查统计分析。主要统计指标应包括:节水灌溉工程面积、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节水器具普及率、水价等。
4.6.2 应根据现状社会经济统计指标和用水行业用水量统计数据,计算现状各用水行业用水效率指标,并和国内外同类型地区相应指标进行比较分析。
4.6.3 应参考国内外同类型地区先进用水水平的用水指标,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节水与用水标准,拟订通过采取综合节水措施后各用水行业可能达到的比较符合本地实际的用水效率预期指标。
4.6.4 可采用现状用水效率与规划水平年用水效率预期指标的差值的计算方法,分项计算农业、工业及城镇生活的节水潜力及区域节水总潜力。
4.6.5 应对用水效率及节水现状进行评价,分析现状用水与节水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未来节水发展方向等。
4.7 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分析
4.7.1 应根据水资源评价分析成果和供水量调查分析成果,分别计算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地下水资源开采率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率等指标,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及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1 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可采用近期当地地表水资源形成的年平均供水量(含调出水量)与多年平均年地表水资源量的比值表示;
2 平原区浅层地下水资源开采率可采用近期平原区浅层地下水年平均开采量占多年平均年地下水资源量的比值表示;
3 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可采用近期当地水资源形成的年平均供水量(含调出水量)与当地多年平均年水资源总量的比值表示。
4.7.2 应在分析计算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率的基础上,结合区域地表水资源特点、河道内用水需求等,综合分析评价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4.7.3 应在分析计算平原及浅层地下水资源开采率的基础上,结合区域地下水水文地质特点及地下水利用情况,进行水文地质单元的水量平衡分析,综合分析评价地下水超采量以及可能引发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等。
4.7.4 应在分析计算水资源开发利用率的基础上,对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状况进行分析评价,重点是分别从水资源过度利用状况或水资源开发利用潜力进行分析评价。对于水资源过度利用地区,应分析确定生态环境用水被挤占量以及退还量。
4.8 水资源质量状况分析
4.8.1 应依据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污染源、入河排污口及水质等相关资料进行水资源质量评价。当相关资料缺乏或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通过补充调查、现场监测等手段,获取必要的资料。
4.8.2 应补充调查或整理分析已有的进入江河湖库水域的点源和面源主要污染物量,调查方法可按国家现行标准《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GB/T 25173、《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 2.3的规定进行。污染较严重的水域宜对底泥释放、水产养殖、流动污染源等内源污染进行调查估算。
4.8.3 如需开展水质补充监测,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的规定进行。监测数据应既能反映地表水功能区和地下水观测井的主要污染物,又能满足水质评价的要求。
4.8.4 应根据污染物入河量及地表水水质状况,分析评价进入地表水体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来源及数量;同时应根据地下水水质状况、水文地质条件和当地污染源的分布,综合分析地下水的主要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及污成因。
4.8.5 应根据水质监测资料,分别对地表水功能区水质、河湖库水质类别、湖库营养状态、地下水水质类别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进行分析评价。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评价内容应包括水功能区个数达标率、河长或湖库水面面积达标率;河湖库水质类别评价内容应包括不同水质类别的河流长度或湖库水面面积;地下水水质类别评价内容应包括不同水质类别的观测井数和代表面积。
水资源质量评价方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水资源公报编制规程》GB/T 23598的规定进行。
4.9 水生态环境状况分析
4.9.1 应根据已有资料,结合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状况,确定需要补充调查的主要内容,重点分析水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所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
