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T 51268-2017 (GB/T51268-2017) | | 中文名称 | 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 | | 英文名称 | Standard test and assessment of green light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P31 | | 字数估计 | 174,188 | | 发布日期 | 2017-10-25 | | 实施日期 | 2018-05-01 |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7年第1712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GB/T 51268-2017: 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
GB/T 51268-2017 英文名称: Standard test and assessment of green lights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构建健康舒适的光环境,规范绿色照明的检测与评价,推进绿色照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室外作业场地、城市道路、城市夜景等室内外绿色照明的检测与评价。
1.0.3 绿色照明的检测与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绿色照明 green lights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舒适,有益于提高人们生产、工作、学习效率和生活质量,保护身心健康的照明。
2.0.2 照明质量 lighting quality
人所处空间的光环境质量,包括相关标准规定的照度(亮度)、均匀度、显色指数、眩光指数、采光系数等指标。
2.0.3 频闪比(PF) percent flicker
在一个波动周期内,光源光通输出的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与光通输出最大值及最小值的和之比,以百分比表示。
2.0.4 显色性 colour rendering
与参考光源相比较,光源显现物体颜色的特性。
2.0.5 一般显色指数(Ra) general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规定的第1~8种标准颜色样品显色指数的平均值,通称显色指数。
2.0.6 特殊显色指数(R9) special colour rendering index R9
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CIE)选定的第9种标准颜色样品的显色指数。
2.0.7 色容差(SDCM) chromaticity tolerances
表征一批光源中各光源与光源额定色品的偏离,用颜色匹配标准偏差SDCM表示。
2.0.8 阈值增量(TI) threshold increment
失能眩光的度量。表示为存在眩光源时,为了达到同样看清物体的目的,在物体及背景之间的亮度对比所需增加的百分比。
2.0.9 照明节电率 energy-saving rate of lighting system
通过优化设计及合理运行使得照明耗电量实际值与基准值相比降低的百分比。
2.0.10 颜色透射指数 transmitting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太阳辐射透过玻璃后的一般显色指数。
3 基本规定
3.0.1 绿色照明的检测及评价应以单体建(构)筑物、建筑群或单个区域作为测评对象。对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测评对象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检测及评价。
3.0.2 绿色照明的检测及评价应在项目竣工并投入正常使用3个月后进行。并宜与绿色建筑运行评价相衔接。
3.0.3 绿色照明评价时,定量评价的指标应由检测机构根据本标准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照明检测,并应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4 照明检测
4.1 一般规定
4.1.1 检测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并应符合抽样的规定。
4.1.2 检测时的环境条件、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应符合本标准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1.3 检测报告应内容完整、数据准确、结论清晰。
4.2 照明质量检测
4.2.1 各类场所照明质量检测项目应按表4.2.1确定。
表4.2.1 各类场所照明质量检测项目
注:1 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图书馆建筑、商店建筑、观演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教育建筑、博览建筑、会展建筑、金融建筑、交通建筑、体育建筑等;
2 表中*为博物馆建筑中应测量的项目。
4.2.2 检测抽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照明和室外作业场所照明检测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和《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 50582中规定的场所类型,对典型场所进行随机抽样测量,同类场所测量的数量不应少于5%,且不应少于2个,不足2个时应全部检测。
2 道路照明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评价对象范围内相同照明条件的同类道路测量的随机抽样数量总数不超过200条时抽样数量不应少于10%,且不应少于1条道路;当总数超过200条时抽样数量不应少于20条。
