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T 51408-2021 (GB/T51408-2021) | | 中文名称 | | | 英文名称 | (Building isolation design standard)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P15 | | 字数估计 | 150,120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GB/T 51408-2021: 建筑隔震设计标准
GB/T 51408-2021 英文名称: (Building isolation design standard)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采用隔震技术后,地震安全性得到进一步提高,遭遇设防地震后建筑使用功能不中短,避免人员伤亡和次生灾害,减少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物的隔震设计及既有建筑的隔震加固设计。
1.0.3 除特殊规定外,隔震建筑的基本设防目标是: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基本烈度的设防地震时,主体结构基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即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罕遇地震时,结构可能发生损环,经修复后可继续使用;特殊设防类建筑遭受极罕遇地震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1.0.4 隔震建筑的结构构件、非结构构件和附属设备的使用功能有专门要求时,除应符合基本设防目标外,尚应符合结构构件、非结构构件和附属设备的抗震性能标准的规定。
1.0.5 隔震建筑房屋高度、规则性、结构类型、隔震层设置等超过相关标准的规定或抗震设防标准等有特殊要求时,宜按本标准附录A采用结构抗震性能设计方法进行补充分析和论证。
1.0.6 隔震建筑设计及既有建筑的隔震加固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隔震建筑 seismically isolated building
为降低地震响应,在结构中设置隔震层而实现隔震功能的建筑,包括上部结构、隔震层、下部结构和基础。
2.1.2 隔震层 seismic isolation
隔震建筑设置在基础、底部或下部结构与上部结构之间的全部部件的总称,包括隔震支座、阻尼装置、抗风装置、限位装置、抗拉装置、附属装置及相关的支承或连接构件等。
2.1.3 上部结构 superstructure
隔震建筑位于隔震层以上的结构部分。
2.1.4 下部结构 substructure
隔震建筑位于隔震层以下的结构部分,不包括基础。
2.1.5 基底隔震 base isolatio
隔震层设置在建筑物底部的隔震体系。
2.1.6 层间隔震 inter-storey isolation
隔震层设置在建筑物底部以上某层间位置的隔震体系。
2.1.7 屋盖隔震 roof isolatio
隔震层设置在建筑物柱顶或墙顶与顶层屋盖之间的隔震体系。
2.1.8 隔震支座 seismic isolator
隔震层用于承载上部结构,并具有隔震变形能力的支座。
2.1.9 阻尼装置 damping devic
通过吸收并耗散地震输入能量而使隔震层地震响应衰减的装置。
2.1.10 抗风装置 anti-wind devic
隔震层用于抵御上部结构风荷载作用的装置,可以是隔震支座的组成部分,也可以单独设置。
2.1.11 抗拉装置 anti-tension devic
隔震层中用于抵御上部结构倾覆作用引起的竖向拉力的装置。
2.1.12 限位装置 stopper
限制隔震层位移超过合理设计范围的装置。
2.1.13 底部剪力比 base shear ratio
设防地震作用下建筑结构隔震后与隔震前上部结构底部剪力之比值。
2.1.14 等效刚度 equivalent stiffness
隔震层或隔震支座对应于某特定水平位移的割线刚度。
2.1.15 等效阻尼比 equivalent damping ratio
隔震层或隔震支座对应于某特定水平位移对的阻尼比。
2.1.16 极罕遇地震 very rare earthquake
在设计基准期内年超越概率为的地震动。
2.2 符 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2.2.2 材料性能:
2.2.3 几何参数:
2.2.4 计算系数:
2.2.5 其他:
3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隔震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有关规定确定。
3.1.2 隔震建筑应根据建筑抗震设防类别、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条件、建筑结构类型和使用要求,确定合理的隔震方案。
3.1.3 在设防地震作用下,应进行结构以及隔震层的承载力和变形验算;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应进行结构以及隔震层的变形验算,并应对隔震层的承载力进行验算;在极罕遇地震作用下、对特殊设防类建筑尚应进行结构及隔震层的变形验算。
3.1.4 隔震层中隔震支座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当隔震层中的其他装置的设计使用年限低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时,在设计中应注明并预设可更换措施。
3.2 场地、地基和基础
