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146-2015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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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51146-2015 | 1159 | GB/T 51146-2015 | [PDF]天数 <=8 | 硝化甘油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技术规范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T 51146-2015 (GB/T51146-2015) |
| 中文名称 | 硝化甘油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技术规范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code for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from nitroglycerine production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P72 |
| 国际标准分类 | 81.080 |
| 字数估计 | 55,550 |
| 发布日期 | 2015-12-03 |
| 实施日期 | 2016-08-01 |
| 引用标准 | GB 50009; GB 50014; GB 50015; GB 50016; GB 50019; GBJ 22; GB 50033; GB 50034; GB 50046; GB 50052; GB 50054; GB 50069; GB/T 50087; GB 50093; GB 50141; GB 50168; GB 50169; GB 50187; GB |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89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范围 |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硝化甘油废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
GB/T 51146-2015: 硝化甘油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技术规范
GB/T 51146-2015 英文名称: Technical code for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from nitroglycerine production
1 总 则
1.0.1 为规范硝化甘油生产废水处理,统一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装置运行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硝化甘油废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1.0.3 硝化甘油生产废水应进行安全处理后,再进行后续处理。
1.0.4 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及《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GB 14470.1的有关规定。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时,还应满足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1.0.5 硝化甘油废水处理应遵循节能降耗、节水减排的原则,并应提高废水回用率。
1.0.6 在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无成熟工程经验时,应通过小试或中试确定处理工艺及参数。
1.0.7 硝化甘油废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硝化甘油 nitroglycerine
一种液体高能炸药,广泛应用于火炸药生产。化学名称为1,2,3-丙三醇三硝基酯或甘油三硝基酯,分子式为C3H5N3O9,代号为NG,结构式为
2.0.2 硝化甘油废水 wastewater of nitroglycerine
硝化甘油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有硝化甘油成分的废水。
2.0.3 曲道器 labyrinth
内设折流板,用于分离硝化甘油废水中游离硝化甘油的设备。
2.0.4 安全处理 safe operation
为确保硝化甘油废水处理过程的安全,在排入废水处理站前对废水中的硝化甘油成分进行分解处理的过程。
3 设计水量、水质
3.1 设计水量
3.1.1 实际排水量可按工艺设计或实测确定,也可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 每吨硝化甘油产品最高排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GB 14470.1的有关规定。
2 有多套硝化甘油生产装置,安全处理装置日处理能力应按每个生产装置日最大排水量之和计算。
3.1.2 废水处理构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水安全处理装置前及调节池进水管路硝化甘油废水流量,应按生产装置最大排水量计算;
2 调节池后处理构筑物应按调节后废水平均流量设计;
3 已有设计水量宜按实际排水量的110%~115%计算,新建装置宜按同类企业废水水量类比确定。
3.1.3 安全处理装置应具有生产异常状态时的应急处理能力,并应确保能够将全部生产装置内的硝化甘油废水进行安全处置。
3.2 设计水质
3.2.1 废水处理装置设计水质宜按各硝化甘油生产装置排放废水水质确定,也可按同类企业废水水质类比确定。
3.2.2 安全处理后出水水质应满足pH值为9~10的要求,废水中硝化甘油浓度不应大于80mg/L。
3.2.3 废水生化单元进水水质CODcr浓度宜为1000mg/L~1300mg/L,BOD5浓度宜为200mg/L~300mg/L。
4 废水处理
4.1 一般规定
4.1.1 废水安全处理前水温不应低于15℃。
4.1.2 废水安全处理基本工艺宜为曲道器分离→中和皂化。
4.1.3 废水处理站基本工艺宜为安全处理出水→调节均质→中和→水解酸化→生化接触氧化→沉淀→出水。
4.1.4 废水处理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并应按本规范第4.3节的规定执行。
4.2 废水安全处理
4.2.1 废水收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硝化甘油生产单元与安全处理单元布置应相对独立,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宜靠近布置,生产废水不宜远距离输送;
2 生产废水应统一收集,并应通过专用管路输送至废水安全处理工序;
3 生产废水安全处理前,废水管路坡度宜为2%~5%;
4 生产废水安全处理单元及管路宜进行保温。