2)每条道路应选择在灯具安装间距、高度、悬挑、仰角和光源的一致性等方面能代表被测道路的典型路段进行检测。
3 夜景照明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体建(构)筑物应选择整体进行检测,群体建筑应选择典型单体建筑和典型区域进行检测:
2)开放空间应选择典型区域进行检测。
4.2.3 照度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度测量应采用不低于一级的光照度计。
2 照度应按中心点法均匀布点进行测量(图4.2.3),平均照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Eave——平均照度(lx);
Ei——第i个测点上的照度(lx);
n——总的网格点数。
3 体育场馆照明的测点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153的规定。
4 道路照明的测点布置方式应与道路亮度测量的测点布置方式一致。
图4.2.3 中心点法测量照度示意图
○—测点
4.2.4 现场的相_关色温和显色指数测量应采用光谱辐射计,每个场地测量点的数量不应少于9个,住宅单个房间可不少于3个,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该被测照明现场的相关色温和显色指数。
4.2.5 亮度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亮度测量应采用不低于一级的亮度计,且选用的亮度计应符合现行同家标准《照明测量方法》GB/T 5700的相关规定。
2 室内工作区亮度测量应选择工作面或主要视野面,同一测量面测点数不应少于3个。
3 道路亮度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亮度测量区域应为同一侧两根灯杆之间的区域;对交错布灯,测量区域应为观测方向左侧灯下开始的两根灯杆之间的区域;道路横向应为整条路宽(图4.2.5)。
2)亮度计的观测点高度应距地面1.5m;亮度计的观测点的纵向位置应距第一排测点60m;亮度计的观测点的横向位置,对平均亮度和亮度总均匀度的测量,应位于观测方向路右侧路缘内侧1/4路宽处;对亮度纵向均匀度的测量,应位于每条车道的中心线上。
图4.2.5 双侧对称布灯时道路亮度测量布点图
○—灯杆;●—测点;A—亮度计位置;ω—路宽;l—两灯杆杆距
4 建筑夜景亮度测量应根据建筑高度和体量确定下列测量视点位置:
1)近(正)视点位置:距被测建筑10m~30m或2倍建筑高度;
2)中(正)视点位置:距被测建筑30m~100m或3倍建筑高度;
3)远(正)视点位置:距被测建筑100m~300m或5倍建筑高度。
4.2.6 照明眩光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一般照明应对计算统一眩光值(UGR)的参数进行检测,观测位置应取纵向和横向两面墙的中点,视线应处于正前方水平方向,观测者眼睛高度坐姿应取1.2m,站姿应取1.5m,其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2 体育场馆及室外作业场地照明应对计算眩光指数(GR)的参数进行检测,计算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 50582和《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153的规定。
3 道路照明应对计算阈值增量的参数进行检测,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TI——阈值增量(%);
Lave——道路平均亮度(cd/m2);
K——比例常数,当θ以度为单位时,K值取10;
Eeye——眩光源在距地面1.5m处垂直于观察者眼睛视线方向上所产生的照度(lx);
θ——视线和从眩光源来的光线入射方向之间的角度(°)。
4.2.7 频闪比的检测应选择采样频率不低于2kHz或信号带宽2倍以上的光源频闪分析仪,并应在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区域和可触及危险操作的工作区域进行测量,频闪比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PF=100%×(A-B)/(A+B) (4.2.7)
式中:PF——频闪比(%);
A——在一个波动周期内光通输出的最大值;
B——在一个波动周期内光通输出的最小值。
4.2.8 采光系数测量应在全阴天条件下进行,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Ci——第i个点的采光系数(%);
En,i——室内第i个点的漫射光照度(lx);
Ew,i——与第i个点同时测量的室外漫射光照度(lx);
Cave——平均采光系数(%);
N——采光系数测量点数。
4.2.9 采光达标面积比测量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对房间或场所的采光系数进行测量;
2 将房间各测量点的采光系数值按降序排列C=[C1,C2,C3,…,Cn],并按顺序相加求前j(j≤n)个值的平均值(Cave(j);
3 当Cave(n)≥Caveb(Caveb为标准值),则房间的采光达标面积比为100%;当Cave(j)≥Caveb,且Cave(j+1)<Caveb,则j即为房间采光系数达标的测点数,达标的面积比的计算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f——单个房间平均采光系数达标面积比;
j——采光系数达标点数;
n——房间内总的采光系数测量点数。
4.2.10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应对计算窗的不舒适眩光的参数进行检测,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
4.3 照明节能检测
4.3.1 照明节能检测项目应包括照明功率密度、照明耗电量、电源电压、工作电流、功率、功率因数、谐波含量等。
4.3.2 照明节能检测抽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照明质量检测的抽样场所一致;
2 应在相应配电箱中对抽样场所涉及的全部照明配电回路进行检测;
3 应对道路照明抽样检测路段涉及的灯具全部检测。
4.3.3 检测用电气仪表准确度不应低于1.5级,并可自动记录电压、电流、电能量、有功功率、功率因数和谐波等数据。
