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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1248-2017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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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1248-2017 RFQ 询价 [PDF]天数 <=13 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51248-2017 (GB/T51248-2017)
中文名称 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f natural gas conditioning plant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P72
字数估计 136,151
发布日期 2017-07-31
实施日期 2018-04-01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7年第1642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T 51248-2017: 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 GB/T 51248-2017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f natural gas conditioning plant 1 总 则 1.0.1 为在天然气净化厂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保证设计质量,提高设计水平.以使工程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节能环保,运行、管理及维护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油气田、海洋油气田陆上终端天然气净化厂工程设计。 1.0.3 天然气净化厂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天然气净化 natural gas conditioning 对天然气进行脱硫(碳)、脱水并对酸气进行处理的工艺过程。 2.0.2 天然气净化厂 natural gas conditioning plant 对天然气进行脱硫(碳)、脱水并对酸气进行处理的工厂。 2.0.3 工艺装置 process unit 实现某种生产过程,由设备、管道和建(构)筑物组成的组合体,也称为装置,如脱硫(碳)装置、脱水装置、硫黄回收装置、尾气处理装置。 2.0.4 联合工艺装置 multiple proccss units 开工或停工检修均同步进行的组合体。 2.0.5 原料气 feed gas 从大然气净化厂界区外进入厂内,待处理的天然气。 2.0.6 酸气 acid gas 从酸性天然气中脱出的酸性气体混合物,其主要成分为硫化氢和二氧化碳,并含有少量烃类。 2.0.7 净化天然气 purified natural gas 经脱除硫化氢、二氧化碳、水分、液烃或其他有害杂质后符合产品标准的天然气。 2.0.8 富胺液 rich solution 在脱硫(碳)装置吸收塔中吸收了硫化氢和二氧化碳等组分后的脱硫(碳)溶液。 2.0.9 贫胺液 lean solution 将富液中吸收的硫化氢、二氧化碳等组分去除后供脱硫(碳)装置循环使用的溶液。 2.0.10 过程气 process gas 硫黄回收装置中,从主燃烧炉至最后一级硫黄捕集器之间的工艺气体。 还原吸收法尾气处理装置中,从还原气发生炉(或再热炉)至吸收塔塔顶之间的工艺气体。 2.0.11 尾气 tail gas 克劳斯硫黄回收装置中离开该装置最后一级硫黄捕集器的工艺气体。 2.0.12 还原气 reduction gas 还原吸收法尾气处理装置中,为还原尾气中的二氧化硫等而引入的氢或含有氢和一氧化碳的气体。 2.0.13 排放气 off gas 尾气处理装置吸收塔顶出口气体,或不需要进一步处理,经焚烧后即可排放的脱硫(碳)装置排出的酸性气体或硫黄回收装置尾气。 2.0.14 抗爆阀 blast resistant valve 安装在抗爆建筑的洞口上,能抵抗来自建筑物外部爆炸冲击波的特种风阀。 2.0.15 生产污水 contaminated industrial wastewater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可燃液体、化学药剂或有毒有害物质,并对人或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水。 2.0.16 生产废水 non-contaminated industrial wastewater 由循环水场、锅炉房、给水处理场等装置排出的污染程度较轻的水。 2.0.17 污染雨水 contaminated rainwater 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区域内受污染的雨水。 