4.2.2 废水输送及管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硝化甘油废水至安全处理装置的排放管道宜使用明铺不锈钢管。安全处理后的废水可采用不锈钢管或其他耐腐蚀管线。
2 硝化甘油废水管道焊接或法兰连接应光滑平整,接口处密封应牢固可靠。
3 硝化甘油废水管道基础应平稳、坚固。
4 铺设在地下的硝化甘油废水管道应在冻土层以下,管路上面不得建造其他建筑和设施。
5 硝化甘油废水管道明铺时宜安装在便于检查的保温廊道中,明铺的硝化甘油废水管道较长时,保温廊道应至少每隔30m设一个检查窗,并应设置热胀冷缩补偿装置。
4.2.3 硝化甘油废水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集的硝化甘油废水应贮存在不锈钢容器内;
2 未经安全处理的硝化甘油废水储存时间不应超过24h。
4.2.4 曲道器单元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曲道器不应少于2台,数量及大小应根据废水的水量确定;
2 废水在每台曲道器内的停留时间不应小于0.5h;
3 曲道器宜选用不锈钢材质,曲道器底部应装设胶管阀;
4 曲道器应定期检查,底部的硝化甘油应每天从曲道器底部胶管阀排出,并应用胶皮桶回收处理,每次不应超过5kg。
4.2.5 皂化单元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碱液宜选用氢氧化钠配制,浓度宜为10%~15%;
2 废水经曲道器排出后宜自流进入皂化装置,并应加入碱液进行皂化,中和后的废水可通过蛇形管夹套以蒸汽间接加热或在蒸煮器内进一步皂化;
3 中和皂化装置应设置搅拌装置,宜采用pH自动控制加药系统;
4 中和皂化装置中废水pH值应控制在10~12,蒸煮时间不应少于3h,蒸煮温度应控制在95℃以上;
5 中和皂化装置应设置自来水冲洗和碳酸钠溶液冲洗系统,冲洗后废水应排入废水处理站。
4.3 废水处理站
4.3.1 废水处理站宜设置事故池,事故池容积应按一次事故最大排水量计算,并应满足环境影响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规定,废水处理设备故障时废水不应外排。
4.3.2 废水处理系统应设调节池,并宜采用搅拌措施,调节池容积可按24h累积流量设计,当有进水水量、水质变化资料时,宜通过同类企业类比调查确定。
4.3.3 中和单元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和过程加酸宜采用pH自动控制计量泵进行投加;
2 中和后pH值应为7~9;
3 中和反应时间可采用10min~15min,当有原水水质资料时,宜按类似条件废水处理工程的运行经验或通过实验确定;
4 中和反应宜采用机械搅拌或空气搅拌。
4.3.4 混凝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混凝与絮凝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剂宜选用聚合氯化铝或聚合硫酸铁,助凝剂宜选用聚丙烯酰胺,用量应按类似水质的处理经验或混凝沉淀试验结果;
2 絮凝反应时间可采用15min~30min,当有原水水质资料时,宜根据类似条件废水处理工程的运行经验或通过实验确定。
4.3.5 一级沉淀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沉淀池宜根据处理水量选择平流式、竖流式或斜管沉淀池。地下水位高、施工困难地区不宜采用竖流式沉淀池。
2 一级沉淀池的沉淀时间宜为1.0h~2.0h,表面水力负荷宜为1.5m3/(m2·h)~3.5m3/(m2·h)。当有原水水质资料时,宜按相似废水运行数据或通过试验确定。
3 沉淀池进、出水应采取均匀布水措施。
4.3.6 水解酸化反应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解酸化反应器水力停留时间可为16h~36h,水力停留时间在北方可取36h,在南方可取16h。当有原水浓度和出水指标时,宜通过实验或类比确定。
2 水解酸化反应器应设均匀配水装置,宜内挂生物填料并设污泥、好氧出水回流,并应设搅拌装置。
4.3.7 生物接触氧化池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物接触氧化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9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物接触氧化池宜设2组;
2 生物接触氧化池填料容积负荷宜按BOD5负荷0.2kg/(m3·d)~0.5kg/(m3·d)选取,也可按同类企业相似水质运行经验数据或通过试验确定;
3 接触氧化池营养应配置营养液;
4 生物接触氧化池溶解氧浓度应为3mg/L~4mg/L,供气量应根据供氧设备效率及需氧量通过计算确定;
5 生物接触氧化池进、出水应防止短流。
4.3.8 二级沉淀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级沉淀池池型选择宜根据处理水量选择平流式、竖流式或斜管沉淀池。地下水位高、施工困难地区不宜采用竖流式沉淀池。
2 二级沉淀池沉淀时间宜为1.5h~4.0h,表面水力负荷宜为0.75m3/(m2·h)~1.0m3/(m2·h),当有原水水质资料时,应按相似废水运行数据或通过试验确定。
3 沉淀池进、出水应采取均匀布水措施。
4.3.9 曝气生物滤池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物滤池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14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曝气生物滤池填料容积负荷宜根据不同的废水浓度、要求的排放标准以及生物填料种类,并按同类企业相同工艺的水质运行经验数据或通过试验确定;
2 曝气生物滤池可选用填陶粒滤料或其他新型生物滤料;
3 处理水质要求较高时可多级串联使用。
5 二次污染控制措施
5.1 污泥处理
5.1.1 污泥处理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
5.1.2 污泥量应根据各处理单元排泥量或按类似废水处理工艺的运行数据确定。
5.1.3 曲道器排放的无法回收的硝化甘油应按废火炸药进行管理,宜采用木粉吸收后,送销毁场焚烧处理。
5.1.4 清理含硝化甘油污泥的设备、管道应采用不发火材料工具,不应采用气割、电气焊操作,需搅拌时,应采用压缩空气进行搅拌。
5.1.5 污泥机械脱水前,宜先进行重力浓缩或化学浓缩脱水。
5.1.6 污泥脱水宜选用厢式压滤机,过滤压力宜为0.4MPa~0.8MPa,并宜设置压缩空气反吹系统。
5.1.7 污泥处理过程中分离出的废水应回流到调节池进行再处理。
5.1.8 生化处理污泥应按固体废物处置。
5.2 废气及噪声处理
5.2.1 硝化甘油生产废水生物处理过程中,应采取防止臭气扩散的措施,污泥处理间应采取通风措施,并应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规定。
5.2.2 硝化甘油废水处理站内噪声源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5.2.3 鼓风机宜选用节能型低噪声设备,风机房宜在远离厂界的区域设置,并应采取减震、隔音和降噪措施。
6 总体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硝化甘油生产企业应采用清洁生产技术。
6.1.2 新建、改建及扩建硝化甘油生产企业或生产线,其废水处理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6.1.3 废水处理工程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满足消防管理要求。
