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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19-2002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标准号码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
GBZ 19-2002 139 GBZ 19-2002 [PDF]天数 <=2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Z 19-2002 (GBZ19-2002)
中文名称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
英文名称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Electro-flash Dermatiti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C60
国际标准分类 13.1
字数估计 5,522
发布日期 4/8/2002
实施日期 6/1/200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电光性皮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电光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

GBZ 19-2002: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 GBZ 19-2002 英文名称: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Electro-flash Dermatiti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4.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 GB 7805-198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是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引起的皮肤急性炎症,常发生于电焊工及其辅 助人员。在无适当的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的情况下可以发病。为保护职业接触者的健康,有 效的防治职业性皮肤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上海第二医科大学、上海市皮 肤病性病医院、山东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长春市第二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是指在劳动中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如电焊器、碳精灯、水银石英 灯等引起的皮肤急性炎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电光性皮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电光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 根据职业接触史,发病部位,临床表现,有无防护措施及作业环境调查等综合分析,排 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炎及职业性接触性皮炎,方可诊断。 3 诊断标准 皮损表现为急性皮炎,其反应程度,视光线强弱、照射时间长短而定,轻者表现为界限 清楚的水肿性红斑.,有灼热及刺痛感;重者除上述症状外,可发生水疱或大疱,甚至表皮 坏死,疼痛剧烈。本病常伴有电光性眼炎。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 3.1 在无适当的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的情况下,于照射后数小时内发病。 3.2 皮损发生在面、手背和前臂等暴露部位。 4 处理原则 4.1 治疗原则 按一般急性皮炎的治疗原则,根据病情对症治疗。 4.2 其他处理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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