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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8-2002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标准号码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
GBZ 8-2002 189 GBZ 8-2002 [PDF]天数 <=3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Z 8-2002 (GBZ8-2002)
中文名称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
英文名称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Organophosphorus Insecticides Poisoning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C60
国际标准分类 13.1
字数估计 7,777
发布日期 4/8/2002
实施日期 6/1/2002
引用标准 GBZ 76; GBZ 52; GB/T 16180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的诊断和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因生产和使用有机磷杀虫剂而发生的急性中毒, 生活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以及有机磷杀虫剂与其他农药混配中毒亦可参用本标准。

GBZ 8-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 GBZ 8-2002 英文名称: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Organophosphorus Insecticides Poison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 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6.1 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 GB 7794-198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接触有机磷杀虫剂的职业活动中可发生急性中毒。为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有效 地防治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曾发布 GB 7794-1987 。 修订后的标准全面总结了有机磷杀虫剂对神经系统毒作用的 3 种临床表现,即抑制体 内乙酰胆碱酯酶引起的急性胆碱能兴奋或危象,表现为毒蕈碱样、烟碱样和中枢神经系统 症状;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表现为屈颈肌和四肢近端肌肉、脑神经支配的肌肉、以及呼 吸肌的肌力减弱或麻痹;迟发性多发性神经病,表现为肢体远端为重的运动及感觉障碍。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沙隆达股份公司职 业病防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山东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 究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和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参加起 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是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有机磷杀虫剂后,引起以神经系 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临床表现包括胆碱能兴奋或危象、及其后可能发生的中间期肌 无力和迟发性多发性神经病三类综合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的诊断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因生产和使用有机磷杀虫剂而发生的急性中毒,生活性有机磷杀虫剂中 毒以及有机磷杀虫剂与其他农药混配中毒亦可参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 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 52 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 GB/T 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时间接触较大量有机磷杀虫剂的职业史,以自主神经、中枢神经和周围神经系 统症状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血液胆碱酯酶活性的测定,参考作业环境的劳动卫生学调查 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4 接触反应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在70%以下,尚无明显中毒的临床表现; b) 有轻度的毒蕈碱样自主神经症状和(或)中枢神经系统症状,而全血或红细胞胆碱 酯酶活性在70%以上。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急性中毒 5.1.1 轻度中毒 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有机磷杀虫剂后,在24小时内出现较明显的毒蕈碱 样自主神经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如头晕、头痛、乏力、恶心、呕吐、多汗、胸闷、视物 模糊、瞳孔缩小等。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50%-70%。 5.1.2 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基础上,出现肌束震颤等烟碱样表现。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 酶活性一般在30%-50%。 5.1.3 重度中毒 除上述胆碱能兴奋或危象的表现外,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诊断为重 度中毒: a) 肺水肿; b) 昏迷; c) 呼吸衰竭; d) 脑水肿。 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30%以下。 5.2 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 在急性中毒后1-4天左右,胆碱能危象基本消失且意识清晰,出现肌无力为主的临床表 现者。 5.2.1 轻型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 具有下列肌无力表现之一者: a) 屈颈肌和四肢近端肌肉无力,腱反射可减弱; b) 部分脑神经支配的肌肉无力。 5.2.2 重型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 在轻型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基础上或直接出现下列表现之一者: a) 呼吸肌麻痹; b) 双侧第IX对及第X对脑神经支配的肌肉麻痹造成上气道通气障碍者。 高频重复刺激周围神经的肌电图检查,可引出肌诱发电位波幅呈进行性递减。全血或 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多在30%以下。 5.3 迟发性多发性神经病 在急性重度和中度中毒后2-4周左右,胆碱能症状消失,出现感觉、运动型多发性神经 病。神经-肌电图检查显示神经源性损害。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可正常。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急性中毒 a) 清除毒物 立即将患者移离中毒现场,脱去污染衣服,用肥皂水或清水彻底清洗污 染的皮肤、头发、指(趾)甲;眼部受污染时,迅速用清水或2%碳酸氢钠溶液清洗; b) 特效解毒剂 轻度中毒者可单用阿托品等抗胆碱药;中度和重度中毒者,合用阿托 品和胆碱酯酶复能剂(氯解磷定、碘解磷定等)。两药合并使用时,阿托品剂量应较 单用时减少; c) 对症和支持治疗 处理原则同内科。中度和重度中毒患者临床表现消失后仍应继续 观察数天,并避免过早活动,防止病情突变。 6.1.2 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 在治疗急性中毒的基础上,主要给予对症和支持治疗;重度呼吸困难者,及时建立人 工气道、进行机械通气,同时积极防止并发症。 6.1.3 迟发性多发性神经病 治疗原则与神经科相同,可给予中、西医对症和支持治疗及运动功能的康复锻炼。 6.2 其他处理 6.2.1 接触反应 应暂时调离有机磷作业1-2周并复查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 6.2.2急性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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