3 基本规定 3.0.1 天然气净化厂的厂址、设计处理能力、同类装置的套数和单套装置的设计处理能力应根据资源条件、油气田开发方案和总工艺流程所确定的原则以及净化天然气管网的连接状况合理确定。 3.0.2 天然气净化厂的设计压力应由集气、输气系统总工艺流程确定。 3.0.3 无增压和节流的天然气净化过程宜采用同一个设计压力。 3.0.4 天然气净化厂的设计处理能力(按标准状态下气体体积计)应为每开工日处理原料气量。 3.0.5 各工艺装置的设计年工作天数不应少于330d。 3.0.6 各工艺装置、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的设计能力应以全厂物料和能量综合平衡的结果为依据,协调均衡。 3.0.7 当天然气净化厂分期建设时,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除经技术经济论证一次建成合理外,宜随工艺装置分期建设,但应留有续建场地并兼顾各期工程的衔接。 3.0.8 天然气净化厂的设计宜采用国内外成熟适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 3.0.9 天然气净化厂的工艺方法及总工艺流程应根据原料气的组成、产品质量标准、综合利用、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等要求合理选择。 3.0.10 产品设计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产品标准。 3.0.11 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及工厂所在地环保要求。 3.0.12 新建天然气净化厂的工艺装置操作弹性宜为设计负荷的50%~100%。 3.0.13 天然气净化厂宜集中设置分析化验室。 3.0.14 天然气净化厂配备的防毒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气体防护站设计规范》SY/T 6772 的规定。 3.0.15 天然气净化厂应设置氮气系统。 3.0.16 天然气净化厂外部工程设计应与油气田的相应系统协调一致。 3.0.17 天然气净化厂的等级划分、区域布置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 的规定。 4 厂址选择 4.0.1 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相关要求; 2 应符合油气田地面建设总体规划,宜靠近气源; 3 应根据原料天然气集气干线和净化天然气输气管道的走向合理确定; 4 应远离城镇、重要公共建筑、居住区,且宜位于城镇、重要公共建筑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 宜具有方便、畅通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 6 应具有满足近期建设的用地面积和适宜建厂的地形条件,并应根据油气田远期规划留有足够的发展用地; 7 应具有良好的大气扩散条件;在山区和丘陵地区,应避开窝风地段; 8 宜具有充足、可靠、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水源和电源; 9 宜选用荒地、劣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10 宜具有良好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11 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4.0.2 厂址不应选择在下列地段和地区: 1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2 崩塌、滑坡、泥石流、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采矿塌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4 爆破危险区界限内; 5 对飞机起落、机场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6 生活居住区、文教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7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影响区; 8 受海啸或潮涌危害的地区; 9 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 10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场区。 4.0.3 厂址选择应同时落实水源地、取水口和排水口的位置,且排水口应位于取水口的下游。 4.0.4 天然气净化厂的防洪排涝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净化厂的防洪排涝应与所在地区的防洪排涝设施统筹考虑;当区域无防洪排涝设施时,天然气净化厂内地面设计标高应比按防洪设计重现期计算的设计水位(包括壅水和风浪袭击高度)高0.5m,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也可采用提高主要设备和建筑物标高的方法。 