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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1233-2016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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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1233-2016 1659 GB/T 51233-2016 [PDF]天数 <=10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51233-2016 (GB/T51233-2016)
中文名称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tandard for prefabricated timber building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P23
国际标准分类 91.080.20
字数估计 83,833
发布日期 2017-01-10
实施日期 2017-06-01
引用标准 GB/T 50002; GB 50005; GB 50009; GB 50010; GB 50011; GB 50016; GB 50017; GB 50033; GB 50057; GB 50068; GB 50118; GB 50176; GB 50189; GB 50206; GB 50210; GB 50222; GB 50242; GB 50243; GB 50300; GB 50303; GB 50314; GB 50325; GB 50339; GB 50345; GB 50352; GB/
标准依据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Urban - Rural Development Notice No. 1417 of 201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的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设计、制作、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

GB/T 51233-2016: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GB/T 51233-2016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tandard for prefabricated timber buildings 1 总 则 1.0.1 为规范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设计、制作、施工及验收,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的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设计、制作、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 1.0.3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应符合建筑全寿命周期的可持续性的原则,并应满足标准化设计、工厂化制作、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的要求。 1.0.4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装配式建筑 prefabricated buildings 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 2.0.2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 prefabricated timber buildings 建筑的结构系统由木结构承重构件组成的装配式建筑。 2.0.3 装配式木结构 prefabricated timber structure 采用工厂预制的木结构组件和部品,以现场装配为主要手段建造而成的结构。包括装配式纯木结构、装配式木混合结构等。 2.0.4 预制木结构组件 prefabricated timber components 由工厂制作、现场安装,并具有单一或复合功能的,用于组合成装配式木结构的基本单元,简称木组件。木组件包括柱、梁、预制墙体、预制楼盖、预制屋盖、木桁架、空间组件等。 2.0.5 部品 parts 由工厂生产,构成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建筑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装而成的功能单元的统称。 2.0.6 装配式木混合结构 prefabricated hybrid timber struc-ture 由木结构构件与钢结构构件、混凝土结构构件组合而成的混合承重的结构形式。包括上下混合装配式木结构、水平混合装配式木结构、平改坡的屋面系统装配式以及混凝土结构中采用的木骨架组合墙体系统。 2.0.7 预制木骨架组合墙体 prefabricated partitions with tim-ber framework 由规格材制作的木骨架外部覆盖墙板,并在木骨架构件之间的空隙内填充保温隔热及隔声材料而构成的非承重墙体。 2.0.8 预制木墙板 prefabricated wall panels 安装在主体结构上,起承重、围护、装饰或分隔作用的木质墙板。按功能不同可分为承重墙板和非承重墙板。 2.0.9 预制板式组件 prefabricated panelized component 在工厂加工制作完成的墙体、楼盖和屋盖等预制板式单元,包括开放式组件和封闭式组件。 2.0.10 预制空间组件 prefabricated volumetric component 在工厂加工制作完成的由墙体、楼盖或屋盖等共同构成具有一定建筑功能的预制空间单元。 2.0.11 开放式组件 open panelized system 在工厂加工制作完成的,墙骨柱、搁栅和覆面板外露的板式单元。该组件可包含保温隔热材料、门和窗户。 2.0.12 封闭式组件 closed panelized system 在工厂加工制作完成的,采用木基结构板或石膏板将开放式组件完全封闭的板式单元。该组件可包含所有安装在组件内的设备元件、保温隔热材料、空气隔层、各种线管和管道。 2.0.13 金属连接件 metal connectors 用于固定、连接、支承的装配式木结构专用金属构件。如托梁、螺栓、柱帽、直角连接件、金属板等。 