4.3.4 照明功率密度的检测应按下列方法进行:
1 供电回路中混有其他用电设备时,测量时应断开其他用电设备;当其他用电设备无法断开时,可分别测量开启全部设备和只开启非照明设备时的功率,两次测量的差值为被测照明系统的功率。
2 当供电回路为多个房间或场所的照明系统供电时,各房间或场所照明系统的功率可在关闭其他房间或场所照明系统的情况下对该房间或场所的功率进行测量,也可根据其照明安装功率占所在回路总安装功率的比例,乘以回路的实测功率得到。
3 在上述测量方式无法实现时,可采用单灯法逐一测试房间或场所内单个或一组的灯具功率,再累加计算房间或场所的照明总功率。
4 照明功率密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IPD——照明功率密度(W/m2);
P——被测量照明场所的照明系统总有功功率(W);
A——被测量照明场所的面积(m2);
k——电压修正系数,恒功率时k值取1;
U0——额定工作电压,为220V;
U1——实测电压(V)。
4.3.5 照明耗电量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照明耗电量的检测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应连续监测并累计正常工作状态下至少两周的照明耗电量;
2)应根据各场所的照明设备工作时间统计累计的照明时数;
3)年照明耗电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We一一年照明耗电量(kW·h);
Wt——实测的照明耗电量(kW·h);
t0——年工作时间内累计运行时数(h);
t——实测的运行时数(h)。
2 道路照明耗电量的检测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应连续监测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少于24h的照明耗电量;
2)应记录开关灯时间,统计总的开灯时数;
3)年累计照明时数(t0)应按当地实际情况取值;
4)年照明耗电量应按式(4.3.5)计算。
4.4 照明控制检测
4.4.1 各类场所的照明控制检测项目应按表4.4.1所列项目进行。
表4.4.1 各场所的照明控制检测项目
4.4.2 照明控制系统应按控制点总数的20%抽样检测,不足5个时应全部检测。
4.4.3 照明控制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系统结构,在系统中央工作站、控制器与主系统接口处或照明灯具自带控制器处等适宜的位置,采用改变参数设定值或输入参数值,检查控制系统在线率,检测控制系统功能。
2 应对照明控制系统的手动控制、定时控制、光感控制、人体感应控制等照明控制方式实施操作或模拟输入量,检查相应照明回路的响应情况,并测试现场照明水平。
3 进行照明控制系统监测功能的检测时,应对监测的各项参数进行现场测试,并应计算与系统监测实时反馈数据的偏差。
4.5 照明环保检测
4.5.1 照明环保的检测应包括室外照明光污染和玻璃幕墙光污染的检测。
4.5.2 检测仪器的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的相关规定。
4.5.3 室外照明光污染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照明设施对居住建筑窗户外表面产生的垂直照度的测量,应对所有可能存在光污染影响的窗户进行测量,并应在居室窗外表面上均匀取6~9个点作为测点,应取其照度平均值作为测量值。
2 建筑立面和标识面亮度的测量应选取可能造成光污染的位置作为观测点,并应在立面或标识的最大亮度条件下进行测量。建筑立面的亮度测量应取亮度高的部位作为被测区域,并取其平均亮度作为测量值;标识面亮度的测量应根据标识面面积合理选取测点,超过10m2时宜取小少于6个测点。
3 灯具上射光通比的测量应根据灯具布置和灯具配光测算灯具所处位置水平面以上的光通量与灯具总光通量之比。
4 城市道路的非道路照明设施对机动车驾驶员产生的阈值增量的测量,应在非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条件下进行,测点的布置应与道路照明亮度的测量相同。
4.5.4 玻璃幕墙光污染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幕墙反射比和反射色差的检测应以2片幕墙玻璃作为一个测量组,每组应选取5个测量点。色差分组检测时,有色差问题的玻璃幕墙部位均应包含在测量组内。检测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 18091的规定执行。
2 玻璃幕墙反射光对周边居住建筑、医院、中小学及幼儿园和道路影响的测算,应建立玻璃幕墙、被影响建筑和道路的模型,并应通过玻璃幕墙光污染分析软件选取典型日进行模拟分析计算,得出周边建筑的影响时段及道路上造成的连续有害反射光。
5照明评价
5.1 一般规定
5.1.1 绿色照明应根据不同场所的特点,对评价项目的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5.1.2 申请评价方应对项目进行技术和经济分析,对产品、设计、施工、验收、运行进行全过程控制,并应提交相应设计文件、产品测试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
5.1.3 评价机构应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检测报告、文什进行审查、现场考察、出具评价报告,确定评价等级。
5.1.4 绿色照明评价时的照明条件应与照明检测时一致。
5.2 评价与等级划分
5.2.1 绿色照明评价指标体系应由照明质量、照明安全、照明节能、照明环保、照明控制和运维管理指标组成。照明安全可仅设置控制项,其他每类指标均应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并应统一设置加分项。
5.2.2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应为满足或不满足,应在控制项全部满足时对评分项和加分项进行评价;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应为分值。绿色照明评价评分表宜按附录A执行。
5.2.3 绿色照明评价应按总得分确定等级。