2 天然气净化厂的防洪设计重现期应为25年~50年。 5 总平面布置 5.1 一般规定 5.1.1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大然气净化厂的生产规模、工艺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卫生、施工、检修、生产、经营管理及企业发展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依托条件合理布置。 5.1.2 天然气净化厂宜根据功能分区进行总平面布置,功能分区宜分为生产区、辅助生产区、火炬区、厂前区和仓库区。 5.1.3 总平面布置应节约用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装置宜露天化联合集中布置; 2 生产联系密切、性质相近的设施或建筑物,在满足生产要求、符合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宜合并建设; 3 应按生产规模和功能分区合理确定通道宽度; 4 功能区块和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5 功能区块以及功能区块内各项设施之间应紧凑、合理布置。 5.1.4 总平面布置应统一规划,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工艺流程、生产管理、交通运输等因素布置; 2 宜预留在厂外或厂区边缘,且应考虑后期工程的施工、运输和生产的影响; 3 在满足生产设施发展用地的同时,还应考虑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交通运输、仓储设施和管线敷设等相应的发展用地。 5.1.5 厂区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通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设备对防火、消防、安全、卫生的间距要求; 2 符合管线、管廊布置要求; 3 符合竖向设计要求; 4 符合施工、安装及检修要求; 5 符合预留发展用地要求。 5.1.6 总平面布置应充分结合地形、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构筑物和工艺装置区的长轴宜平行于等高线布置; 2 应结合地形和竖向设计,为物料自流运输创造条件; 3 荷载较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工艺设备宜布置在挖方区或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的区域。 5.1.7 天然气净化厂的人流和货流应合理组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输线路的布置应保证货流顺畅、短捷、不折返; 2 人流与货流应分流,避免交叉; 3 应避免进出厂主要货流与净化厂外部交通干线的平面交叉。 5.1.8 可能散发可燃、有毒气体的生产、储存、装卸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1.9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5.1.10 总平面布置应防止烟、雾、粉尘、振动、噪声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污染大的设施应远离对污染敏感的设施。 5.1.11 产生噪声污染的设施宜集中布置,并应远离厂区围墙、厂前区和要求安静的场所。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 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的有关规定。 5.1.12 厂内人员集中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布置在人流主要出入口处且与城镇或居住区联系方便的地点; 2 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 远离爆炸危险源和高毒泄漏源; 4 宜位于地势较高处; 5 具有明确、畅通的逃生路线。 5.2 生产区的布置 5.2.1 工艺装置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工艺流程要求; 2 与辅助生产设施相互协调; 3 有利于人员安全和生产管理; 4 方便施工、安装和检修; 5 生产上联系密切的工艺装置区和辅助生产设施宜布置在同一个台阶上; 6 装置区预留用地宜位于装置区边缘; 7 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2.2 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体硫黄、天然气凝液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划分,液体硫黄、天然气凝液储罐之间以及液体硫黄、天然气凝液储罐区与其周围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 的规定; 2 液体硫黄、天然气凝液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处; 3 液体硫黄、天然气凝液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 的规定; 4 天然气凝液储罐区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 液体硫黄储罐区宜靠近硫黄成型区布置; 6 天然气凝液储罐区宜布置在厂区边缘。 