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Z 264-2015 (GBZ264-2015) | | 中文名称 | 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 | | 英文名称 |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for medical X-ray diagnostic system installed on vehicl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57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1 | | 字数估计 | 9,919 | | 发布日期 | 2015-01-13 | | 实施日期 | 2015-06-01 | | 引用标准 | GB 18871; GBZ 128; GBZ 130; GBZ 186; GBZ 187; WS 76 | | 标准依据 | 国卫通[2015]1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进行影像诊断的放射防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进行巡回体检和医学应急的放射防护。 |
GBZ 264-2015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for medical X-ray diagnostic system installed on vehicle
ICS 13.100
C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的
放射防护要求
2015-01-13发布
2015-06-0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5 车载式诊断X射线机防护性能要求 2
6 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防护性能要求 2
7 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防护检测要求 3
8 车载式诊断X射线机操作中的防护要求 3
附录A(资料性附录) 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外周围剂量当量率测量示意图 4
附录B(规范性附录) 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防护检测条件 5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军事医学科学院放射与辐射医学研究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宁静、杨国山、谢向东、周红梅、杨宇华、冯泽臣、娄云。
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的
放射防护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进行影像诊断的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进行巡回体检和医学应急的放射防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 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 130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GBZ 186 乳腺X射线摄影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GBZ 187 计算机X射线摄影(CR)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WS76 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用X射线诊断车 medicaldiagnosticX-rayvehicle
安装有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并可在车厢内开展X射线摄影、透视等医用X射线诊断活动或实践的
车辆。
3.2
安装在医用X射线诊断车上的固定式X射线机,通常由X射线发生装置、X射线成像装置以及床、
台、支架等附属设备组成。按功能可分为透视车载机、摄影车载机、透视摄影车载机、乳腺摄影车载机。
3.3
车载(X射线)机房 X-rayroomonvehicle
医用X射线诊断车车厢内实施医疗照射的隔室。
3.4
车载X射线机工作时,为限制公众照射在医用X射线诊断车外设定的有明显边界标志的临时防护
区域。
4 总则
4.1 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一般应在巡回体检或医学应急时使用,不应作为固定场所的常规X
射线诊断设备。
4.2 使用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的单位,应对其放射诊断中的放射防护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包括:
a) 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工作场所的临时选址;
b) 装备与检查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及防护设施;
c) 配备与检查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d) 对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放射防护知识进行培训,并满足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求;
e) 制定并落实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实施放射防护质量保证大纲。
4.3 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放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技术,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
训,满足放射工作人员岗位要求。
4.4 车载式医用 X射线诊断系统放射工作人员防护应遵从防护最优化原则,所受照射应符合
GB 18871中职业照射剂量限值的规定。个人剂量监测应符合GBZ 128的要求。
4.5 受检者所受的医疗照射,应遵循实践正当性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对确
实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进行的医用X射线诊断检查,应在不影响所需诊断信息的前提下,把受检者剂量
控制到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
5 车载式诊断X射线机防护性能要求
5.1 车载式诊断X射线机的通用防护性能要求和专用要求应符合GBZ 130的规定。
5.2 透视车载机、摄影车载机、透视摄影车载机的影像质量控制应符合 WS76的规定,乳腺摄影车载
机的影像质量控制应符合GBZ 186的规定,CR系统的影像质量控制应符合GBZ 187的规定。
5.3 设备随机文件应说明下列与放射防护有关的性能:
a) 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外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图(参见附录A);
b) 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的布局和防护设计图;
c) 各种专用和特殊场合使用的X射线设备,应具体指出各应用条件下必须注意采取的相应防护
措施。
6 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防护性能要求
6.1 车内
6.1.1 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车内应采用隔室设计,至少包括车载机房和工作人员隔室,布局应
合理。
6.1.2 车载机房应有固定屏蔽,除顶部和底部外,屏蔽应满足GBZ 130机房屏蔽防护铅当量厚度要求。
6.1.3 乳腺摄影车载机及具有透视功能的车载式诊断X射线机在透视条件下检测时(检测条件按附录
B设置),机房各侧厢壁外表面30cm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2.5μSv/h;其余各种类型车载摄影机
房外人员可能受到照射的年有效剂量应不大于0.25mSv。
6.1.4 工作人员应隔室操作,并设立观察窗或监视设备,用以观察受检者状态。
6.1.5 车载机房的门、窗应合理设置,并有与其所在厢壁相同的铅当量。
6.1.6 车内应根据需求配备必要的受检者防护用品(铅橡胶性腺防护围裙或方巾、铅橡胶颈套、铅橡胶
帽子等)或辅助防护设施(可调节防护窗口的立位防护屏;固定特殊受检者体位的各种设备)。
6.1.7 车载机房的门外应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警示说明、醒目的工作状态指示灯;车载机房门应有闭
门装置,且工作状态指示灯与机房门能有效联动。
6.2 车外
6.2.1 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工作场所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周围人员的驻留条件,X射线有用线束
应避开人员停留和流动的方向。
6.2.2 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工作时,应根据设备随机文件中提供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图或通过实
际测量,以2.5μSv/h为边界,在车辆周围设立临时控制区,在边界上设立清晰可见的警告标志牌(例
如:“禁止进入X射线区”)和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临时控制区内不应有无关人员驻留。
7 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防护检测要求
7.1 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进行验收检测和状态
检测,并每年进行一次防护检测;使用单位应对车载式诊断X射线机进行防护性能和稳定性检测。检
测内容及要求应符合 WS76、GBZ 130、GBZ 186、GBZ 187的规定。
7.2 应在巡测的基础上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检测点。检测点距地面(车内以地板计)130cm。
7.2.1 车内检测点一般应包括:
a) 车内:车载机房厢壁外;
b) 与机房联通的门、观察窗、过道;
c) 车内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经常停留位置。
7.2.2 车外检测点一般应包括:
a) 车头、车尾方向各1个点;
b) 车身两侧至少各3个点;
c) 主射束朝向位置及其他巡测发现辐射水平异常高的位置。
7.3 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防护检测条件按附录B设置。
7.4 检测结果以周围剂量当量率给出。对脉冲式X射线源,应把脉冲对应的参数和重复频率折算成
1h的周围剂量当量。
8 车载式诊断X射线机操作中的防护要求
8.1 根据不同检查类型和需要,选择使用合适的设备、照射条件、照射野以及相应的防护用品。如有必
要,应告知并指导受检者合理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8.2 对受检者实施照射时,与诊疗无关的其他人员不应在车载机房内或临时控制区内停留。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外周围剂量当量率测量示意图
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外周围剂量当量率图可参照图A.1的示例给出。图中,检测点(1)~
(16)距车厢外表面30cm,距地面130cm,检测点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但间距一般不应超过1m。
摄影条件下还应给出2.5μSv/h边界。
图A.1 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外周围剂量当量率测量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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