3材 料 3.1 木 材 3.1.1 装配式木结构采用的木材应经工厂加工制作,并应分等分级。木材的力学性能指标、材质要求、材质等级和含水率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和《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的规定。 3.1.2 装配式木结构采用的层板胶合木构件的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和《结构用集成材》GB/T 26899的规定。 3.1.3 装配式木结构用木材及预制木结构构件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和《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26的规定。选用的木材阻燃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阻燃木材及阻燃人造板生产技术规范》GB/T 29407的规定。 3.1.4 用于装配式木结构的防腐木材应采用天然抗白蚁木材、经防腐处理的木材或天然耐久木材。防腐木材和防腐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材防腐剂》GB/T 27654、《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GB/T 27651、《防腐木材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 50828和《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 3.1.5 预制木结构组件应经过质量检验,并应标识。组件的使用条件、安装要求应明确,并应有相应的说明文件。 3.2 钢材与金属连接件 3.2.1 装配式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宜采用Q235钢、Q345钢和Q390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的规定。当采用其他牌号的钢材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 连接用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构件或连接件尚应有含碳量的合格保证,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 3.2.3 下列情况的承重构件或连接材料宜采用D级碳素结构钢或D级、E级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1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振动荷载的焊接构件或连接件; 2 工作温度等于或低于-30℃的构件或连接件。 3.2.4 连接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C级》GB/T 5780和《六角头螺栓》GB/T 5782的规定; 2 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 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 1229、《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 1230、《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或《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技术条件》GB/T 3632的规定; 3 锚栓宜采用Q235钢或Q345钢; 4 木螺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十字槽沉头木螺钉》GB 951和《开槽沉头木螺钉》GB/T 100的规定; 5 钢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钉》GB 27704的规定; 6 自钻自攻螺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十字槽盘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1和《十字槽沉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2的规定; 7 螺钉、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 螺栓和螺钉通孔》GB/T 5277、《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1、《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母》GB/T 3098.2、《紧固件机械性能自攻螺钉》GB/T 3098.5、《紧固件机械性能 不锈钢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6、《紧固件机械性能 自钻自攻螺钉》GB/T 3098.11和《紧固件机械性能 不锈钢螺母》GB/T 3098.15等的规定; 8 预埋件、挂件、金属附件及其他金属连接件所用钢材及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3.2.5 处于潮湿环境的金属连接件应经防腐蚀处理或采用不锈钢产品。与经过防腐处理的木材直接接触的金属连接件应采取防止被药剂腐蚀的措施。 3.2.6 处于外露环境并对耐腐蚀有特殊要求或受腐蚀性气态和固态介质作用的钢构件,宜采用耐候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候结构钢》GB/T 4171的规定。 3.2.7 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直径大于20mm的拉杆、焊接承重结构和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3.2.8 金属齿板应由镀锌薄钢板制作。镀锌应在齿板制造前进行,镀锌层重量不低于275g/m2。钢板可采用Q235碳素结构钢和Q345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3.2.9 铸钢连接件的材质与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T 11352和《一般工程与结构用低合金钢铸件》GB/T 14408的规定。 3.2.10 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 5117和《热强钢焊条》GB/T 5118的规定。