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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1232-2016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标准号码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
GB/T 51232-2016 RFQ 询价 [PDF]天数 <=3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51232-2016 (GB/T51232-2016)
中文名称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tandard for assembled buildings with steel-structure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P26
国际标准分类 91.080.10
字数估计 115,166
发布日期 2017-01-10
实施日期 2017-06-01
引用标准 GB/T 50002; GB 50009; GB 50011; GB 50016; GB 50017; GB 50018; GB 50028; GB 50153; GB 50166; GB 50176; GB 50118; GB 50189; GB 50204; GB 50205; GB 50207; GB 50210; GB 50212; GB 50223; GB 50224; GB 50242; GB 50243; GB 50261; GB 50300; GB 50303; GB 50325; GB
标准依据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Urban - Rural Development Notice No. 1418 of 201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到9度的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与使用维护。

GB/T 51232-2016: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GB/T 51232-2016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tandard for assembled buildings with steel-structure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我国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建设,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全面提高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到9度的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与使用维护。 1.0.3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遵循建筑全寿命期的可持续性原则,并应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 1.0.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将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集成,实现建筑功能完整、性能优良。 1.0.5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与使用维护,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装配式建筑 assembled building 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 2.0.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 assembled building with steel-struc-ture 建筑的结构系统由钢部(构)件构成的装配式建筑。 2.0.3 建筑系统集成 integration of building systems 以装配化建造方式为基础,统筹策划、设计、生产和施工等,实现建筑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一体化的过程。 2.0.4 集成设计 integrated design 建筑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一体化的设计。 2.0.5 协同设计 collaborative design 装配式建筑设计中通过建筑、结构、设备、装修等专业相互配合,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满足建筑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等要求的一体化设计。 2.0.6 结构系统 structure system 由结构构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装配而成,以承受或传递荷载作用的整体。 2.0.7 外围护系统 building envelope system 由建筑外墙、屋面、外门窗及其他部品部件等组合而成,用于分隔建筑室内外环境的部品部件的整体。 2.0.8 设备与管线系统 facility and pipeline system 由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和智能化、燃气等设备与管线组合而成,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整体。 2.0.9 内装系统 interior decoration system 由楼地面、墙面、轻质隔墙、吊顶、内门窗、厨房和卫生间等组合而成,满足建筑空间使用要求的整体。 2.0.10 部件 component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生产制作完成,构成建筑结构系统的结构构件及其他构件的统称。 2.0.11 部品 part 由工厂生产,构成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建筑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装而成的功能单元的统称。 