3.2.1 隔震建筑的场地宜选择对抗震有利地段,应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3.2.2 隔震建筑的地基应稳定可靠,所在的场地宜为Ⅰ、Ⅱ、Ⅲ类;当场地为Ⅳ类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3.2.3 隔震建筑地基基础的设计和抗震验算,应满足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地震作用的要求。
3.2.4 隔震建筑地基基础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对重点设防类建筑的地基抗液化措施,应按提高一个液化等级确定;对特殊设防类建筑的地基抗液化措施应进行专门研究,且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的相应要求,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3.3 试验和观测
3.3.1 对特殊设防类隔震建筑、体型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隔震建筑,可采用结构模型的模拟地震振动台试验对隔震方案进行补充验证。
3.3.2 对较重要或有特殊要求的隔震建筑,应设置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3.3.3 隔震建筑宜设置记录隔震层地震变形响应的装置。
4地震作用和结构隔震验算
4.1 一般规定
4.1.1 隔震建筑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2 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 隔震结构可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4 抗震设防烈度7度(0.15g)、8度和9度时的长悬臂或大跨结构,以及9度时的高层建筑结构,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4.1.2 隔震结构分析模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选取的分析模型应能合理反映结构中构件的实际受力状况;
2 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可选多质点系、空间杆系、空间杆-墙板元或壳元、连续体及其他组合有限元等计算模型;
3 隔震层的隔震支座和阻尼器应选择能正确反映其特性的计算模型。
4.1.3 隔震结构地震作用计算,除特殊要求外,可采用下列方法:
1 房屋高度不超过24m、上部结构以剪切变形为主,且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隔震建筑,可采用底部剪力法;
2 除本条第1款外的隔震结构应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3 对于房屋高度大于60m的隔震建筑,不规则的建筑,或隔震层隔震支座、阻尼装置及其他装置的组合复杂的隔震建筑,尚应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补充计算。每条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结构底部剪力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65%,多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结构底部剪力的平均值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80%。
4.1.4 当处于发震断层10㎞以内时,隔震结构地震作用计算应考虑近场影响,乘以增大系数,5㎞及以内宜取1.25,5㎞以外可取不小于1.15。
4.2 设计反应谱和地震动输入
4.2.1 当隔震结构的阻尼比为0.05时,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特征周期和隔震结构自振周期按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图4.2.1)确定,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4.2.1采用。
场地特征周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执行,计算罕遇地震和极罕遇地震作用时,场地特征周期应分别增加0.05s和0.10s。
4.2.2 隔震结构自振周期、等效刚度和等效阻尼比,应根据隔震层中隔震装置及阻尼装置经试验所得滞回曲线对应不同地震烈度作用时的隔震层水平位移值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按对应不同地震烈度作用时的设计反应谱进行迭代计算确定,也可采用时程分析法计算确定。
2 采用底部剪力法时,隔震层隔震橡胶支座水平剪切位移可按下述取值:设防地震作用时可取支座橡胶总厚度的100%,罕遇地震作用时可取支座橡胶总厚度的250%,极罕遇地震作用时可取支座橡胶总厚度的400%。
4.2.3 当隔震构的阻尼比不等于0.05时,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a曲线应按地影响系数曲线(图4.2.1)确定,但形状参数和阻尼调整系数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 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应按下式确定:
2 阻尼调整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4.2.4 隔震结构采用时程分析方法时,地震动加速度时程曲线的选择合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震动加速度时程曲线应符合设计反应谱和设计加速度峰值的基本规定,设计地震加速度最大值应按表4.2.4采用。
2 实际强震记录地震动加速度时程曲线应根据地震烈度、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进行选择,多组时程曲线的平均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在统计意义上相符。
3 人工模拟地震动加点速度时程曲线应考虑阻尼比和相位信息的影响。
4.3 地震作用计算
4.3.1 采用底部剪力法时,隔震建筑上部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时,应按下式确定:
2 质点i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确定:
4.3.2 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时,应将下部结构、隔震层及上部结构进行整体分析,其中隔震层的非线性可按等效线性化的迭代方式考虑。并应计算其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不进行扭转耦联计算的隔震结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其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
1)结构j振型i质点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式确定:
2)当相邻振型的周期比小于0.85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可按下式确定:
2 考虑扭转耦联影响时,各楼层可取两个正交的水平位移和一个转角共三个自由度,并应按下列要求计算隔震结构的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
1)结构j振型i质点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式确定:
2)单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效应,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3)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效应可按下列公式中的较大值确定:
3 隔震层阻尼比小于10%,结构高度不超过24m、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且隔震支座类型单一的隔震建筑,可按本标准附录B第B.0.3条的规定执行。
4.3.3 当采用时程分析法时,计算模型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隔震建筑及标准设防类不规则隔震建筑,隔震体系的算模型宜考虑结物杆件的空间分布、弹性楼板假定、隔震座的位置、隔震建筑的质量偏心、在两个水平方向的平移和扭转、隔震层的非线性阻尼特性以及荷载-位移关系特性等。
2 在设防地震作用下,隔震建筑上部和下部结构的荷载一位移关系特性可采用线弹性力学模型;隔震层应采用隔震产品试验提供的滞回模型,按非线性阻尼特性以及非线性荷载-位移关系特性进行分析。在罕遇地震或极罕遇地震作用下,隔震建筑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宜采用弹塑性分析模型。
3 隔震支座单元应能够合理模拟隔震支座非线性特性,计算分析时,应按实际荷载工况顺序合理加载。
4.3.4 采用时程分析法时,应选用足够数量的实际强震记录加速度时程曲线和人工模拟地震动加速度时程曲线进行输入。宜选取不少于2组人工模拟加速度时程曲线和不少于5组实际强震记录或修正的加速度时程曲线。地震作用取7组加速度时程曲线计算结果的峰值平均值。
4.3.5 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和时程分析法同时计算时,地震作用结果应取时程分析法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的包络值。
4.3.6 对特殊设防类和房屋高度超过60m的重点设防类隔震建筑,宜采用不少于两种程序对地震作用计算结果进行比较分析。
4.3.7 对于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隔震高层建筑,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其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可采用本标准第4.2.1条规定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65%,但特征周期均可按设计第一组采用。
2 计算上部结构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时,各楼层可视为质点;设防地震作用下楼层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各构件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分配,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3 隔震层竖向阻尼比可取上部结构阻尼比,且不宜大于0.05。
4.4 构件截面设计
4.4.1 隔震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应按下式进行设计:
2 地震设计状况应按本标准第4.4.4条与第4.4.6条规定进行验算。
4.2.2 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当荷载与荷载效应线性关系考虑时,荷载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注:对书库、档案库、储藏室、通风机房与电梯机房,本条楼面活荷载组合值系数取0.7的场合应取为0.9。
4.4.3 持久状况设计和短暂设计状况下,荷载基本组合的分项系数应按表4.4.3采用。
4.4.4 地震设计状况下,隔震结构构件设计采用不计入风荷载效应的地震基本组合,并应根据本标准第1.0.1条的基本设防目标进行设防地震作用下的承载力设计。
4.4.5 隔震结构构件根据性能要求可分为关键构件、普通竖向构件、重要水平构件和普通水平构件。对于承受压力的钢构件,除应按本标准第4.4.6条验算强度外,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4.4.6 在设防地震作用下,隔震建筑的结构构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
1 关键构件的抗震承载力应满足弹性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式规定:
2 普通竖向构件及重要水平构件的受剪承载力应符合式(4.4.6-1)的规定,正截面承载力应符合式(4.4.6-2)、式(4.4.6-3)的规定:
3 普通水平构件的抗剪承载力应符合式(4.4.6-2)的规定,构件正截面承载力应符合式(4.4.6-4)的规定:
4.4.7 设防地震作用计算时,隔震结构各楼层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应符合式(4.4.7)的要求:
4.5 上部结构变形验算
4.5.1 上部结构在设防地震作用下,结构楼层内最大的弹性层间位移应符合下式规定:
4.5.2 上部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楼层内最大的弹塑性层间位移应符合下式规定:
4.5.3 特殊设防类隔震建筑上部结构的结构楼层内最大弹塑性层间位移,尚应按本标准式(4.5.2)进行极罕遇地震作用下的验算,且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应符合表4.5.3的规定。
4.6 隔震层设计
4.6.1 隔震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阻尼装置、抗风装置和抗拉装置可与隔震支座合为一体,亦可单独设置,必要时可设置限位装置。
2 同一隔震层选用多种类型、规格的隔震装置时,每个隔震装置的承载力和水平变形能力应能充分发挥,所有隔震装置的竖向变形应保持基本一致。橡胶类支座不宜与摩擦摆等钢支座在同一隔震层中混合使用。
3 隔震层采用摩擦摆隔震支座时,应考虑支座水平滑动时产生的竖向位移,及其对隔震层和结构的影响。
4 当隔震层采用隔震支座和阻尼器时,应使隔震层在地震后基本恢复原位,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水平最大位移所对应的恢复力,不宜小于隔震层屈服力与摩阻力之和的1.2倍。
4.6.2 隔震层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层宜设置在结构的底部或中下部,其隔震支座应设置在受力较大的部位,隔震支座的规格、数量和分布应根据竖向承载力、侧向刚度和阻尼的要求由计算确定。
2 隔震支座底面宜布置在相同标高位置上,当隔震层的隔震装置处于不同标高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隔震装置共同工作,且罕遇地震作用下,相邻隔震层的层间位移角不应大于1/1000。
3 隔震支座的平面布置宜与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中竖向受力构件的平面位置相对应,不能相对应时,应采取可靠的结构转换措施。
4 隔震层刚度中心与质量中心宜重合,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的偏心率不宣大于3%。
5 同一支承处采用多个隔震支座时,隔震支座之间的净距应能满足安装和更换所需的空间尺寸。
4.6.3 隔震支座的压应力和徐变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支座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竖向压应力设计值不应超过表4.6.3的规定。
2 对于隔震橡胶支座,当第二形状系数(有效直径与橡胶层总厚度之比)小于5.0时,应降低平均压应力限值:小于5且不小于4时降低20%,小于4且不小3时降低40%;标准设防类建筑外径小于300mm的支座,其压应力限值为10MPa。
3 对于弹性滑板支座,橡胶支座部及滑移材料的压应力限值均应满足表4.6.3的规定,支座部外径不宜小于300mm。
4 对于摩擦摆隔震支座,摩擦材料的压应力限值也应满足表4.6.3的规定。
5 在建筑设计工作年限内,隔震支座刚度、阻尼特性变化不应超过初期值的±20%;橡胶支座的徐变量不应超过内部橡胶总厚度的5%。
4.6.4 隔震层的水平刚度和阻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层的水平等效刚度和等效阻尼比,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2 当隔震层设有附加阻尼装置时,尚应计入阻尼装置的阻尼。
3 隔震支座和阻尼装置的设计参数,应与产品型式检验的结果相符,检验时支座竖向荷载应采用本标准表4.6.3规定的压应力限值,对应不同地震烈度作用时的隔震层水平位移可求得等效刚度和等效阻尼比。