采用的焊条型号应与金属构件或金属连接件的钢材力学性能相适应。 3.3 其他材料 3.3.1 装配式木结构宜采用岩棉、矿渣棉、玻璃棉等保温材料和隔声吸声材料,也可采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其他具有保温和隔声吸声功能的材料。 3.3.2 岩棉、矿渣棉作为墙体保温隔热材料时,物理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绝热用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GB/T 11835的规定。玻璃棉作为墙体保温隔热材料时,物理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绝热用玻璃棉及其制品》GB/T 13350的规定。 3.3.3 隔墙用保温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3.3.4 防火封堵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封堵材料》GB 23864和《建筑用阻燃密封胶》GB/T 24267的规定。 3.3.5 装配式木结构采用的防火产品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3.3.6 密封条的厚度宜为4mm~20mm,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门窗、幕墙用密封胶条》GB/T 24498的规定。密封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酮建筑密封胶》GB/T 14683和《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的规定,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单组分聚氨酯泡沫填缝剂》JC 936的规定。 3.3.7 装配式木结构采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规定。 3.3.8 装配式木结构用胶粘剂应保证其胶合部位强度要求,胶合强度不应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强度,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 2541的规定。胶粘剂防水性、耐久性应满足结构的使用条件和设计使用年限要求。承重结构用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和《结构用集成材》GB/T 26899的规定。 4基本规定 4.0.1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应采用系统集成的方法统筹设计、制作运输、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实现全过程的协同。 4.0.2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应模数协调、标准化设计,建筑产品和部品应系列化、多样化、通用化,预制木结构组件应符合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 4.0.3 木组件和部品的工厂化生产应建立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应做好产品标识,并应采取提高生产精度、保障产品质量的措施。 4.0.4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应综合协调建筑、结构、设备和内装等专业,制定相互协同的施工组织方案,并应采用装配式施工。 4.0.5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应实现全装修,内装系统应与结构系统、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一体化设计建造。 4.0.6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满足全专业、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4.0.7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宜采用智能化技术,应满足建筑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和环保等性能的要求。 4.0.8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应进行技术策划,对技术选型、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可建造性进行评估,并应科学合理地确定建造目标与技术实施方案。 4.0.9 装配式木结构采用的预制木结构组件可分为预制梁柱构件、预制板式组件和预制空间组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和标准化制作的要求; 2 应满足模数化设计、标准化设计的要求; 3 应满足制作、运输、堆放和安装对尺寸、形状的要求; 4 应满足质量控制的要求; 5 应满足重复使用、组合多样的要求。 4.0.10 装配式木结构连接设计应有利于提高安装效率和保障连接的施工质量。连接的承载力验算和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规定。 4.0.11 装配式木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和《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26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加强结构体系整体性的措施; 2 连接应受力明确、构造可靠,并应满足承载力、延性和耐久性的要求; 3 应按预制组件采用的结构形式、连接构造方式和性能,确定结构的整体计算模型。 4.0.12 装配式木结构中,钢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混凝土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 4.0.13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26的规定。 4.0.14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防水、防潮和防生物危害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规定。 