5.3 辅助生产区及火炬区的布置 5.3.1 变配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架空输电线路的总变电站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区域变配电站应靠近负荷中心; 2 不应布置在地势低洼地段; 3 应远离高温、强振源地段; 4 宜布置在生产、储存或装卸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腐蚀性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 宜布置在产生水雾的场所冬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3.2 锅炉房宜靠近负荷中心,且宜布置在地势较低处。 5.3.3 空气氮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空气洁净的地段,宜位于可能散发可燃、有毒、腐蚀性气体及粉尘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 液氮、液氧空分设备的吸风口与散发可燃气体场所的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 的规定; 3 压缩空气设备或厂房应靠近负荷中心,与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的规定。 5.3.4 给水处理场宜布置在原水进厂的方位,且应避免粉尘、有毒气体、污水对水质的影响。 5.3.5 循环水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近负荷中心; 2 应远离火炬、加热炉等热源体; 3 应避免可溶于水的化学物质和粉尘影响水质; 4 宜布置在变配电站、主干道路、露天工艺装置冬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 宜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开阔地段; 6 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的规定。 5.3.6 污水处理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位于厂区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宜位于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厂地势较低处; 3 宜布置在靠近污水排放出口的地段。 5.3.7 事故存液池及雨水收集池宜靠近污水处理场布置,且宜位于地势较低处。 5.3.8 火炬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位于生产区、全厂性重要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应避开窝风地带; 3 当有多个火炬塔架时,宜集中布置在同一个区域,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4 厂前区的布置 5.4.1 集中控制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爆炸危险区以外; 2 与主要货物运输道路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3 宜位于工艺装置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 应远离振动、噪声源和较大电磁干扰的场所。 5.4.2 分析化验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位于工艺装置区、罐区、循环水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 宜具有良好的朝向; 3 应远离振动、噪声源和较大电磁F扰的场所;装有防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的分析化验室的防振间距以及装有精密仪器、设备的分析化验室允许振动的速庋、频率、振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的规定。 