5.2.4 评价指标体系中,各类指标的总分均应为100分。各类指标评分项得分应按参评项目该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该项目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计算。
5.2.5 加分项的附加得分应为各加分项得分之和。
5.2.6 绿色照明评价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绿色照明评价总得分;
Q1~Q5——分别指照明质量、照明节能、照明控制、照明环保及运维管理指标评分项的得分;
Q6——加分项得分;
ω1~ω5——评分项权重,按表5.2.6取值。
表5.2.6 评分项权重
注:1 Ⅰ类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图书馆建筑、教育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金融建筑、商店建筑及交通建筑,Ⅱ类公共建筑包括观演建筑、体育建筑、博览建筑及会展建筑;
2 Ⅰ类工业建筑指一般空间作业场所,Ⅱ类工业建筑指高大空间作业场所。
5.2.7 绿色照明应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3个等级的绿色照明均应满足所有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低于40分。当绿色照明评价总得分分别达到50分、60分、80分时,绿色照明等级应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6 居住建筑
6.1 控制项
6.1.1 室内正常照明的照度、显色指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6.1.2 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光源相关色温不应高于4000K;公共场所光源相关色温不应高于5000K。
6.1.3 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光源色容差不应大于5SDCM,LED灯特殊显色指数R9应大于0。
6.1.4 应急照明、值班照明、障碍照明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1.5 住宅室内采光系数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
6.1.6 居住建筑的日照时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
6.1.7 玻璃幕墙反射光对居住建筑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P/T 18091的规定。
6.1.8 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照明产品的光生物安全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 20145规定的无危险类。
6.1.9 灯具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1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6.1.10 灯具的骚扰电压、谐波电流及电磁兼容抗扰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7743、《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625.1和《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GB/T 18595的规定。
6.1.11 灯具防护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1.12 居住建筑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6.1.13 LED灯单灯功率大于5W的灯具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7;直管型荧光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紧凑型荧光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55。
6.1.14 照明光源、镇流器、LED模块控制装置及照明用配电变压器的能效等级不应低于2级。
6.1.15 光源平均寿命和光通量维持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1.16 应制定并实施节能管理制度。
6.1.17 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应工作正常,且运行记录应完整。
6.2 评分项
Ⅰ 照明质量
6.2.1 室内照度水平合理,评价总分值应为20分,并应按下列规则评分:
1 测量值与照度标准值的正偏差不超过20%,应得10分;
2 测量值与照度标准值的正偏差不超过10%,应得20分。
6.2.2 一般照明光源的显色性良好,评价总分值应为20分,并应按下列规则评分:
1 特殊显色指数R9不低于10,应得10分;
2 特殊显色指数R9不低于20,应得20分。
6.2.3 满足采光系数要求的主要功能房间的数量高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要求,评价分值应为20分。
6.2.4 采光系统性能优良,评价总分值应为15分,并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大于0.5,应得7分;
2 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大于0.5,应得3分;
3 颜色透射指数不低于90,应得5分。
6.2.5 建筑的主要功能房间具有良好的户外视野,其与相邻建筑的直接间距超过18m,评价分值应为10分。
6.2.6 照明无明显频闪,评价总分值应为15分,并应按下列规则评分:
1 频闪比不大于6%,应得8分;
2 频闪比不大于3%,应得15分。
Ⅱ照明节能
6.2.7 选用高效照明产品,评价总分值应为40分,并应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传统照明产品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照明光源的能效等级达到1级,应得15分;