2.0.12 全装修 decorated 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全部安装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建筑性能的状态。 2.0.13 装配式装修 assembled decoration 采用干式工法,将工厂生产的内装部品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的装修方式。 2.0.14 干式工法 non-wet construction 采用干作业施工的建造方法。 2.0.15 模块 module 建筑中相对独立,具有特定功能,能够通用互换的单元。 2.0.16 标准化接口 standardized interface 具有统一的尺寸规格与参数,并满足公差配合及模数协调的接口。 2.0.17 集成式厨房 integrated kitchen 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和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2.0.18 集成式卫生间 integrated bathroom 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墙面(板)、吊顶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2.0.19 整体收纳 system cabinet 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满足储藏需求的模块化部品。 2.0.20 装配式隔墙、吊顶和楼地面 assembled partition wall,ceiling and floor 由工厂生产的,具有隔声、防火、防潮等性能,且满足空间功能和美学要求的部品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隔墙、吊顶和楼地面。 2.0.21 管线分离 pipe & wire detached from structure system 将设备与管线设置在结构系统之外的方式。 2.0.22 同层排水 same-floor drainage 在建筑排水系统中,器具排水管及排水支管不穿越本层结构楼板到下层空间、与卫生器具同层敷设并接入排水立管的排水方式。 2.0.23 钢框架结构 steel frame structure 以钢梁和钢柱或钢管混凝土柱刚接连接,具有抗剪和抗弯能力的结构。 2.0.24 钢框架-支撑结构 steel braced frame structure 由钢框架和钢支撑构件组成,能共同承受竖向、水平作用的结构,钢支撑分中心支撑、偏心支撑和屈曲约束支撑等。 2.0.25 钢框架-延性墙板结构 steel frame structure with re-fined ductility shear wall 由钢框架和延性墙板构件组成,能共同承受竖向、水平作用的结构,延性墙板有带加劲肋的钢板剪力墙、带竖缝混凝土剪力墙等。 2.0.26 交错桁架结构 staggered truss framing structure 在建筑物横向的每个轴线上,平面桁架各层设置,而在相邻轴线上交错布置的结构。 2.0.27 钢筋桁架楼承板组合楼板 composite slabs with steel bar truss deck 钢筋桁架楼承板上浇筑混凝土形成的组合楼板。 2.0.28 压型钢板组合楼板 composite slabs with profiled steel sheet 压型钢板上浇筑混凝土形成的组合楼板。 2.0.29 门式刚架结构 light-weight building with gabled frames 承重结构采用变截面或等截面实腹刚架的单层房屋结构。 2.0.30 低层冷弯薄壁型钢结构 low-rise cold-formed thin-walled steel buildings 以冷弯薄壁型钢为主要承重构件,不大于3层,檐口高度不大于12m的低层房屋结构。 3 基本规定 3.0.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采用系统集成的方法统筹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实现全过程的协同。 3.0.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按照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的要求,以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实现建筑及部品部件的系列化和多样化。 3.0.3 部品部件的工厂化生产应建立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设置产品标识,提高生产精度,保障产品质量。 3.0.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综合协调建筑、结构、设备和内装等专业,制定相互协同的施工组织方案,并应采用装配式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劳动效率。 3.0.5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实现全装修,内装系统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一体化设计建造。 3.0.6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全专业、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3.0.7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宜采用智能化技术,提升建筑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和环保等性能。 3.0.8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进行技术策划,对技术选型、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可建造性进行评估,并应科学合理地确定建造目标与技术实施方案。 3.0.9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采用绿色建材和性能优良的部品部件,提升建筑整体性能和品质。 3.0.10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防火、防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满足可靠性、安全性和耐久性的要求。 4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模数协调,采用模块化、标准化设计,将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和内装系统进行集成。 4.1.