4.0.15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外露预埋件和连接件应按不同环境类别进行封闭或防腐、防锈处理,并应满足耐久性要求。 4.0.16 预制木构件组件和部件,在制作、运输和安装过程中不得与明火接触。 4.0.17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应采用绿色建材和性能优良的木组件和部品。 5建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应模数协调,采用模块化、标准化设计,将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进行集成。 5.1.2 建筑的布局应按当地的气候条件、地理条件进行设计,选址应具备良好工程地质条件,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对建筑防火、防涝的要求。 5.1.3 建筑总平面设计应符合预制木结构组件和建筑部品堆放的要求,并应符合运输或吊装设备对操作空间的要求。 5.1.4 建筑设计应采用统一的建筑模数协调尺寸,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的规定。 5.1.5 预制建筑部品应进行标准化设计,并应满足不同结构材料部品互换的要求。 5.1.6 住宅建筑宜采用基本套型、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预制管道井、排烟道等建筑部品进行组合设计。 5.1.7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5.1.8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热工与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的规定。 5.1.9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采光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 5.1.10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装修设计应符合绿色、环保的要求,室内污染物限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5.1.11 建筑的室内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 5.1.12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设计应建立信息化协同平台,共享数据信息,应满足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要求。 5.2 建筑平面与空间 5.2.1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平面与空间的设计应满足结构部件布置、立面基本元素组合及可实施性等要求,平面与空间应简单规则,功能空间应布局合理,并宜满足空间设计的灵活性与可变性要求。 5.2.2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应按建筑功能、主体结构、设备管线及装修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层高及室内净高尺寸。层高及室内净高尺寸应满足标准化的模数要求。 5.2.3 厨房和卫生间的平面尺寸宜满足标准化橱柜、集成式卫浴设施的设计要求。 5.2.4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采用预制空间组件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多个空间组件构成的整体单元应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 2 模块单元应符合结构独立性,结构体系相同性和可组合性的要求; 3 模块单元中设备应为独立的系统,并应与整体建筑协调。 5.2.5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立面设计应满足建筑类型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筑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26的规定。 5.2.6 当木构件符合防火要求和耐久性要求时,可直接作为内饰面。 5.3 围护系统 5.3.1 建筑围护系统宜采用尺寸规则的预制木墙板。当采用非矩形或非平面墙板时,预制木墙板的接缝位置和形式应与建筑立面协调统一。 5.3.2 建筑外围护系统应采用支承构件与保温材料、饰面材料、防水隔汽层等材料的一体化集成系统,应符合结构、防火、保温、防水、防潮以及装饰的设计要求。 5.3.3 建筑围护系统设计时,应按建筑的使用功能、结构设计、经济性和立面设计的要求划分围护墙体的预制单元,并应满足工业化生产、制造、运输以及安装的要求。 5.3.4 建筑围护系统宜采用轻型木质组合墙体或正交胶合木墙体,洞口周边和转角处宜增设加强措施。当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作为非承重的填充墙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的规定。 5.3.5 预制木墙体的接缝和门窗洞口等防水薄弱部位,宜采用防水材料与防水构造措施相结合的做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板水平接缝宜采用高低缝或企口缝构造措施; 2 墙板竖缝可采用平口或槽口构造措施; 3 当板缝空腔内设置排水导管时,板缝内侧应采用密封构造措施。 5.3.6 门窗部品的尺寸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GB/T 5824和《建筑门窗洞口尺寸协调要求》GB/T 30591的规定。门窗部品的气密性、水密性和抗风压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玻璃幕墙的气密性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的规定。 5.3.7 预制非承重内墙应采取防止装饰面层开裂剥落的构造措施,墙体接缝应根据墙体使用要求和板材端部的形式采取加强接缝整体性的措施。 