4.6.5 罕遇地震、极罕遇地震作用下隔震支座的水平位移可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1 一般情况下,应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结合迭代的方法或时程分析法,对隔震体系整体进行分析,确定不同设防地震作用下隔震层位移幅值。
2 采用底部剪力法确定地震作用的隔震结构,其隔震层水平位移可采用下式简化方法:
4.6.6 隔震支座在地震作用下的水平位移应符合下式规定:
隔震支座在地震作用下的水平位移按如下规定取值:
1 除特殊规定外,在罕遇地震作用下隔震橡胶支座的取值不应大于支座直径的0.55倍和各层橡胶厚度之和3.0倍二者的较小值;弹性滑板支座的取值不应大于其产品水平极限位移的0.75倍;摩擦摆隔震支座的取值不应大于其产品水平极限位移的0.85倍。
2 对特殊设防类建筑,在极罕遇地震作用下隔震橡胶支座的值可取各层橡胶厚度之和的4.0倍;弹性滑板支座、摩擦摆隔震支座的4值可取产品水平极限位移;隔震层宜设置超过极罕遇地震下位移的限位装置。
4.6.7 隔震支座产品的水平极限变形或水平极限位移应以产品型检报告为准;隔震橡胶支座产品的水平极限变形不应低于各层橡胶厚度之和的4.0倍;弹性滑板支座产品水平极限位移不应小于同一隔震层中隔震橡胶支座产品水平极限位移的最大值。
4.6.8 隔震层的抗风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4.6.9 隔震建筑抗倾覆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建筑应进行结构整体抗倾覆验算和隔震支座拉压承载能力验算。
2 结构整体抗倾覆验算时,应按罕遇地震作用计算倾覆力矩,并应按上部结构重力代表值计算抗倾覆力矩,抗倾覆力矩与倾覆力矩之比不应小于1.1。
3 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应保持稳定,不宜出现不可恢复的变形。隔震支座在罕遇水平和竖向地震共同作用下,最大拉应力、压应力应符合本标准第7.2.1条的规定。
4.6.10 隔震支座连接预埋件和连接螺栓的验算应取支座在轴向力、水平剪力和変矩共同作用下的受力状态,且宜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执行。
4.7 下部结构设计
4.7.1 隔震层下部结构的承载力验算应考虑上部结构传递的轴力、弯矩、水平剪力,以及由隔震层水平变形产生的附加弯矩。
4.7.2 隔震层支墩、支柱及相连构件应采用在罕遇地震作用下隔震支座底部的竖向力、水平力和弯矩进行承载力验算,且应按抗剪弹性、抗弯不屈服考虑,宜按本标准附录C的式(C.0.1)进行验算。
4.7.3 隔震层以下的地下室,或塔楼底盘结构中直接支撑隔震塔楼的部分及其相邻一跨的相关构件,应满足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的抗震承载力要求,层间位移角限值应符合表4.7.3-1的规定。
隔震层一下且地面以上的结构在罕遇地震下的层间位移角限值尚应符合表4.7.3-2的规定,特殊设防类建筑尚应进行极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变形验算,其层间位移角限值应符合表4.7.3-3的规定。
5隔震支座及隔震构造
5.1 一般规定
5.1.1 隔震结构宜采用的隔震支座类型,主要包括天然橡胶支座、铅芯橡胶支座、高阻尼橡胶支座、弹性滑板支座、摩擦摆支座及其他隔震支座。
5.1.2 隔震层设计时,隔震支座应符和下列规定:
1 隔震支座的力学分析模型宜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
2 隔震支座的性能参数及滞回曲线应由所用产品的试验确定;
3 隔震支座的设置部位应按计算确定外,尚应考虑便于检查和替换;
4 设计文件上应注明对支座的性能要求,支座安装前应具有符合设计要求的型式检验报告及出厂检验报告;
5 隔震支座整体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隔震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且不宜低于50年;
6 隔震层设置在有耐火要求的使用空间时,隔震支座及其连接应根据使用空间的耐火等级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与其连接的竖向构件的耐火极限。
5.1.3 隔震层顶板应有足够的刚度,当采用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时,板厚不应小于160mm。
5.1.4 隔震层设计应能保证避免上部结构及隔震部件正常位移或变形受到阻挡,特殊设防类隔震建筑考虑极罕遇地震作用时,可采用相应的限位措施保护。
5.1.5 除特殊规定外,各类型隔震支座及隔震构造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橡胶支座 第1部分:隔震橡胶支座试验方法》GB 20688.1、《橡胶支座 第3部分:建筑隔震橡胶支座》GB 20688.3、《橡胶支座 第5部分:建筑隔震弹性滑板支座》GB 20688.5的相关规定。
5.2 隔震支座检验
5.2.1 隔震层采用的隔震支座产品和阻尼装置应通过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除应满足相关的产品要求外,检验报告有效期不得超过6年。出厂检验报告只对采用该产品的项目有效,不得重复使用。
5.2.2 隔震层中的隔震支座应在安装前进行出厂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筑,每种规格产品抽样数量应为100%;
2 标准设防类建筑,每种规格产品抽样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50%;有不合格试件时,应100%检测;
3 每项工程抽样总数不应少于20件,每种规格的产品抽样数量不应少于4件,当产品少于4件时,应全部进行检验。