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按照集成设计原则,将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智能化和燃气等专业之间进行协同设计。 4.1.3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计宜建立信息化协同平台,共享数据信息,实现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 4.1.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满足建筑全寿命期的使用维护要求,宜采用管线分离的方式。 4.2 建筑性能 4.2.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对建筑适用性能、安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耐久性能等综合规定。 4.2.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2.3 钢构件应根据环境条件、材质、部位、结构性能、使用要求、施工条件和维护管理条件等进行防腐蚀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1的有关规定。 4.2.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根据功能部位、使用要求等进行隔声设计,在易形成声桥的部位应采用柔性连接或间接连接等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 4.2.5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热工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的有关规定。 4.2.6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满足楼盖舒适度的要求,并应按本标准第5.2.18条执行。 4.3 模数协调 4.3.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的有关规定。 4.3.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开间与柱距、进深与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宜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2nM、3nM(n为自然数)。 4.3.3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 4.3.4 梁、柱、墙、板等部件的截面尺寸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 4.3.5 构造节点和部品部件的接口尺寸宜采用分模数数列nM/2、nM/5、nM/10。 4.3.6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开间、进深、层高、洞口等的优先尺寸应根据建筑类型、使用功能、部品部件生产与装配要求等确定。 4.3.7 部品部件尺寸及安装位置的公差协调应根据生产装配要求、主体结构层间变形、密封材料变形能力、材料干缩、温差变形、施工误差等确定。 4.4 标准化设计 4.4.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在模数协调的基础上,采用标准化设计,提高部品部件的通用性。 4.4.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采用模块及模块组合的设计方法,遵循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 4.4.3 公共建筑应采用楼电梯、公共卫生间、公共管井、基本单元等模块进行组合设计。 4.4.4 住宅建筑应采用楼电梯、公共管井、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等模块进行组合设计。 4.4.5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部品部件应采用标准化接口。 4.5 建筑平面与空间 4.5.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平面与空间的设计应满足结构构件布置、立面基本元素组合及可实施性等要求。 4.5.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采用大开间大进深、空间灵活可变的结构布置方式。 4.5.3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柱网布置、抗侧力构件布置、次梁布置应与功能空间布局及门窗洞口协调。 2 平面几何形状宜规则平整,并宜以连续柱跨为基础布置,柱距尺寸应按模数统一。 3 设备管井宜与楼电梯结合,集中设置。 4.5.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阳台板、空调板、外窗、遮阳设施及装饰等部品部件宜进行标准化设计; 2 宜通过建筑体量、材质机理、色彩等变化,形成丰富多样的立面效果。 4.5.5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根据建筑功能、主体结构、设备管线及装修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层高及净高尺寸。 5集成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的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和内装系统均应进行集成设计,提高集成度、施工精度和效率。 5.1.2 各系统设计应统筹考虑材料性能、加工工艺、运输限制、吊装能力的要求。 5.1.3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结构系统应按传力可靠、构造简单、施工方便和确保耐久性的原则进行设计。 5.1.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外围护系统宜采用轻质材料,并宜采用干式工法。 5.1.5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备与管线系统应方便检查、维修、更换,维修更换时不应影响结构安全性。 5.1.6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内装系统应采用装配式装修,并宜选用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的内装部品。 5.2 结构系统 5.2.