4.9.2 应对水文情势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收集整理河流主要控制断面长系列水文资料,分析天然来水及实测径流量变化,结合经济社会取用水量和消耗水量变化及水工程建设与运行情况,分析人为因素对河流水文情势的影响。
4.9.3 应对河湖生态环境进行调查分析,并应主要分析河道断流,湖泊、沼泽湿地萎缩情况,分析其原因及影响。
4.9.4 应对地下水超采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并应调查分析地下水开采情况、超采量和累计超采量、超采区面积等,确定其地域分布和范围,评价超采程度及其影响。
4.9.5 应对环境地质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包括调查分析不合理开采地下水引发的降落漏斗、地面沉降、海(咸)水入侵等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现象。
4.9.6 应对其他生态环境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包括调查分析由于水资源开发利用可能引起的土壤次生盐渍化、土地沙化、石漠化等。
4.10 综合分析与评价
4.10.1 应对现状社会经济发展格局与水资源条件适应性进行分析评价。
4.10.2 应对用水模式、用水量变化趋势、用水效率与现状节水水平、各用水行业用水比重、水源结构、水资源管理状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4.10.3 应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分析评价基础上,分析评价现状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状况。对于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地区,应分析其不合理开发利用量及其引发的问题;对于具备开发利用潜力的地区,应分析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及必要性等。
4.10.4 应从水量平衡角度,分析评价社会经济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状况,分析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量被挤占和地下水超采等情况,并对所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危害进行分析和评价。
4.10.5 应从流域水循环、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资源及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分析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现状供用水保障程度、水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所造成的经济社会及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5 规划目标与任务制订
5.0.1 应在分析自然地理、水资源特点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的基础上,明确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制订水资源规划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指标,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总体布局,提出实现规划目标的主要任务。
5.0.2 应在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前提下,按照科学治水的要求,结合规划区域实际情况及存在的主要水资源问题,统筹考虑水资源条件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国民经济用水与生态环境用水的水量配置等关系,明确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5.0.3 应全面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水资源条件,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长期与短期、投入与产出等因素,依据流域和区域总体规划、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等,在综合分析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分别拟定不同规划水平年的总体目标。
5.0.4 应根据水资源规划的总体目标要求,明确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配置管理等不同规划水平年分类目标及控制性指标。
5.0.5 应依据国家和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所确定的不同分区功能定位,根据规划总体目标及阶段性控制指标的要求,在全面规划、统筹协调、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总体布局。
5.0.6 应根据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的要求,分别提出水资源有序开发、高效利用、有效保护、合理配置、生态修复、制度建设与综合管理等方面的主要任务。
6需水预测
6.1基本要求
6.1.1 需水预测应包括河道外需水预测与河道内用水需求分析,应统筹分析和综合平衡河道外与河道内用水需求量。
6.1.2 河道外需水应包括生活、工业、农业和河道外生态环境需水,河道内用水需求应包括河道内生态环境和生产需水。可根据规划任务要求细化用水行业分类。