5.2.3 除特殊规定外,隔震支座及隔震层阻尼装置产品的型式检验及出厂检验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检验确定的产品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极限性能不应低于隔震层各相应设计性能。
5.3 隔震支座与结构的连接
5.3.1 隔震支座的连接宜按本标准附录C进行设计。
5.3.2 隔震支座连接螺栓、连接板和相关预埋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橡胶支座 第3部分:建筑隔震橡胶支座》GB 20688.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规定。
5.3.3 隔震支座与上部结构及下部结构的连接应可靠,应使隔震支座在达到极限破坏状态时仍不产生连接的破坏。
5.3.4 隔震支座外露的预埋件应有可靠的防锈措施。隔震支座外露的金属部件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
5.3.5 设置隔震支座的柱头应有防止局部受压破坏的构造措施。
5.4 隔离缝
5.4.1 上部结构与周围固定物之间应设置完全贯通的竖向隔离缝以避免罕遇地震作用下可能的阻挡和碰撞,隔离缝宽度不应小于隔震支座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最大水平位移的1.2倍,且不应小于300mm。对相邻隔震结构之间的隔离缝,缝宽取最大水平位移值之和,且不应小于600mm。对特殊设防类建筑,隔离缝宽度尚不应小于隔震支座在极罕遇地震下最大水平位移。
5.4.2 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或室外地面之间应设置完全贯通的水平隔离缝,水平隔离缝高度不宜小子20mm,并应采用柔性材料填塞,进行密封处理。
5.4.3 采用悬吊式方案穿越隔震层的电梯井时,在电梯井底部可设置隔震支座,亦可直接悬空,电梯井与下部结构之间的隔离缝宽度不应小于所在结构与围围固定物的隔离缝宽度。
5.4.4 一般情况下,隔离缝顶部、悬吊式电梯井出入口与下部结构之间,应设置滑动盖板,滑动盖板应满足罕遇地震作用下的滑动要求。
5.5 穿越隔震层的固定设施和管线
5.5.1 穿越隔震层的楼梯、扶手、门厅入口、踏步、电梯、地下室坡道、车道入口及其他固定设施,应避免地震作用下可能的阻挡和碰撞,做断开或可变形的构造措施。
5.5.2 穿越隔震层的一般管线在隔震层处应采用柔性措施,其预留的水平变形量不应小于隔离缝宽度。
5.5.3 穿越隔震层的重要管道、可能泄露有害介质或可燃介质的管道,在隔震层处应采用柔性措施,其预留的水平变形量不应小于隔离缝宽度的1.4倍。
5.5.4 利用构件钢筋作避雷针时,应采用柔性导线连接隔震层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的钢筋,其预留的水平变形量不应小于隔离缝宽度的1.4倍。
5.6 伸缩缝
5.6.1 隔震建筑上部结构设置的伸缩缝,其间距可比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相关规定适当延长,但必须经过详细计算确定;缝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且不应小于罕遇地震或极罕遇地震作用下缝两侧结构最大相对位移的1.2倍。
5.6.2 当伸缩缝贯穿隔震层顶板及上部结构各层楼板,使上部结构分为多个独立的隔震结构时,伸缩缝应按相邻隔震结构的隔离缝考虑。
5.7 检修及隔震标识
5.7.1 隔震层应设置进人检查口,进人检查口的尺寸应便于人员进入,且符合运输隔震支座、连接部件及其他施工器械的规定。
5.7.2 隔震支座应留有便于观测和维修更换隔震支座的空间,宜设置必要的照明、通风等设施。
5.7.3 隔震建筑应设置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隔震装置的型号、规格及维护要求,以及隔离缝的检查和维护要求。
6多层与高层建筑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多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及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隔震建筑设计。
6.1.2 隔震建筑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对建筑高度的规定,当建筑高度超过150m时,应进行论证并采取有效的抗倾覆措施。
6.1.3 隔震结构的抗震措施可按底部剪力比及相应的抗震设防烈度确定;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相应设防烈度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结构底部剪力比大于0.5时,隔震结构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规定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2 隔震结构底部剪力比不大于0.5时,上部结构可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1度确定抗震措施;
3 与竖向地震作用有关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规定,不得降低。
6.1.4 隔震建筑下部结构的抗震措施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层间隔震结构位于地面以上的下部结构,其竖向投影向外延伸一跨范围内的所有竖向构件均属于关键构件,抗震设防烈度6、7度时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抗震等级为二级、钢筋混凝土抗震墙结构的抗震等级为一级,抗震设防烈度8、9度时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抗震等级为一级、钢筋混凝土抗震墙结构的抗震等级为一级;外延伸一跨范围以外结构的抗震等级按抗震建筑采用。