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规定,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荷载和效应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效应组合、组合值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 3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进行抗震设计。 4 装配式钢结构的结构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规定。 5.2.2 钢材牌号、质量等级及其性能要求应根据构件重要性和荷载特征、结构形式和连接方法、应力状态、工作环境以及钢材品种和板件厚度等因素确定,并应在设计文件中完整注明钢材的技术要求。钢材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及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有条件时,可采用耐候钢、耐火钢、高强钢等高性能钢材。 5.2.3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传力路径。 2 应具有适宜的承载能力、刚度及耗能能力。 3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的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受重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的能力。 4 对薄弱部位应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5.2.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 2 结构竖向布置宜保持刚度、质量变化均匀。 3 结构布置应考虑温度作用、地震作用或不均匀沉降等效应的不利影响,当设置伸缩缝、防震缝或沉降缝时,应满足相应的功能要求。 5.2.5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可根据建筑功能、建筑高度以及抗震设防烈度等选择下列结构体系: 1 钢框架结构。 2 钢框架-支撑结构。 3 钢框架-延性墙板结构。 4 筒体结构。 5 巨型结构。 6 交错桁架结构。 7 门式刚架结构。 8 低层冷弯薄壁型钢结构。 当有可靠依据,通过相关论证,也可采用其他结构体系,包括新型构件和节点。 5.2.6 重点设防类和标准设防类多高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适用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5.2.6的规定。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 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3 交错桁架结构不得用于9度区; 4 柱了可采用钢柱或钢管混凝土柱; 5 特殊设防类,6、7、8度时宜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后符合本表要求,9度时应做专门研究。 5.2.7 多高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高宽比不宜大于表5.2.7的规定。 注:1 计算高宽比的高度从室外地面算起; 2 当塔形建筑底部有大底盘时,计算高宽比的高度从大底盘顶部算起。 5.2.8 在风荷载或多遇地震标准值作用下,弹性层间位移角不宜大于1/250(采用钢管混凝土柱时不宜大于1/300)。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的弹性层间位移角尚不应大于1/300,屋顶水平位移与建筑高度之比不宜大于1/450。 5.2.9 高度不小于80m的装配式钢结构住宅以及高度不小于150m的其他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进行风振舒适度验算。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10年一遇的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结构顶点的顺风向和横风向振动最大加速度计算值不应大于表5.2.9中的限值。结构顶点的顺风向和横风向振动最大加速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计算,也可通过风洞试验结果确定。计算时钢结构阻尼比宜取0.01~0.015。 5.2.10 多高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整体稳定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Di——第i楼层的抗侧刚度(kN/mm);可取该层剪力与层间位移的比值; hi——第i楼层层高(mm); Gi,Gj——分别为第i,j楼层重力荷载设计值(kN),取1.2倍的永久荷载标准值与1.4倍的楼面可变荷载标准值的组合值; H——房屋高度(mm); EJd——结构一个主轴方向的弹性等效侧向刚度(kN·mm2),可按倒三角形分布荷载作用下结构顶点位移相等的原则,将结构的侧向刚度折算为竖向悬臂受弯构件的等效侧向刚度,当延性墙板采用混凝土墙板时,刚度应适当折减。 5.2.11 门式刚架结构的设计、制作、安装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的规定。 5.2.12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的设计、制作、安装和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JGJ 227的规定。 5.2.13 钢框架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框架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高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的规定。 2 梁柱连接可采用带悬臂梁段、翼缘焊接腹板栓接或全焊接连接形式(图5.2.13-1a~图5.2.13-1d);抗震等级为一、二级时,梁与柱的连接宜采用加强型连接(图5.2.13-1c~图5.2.13-1d);当有可靠依据时,也可采用端板螺栓连接的形式(图5.2.13-1c)。 3 钢柱的拼接可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的形式(图5.2.13-2、图5.2.13-3)。 4 在可能出现塑性铰处,梁的上下翼缘均应设侧向支撑(图5.2.13-4),当钢梁上铺设装配整体式或整体式楼板且进行可靠连接时,上翼缘可不设侧向支撑。 