6.1.3 应按照用水总量控制和水资源高效利用的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指标预测成果,考虑不同节水模式下的用水效率指标,进行不同频率下的需水量预测。
6.1.4 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宜采用主管部门的规划成果,也可根据有关政府部门提供的成果资料,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后进行预测。
6.1.5 宜采用多种方法对不同用水行业需水量进行预测,并与国内外类似地区成果进行分析比较,经综合分析后提出需水预测成果。
6.1.6 规划水平年需水量应与国家和流域以及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相衔接。对于已有水量分配方案或已确定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还应控制其需求量不超过已确定的用水指标。需水预测所采用的用水效率指标应与国家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相衔接,并反映节水措施的实施情况和节水目标实现的可能性。
6.1.7 河道外需水预测应进行多方案比选,一般情况下可设置基本方案和推荐方案。推荐方案应在协调供水预测、供需分析成果的基础上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6.1.8 宜结合水资源供需分析的需要,提出年内月或旬的需水过程。
6.2 基准年需水量分析
6.2.1 基准年生活和工业需水量可采用现状用水统计数据。因供水不足明显影响了正常生活和工业生产的地区,应复核现状用水定额,计算其合理需求量。基准年农业需水量应考虑降水的影响,计算不同频率下的需求量。
6.2.2 基准年农业需水量计算应在合理核定灌溉面积的基础上,考虑降水条件,参考相关灌溉定额标准或试验资料,结合现状灌溉条件与实际灌溉定额,合理拟定不同频率下的灌溉定额。
6.2.3 河道外生态环境需水量可根据不同降水和来水条件,结合现状水平年生态环境用水状况合理确定。
6.3 生活需水预测
6.3.1 生活需水预测应按照城镇生活和农村居民生活需水分类进行预测,其中城镇生活需水应包括城镇居民生活和公共需水两部分。
6.3.2 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及人口发展预测成果,也可根据计划生育管理、统计、公安等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规划水平年总人口、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的预测,经协调分析后确定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口指标。
6.3.3 城镇生活和农村生活需水量可采用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法进行预测。城镇生活和农村生活人均日用水量的确定,可参考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也可结合现状生活用水调查分析成果,参照国内外同类地区居民生活用水变化趋势,考虑当地生活用水习惯、收入水平、水价水平等情况综合拟订。
6.3.4 公共需水量主要包括建筑业和第三产业需水量,以及消防用水等特殊行业需水量,可以按照城镇人口人均日用水量法预测,也可结合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等的发展指标及其需水定额分别进行预测。
6.4 工业需水预测
6.4.1 工业需水应按火(核)电工业和一般工业分类进行预测。规划任务要求,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的行业分类选择用水较大的工业行业分别进行预测。
6.4.2 应结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工业相关行业发展规划等成果,合理确定规划水平年工业增加值、火(核)电装机容量或发电量等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发展指标,其中经济指标应采用统一的价格水平。
6.4.3 工业需水定额可采用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也可采用单位工业产品用水量指标,或采用工业用水量趋势法、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法等计算。
6.4.4 火(核)电工业需水量预测可采用单位装机用水量法,也可采用单位发电量用水量法。单位装机用水量或单位发电量用水量的选取应参考相关标准,其中直流式冷却的火电机组应分别计算其取水量和耗水量。
6.4.5 采用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法时,应按照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的要求,合理拟订规划水平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6.5 农业需水预测
6.5.1 农业需水预测应包括农田灌溉、林果地灌溉、牧草场灌溉、鱼塘补水、牲畜用水的需水量预测。
6.5.2 应在水土资源平衡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政府主管部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合理预测规划水平年农田、林果地、牧草场灌溉面积以及鱼塘补水面积和牲畜存栏数等发展指标。
6.5.3 应分别提出不同降水频率或保证率下的农田灌溉、林果地灌溉、牧草场灌溉和鱼塘补水的需水量预测成果。