2 层间隔震结构,地下室地下一层抗震等级应与地面上一层相同,以下各层结构抗震等级可逐渐降低,但不得小于三级。
3 基底隔震结构,当隔震层设置在地下室柱或墙顶时,隔震层所在的地下室地下一层抗震等级应与隔震层上一层抗震等级相同,以下各层结构抗震等级可逐渐降低,但不得小于三级。
6.1.5 高层及复杂隔震结构隔震支座应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
6.2 隔震层设计
6.2.1 罕遇地震作用下隔震支座的竖向受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橡胶支座、弹性滑板支座和摩擦摆隔震支座的最大竖向压应力分别不应超过表6.2.1-1~表6.2.1-3所规定的限值。
2 各镇橡胶支座竖向拉应力不应超过表6.2.1-4所规定的限值,且同一地震动加速度时程曲线作用下出现拉应力的支座数量不宜超过支座总数的30%。
3 弹性滑板支座、摩擦摆隔震支座或其他不能承受竖向拉力的支座宜保持受压状态。
6.2.2 隔震层的隔震橡胶支座的水平位移验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6条的规定。
6.2.3 隔震建筑内部放置对振动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而需限制楼层绝对加速度响应时,容许加速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GB 50868的规定。
6.3 结构设计
6.3.1 隔震层顶部楼盖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层顶部楼盖的刚度和承载力宜大于一般楼面的刚度和承载力;
2 隔震支座和阻尼装置与建筑结构之间的连接件,应能传递罕遇地震下隔震支座和阻尼装置产生的最大水平剪力和弯矩,遵循强连接、弱构件的原则;
3 与隔震支座相连的支墩、支柱及相连构件应计算抗冲切和局部承压,构造上应加密箍筋并应根据需要配置网状钢筋。
6.3.2 一、二、三、四级钢筋混凝土框架的梁柱节点处,除顶层、柱轴压比小于0.15者及框支梁柱节点外,柱端组合的弯矩值应符合下式规定:
6.3.3 一、二、三、四级的钢筋混凝土框架柱、框支柱组合的剪力值应按下式调整:
6.3.4 钢筋混凝土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框支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级框支柱的顶层柱上端和底层柱下端,其组合的弯矩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1.25,框支柱的中间节点应符合本标准第6.3.2条的规定;
2 一、二级框支柱由地震作用引起的附加轴力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1.2;计算轴压比时,该附加轴力可不乘以增大系数。
6.3.5 一、二、三级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底层柱下端截面组合的弯矩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7、1.5、1.3。底层柱纵向钢筋应按上下端的不利情况布置。
6.3.6 框架角柱及框支角柱经按本标准第6.3.2条~第6.3.5条调整后的弯矩、剪力值应乘以不小于1.1的增大系数,并应按双向偏心受力构件进行正截面承载力设计。
6.3.7 一、二、三级钢筋混凝上框架梁和抗震墙的连梁,其梁端部截面组合的剪力值应按下式调整:
6.3.8 一级抗震墙的底部加强部位以上部位,墙肢的组合弯矩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取1.2;剪力应相应调整。
6.3.9 一、二、三级的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其截面组合的剪力值应按下式调整:
6.3.10 隔震结构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对基底隔震结构应从隔震层板算起;对中间层隔震结构,有地下室时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无地下室时应从基础面算起;
2 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底部两层和墙体总高度的1/10二者的较大值,对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及中间层隔震结构,尚应取至转换层及隔震层以上两层。
6.3.11 短肢抗震墙的底部加强部位应按本标准第6.3.9条调整剪力值,其他各层一、二、三级的剪力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4、1.2、1.1。
6.3.12 隔震结构抗震计算时,侧向刚度沿竖向分布基本均匀的混凝土框架-抗震墙结构和框架-核心筒结构,任一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剪力值,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0%和按框架抗震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计算的框架部分各楼层地震剪力中最大值1.5倍二者的较小值。