5 框架柱截面可采用异型组合截面,其设计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2.14 钢框架-支撑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框架-支撑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高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的规定。 2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的中心支撑宜采用:十字交叉斜杆(图5.2.14-1a),单斜杆(图5.2.14-1b),人字形斜杆(图5.2.14-1c)或V形斜杆体系;不得采用K形斜杆体系(图5.2.14-1d);中心支撑斜杆的轴线应交汇于框架梁柱的轴线上。 3 偏心支撑框架中的支撑斜杆,应至少有一端与梁连接,并在支撑与梁交点和柱之间,或支撑同一跨内的另一支撑与梁交点之间形成消能梁段(图5.2.14-2)。 4 抗震等级为四级时,支撑可采用拉杆设计,其长细比不应大于180;拉杆设计的支撑应同时设不同倾斜方向的两组单斜杆,且每层不同倾斜方向单斜杆的截面面积在水平方向的投影面积之差不得大于10%。 5 当支撑翼缘朝向框架平面外,且采用支托式连接时(图5.2.14-3a、b),其平面外计算长度可取轴线长度的0.7倍;当支撑腹板位于框架平面内时(图5.2.14-3c、d),其平面外计算长度可取轴线长度的0.9倍。 6 当支撑采用节点板进行连接(图5.2.14-4)时,在支撑端部与节点板约束点连线之间应留有2倍节点板厚的间隙,节点板约束点连线应与支撑杆轴线垂直,且应进行下列验算: 1)支撑与节点板间的连接强度验算; 2)节点板自身的强度和稳定验算; 3)连接板与梁柱间焊缝的强度验算。 7 对于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当消能梁段与支撑连接的下翼缘处无法设置侧向支撑时,应采取其他可靠措施保证连接处能够承受不小于梁段下翼缘轴向极限承载力6%的侧向集中力。 5.2.15 钢框架-延性墙板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板剪力墙和钢板组合剪力墙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和《钢板剪力墙技术规程》JGJ/T 380的规定。 2 内嵌竖缝混凝土剪力墙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的规定。 3 当采用钢板剪力墙时,应计入竖向荷载对钢板剪力墙性能的不利影响。当采用竖缝钢板剪力墙且房屋层数不超过18层时,可不计入竖向荷载对竖缝钢板剪力墙性能的不利影响。 5.2.16 交错桁架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错桁架钢结构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错桁架钢结构设计规程》JGJ/T 329的规定。 2 当横向框架为奇数榀时,应控制层间刚度比;当横向框架设置为偶数榀时,应控制水平荷载作用下的偏心影响。 3 桁架可采用混合桁架(图5.2.16-1a)和空腹桁架(图5.2.16-1b)两种形式,设置走廊处可不设斜杆。 4 当底层局部无落地桁架时,应在底层对应轴线及相邻两侧设横向支撑(图5.2.16-2),横向支撑不宜承受竖向荷载。 5 交错桁架的纵向可采用钢框架结构、钢框架-支撑结构、钢框架-延性墙板结构或其他可靠的结构形式。 5.2.17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构件之间的连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计时,连接设计应符合构造要求,并应按弹塑性设计,连接的极限承载力应大于构件的全塑性承载力。 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构件的连接宜采用螺栓连接,也可采用焊接。 3 有可靠依据时,梁柱可采用全螺栓的半刚性连接,此时结构计算应计入节点转动对刚度的影响。 5.2.18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楼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板可选用工业化程度高的压型钢板组合楼板、钢筋桁架楼承板组合楼板、预制混凝土叠合楼板及预制预应力空心楼板等。 2 楼板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保证楼盖的整体牢固性。 3 抗震设防烈度为6、7度且房屋高度不超过50m时,可采用装配式楼板(全预制楼板)或其他轻型楼盖,但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保证楼板的整体性: 1)设置水平支撑; 2)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预制板之间的可靠连接。 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可采用装配整体式楼板,但应适当降低表5.2.6中的最大高度。 5 楼盖舒适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的规定。 5.2.19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装配式混凝土楼梯或钢楼梯。 2 楼梯与主体结构宜采用不传递水平作用的连接形式。 5.2.20 地下室和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高度超过50m时,宜设置地下室;当采用天然地基时,其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房屋总高度的1/15;当采用桩基时,桩承台埋深不宜小于房屋总高度的1/20。 2 设置地下室时,竖向连续布置的支撑、延性墙板等抗侧力构件应延伸至基础。 3 当地下室不少于两层,且嵌固端在地下室顶板时,延伸至地下室底板的钢柱脚可采用铰接或刚接。 5.2.21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可采用隔震或消能减震结构,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JGJ 297的规定执行。 5.2.22 钢结构应进行防火和防腐设计,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1的规定执行。 5.3 外围护系统 5.3.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合理确定外围护系统的设计使用年限,住宅建筑的外围护系统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主体结构相协调。 