6.5.4 农田灌溉、林果地灌溉、牧草场灌溉等灌溉需水量预测可采用单位面积净灌溉用水量和灌溉水利用系数法进行估算。单位面积灌溉净用水量应采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标准,有条件的可结合灌溉试验或现状典型调查资料进行适用性论证。灌溉水利用系数应与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相衔接。
6.5.5 农业需水量预测还应根据种植结构、灌溉制度和灌溉方式,结合典型调查和用水过程分析,提出农业需水量年内月或旬的需水过程。
6.5.6 牲畜需水量可按照大、小牲畜存栏数及牲畜日均用水量方法进行预测,也可将牲畜存栏数折算成标准头数进行牲畜需水量预测。
6.5.7 鱼塘需水量可根据鱼塘面积与单位面积补水量估算。单位面积补水量应根据降水量、水面蒸发量、鱼塘渗漏量和换水次数等综合确定。
6.6 河道外生态环境需水预测
6.6.1 河道外生态环境需水可按城镇和农村分别进行预测。城镇生态环境需水应包括城镇公共绿地需水、环境卫生需水及城镇河湖补水等。农村生态环境需水应包括生态林草植被建设需水、重要河湖湿地补水和地下水回灌补水等。
6.6.2 城镇公共绿地和环境卫生需水量应在综合确定城镇建成区面积、公共绿地面积的基础上,采用单位面积用水量法进行预测;城镇河湖补水应根据城镇河湖面积及改善水环境的要求,采用单位面积补水量等方法进行预测。
6.6.3 应根据水资源条件和相关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农村生态保护与建设的目标与指标。生态林草植被建设需水量可采用单位面积用水量法预测,重要河湖湿地补水量可采用水量平衡法预测,地下水回灌补水量可根据地下水超采量及地下水采补平衡要求合理确定。
6.7 河道外需水预测成果及其合理性分析
6.7.1 应将河道外同一个计算单元的分项需水量预测成果进行汇总,提出不同水平年、不同频率、不同方案的需水量预测成果。
6.7.2 预测成果汇总应考虑降水空间分布差异性的影响及来水频率与供水保证率等因素,不应将不同分区、不同频率下的需水量简单相加。
6.7.3 应进行河道外需水预测成果合理性分析,且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可达性与合理性分析;
2 与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分水指标的协调分析;
3 用水效率与需水量预测成果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协调性分析;
4 与供水预测、供需分析的协调平衡分析;
5 河道外与河道内需水量的协调平衡分析等。
6.8 河道内用水需求分析
6.8.1 应综合分析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和河道内生产用水的需求,并与河道外用水需求协调,合理确定河道内需要保留的水量。
6.8.2 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需求,可分别用河道内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和河道内目标生态环境需水量表征。
6.8.3 河道内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应能反映维系河湖基本生态环境功能的需水过程要求,宜分别计算最小值、不同时段(月、季,汛期、非汛期)值和年值。
6.8.4 河道内目标生态环境需水量应按照保护河湖生态环境功能的实际需要,结合水资源条件和开发利用程度的可能性,统筹考虑河道内生产用水和河道外用水需求合理确定。
6.8.5 应根据河湖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合理选择河流、河口、湖泊水库等控制断面作为计算节点,计算节点生态环境需水量,在对上下游、干支流等不同节点综合平衡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河流水系的生态环境需水量。
6.8.6 宜根据掌握的资料与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分析长系列水文要素过程变化与河道内生态环境状况的响应关系,综合计算生态环境需水量;或分析输沙、压咸、水生生物等不同功能的需水要求,分项计算后取外包值求得生态环境需水量。
6.8.7 河道内生产需水应包括内河航运、水力发电、水产养殖、休闲娱乐等生产用水需求:
1 内河航运需水量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JTJ 214规定的保证率频率法及综合历时曲线法计算;
2 水力发电需水量可根据保持电站正常运行的要求,以及下游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需求,合理确定需要下泄并保留在河道中的水量;
3 其他河道内生产需水应根据生产过程对流量、流速、水位等的要求综合确定。
6.8.8 应将河道内目标生态环境需水量和河道内生产需水量综合取外包值,并与河道外用水需求协调平衡,合理确定河道内总用水需求量。
7供水预测
7.1基本要求
7.1.1 供水预测应在现有供水系统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现状水资源开发程度与开发潜力的分析,规划不同水平年供水工程,拟订供水方案,进行可供水量分析计算,并进行供水方案的经济技术分析和比选。
7.1.2 供水预测应遵循用水总量控制、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高效利用及有序开发利用的原则。
7.1.3 应综合分析供水工程设施和用水行业或用水户分布及相互联系,绘制水资源系统网络图,收集整理节点的水资源量、上游用水量和来水量等资料,进行可供水量分析。
7.1.4 可供水量宜采用长系列水资源系统分析的方法进行调算,提出长系列成果,分析多年平均、不同来水条件或不同保证率的可供水量。不具备长系列水资源资料的地区,可采用典型年法分析不同来水频率或不同保证率的可供水量。
7.1.5 应在综合分析现有供水基础设施的布局、供水能力、运行状况以及水资源开发程度与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未来水资源合理需求,规划安排不同水平年的供水工程。新建大、中型控制性供水工程应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的要求。