2)镇流器的能效等级达到1级,应得10分;
3)选用灯具的效率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值10%,应得5分,高于规定值20%,应得15分。
2 LED照明产品效能高于现行国家标准《LED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 GB/T 31831的规定值,并应按下列规则评分:
1)提高20%,应得10分;
2)提高30%,应得20分;
3)提高40%,应得40分。
6.2.8 照明用配电变压器的能效等级达到1级,评价分值应为10分。
6.2.9 照明功率密度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规定的现行值,评价总分值应为40分,并应按表6.2.9的规则评分。
表6.2.9 照明功率密度比现行值的降低幅度评分规则
6.2.10 在居住建筑的地下车库、门厅、电梯厅等公共区域合理采用导光管采光系统等天然采光装置,评价分值应为10分。
Ⅲ 照明控制
6.2.11 根据场所特点合理进行照明控制,评价总分值应为40分,并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合理进行照明分区控制,应得15分;
2 重点照明单独控制,应得10分;
3 多种功能要求的场所提供对应功能要求的照明场景,应得15分。
6.2.12 照明控制装置设置合理,评价总分值应为20分,并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人员操作时能看到被控灯具,应得10分;
2 控制器设置便于人员操作,应得10分。
6.2.13 走廊、楼梯间、卫生间、停车库等公共场所的照明,采用感应控制并根据使用需求自动开关灯或调光,评价分值应为40分。
Ⅳ 照明环保
6.2.14 建立照明废旧污染产品的回收管理制度,实现回收,评价总分值应为40分,并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有同收管理制度,应得10分;
2 有回收利用台账,应得10分;
3 有回收箱,废旧产品回收率不低于80%,应得20分。
6.2.15 控制照明产品的汞含量,评价总分值应为60分,并应按下列规则评分:
1 荧光灯应按表6.2.15的规则评分。
表6.2.15 照明产品汞含量评分规则
2 采用无汞灯具,应得60分。
Ⅴ 运维管理
6.2.16 建立绿色教育宣传机制,编制绿色设施使用手册,形成良好的绿色氛围,评价总分值应为25分,并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有绿色宣传工作记录,应得10分;
2 向使用者提供绿色设施使用手册,应得15分。
6.2.17 技术资料齐全,评价总分值应为20分,并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设计、施工、监理、调试、验收等技术资料齐全,并进行全过程管理,应得10分;
2 编制完善的设施运行管理手册,应得10分。
6.2.18 定期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价总分值应为20分,并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制定专业技术培训计划,应得10分;
2 具有培训工作记录和考核结果,应得10分。
6.2.19 定期检查和维护采光照明设施,根椐运行检测数据对设施进行运行优化,评价总分值应为35分,并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具有照明设施的检查、维护等记录,应得5分;
2 根据运行检测数据对设施进行运行优化,应得10分;
3 制定光源和灯具的维护、清洁计划,对照明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洗,并具有维护记录,应得10分;
4 定期检查和清洗采光系统,并具有维护记录,应得10分。
6.3 加分项
6.3.1 照明项目根据所在地域的环境、资源,结合场地特征和功能,合理采用新技术、新产品,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显著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光环境质量,评价分值应为1分。
6.3.2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给照明的用电量能单独计量,评价总分值应为2分,并应按表6.3.2的规则评分。
表6.3.2 可再生能源提供照明容量评分规则
注:Re为可再生能源用于照明的装机容量与照明设备安装容量之比。
6.3.3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光环境评价方法》GB/T 12454对室内主要功能房间光环境进行现场主观评价,评价总分值应为2分,并应按表6.3.3的规则评分。
表6.3.3 光环境主观评价评分规则
7 公共建筑
7.1 控制项
7.1.1 室内一般照明的照度、照度均匀度、显色指数及眩光限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7.1.2 体育场馆照明的水平照度、垂直照度、照度均匀度、相关色温、显色指数及眩光限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153的规定。
7.1.3 人员长期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光源相关色温不应高于4000K,公共场所光源相关色温不应高于5000K,体育场馆比赛场地照明光源相关色温不应高于6000K。
7.1.4 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光源色容差不应大于5SDCM,LED灯特殊显色指数R9应大于0。
7.1.5 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7.1.6 学校教室和医院病房室内采光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
7.1.7 幼儿园、中小学校、病房及敬老院的日照时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的规定。
