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Z 32-2015 (GBZ32-2015) | | 中文名称 | 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的诊断 | | 英文名称 |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chloroprene poisoning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6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1 | | 字数估计 | 6,694 | | 发布日期 | 2015-04-21 | | 实施日期 | 2015-11-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Z 32-2002 | | 引用标准 | GB/T 16180; GBZ 59; GBZ 73; GBZ 76 | | 标准依据 | 国卫通2015年6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
GBZ 32-2015: 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的诊断
GBZ 32-2015 英文名称: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chloroprene poisoning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Z 59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GBZ 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 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3.1 急性中毒
根据短期内接触较高浓度氯丁二烯的职业史,以中枢神经系统和(或)呼吸系统急性损害为主的临
床表现,结合实验室检查结果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类似
疾病后,方可诊断。
3.2 慢性中毒
具有1年以上(含1年)密切接触氯丁二烯的职业史,以肝脏、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实验室
检查结果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学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4 接触反应
短期内接触较高浓度氯丁二烯后,出现头昏、头痛、或流泪、咽干痛、咳嗽、胸闷、气急、恶心等症状,无阳性体征,胸部X射线无异常,并于脱离接触72h内症状明显减轻或消失。
5 诊断分级
5.1 急性中毒
5.1.1 轻度中毒
短期内接触较高浓度氯丁二烯后,出现头晕、头痛、乏力、恶心、呕吐、胸闷、气急等症状,及眼结膜充血、咽部充血等体征,并具备下列表现之一者:
a) 急性轻度中毒性脑病,如轻度意识障碍、步态蹒跚(见GBZ 76);
b) 急性气管-支气管炎(见GBZ 73)。
5.1.2 中度中毒
出现下列表现之一者:
a) 急性中度中毒性脑病,如中度意识障碍、共济失调等表现(见GBZ 76);
b) 急性支气管肺炎或间质性肺水肿(见GBZ 73)。
5.1.3 重度中毒
出现下列表现之一者:
a) 急性重度中毒性脑病,如重度意识障碍(见GBZ 76);
b) 肺泡性肺水肿(见GBZ 73)。
5.2 慢性中毒
5.2.1 轻度中毒
具有1年以上(含1年)氯丁二烯职业接触史,出现头晕、头痛、倦怠、乏力、失眠、易激动、记忆力减
退等临床症状,并具备下列表现之一者:
a) 中度至重度脱发和神经衰弱综合征;
b) 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见GBZ 59),可伴有血清蛋白电泳β球蛋白比值自身前后对比降低20%
以上。
5.2.2 中度中毒
出现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见GBZ 59)。
5.2.3 重度中毒
出现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见GBZ 59)。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急性中毒立即脱离中毒现场,清洗被污染的眼和皮肤,更换被污染衣物,保持安静、保暖、给氧。
急性期注意卧床休息,以对症及支持治疗为主,必要时给予糖皮质激素治疗。
6.1.2 慢性中毒治疗期间脱离氯丁二烯作业,适当休息,加强营养,对症治疗。
6.2 其他处理
6.2.1 急性中毒
轻、中度中毒经治愈后可恢复工作,重度中毒视病情脱离原岗位或从事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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