5.4.3 厂内消防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消防车能迅速、方便地到达厂内各区域; 2 应避开噪声源; 3 宜避开厂区主要人流道路; 4 消防站门前不应有管廊等障碍物; 5 消防车库的大门应面向道路,且与道路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m,门前地面应坡向道路; 6 宜位于工艺装置区、罐区、火炬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4.4 维修车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位于厂区边缘且靠近人流出入口的地段,并应有较为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2 应远离对维修车间的噪声、振动敏感的设施; 3 宜位于工艺装置区、罐区、火炬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5 仓库区及装卸设施的布置 5.5.1 仓库区及装卸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仓库区可与装卸设施联合布置,且宜布置在厂区边缘; 2 仓库区及装卸设施宜设置围栏或围墙与厂内其他设施分开,独立成区布置; 3 仓库应按储存物品的性质进行分类、合并建设; 4 宜在汽车装卸场附近的厂外设置等待装卸车的停车场; 5 汽车装车场的汽车衡宜布置在方便称重的地带,且不应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5.5.2 厂内运输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厂外铁路的进线方位、厂外道路和码头的位置相适应; 2 应合理组织人流和货流,避免交通繁忙的线路之间平面交叉; 3 铁路沿线宜作为铁路货位利用的场地,不宜布置与铁路运输无关的建(构)筑物。 5.5.3 天然气凝液铁路和汽车装卸设施应布置在空气流通条件较好的地段,应远离人员集中场所以及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5.5.4 叉车库和电瓶车库宜靠近用车的库房布置,并宜与用车的库房或用车装置区的建筑物合并建设。 5.6 围墙大门的布置 5.6.1 厂区应设置围墙,总变电站、仓库区及装卸设施宜单独设置围墙与厂区分隔。 5.6.2 出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供消防车进出的主要出入口,其设置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 的规定; 2 人流出入口和货流出人口应分开设置,且在紧急情况下应能相互连通; 3 在距离主要出入口较远的地段,巡视或检修人员较多的地点附近应设逃生门,厂外通往逃生门的路线应保证畅通,含硫天然气净化厂的逃生门宜位于可能散发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6 工艺装置 6.1 一般规定 6.1.1 装置设计应采用先进、合理、成熟、可靠的工艺方法和完善的配套设施。 6.1.2 装置设计应满足正常开工、停工及紧急事故处理的需要。 6.1.3 装置宜按照联合工艺装置设计。 6.1.4 工艺设备应以装置设计操作上限的物料平衡、热平衡为设计依据,选择合理的设计参数进行计算。 6.1.5 连续运转的泵应设置备用泵;液体硫黄输送泵无论是否连续操作,均应设置备用。 6.1.6 进出装置的管线应与天然气净化厂系统管线协调一致,并应符合工厂总工艺流程的流向。 6.1.7 进入装置的蒸汽主管上应设隔断阀,从蒸汽主管上引出的分支管线上亦应设隔断阀,隔断阀的位置应靠近蒸汽引出点。 6.1.8 汽轮机、蒸汽喷射器、重沸器等重要设备所用蒸汽和灭火蒸汽均应从蒸汽主管单独引出。 6.1.9 出冷却设备的循环水温度不宜超过45℃,装置内循环水的压力损失不宜大于0.2MPa。 6.1.10 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 的规定。 6.1.11 在同一压力系统中,压力来源处已有安全阀,在压力来源与设备之间无阀门隔断时,则其余设备可不设安全阀。扫线蒸汽不宜作为压力来源。 6.1.12 进出天然气净化厂的天然气管道应设截断阀。一、二、三、四级站场应设紧急截断阀。当采用手动截断阀时,应能在事故状况下易于接近且便于操作。当站场内有两套及两套以上天然气净化装置时,每套装置的天然气进出口管道均应设截断阀。 6.1.13 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不应高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弹簧式安全阀整定压力应按照表6.1.13-1 确定,先导式安全阀整定压力应按照表6.1.13-2 确定。 表6.1.13-1 弹簧式安全阀的整定压力(MPa) 表6.1.13-2 先导式安全阀的整定压力(MPa) 6.1.14 闪蒸罐安全阀的泄放量,应为吸收塔底液位调节阀全开时的阀芯面积及操作条件下调节阀前后的压差计算的气体通过量。脱硫(碳)装置再生塔(或酸气分离器)安全阀的泄放量,应为回流中断时塔顶最大的气体量。 6.1.15 安全阀应按计算所得的喷嘴面积,结合定型产品系列选用。 6.1.16 安全阀泄放的可燃、有毒气体应密闭排放至火炬。水蒸气泄放可排入大气。 6.1.17 安全阀泄放管线直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个安全阀泄放管直径,应按背压不大于该阀允许的最大背压确定,且不应小于安全阀出口直径; 2 连接多个安全阀的泄放管直径应按在这些安全阀中由同一原因引起可能同时泄放所产生的背压,不大于可能同时泄放的任何安全阀允许的最大背压确定。 