6.1.4 废水处理工程应设置规范化废水排放口,并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设备。
6.2 场址选择及平面布置
6.2.1 废水处理站场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6.2.2 废水处理站应满足火炸药工厂安全要求,并宜布置在生产车间下游,且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远离生活区。
6.2.3 安全处理后废水宜重力流入废水处理站。
6.2.4 废水处理建筑物宜采用多层立体布置,办公场所宜置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6.2.5 废水处理构筑物应按流程布置,平行系列的构筑物宜成几何对称或水力对称布置。建(构)筑物间的间距应紧凑、合理,并应满足各建(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和埋设各种管道以及养护维修管理的要求。
6.2.6 废水处理建(构)筑物的高程布置宜采用重力输送。
6.2.7 配电室应设置在用电量集中场所的附近。
6.2.8 在寒冷地区,废水处理构筑物采取覆土防冻或保温时,应满足覆土或保温层等对占地的需要。
6.2.9 废水处理站应留有设备、药剂运输和消防通道,并应留有美化和绿化用地。
6.2.10 对分期建设或有改建、扩建可能的废水处理站,应预留建设用地及联络接口。
6.3 检测和控制
6.3.1 废水处理过程应进行检测和控制,并应保障废水处理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6.3.2 废水处理站应设置控制间,并应配备运行控制与管理所需的监测和检测仪表。
6.3.3 废水处理站应设置化验室。废水处理站化验室应配备常规的分析仪器,并应具备pH值、CODcr、BOD5、NH3-N、总氮、硝化甘油、溶解氧等指标的测定能力。
7 主要辅助工程
7.1 电 气
7.1.1 电气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7.1.2 废水处理工程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
7.1.3 安全处理工房内的电机、电器和照明等均应符合防爆要求。
7.2 给排水与消防
7.2.1 给排水和消防系统应与生产过程统筹确定。
7.2.2 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及消防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3 采暖通风与空调
7.3.1 废水处理工程建筑物内应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7.3.2 废水处理工程采暖系统设计应与生产采暖系统统一规划,热源宜由厂区供热系统提供,远离厂区时,可采用空调。
7.3.3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盖构筑物应设通风或排气设施,每个构筑物通风口不应少于2个;
2 加药间、污泥脱水间和化验室等应满足所需换气次数的要求;
3 安全处理工房应设事故通风,事故风机应为防爆型;
4 控制室宜设空调装置。
7.4 建筑与结构
7.4.1 构筑物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和《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的有关规定。
7.4.2 厂房建筑的防腐、采光和结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调节池、中和池等处理构筑物应采取防腐蚀、防渗漏措施。
8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8.1 劳动安全
8.1.1 废水处理站应配备安全防护措施和报警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调节池、水解酸化池、污泥池等可能产生沼气的区域设置禁烟、防火标志;
2 水处理构筑物周边应设置防护栏杆、走道板、防滑梯等安全措施,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的有关规定,栏杆高度和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地势较高处的构筑物和设备还应设置避雷设施;
3 各种机械设备裸露的传动部分或运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或防护栏杆,并应确保周围的操作活动空间;
4 在加药间的相应区域应设置紧急淋浴冲洗及应急洗眼装置。
8.1.2 废水处理站应建立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劳动安全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的有关规定;
2 应制定易燃、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的应急预警预案;
3 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管理和使用工艺过程中的化学药剂;
4 应建立并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8.2 职业卫生
8.2.1 操作室应设置通风设施。
8.2.2 废水处理站内宜设置卫生间、更衣柜等卫生设施。
8.2.3 加药间、污泥脱水间、风机房等粉尘、有异味、高噪声的环境,应设置隔声、减震、通风、防毒等设施,并应配备劳动保护用具。
9 工程施工与验收
9.1 工程施工
9.1.1 工程施工应符合施工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工程变更应取得设计变更文件后再进行。
9.1.2 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器件等取得产品合格证后,关键设备还应具有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
9.1.3 设备安装应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设备安装,安装后应进行单机调试。
9.2 工程调试与验收
9.2.1 配套建设的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应与废水处理工程同时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程序和内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和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的有关规定。
9.2.2 废水处理工程相关专业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电气装置安全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9.2.3 废水处理工程应依据主管部门的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