7.1.8 博物馆建筑及档案馆建筑中对光敏感的房间或场所应无阳光直射及紫外线照射。博物馆陈列室展品年曝光量限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的规定。
7.1.9 玻璃幕墙应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3的玻璃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的建筑物20m以下及一般路段10m以下的玻璃幕墙,应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16的玻璃;
2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设置玻璃幕墙时,应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16的玻璃;
3 同一玻璃产品的反射色差(△E)不应大于3 CIELAB色差单位。
7.1.10 设置玻璃幕墙时,其反射光对周边建筑、道路等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 18091的规定。
7.1.11 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照明产品的光生物安全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 20145规定的无危险类。
7.1.12 灯具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1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7.1.13 灯具的骚扰电压、谐波电流及电磁兼容抗扰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7743、《电磁兼容 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625.1和《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GB/T 18595的规定。
7.1.14 灯具防护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7.1.15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现行值的规定。
7.1.16 办公楼或商场等应按租户或单位设置电能表。
7.1.17 旅馆建筑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关。
7.1.18 功率因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管型荧光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紧凑型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55;
2 高强气体放电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
3 LED灯具功率冈数应符合表7.1.18的规定。
7.1.19 照明光源、镇流器、LED模块控制装置、照明用配电变压器的能效等级不应低于2级。
表7.1.18 LED灯功率因数要求
7.1.20 光源平均寿命和光通量维持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7.1.21 照明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1.22 应制定并实施节能管理制度。
7.1.23 照明节能设施应工作正常,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7.1.24 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应工作正常,且运行记录应完整。
7.2 评分项
Ⅰ 照 明 质 量
7.2.1 室内照度水平合理,评价总分值应为10分,并应按下列规则评分:
1 测量值与照度标准值的正偏差不超过20%,应得5分;
2 测量值与照度标准值的正偏差不超过10%,应得10分。
7.2.2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亮度(照度)分布合理,评价总分值应为10分,并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墙面的平均照度不低于50lx,顶棚的平均照度不低于30lx,应得2分;
2 长时间工作的建筑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符合表7.2.2-1的规定,应得3分;
表7.2.2-1 反射比
续表7.2.2-1
3 作业面邻近区域照度不低于表7.2.2-2的数值,应得3分;
表7.2.2-2 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
注:作业面临近周围指作业面外不小于0.5m的区域。
4 对有立体感要求的室内空间的垂直照度与水平照度之比不低于0.25,应得2分。
7.2.3 一般照明光源的显色性良好,评价总分值应为10分,并应按下列规则评分:
1 特殊显色指数R9不低于10,应得5分;
2 特殊显色指数R9不低于20,应得10分。
7.2.4 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要求的面积比例,评价总分值应为15分,并应按表7.2.4的规则评分。
表7.2.4 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采光评分规则
7.2.5 改善建筑室内天然采光效果,评价总分值应为10分,并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内区采光系数满足采光要求的面积比例达到60%,应得5分;
2 根据地下空间平均采光系数不小于0.5%的面积与首层地下室面积的比例,应按表7.2.5的规则评分。
表7.2.5 地下空间采光评分规则
7.2.6 室内主要功能空间至少75%面积比例的区域,其工作时间内天然光照度值不低于300lx的时数平均每天不少于4h,评价分值应为5分。