6.1.18 安全泄放时,可能使泄放介质的温度低于水的冰点或烃类水合物的形成温度的安全泄放管线应设置防堵设施。 6.1.19 对于可能产生凝液并导致冰堵的管道应设置防堵设施。对于收集易于冻结液体的容器应设置保温或伴热措施。 6.2 工艺方法及参数选用 6.2.1 原料气中硫含量低、处理规模较小的脱硫装置,可采用吸附法脱硫。 6.2.2 当采用湿法脱硫(碳)时,宜采用甲基二乙醇胺法。 6.2.3 原料气中酸气(包括硫化氢和二氧化碳)分压较高或需要部分脱除原料气中的有机硫化物,可选用物理化学溶剂脱硫。 6.2.4 原料气中二氧化碳与硫化氢的摩尔比值较大,需要限制二氧化碳脱除率时,宜选用甲基二乙醇胺法选择性脱硫。 6.2.5 原料气中二氧化碳与硫化氢的摩尔比值较大,需要提高二氧化碳脱除率时,宜选用配方溶剂脱硫。 6.2.6 天然气脱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天然气脱水设计规范》SY/T 0076 的规定。 6.2.7 当天然气组成中丙烷及更重的烃类组分较多时,宜进行天然气凝液的回收。天然气凝液回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天然气凝液回收设计规范》SY/T 0077 的规定。 6.2.8 酸气中的H2S浓度较高,能在主燃烧炉中维持稳定燃烧时,应采用全部酸气进入主燃烧炉的直流式流程;酸气中的H2S浓度较低,在主燃烧炉中不能维持稳定燃烧时,应采用部分酸气进入主燃烧炉的分流式流程。 6.2.9 硫黄回收及尾气处理方法的选择应以环境保护法规及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为依据。 6.2.10 硫化氢含量大于10mg/m3的排放气应经焚烧后排入大气。排放气焚烧后应设人工采样口及在线监测仪,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HJ/T 75及《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 的规定。 6.2.11 甲基二乙醇胺法溶液的浓度和酸气(包括硫化氢和二氧化碳)负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基二乙醇胺溶液的质量分数不宜大于50%; 2 溶液的酸气负荷应根据吸收塔的操作条件、原料气组成计算确定;当采用碳钢设备时,酸气负荷不宜大于0.6mol/mol(酸气/胺)。 6.2.12 物理化学溶剂组成应根据不同的原料气体组成,经计算或实验确定。 6.2.13 高含CO2原料气采用活化甲基二乙醇胺法脱碳时,溶液的质量浓度宜为40%。 6.2.14 采用甲基二乙醇胺溶剂和物理化学溶剂脱硫(碳)时,出吸收塔富液应降压闪蒸。当原料气中含有天然气凝液时.闪蒸罐、酸气分离器应设撇油口。 6.2.15 采用甲基二乙醇胺溶剂和物理化学溶剂脱硫(碳)时,闪蒸气宜作为燃料气使用,闪蒸罐的操作压力应满足工艺流程需要。 6.2.16 高含CO2原料气采用活化甲基二乙醇胺法脱碳时,应设置富液闪蒸罐,闪蒸罐的操作压力宜大于1.0MPa(g)。 6.2.17 当采用溶液法脱硫(碳)时,根据天然气中可能夹带的杂质情况,在天然气进入脱硫(碳)吸收塔前应设置天然气重力分离器、过滤分离器或聚结式过滤器。三种分离器可以组合使用。 6.2.18 脱硫(碳)溶液系统应设置活性炭过滤器,并应在活性炭过滤器前后设置机械过滤器。 6.2.19 采用MEA或DEA溶剂脱硫时,应设置溶液复活设施。 6.2.20 溶液配制用水宜为除氧水或水蒸气凝结水。 6.2.21 胺法脱硫(碳)溶液在碳钢管道内的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基二乙醇胺法脱硫(碳),所有胺液管道内溶液流速应低于1m/s,吸收塔至换热器管程的富液流速宜为0.6m/s~0.8m/s; 2 物理化学溶剂脱硫(碳),富液管线流速宜为0.8m/s~1.0m/s。 6.2.22 克劳斯硫黄回收装置应有良好的酸气/空气比率控制系统,宜设置尾气在线分析反馈控制系统。 6.2.23 克劳斯硫黄回收装置主燃烧炉的燃烧器应有良好的结构,过程气在燃烧炉内的停留时间不宜大于3s。 6.2.24 常规克劳斯反应器催化剂装入量可按1m3催化剂每小时通过1000m3~1400m3过程气计算。 6.2.25 低温克劳斯工艺的转化器的催化剂装入量应根据切换周期、潜硫量、所选催化剂的硫容量等计算确定。 6.2.26 克劳斯硫黄回收装置末级冷凝器应设置良好的捕雾设施。 6.2.27 液硫应进行脱气,脱气后每千克液硫中硫化氢含量不宜大于10mg。 6.2.28 硫黄回收主燃烧炉出口余热锅炉的蒸汽压力,宜与全厂蒸汽管网的压力等级匹配。其他蒸汽发生器的蒸汽压力,应按工艺条件和充分利用余热的原则确定。 6.2.29 液硫管线宜用蒸汽夹套保温,自流的液硫管线坡度不宜小于1%。 6.2.30 还原吸收法尾气处理装置宜采用还原气体发生炉产生还原气并预热尾气。 6.2.31 还原气体发生炉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还原气体发生量应满足加氢要求; 2 设计供风量与燃料气理论燃烧所需风量之比宜为0.75~0.95; 3 燃烧段应设蒸汽注入口; 4 燃烧器结构应满足工艺需要,保证预混合良好; 5 炉出口温度宜在230℃~290℃。 6.2.32 加氢反应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钴一钼催化剂; 2 床层设计温度应根据催化剂性能决定,最高不应超过400℃: 3 反应器内催化剂装入量宜按1m3催化剂每小时通过1300m3~1600m3过程气计算。 