5.3.2 外围护系统的立面设计应综合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构成条件、装饰颜色与材料质感等设计要求。 5.3.3 外围护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模数协调和标准化要求,并应满足建筑立面效果、制作工艺、运输及施工安装的条件。 5.3.4 外围护系统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外围护系统的性能要求。 2 外墙板及屋面板的模数协调要求。 3 屋面结构支承构造节点。 4 外墙板连接、接缝及外门窗洞口等构造节点。 5 阳台、空调板、装饰件等连接构造节点。 5.3.5 外围护系统应根据建筑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使用功能等综合确定抗风性能、抗震性能、耐撞击性能、防火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隔声性能、热工性能和耐久性能等要求,屋面系统还应满足结构性能要求。 5.3.6 外围护系统选型应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型及结构形式而定;外墙系统与结构系统的连接形式可采用内嵌式、外挂式、嵌挂结合式等,并宜分层悬挂或承托;并可选用预制外墙、现场组装骨架外墙、建筑幕墙等类型。 5.3.7 在50年重现期的风荷载或多遇地震作用下,外墙板不得因主体结构的弹性层间位移而发生塑性变形、板面开裂、零件脱落等损坏;当主体结构的层间位移角达到1/100时,外墙板不得掉落。 5.3.8 外墙板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节点在保证主体结构整体受力的前提下,应牢固可靠、受力明确、传力简捷、构造合理。 2 连接节点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连接节点不应发生破坏;当单个连接节点失效时,外墙板不应掉落。 3 连接部位应采用柔性连接方式,连接节点应具有适应主体结构变形的能力。 4 节点设计应便于工厂加工、现场安装就位和调整。 5 连接件的耐久性应满足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 5.3.9 外墙板接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缝处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选用构造防水、材料防水相结合的防排水措施。 2 接缝宽度及接缝材料应根据外墙板材料、立面分格、结构层间位移、温度变形等综合因素确定;所选用的接缝材料及构造应满足防水、防渗、抗裂、耐久等要求;接缝材料应与外墙板具有相容性;外墙板在正常使用状况下,接缝处的弹性密封材料不应破坏。 3 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处应设置防止形成热桥的构造措施。 5.3.10 外围护系统中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在工厂生产的标准化系列部品,并应采用带有批水板的外门窗配套系列部品。 2 外门窗应与墙体可靠连接,门窗洞口与外门窗框接缝处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和保温性能不应低于外门窗的相关性能。 3 预制外墙中的外门窗宜采用企口或预埋件等方法固定,外门窗可采用预装法或后装法施工;采用预装法时,外门窗框应在工厂与预制外墙整体成型;采用后装法时,预制外墙的门窗洞口应设置预埋件。 4 铝合金门窗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的规定。 5 塑料门窗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的规定。 5.3.11 预制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外墙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制混凝土外墙板用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的规定; 2)拼装大板用材料包括龙骨、基板、面板、保温材料、密封材料、连接固定材料等,各类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整体预制条板和复合夹芯条板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露明的金属支撑件及外墙板内侧与主体结构的调整间隙,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进行封堵,封堵构造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墙体的耐火极限,封堵材料在耐火极限内不得开裂、脱落。 3 防火性能应按非承重外墙的要求执行,当夹芯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为B1或B2级时,内、外叶墙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4 块材饰面应采用耐久性好、不易污染的材料;当采用面砖时,应采用反打工艺在工厂内完成,面砖应选择背面设有粘结后防止脱落措施的材料。 5 预制外墙板接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缝位置宜与建筑立面分格相对应; 2)竖缝宜采用平口或槽口构造,水平缝宜采用企口构造; 3)当板缝空腔需设置导水管排水时,板缝内侧应增设密封构造; 4)宜避免接缝跨越防火分区;当接缝跨越防火分区时,接缝室内侧应采用耐火材料封堵。 6 蒸压加气混凝土外墙板的性能、连接构造、板缝构造、内外面层做法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 17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可采用拼装大板、横条板、竖条板的构造形式; 2)当外围护系统需同时满足保温、隔热要求时,板厚应满足保温或隔热要求的较大值; 3)可根据技术条件选择钩头螺栓法、滑动螺栓法、内置锚法、摇摆型工法等安装方式; 4)外墙室外侧板面及有防潮要求的外墙室内侧板面应用专用防水界面剂进行封闭处理。 5.3.12 现场组装骨架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骨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骨架应进行整体及连接节点验算。 2 墙内敷设电气线路时,应对其进行穿管保护。 3 宜根据基层墙板特点及形式进行墙面整体防水。 4 金属骨架组合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骨架应设置有效的防腐蚀措施; 2)骨架外部、中部和内部可分别设置防护层、隔离层、保温隔汽层和内饰层,并根据使用条件设置防水透汽材料、空气间层、反射材料、结构蒙皮材料和隔汽材料等。 