7.2.7 窗的不舒适眩光指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033的规定并提升一级,评价分值应为5分。
7.2.8 采光系统性能优良,评价总分值应为10分,并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大于0.5,应得3分;
2 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大于0.5,应得3分;
3 颜色透射指数不低于90,应得4分。
7.2.9 主要功能房间能通过外窗看到室外景观,无明显视线干扰,评价分值应为5分。
7.2.10 照明无明显频闪,评价总分值应为10分,并应按下列规则评分:
1 频闪比不大于6%,应得5分;
2 频闪比不大于3%,应得10分。
7.2.11 眩光限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和《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153的规定并提升一级,评价分值应为10分。
Ⅱ 照 明 节 能
7.2. 12 选川高效照明产品,评价总分值应为25分,并应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传统照明产品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照明光源的能效等级达到1级,应得10分;
2)镇流器的能效等级达到1级,应得5分;
3)选用灯具的效率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值10%,应得5分,高于规定值20%,应得10分。
2 LED照明产品效能高于国家现行标准《LED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1和《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153的规定值,并应按下列规则评分:
1)提高20%,应得5分;
2)提高30%,应得15分;
3)提高40%,应得25分。
7.2.13 照明用配电变压器的能效等级达到1级,评价总分值应为10分。
7.2.14 大进深、地下和无窗空间合理使用导光管采光系统、反光板、棱镜玻璃等有效措施充分利用天然光,评价分值应为15分。
7.2.15 照明系统节能效果良好,评价总分值应为35分,并应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体育建筑、博览建筑、会展建筑及公共车库照明功率密度低于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规定的现行值和《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153的规定值,并应按表7.2.15-1的规则评分;
表7.2.15-1 照明功率密度比现行值的降低幅度评分规则
2 办公建筑、医疗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教育建筑、图书馆建筑、交通建筑及金融建筑照明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计算节电率,并应按表7.2.15-2的规则评分。
表7.2.15-2 照明节电率评分规则
注:“—”表示不得分。
7.2.16 按功能分区设置照明电能监测与计量装置,对照明系统进行单独电能监测与计量,评价总分值应为15分,并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按功能分区设置照明电能监测与计量装置,应得5分;
2 用于照明的电能能够单独监测与计量,应得10分。
Ⅲ 照 明 控 制
7.2.17 根据场所特点合理进行照明控制,评价总分值应为30分,并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合理进行照明分区控制,应得10分:
2 重点照明单独控制,应得10分;
3 多种功能要求的场所提供对应功能要求的照明场景,应得10分。
7.2.18 照明区域内控制装置设置合理,评价总分值应为10分,并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人员操作时能看到被控灯具,应得5分;
2 控制器设置便于人员操作,应得5分。
7.2.19 公共区域的照明控制设置合理,评价总分值应为20分,并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走廊、楼梯间、卫生间、停车库等公共场所,根据使用需求采用自动开关灯或调光的控制装置,应得10分;
2 门厅、大堂、电梯厅等场所,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控制装置,应得10分。
7.2.20 利用天然采光的场所,照明控制设置合理,评价总分值应为15分,并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设置与照度控制联动的电动遮阳装置,应得5分;
2 采光区域的照明控制独立于其他区域的照明控制,应得5分;
3 根据室外天然光照度变化调节人工照明,调节后的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的总照度不低于各采光等级所规定的室内采光照度值,应得5分。
7.2.21 采用时控装置自动关闭灯具时,对工作日和节假日进行区分;采用感应控制装置自动关闭灯具时,控制装置在室内采光充足时或人员离开后关闭灯具,评价分值应为10分。
7.2.22 大型公共建筑、大空间、多功能、多场景场所的照明按使用需求采用适宜的自动(含智能控制)照明控制系统,评价总分值应为15分,并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具备信息采集功能和多种控制方式,并可设置不同场景的控制模式,应得5分;
2 实时显示和记录所控照明系统的各种相关信息许可自动生成分析和统计报表,应得5分;
3 预留与其他系统的联动接口,以实现联动,应得5分。
Ⅳ 照 明 环 保
7.2.23 建立照明废旧污染产品的回收管理制度,实现回收,评价总分值应为40分,并应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有回收管理制度,应得10分;
2 有回收利用台账,应得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