6.2.33 还原吸收法尾气处理装置余热锅炉出口的过程气,宜采用急冷塔直接水冷。冷却水应经过滤并循环使用,pH值应控制在6.5~7.0范围内,急冷塔排放水应经汽提处理。 6.2.34 还原吸收法尾气处理装置过程气净化应选用对硫化氢选择吸收性能好的吸收剂。 6.3 设备的工艺设计 6.3.1 甲基二乙醇胺法的吸收塔和再生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浮阀塔,当塔径小于0.8m时,可采用填料塔;吸收塔应有良好的除雾设施; 2 当采用浮阀塔时,塔板数应根据净化天然气质量标准和对CO2吸收率的要求经计算确定,吸收塔和再生塔的板间距宜取0.6m; 3 当采用填料塔时,填料塔的设计空塔气速不宜大于泛点流速的60%,填料高度由所需理论板数确定。 6.3.2 气液重力分离器分离液滴的粒径宜大于或等于100μm。 6.3.3 脱硫(碳)溶液前过滤器分离固体颗粒粒径范围宜为10μm~50μm。活性炭过滤器后过滤器分离固体颗粒粒径范围宜为5μm~10μm。 6.3.4 脱硫(碳)再生塔底重沸器宜选用釜式重沸器。 6.3.5 工艺装置用泵宜选用离心泵。选泵时所需的流量、扬程均应按物料平衡及水力计算结果增加5%~10%确定。小流量、高扬程的工艺装置泵可选用容积式泵;脱硫(碳)装置溶液循环泵宜选用离心泵,在吸收系统和再生系统压差且溶液循环量较大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溶液循环泵可采用水力透平回收富液的部分能量。 6.3.6 采用溶剂脱硫(碳)、脱水、尾气处理的装置应设钢质立式溶剂罐,罐的个数宜为两个,单罐容量应能储存检修时装置排出的全部溶液。罐的充满系数宜按0.85计。在环境温度下储存的溶液黏度较大,影响抽出或会凝固时,罐内应设加热设施。对于接触空气易于氧化变质的溶液,储罐应设氮气保护设施。 6.3.7 对桶装环丁砜、二异丙醇胺及其他化学药剂,在环境温度下存放会变稠或凝固时,应设置专门的加热设施。 6.3.8 采用溶剂脱硫(碳)、脱水、尾气处理的装置,应设溶液回收管线和溶液回收罐。 6.3.9 在有高压、中压蒸汽系统的天然气净化厂中,风机、泵宜用背压式汽轮机作原动机,备用的风机、泵应采用电动机作为原动机。 6.3.10 克劳斯硫黄回收装置的主燃烧炉、再热炉及尾气处理装置的还原气发生炉等设备,不应设置防爆门;应提高设计压力,使之能承受由于设备内部介质发生爆炸时所产生的最大压力;隔热系统的设计应使金属外壳温度保持在150℃~340℃的范围;应设置遮雨棚。 6.3.11 克劳斯硫黄回收装置的废热锅炉的高温气流入口侧管束的管口应加陶瓷保护套管。 6.3.12 克劳斯硫黄回收装置的冷凝器宜选用管壳式冷凝器,应按蒸汽发生器的要求进行设计,卧式硫黄冷凝冷却器应有1°的倾角坡向液硫出口侧。 6.3.13 硫黄回收装置的风机宜采用离心式,并应有备用。 6.3.14 尾气处理装置的吸收塔宜为浮阀塔盘板式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板设计应控制较小的二氧化碳吸收率; 2 塔板层数应根据净化要求由计算确定; 3 塔上应设置2个~3个贫胺液入口。 6.3.15 急冷塔宜为填料塔。 6.4 装置设备及管道布置 6.4.1 工艺装置或联合工艺装置的布置应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艺流程以及工厂总体布置要求,并满足施工、操作、维修和消防的需要。 6.4.2 工艺装置布置时,对地下管线(管沟)、电缆(电缆沟)以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应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6.4.3 大型设备、管线及阀门的检修吊装宜采用机动起重设备,并预留相应场地;对不能使用机动起重设备进行检修的设备、管道及阀门,宜设置固定吊装设施。 6.4.4 当利用厂内道路作为机动起重设备吊装检修通道有困难时,装置内部应设检修通道或检修场地。 6.4.5 装置内部的设备及建(构)筑物的间距,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 的规定,并满足设备检修所需的场地和通道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频繁或经常有人通行处,净距不应小于1.0m; 2 操作不频繁处,净距不宜小于0.8m。 6.4.6 单排布置的塔式容器或立式容器宜中心线对齐;当采用联合平台时,宜切线对齐;人孔或手孔宜布置在同一方向,并应朝向检修通道或空地。 6.4.7 卧式容器成组布置时,宜将一端鞍座中心线或封头切线对齐;当卧式容器一端有人孔时,人孔宜布置在离管廊远的一端。 6.4.8 管壳式换热设备除因工艺需要,宜布置在地面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叠布置时,不宜超过两层; 2 浮头式换热设备的管箱应有抽芯场地,长度应为管束长加1.5m(包含管箱及封头长度);浮头端应留有净空不小于1.2m的场地; 3 管壳式换热设备周围的管线不应妨碍设备的吊装或检修。 