5.3.8 当建筑外围护系统采用外挂装饰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挂装饰板应采用合理的连接节点,并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2 支承外挂装饰板的结构构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 3 外挂装饰板与主体结构宜采用柔性连接,连接节点应安全可靠,应与主体结构变形协调,并应采取防腐、防锈和防火措施; 4 外挂装饰板之间的接缝应符合防水、隔声的要求,并应符合变形协调的要求。 5.3.9 建筑外围护系统应具有连续的气密层,并应加强气密层接缝处连接点和接触面局部密封的构造措施。 5.3.10 建筑围护系统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刚度,并应满足组件在地震作用和风荷载作用下的受力及变形要求。 5.3.11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屋面宜采用坡屋面,屋面坡度宜为1:3~1:4,屋檐四周宜设置挑檐。屋面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规定。 5.3.12 烟囱、风道、排气管等高出屋面的构筑物与屋面结构应有可靠的连接,并应采取防水排水、防火隔热和抗风的构造措施。 5.3.13 楼梯部品宜采用梯段与平台分离的方式。 5.4 集成化设计 5.4.1 建筑的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内装饰系统和设备与管线系统均应进行集成化设计,应符合提高集成度、施工精度和安装效率的要求。 5.4.2 室内装修应与建筑、结构、设备一体化设计,设备管线管道宜采用集中布置,管线管道的预留、预埋位置应准确。建筑设备、管道之间的连接应采用标准化接口。 5.4.3 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工厂预制、现场装配的要求,装饰材料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刚度和硬度; 2 应对不同部品之间的连接和不同装饰材料之间的连接进行设计; 3 室内装修的标准构配件宜采用工业化产品,非标准构配件可在现场统一制作,应减少施工现场的湿作业。 5.4.4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易于安装、拆卸且隔声性能良好的轻质材料; 2 隔墙板的面层材料宜与隔墙板形成整体; 3 用于潮湿房间的内隔墙板的面层应采用防水、易清洗的材料; 4 装饰材料应符合防火要求; 5 厨房隔墙面层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5.4.5 建筑装修材料、设备与预制木结构组件连接,宜采用预留埋件的安装固定方式。当采用其他安装固定方式时,不应影响预制木结构组件的完整性与结构安全。 5.4.6 预制木结构组件或部品内预留管线接口、管道接口、吊挂配件的孔洞、套管及沟槽应避开结构受力薄弱位置,并应符合装修设计和设备使用要求,且应采取防水、防火和隔声等措施。 5.4.7 给水排水及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材、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2 管道设计时应合理设置管道连接,管道连接应牢固可靠、密封性好和耐腐蚀; 3 应减少管道接头的设置,接头不应设置在隐蔽部位或不宜检修部位,接头处应有便于查找的明显标志; 4 集成式厨房、卫生间应预留相应的给水排水管道接口,给水系统配水管道接口的形式和位置应便于检修; 5 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和储热设备时,设备安装应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并应采用可靠的预留预埋措施; 6 建筑排水宜采用同层排水方式。当采用同层降板排水方式时,降板方案应按房间净高、楼板跨度、设备管道布置等因素进行确定。 5.4.8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设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备的荷载由木组件承担时,应考虑设备荷载对木组件的影响; 2 当木组件内安装有设备时,应在相应部位预留必要的检修孔洞; 3 敷设易产生高温管道的通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应采取通风措施; 4 敷设易产生冷凝水管道的通道应采用耐水材料制作,并应采取通风措施; 5 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应采取隔热措施,排烟管道不应直接与木材接触。 5.4.9 建筑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电线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交联聚乙烯绝缘或无烟无卤阻燃性B类的线缆; 2 预制木结构组件或部品中内置电气设备时,应采取满足隔声及防火要求的措施; 3 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4 竖向电气管线宜统一设置在预制板内或装饰墙面内。墙板内竖向电气管线间应保持安全间距。 5.4.10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智能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的规定。 5.4.11 燃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板、墙体等建筑部品内应在燃气管道穿越楼板或墙体处预留钢套管; 2 燃气管道应明敷,不得封闭隐藏; 3 使用燃气的房间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系统,宜安装紧急切断电磁阀。 5.4.12 设备管线或管道综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管线或管道应减少平面交叉,竖向管线或管道宜集中布置,并应满足维修更换的要求; 2 机电设备管线宜设置在管线架空层或吊顶空间中,管线宜同层敷设; 3 当受条件限制管线或管道必须暗埋时宜结合建筑垫层或装饰基层进行设计。 6结构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承载能力、刚度和延性要求; 2 应采取加强结构整体性的技术措施; 3 结构应规则平整,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的比值不应大于10%; 4 应具有合理明确的传力路径; 5 结构薄弱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 6 应具有良好的抗震能力和变形能力。 