6.3.13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中框支柱承受的水平地震剪力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每层框支柱的数量不少于10根时,当底层框支层为1层~2层时,每层框支柱承受剪力之和应至少取结构基底剪力的20%;当底层框支层为3层及3层以上时,每层框支柱承受剪力之和应至少取结构基底剪力的30%。
2 当框支柱的数量少于10根时,当底层框支层为1层~2层时,每根框支柱所受的剪力应至少取结构基底剪力的2%;当底层框支层为3层及3层以上时,每根框支柱所受的剪力应至少取结构基底剪力的3%。
3 框支柱剪力调整后,应相应调整框支柱的弯矩及柱端框架梁的剪力和弯矩,但框支梁的剪力、弯矩、框支柱的轴力可不调整。
6.3.14 双肢抗震墙中,墙肢不宜出现小偏心受拉;当任一墙肢为偏心受拉时,另一墙肢的剪力值、弯矩值应乘以增大系数1.25。
6.3.15 竖向不规则的隔震结构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刚度小的楼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不小于1.15的增大系数,其薄弱层应按本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弹塑性变形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时,该构件传递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应根据烈度高低和水平转换构件的类型、受力情况、几何尺寸等乘以1.25~2.0的增大系数。
2 楼层承载力突变时,薄弱层抗侧力结构的受剪承载力不应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65%。
3 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经专门研究,采取更有效的加强措施或对薄弱部位采用响应的抗震性能设计方法。
6.3.16 隔震结构设计时,钢筋混凝土柱考虑设防烈度地震组合作用的轴压比应按式(6.3.16-1)计算,且不宜超过表6.3.16-1的规定;建造于Ⅳ类场地且较高的高层建筑,柱轴压比限值应适当减小。
6.3.17 混凝土抗震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墙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轴压比,抗震等级为一级时,9度不宜大于0.4,7、8度不宜大于0.5;抗震等级为二级、三级时,不宜大于0.6;
2 抗震墙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时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25%,抗震等级为四级时不应小于0.20%。
6.3.18 抗震墙和开洞抗震墙下应设置转换梁,转换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换次数不宜大于3。
2 梁上下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一级和二级分别不应小于0.6%和0.5%。
3 支座处距柱边1.5倍梁高范围内,以及抗震墙洞口处距洞口两侧1.5倍梁高范围内的箍筋应加密,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间距不应大于100mm。加密区含箍率不应小于1.36.。
6.3.19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其余设计要求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的有关规定。
6.3.20 钢结构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上部结构底层不应采用偏心支撑,宜采用屈曲约束支撑或中心支撑。
6.3.21 隔震层的构造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相关规范。
6.3.22 隔震结构抗震计算时,钢框架-支撑结构的框架部分按刚度分配计算得到的地震层剪力应乘以调整系数,达到不小于上部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5%和框架部分计算最大层剪力1.8倍二者的较小值。
6.3.23 钢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其余设计要求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的有关规定。
7大跨屋盖建筑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采用网架结构、网壳结构、立体桁架、弦支穹顶等空间网格结构或索膜等作为屋盖结构的大跨屋盖建筑。
7.1.2 大跨屋盖建筑中的隔震支座宜采用隔震橡胶支座、摩擦摆隔震支座或弹性滑板支座。采用其他隔震支座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7.1.3 大跨屋盖建筑采用隔震设计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其他章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跨屋盖建筑在环境温度变化作用下不应使隔震装置发生过大变形;
2 采用基底隔震时,隔震装置不应承担由竖向荷载引起的水平推力,隔震装置在风荷载作用下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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