6.4.9 布置在平台上的管壳式换热器、重沸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叠布置时,不宜超过两层,重沸器应单层布置; 2 换热器抽芯端平台护栏宜采用可拆卸式; 3 当使用机动起重设备吊装检修时,平台应为吊装设备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4 当不能使用机动起重设备吊装检修时,应设置固定吊装设施; 5 平台应留有临时存放可拆卸部件的位置; 6 布置在框架内部的换热器,换热器应能整体移出。 6.4.10 空冷器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免吸入热空气,并应防止热空气循环; 2 空冷器宜集中布置在管廊上方或构架顶层,并应为管束、风机和电机的拆卸及更换留有足够的场地和通道; 3 空冷器的一侧应有将其吊到地面进行检修的场地和通道; 4 空冷器下部不宜布置输送或储存液化烃设备;不宜布置操作温度高于自燃点或250℃可燃液体设备;不宜布置有散发腐蚀性气体设备。 6.4.11 除硫黄回收装置及尾气处理装置的主燃烧炉、再热炉等正压燃烧设备外,明火设备宜靠近装置边缘集中布置,并应位于散发可燃气体,以及甲A、甲B、乙A类可燃液体设备的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6.4.12 泵宜露天布置,当环境条件影响设备操作维护时宜采用室内布置。 6.4.13 泵宜靠近吸入端的设备布置,吸入端设备安装高度及管道长度应满足泵所需净正吸入压头。 6.4.14 动设备应留有足够的检修场地。 6.4.15 管道布置应满足管道柔性、设备管口允许的作用力和力矩要求。 6.4.16 装置内工艺管道、蒸汽管道、空气管道及电缆或仪表管道、线缆宜架空布置。新鲜水管道、循环水管道宜埋地敷设。 6.4.17 装置内主管廊上管道可多层布置。上下两层管道的管底标高差不宜小于1.2m。管廊下层的管道或横梁与地面间净空不应小于2.2m。 6.4.18 装置区主管廊下的适当位置,有人孔的塔平台,以及其他必要地点应设置公用工程服务站。 6.4.19 装置内操作频繁的阀门或界区阀门宜布置在地面或平台上便于操作的高度,阀门的手轮宜位于地面或平台面上1.2m位置。 6.4.20 安放溶剂低位罐的地坑应设置围栏。坑底应有排水管与生产污水管道直接相通,当坑底标高低于污水管道,宜设置抽水设备抽吸坑底污水或雨水,不宜为了坑底排水而降低污水管道的标高。 6.4.21 天然气净化厂应在装置区的合适位置设置洗眼器。 7 辅助生产设施 7.1 硫黄成型、包装和储存 7.1.1 全厂的硫黄成型、包装和储存设施宜集中设置。 7.1.2 硫黄成型工艺宜根据硫黄产量、质量要求确定。 7.1.3 当选用多台硫黄成型机及配套的包装设备时,宜采用统一形式和规格的成型机和包装设施。 7.1.4 当成型机日工作时间超过16h,应设置备机,成型机的总产能应具有20%的余量。 7.1.5 袋装的固体硫黄成品根据运输和装卸条件,宜采用每袋硫黄质量50kg、500kg和1000kg。 7.1.6 硫黄储存设施的容量,应根据硫黄产量和运输条件确定;对以汽车运输为主的天然气净化厂,硫黄储存设施的总容量宜大于20d硫黄产量。 7.1.7 液硫储罐应采用钢质立式储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满系数应为0.85; 2 储罐外壁及顶部应设隔热层,顶部外侧应设蒸汽伴热管; 3 储罐内部应设置便于检修更换的加热盘管,盘管应分组设置并可单独切断,当其中一组盘管停止使用时,其他盘管应能供给储罐所需的全部热量;加热蒸汽宜用压力为0.4MPa的饱和蒸汽; 4 储罐顶部应设置通气管,管口应加设防雨罩; 5 储罐顶部应设置人工测量液位的开口或观察孔; 6 应设置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灭火蒸汽应从饱和蒸汽主管顶部引出,蒸汽压力宜为0.4MPa~1.0MPa,灭火蒸汽用量应按储罐容量和灭火蒸汽供给强度计算确定.供给强度应不小于0.0015kg/(m3·s);灭火蒸汽控制阀应设在围堰外。 7.1.8 液硫储罐的四周应设置闭合的不燃烧材料防火堤,堤高应为1m。堤内容积不应小于一个最大液体硫黄储罐的容量;堤内侧至罐的净距不宜小于2m。 7.1.9 固体硫黄仓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为单层、半敞开式建筑; 2 每座仓库的总面积及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7.1.10 在有液硫用户的情况下,厂内应设液硫装车设施。 7.1.11 湿法成型机应配置工艺水中细粉硫分离设施、细粉硫再熔设施。 7.2 火炬及放空系统 7.2.1 天然气净化厂放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 和《卸压和减压系统指南》SY/T 10043 的规定。 7.2.2 火炬及放空系统的设计应能适应开、停工与不同事故条件下放空气体组成和流量的变化;且火炬对周围设备和操作维修场所的热辐射应在允许范围内。 7.2.3 天然气净化厂放空系统泄放量应经过分析计算后确定。 7.2.4 天然气净化厂放空系统宜分为高压和低压两个独立的系统。 7.2.5 放空总管应设置吹扫设施。 7.2.6 天然气净化厂放空系统管网的干管马赫数不宜大于0.5,支管马赫数不宜大于0.9。 7.2.7 火炬采用速度密封器时,火炬出口安全流速不应小于0.012m/s。 7.3 燃料气系统 7.3.1 天然气净化厂所需的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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