6.1.2 装配式木结构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进行设计。 6.1.3 装配式木结构的设计基准期应为50年,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装配式木结构组件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结构的安全等级。 6.1.4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抗震设计应按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相应的计算方法,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和《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26的规定。 6.1.5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抗震设计时,对于装配式纯木结构,在多遇地震验算时结构的阻尼比可取0.03,在罕遇地震验算时结构的阻尼比可取0.05。对于装配式木混合结构,可按位能等效原则计算结构阻尼比。 6.1.6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结构平面不规则和竖向不规则应按表6.1.6的规定进行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结构符合表6.1.6中一项不规则结构类型时,为不规则结构; 2 当结构符合表6.1.6中两项或两项以上不规则结构类型时,为特别不规则结构; 3 当结构符合表6.1.6中一项不规则结构类型,且不规则定义指标超过规定的30%时,为特别不规则结构; 4 当结构两项或两项以上不规则结构类型符合第3款的规定时,为严重不规则结构。 6.1.7 装配式木结构竖向布置应连续、均匀,应避免抗侧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沿竖向突变,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6.1.8 结构设计时采用的荷载和效应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效应组合、组合值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木材强度设计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规定。 6.1.9 结构设计时应采取减小木材因干缩、蠕变而产生的不均匀变形、受力偏心、应力集中的加强措施,并应采取防止不同材料温度变化和基础差异沉降等不利影响的措施。 6.1.10 木组件的拆分单元应按内力分析结果,结合生产、运输和安装条件确定。 6.1.11 当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结构形式采用框架支撑结构或框架剪力墙结构时,不应采用单跨框架体系。 6.1.12 预制木结构组件应进行翻转、运输、吊运、安装等短暂设计状况下的施工验算。验算时,应将木组件自重标准值乘以动力放大系数后作为等效静力荷载标准值。运输、吊装时,动力放大系数宜取1.5,翻转及安装过程中就位、临时固定时,动力放大系数可取1.2。 6.1.13 进行木组件设计时,应进行吊点和吊环的设计。 6.2 结构分析 6.2.1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结构体系的选用应按项目特点确定,并应符合组件单元拆分便利性、组件制作可重复性以及运输和吊装可行性的原则。 6.2.2 结构分析模型应按结构实际情况确定,可选择空间杆系、空间杆-墙板元及其他组合有限元等计算模型。所选取的计算模型应能准确反映结构构件的实际受力状态,连接的假定应符合结构实际采用的连接形式。 6.2.3 体型复杂、结构布置复杂以及特别不规则结构和严重不规则结构的多层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应采用至少两个不同的结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 6.2.4 结构内力计算可采用弹性分析。内力与位移计算时,当采取了保证楼板平面内整体刚度的措施,可假定楼板平面为无限刚性进行计算;当楼板具有较明显的面内变形,计算时应考虑楼板面内变形的影响,或对按无限刚性假定方法的计算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6.2.5 按弹性方法计算的风荷载或多遇地震标准值作用下的楼层层间位移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型木结构建筑不得大于1/250; 2 多高层木结构建筑不得大于1/350; 3 轻型木结构建筑和多高层木结构建筑的弹塑性层间位移角不得大于1/50。 6.2.6 装配式木结构中抗侧力构件承受的剪力,对于柔性楼盖、屋盖宜按面积分配法进行分配;对于刚性楼、屋盖宜按抗侧力构件等效刚度的比例进行分配。 6.3 梁柱构件设计 6.3.1 梁柱构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柱构件的设计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和《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的规定; 2 在长期荷载作用下,应进行承载力和变形等验算; 3 在地震作用和火灾状况下,应进行承载力验算。 6.3.2 用于固定结构连接件的预埋件不宜与预埋吊件、临时支撑用的预埋件兼用;当必须兼用时,应同时满足所有设计工况的要求。预制构件中预埋件的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和《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T 50772规定。 6.4 墙体、楼盖、屋盖设计 6.4.1 装配式木结构的楼板、墙体,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规定进行验算。 6.4.2 墙体、楼盖和屋盖按预制程度不同,可分为开放式组件和封闭式组件。 6.4.3 预制木墙体的墙骨柱、顶梁板、底梁板以及墙面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和《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26的规定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验算墙骨柱与顶梁板、底梁板连接处的局部承压承载力; 2 顶梁板与楼盖、屋盖的连接应进行平面内、平面外的承载力验算; 3 外墙中的顶梁板、底梁板与墙骨柱的连接应进行墙体平面外承载力验算。 