7.1.6 应拟订不同规划水平年的多组供水方案,并进行比选。对各方案的可供水量成果,应进行协调平衡和合理性分析。
7.2 基准年可供水量分析
7.2.1 基准年可供水量应以现状供水量调查分析为基础,对现状供水量中的地下水超采量、深层承压水开采量、河湖生态环境用水被挤占量、不符合供水水质要求的水量、超过分水指标的水量等不合理开发利用的供水进行调整。
7.2.2 应根据现状供水工程状况、供水工程与用水行业或用水户的联系以及用水行业或用水户的需求,分析计算基准年当地地表水、外调水、地下水和其他水源可供水量。
7.2.3 应考虑来水条件的变化以及地表水供水工程的运行规则,结合基准年需水量分析成果,计算基准年多年平均和不同保证率的可供水量。
7.3 地表水供水预测
7.3.1 应在分析现状地表水资源条件及开发利用程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地表水开发潜力及其分布状况,规划新建地表水供水工程。
7.3.2 地表水可供水量应以有相互联系的地表水供水工程为主体,结合其他供水工程,组成供水系统,进行自上游到下游,先支流后干流逐段调算。供水系统的可供水量应避免水源工程及配套设施之间的重复计算。
7.3.3 应分析地表水可供水量受来水量变化的影响,提出多年平均、不同来水频率或不同保证率的地表水可供水量成果。
7.3.4 蓄水工程可供水量应根据来水情况、用水行业或用水户需求、调蓄能力和调度运行规则等进行调算。具体计算方法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及具备长系列调算的中型工程可采用长系列法调算;
2 不具备长系列调算的中型工程可采用典型年法计算;
3 小型工程可采用复蓄系数法估算。
7.3.5 引提水工程可供水量应根据取水口的径流量、引提水工程的能力以及用水行业或用水户需求等进行调算。
7.3.6 调水工程可供水量应根据流域及区域相关规划所确定的调水工程规模与安排,经过跨流域、跨区域的联合调配,确定规划水平年调入或调出的水量,并按照调度运行规则进行调配,计算调水工程可供水量。
7.4 地下水供水预测
7.4.1 地下水供水预测应在现状地下水开采量和基准年地下水供水量分析的基础上,以平原区浅层地下水布井区范围内的可开采量为控制,进行地下水可供水量计算。
7.4.2 应在多年平均地下水开采量不超过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的前提下,根据地下水供水“以丰补歉”的特点,考虑节水措施对地下水补给的影响,与地表水供水进行联合调配,计算地下水可供水量。
7.4.3 现状地下水超采区应结合相关规划要求和已采取的禁采与限采措施,分析计算规划水平年减少的地下水开采量,制订地下水退减方案,落实其替代与置换的供水水源。
7.4.4 在地下水有开采潜力的地区,应结合地下水实际开采情况和未来需求、地下水可开采量以及地下水位动态特征,综合分析地下水开发利用潜力,确定其分布范围和开采量。
7.4.5 作为后备水源和应急水源的深层承压水在正常情况下应严格控制,不宜开采。深层承压水不应包括在多年平均地下水可供水量中。
7.4.6 具有矿坑疏干排水的地区,可根据矿坑排水的数量及其分布,结合用水行业或用水户的用水需求,提出规划水平年矿井水的可供水量。
7.4.7 应根据各计算单元地下水的退减量和新增量,分析规划水平年地下水开采量与现状开采量的增减变化,分别进行区域地下水退减量、新增量和开采量的汇总。
7.5 其他水源供水预测
7.5.1 应通过调查分析现有和规划集雨工程的供水状况,制订不同规划水平年雨水集蓄利用方案,提出集雨工程的可供水量。
7.5.2 应通过对微咸水的分布及其可利用地域和需求的调查分析,综合评价微咸水的开发利用潜力,制订不同规划水平年微咸水利用方案,提出微咸水的可供水量。
7.5.3 在分析污水处理再生水来源、再利用对象等的基础上,除应提出正常发展情景下再生水利用方案外,还应提出加大再利用力度的方案,并分别计算可供水量。
7.5.4 海水利用应包括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其中海水直接利用量不参与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应根据需求和具备的供给条件,制订不同规划水平年海水淡化方案,除应提出正常发展情景下海水淡化水量外,还应提出加大利用力度方案及其海水淡化水量。
7.6 不同供水方案可供水量分析
7.6.1 应以现状供水系统为基础组成的供水方案(供水“基本方案”)作为方案比较的基础。根据规划供水工程实施情况,不同水平年可设置两组或多组供水方案,作为比较方案。
7.6.2 应在协调需水方案、供水方案及水资源供需分析方案成果的基础上,经过多次反馈和综合平衡分析,以水资源供需分析推荐方案下的可供水量成果,作为供水预测推荐方案下的可供水量预测成果。
7.6.3 应对供水方案进行多年平均和不同保证率可供水量的分析计算,分析各供水方案经济技术指标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8水资源供需分析
8.1基本要求
8.1.1 水资源供需分析应在保证基本生态环境用水要求的基础上,统筹协调河道内用水与河道外用水,进行河道外水资源供需分析。
8.1.2 应在现状调查评价和基准年供需分析的基础上,依据各划水平年需水预测与供水预测的分析成果,拟订多组方案,进行供需水量平衡分析。
8.1.3 采用长系列法进行水资源供需分析时,应按照先上游后下游、先支流后干流的顺序,依次逐段进行水量平衡与供需平衡分析计算,并根据调算的需水量、供水量和缺水量的系列,提出流域或区域多年平均及不同保证率的分析成果。
8.1.4 采用典型年法进行水资源供需分析时,应根据典型年的来水条件和需求量的变化,以基本计算单元供需水量平衡分析为基础,进行流域或区域需水量、供水量和缺水量成果的汇总,提出相应典型代表年的分析成果。
8.1.5 为满足不同用水户对供水水质的要求,应根据供水水源的水质状况和不同用水户对供水水质的要求,按照优水优用的原则,合理调配。
8.1.6 应依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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