5 木骨架组合墙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种类、连接构造、板缝构造、内外面层做法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的规定; 2)木骨架组合外墙与主体结构之间应采用金属连接件进行连接; 3)内侧墙面材料宜采用普通型、耐火型或防潮型纸面石膏板,外侧墙面材料宜采用防潮型纸面石膏板或水泥纤维板材等材料; 4)保温隔热材料宜采用岩棉或玻璃棉等; 5)隔声吸声材料宜采用岩棉、玻璃棉或石膏板材等; 6)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5.3.13 建筑幕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建筑造型,合理选择幕墙形式,宜采用单元式幕墙系统。 2 应根据不同的面板材料,选择相应的幕墙结构、配套材料和构造方式等。 3 应具有适应主体结构层间变形的能力;主体结构中连接幕墙的预埋件、锚固件应能承受幕墙传递的荷载和作用,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极限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全塑性承载力。 4 玻璃幕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的规定。 5 金属与石材幕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的规定。 6 人造板材幕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的规定。 5.3.14 建筑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中规定的屋面防水等级进行防水设防,并应具有良好的排水功能,宜设置有组织排水系统。 2 太阳能系统应与屋面进行一体化设计,电气性能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和《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的规定。 3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的规定。 5.4 设备与管线系统 5.4.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备与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备与管线宜采用集成化技术,标准化设计,当采用集成化新技术、新产品时应有可靠依据。 2 各类设备与管线应综合设计、减少平面交叉,合理利用空间。 3 设备与管线应合理选型、准确定位。 4 设备与管线宜在架空层或吊顶内设置。 5 设备与管线安装应满足结构专业相关要求,不应在预制构件安装后凿剔沟槽、开孔、开洞等。 6 公共管线、阀门、检修配件、计量仪表、电表箱、配电箱、智能化配线箱等应设置在公共区域。 7 设备与管线穿越楼板和墙体时,应采取防水、防火、隔声、密封等措施,防火封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8 设备与管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的有关规定。 5.4.2 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冲厕宜采用非传统水源,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规定。 2 集成式厨房、卫生间应预留相应的给水、热水、排水管道接口,给水系统配水管道接口的形式和位置应便于检修。 3 给水分水器与用水器具的管道应一对一连接,管道中间不得有连接配件;宜采用装配式的管线及其配件连接;给水分水器位置应便于检修。 4 敷设在吊顶或楼地面架空层内的给水排水设备管线应采取防腐蚀、隔声减噪和防结露等措施。 5 当建筑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时,集热器、储水罐等的布置应与主体结构、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相协调,做好预留预埋。 6 排水管道宜采用同层排水技术。 7 应选用耐腐蚀、使用寿命长、降噪性能好、便于安装及更换、连接可靠、密封性能好的管材、管件以及阀门设备。 5.4.3 建筑供暖、通风、空调及燃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供暖系统采用低温地板辐射供暖时,宜采用干法施工。 2 室内供暖系统采用散热器供暖时,安装散热器的墙板构件应采取加强措施。 3 采用集成式卫生间或采用同层排水架空地板时,不宜采用地板辐射供暖系统。 4 冷热水管道固定于梁柱等钢构件上时,应采用绝热支架。 5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及防排烟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系统宜结合建筑方案整体设计,并预留接口位置;设备基础和构件应连接牢固,并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预留地脚螺栓孔洞。 6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均应选用节能型产品。 7 燃气系统管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5.4.4 电气和智能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和智能化的设备与管线宜采用管线分离的方式。 2 电气和智能化系统的竖向主干线应在公共区域的电气竖井内设置。 3 当大型灯具、桥架、母线、配电设备等安装在预制构件上时,应采用预留预埋件固定。 4 设置在预制部(构)件上的出线口、接线盒等的孔洞均应准确定位。隔墙两侧的电气和智能化设备不应直接连通设置。 5 防雷引下线和共用接地装置应充分利用钢结构自身作为防雷接地装置。构件连接部位应有永久性明显标记,其预留防雷装置的端头应可靠连接。 6 钢结构基础应作为自然接地体,当接地电阻不满足要求时,应设人工接地体。 7 接地端子应与建筑物本身的钢结构金属物连接。 5.5 内装系统 5.5.1 内装部品设计与选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抗震、防火、防水、防潮和隔声等标准的规定,并满足生产、运输和安装等要求。 5.5.2 内装部品的设计与选型应满足绿色环保的要求,室内污染物限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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