6.4.4 预制木墙板在竖向及平面外荷载作用时,墙骨柱宜按两端铰接的受压构件设计,构件在平面外的计算长度应为墙骨柱长度;当墙骨柱两侧布置木基结构板或石膏板等覆面板时,可不进行平面内的侧向稳定验算,平面内只需进行强度计算;墙骨柱在竖向荷载作用下,在平面外弯曲的方向考虑0.05倍墙骨柱截面高度的偏心距。 6.4.5 预制木墙板中外墙骨柱应考虑风荷载效应的组合,应按两端铰接的压弯构件设计。当外墙维护材料较重时,应考虑维护材料引起的墙体平面外的地震作用。 6.4.6 墙板、楼面板和屋面板应采用合理的连接形式,并应进行抗震设计。连接节点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变形能力,并应采取可靠的防腐、防锈、防虫、防潮和防火措施。 6.4.7 当非承重的预制木墙板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其设计和构造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的规定。 6.4.8 正交胶合木墙体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26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剪力墙的高宽比不宜小于1,并不应大于4;当高宽比小于1时,墙体宜分为两段,中间应用耗能金属件连接; 2 墙应具有足够的抗倾覆能力,当结构自重不能抵抗倾覆力矩时,应设置抗拔连接件。 6.4.9 装配式木结构中楼盖宜采用正交胶合木楼盖、木搁栅与木基结构板材楼盖。 6.4.10 装配式木结构中屋盖系统可采用正交胶合木屋盖、椽条式屋盖、斜撑梁式屋盖和桁架式屋盖。 6.4.11 椽条式屋盖和斜梁式屋盖的组件单元尺寸应按屋盖板块大小及运输条件确定。 6.4.12 桁架式屋盖的桁架应在工厂加工制作。桁架式屋盖的组件单元尺寸应按屋盖板块大小及运输条件确定,并应符合结构整体设计的要求。 6.4.13 楼盖体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规定进行搁栅振动验算。 6.5 其他组件设计 6.5.1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中的木楼梯和木阳台宜在工厂按一定模数预制成组件。 6.5.2 预制木楼梯与支撑构件之间宜采用简支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楼梯宜一端设置固定铰,另一端设置滑动铰,其转动及滑动能力应满足结构层间位移的要求,在支撑构件上的最小搁置长度不宜小于100mm; 2 预制楼梯设置滑动铰的端部应采取防止滑落的构造措施。 6.5.3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中的预制木楼梯可采用规格材、胶合木、正交胶合木制成。楼梯的梯板梁应按压弯构件计算。 6.5.4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中的阳台可采用挑梁式预制阳台或挑板式预制阳台。其结构构件的内力和正常使用阶段变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规定进行验算。 6.5.5 楼梯、电梯井、机电管井、阳台、走道、空调板等组件宜整体分段制作,设计时应按构件的实际受力情况进行验算。 7连接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工厂预制的组件内部连接应符合强度和刚度的要求,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和《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26的规定。组件间的连接质量应符合加工制作工厂的质量检验要求。 7.1.2 预制组件间的连接可按结构材料、结构体系和受力部位采用不同的连接形式。连接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结构设计和结构整体性要求; 2 应受力合理,传力明确,应避免被连接的木构件出现横纹受拉破坏; 3 应满足延性和耐久性的要求;当连接具有耗能作用时,可进行特殊设计; 4 连接件宜对称布置,宜满足每个连接件能承担按比例分配的内力的要求; 5 同一连接中不得考虑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刚度连接的共同作用,不得同时采用直接传力和间接传力两种传力方式; 6 连接节点应便于标准化制作。 7.1.3 木组件现场装配的连接设计和构造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和《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26的规定,并应确保其符合施工质量的现场质量检验要求。 7.1.4 连接设计时应选择适宜的计算模型。当无法确定计算模型时,应提供试验验证或工程验证的技术文件。 7.1.5 连接应设置合理的安装公差,应满足安装施工及精度控制要求。 7.1.6 预制木结构组件与其他结构之间宜采用锚栓或螺栓进行连接。锚栓或螺栓的直径和数量应按计算确定,计算时应考虑风荷载和地震作用引起的侧向力,以及风荷载引起的上拔力。上部结构产生的水平力或上拔力应乘以1.2倍的放大系数。当有上拔力时,尚应采用抗拔金属连接件进行连接。 7.1.7 当预制组件之间的连接件采用隐藏式时,连接件部位应预留安装洞口,安装完成后,宜采用在工厂预先按规格切割的板材封堵洞口。 7.1.8 建筑部品之间、建筑部品与主体结构之间以及建筑部品与木结构组件之间的连接应稳固牢靠、构造简单、安装方便,连接处应采取防水、防潮和防火的构造措施,并应符合保温隔热材料的连续性以及气密性的要求。 7.2 木组件之间连接 7.2.1 木组件与木组件的连接方式可采用钉连接、螺栓连接、销钉连接、齿板连接、金属连接件连接或榫卯连接。当预制次梁与主梁、木梁与木柱之间连接时,宜采用钢插板、钢夹板和螺栓进行连接。 7.2.2 钉连接和螺栓连接可采用双剪连接或单剪连接。当钉连接采用的圆钉有效长度小于4倍钉直径时,不应考虑圆钉的抗剪承载力。 7.2.3 处于腐蚀环境、潮湿或有冷凝水环境的木桁架不宜采用齿板连接。齿板不得用于传递压力。 7.2.4 预制木结构组件之间应通过连接形成整体,预制单元之间不应相互错动。 7.2.5 在单个楼盖、屋盖计算单元内,可采用能提高结构整体抗侧能力的金属拉条进行加固。金属拉条可用作下列构件之间......

英文网页English: GB/T 51233-2016

相关标准: GB 55001|GB/T 51226|GB 55001|GB 5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