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Z/T 265-2014 (GBZ/T265-2014) | | 中文名称 | 职业病诊断通则 | | 英文名称 | General guideline for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C6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100 | | 字数估计 | 6,689 | | 发布日期 | 10/31/2014 | | 实施日期 | 10/31/2014 | | 标准依据 | 国卫通[2014]12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病诊断的基本原则和通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职业病(包括开放性条款)的诊断。本标准不适用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
GBZ/T 265-2014: 职业病诊断通则
GBZ/T 265-2014 英文名称: General guideline for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病诊断的基本原则和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职业病(包括开放性条款)的诊断。
本标准不适用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2 职业病诊断的基本原则
职业病诊断应根据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以其临床表
现及相应的辅助检查结果为主要依据,按照循证医学的要求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类似疾病,做出
诊断结论。
职业病诊断的实质是确定疾病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疾病与接触职业病危
害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可靠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资料、毒理学资料及疾病的临床资料。
3 职业病诊断通用要求
3.1 疾病认定原则
3.1.1 疾病是指在病因作用下机体出现自稳调节紊乱,并引发一系列代谢、功能或结构变化的异常状
态,其临床表现和相应的辅助检查是判定有无疾病及其严重程度的主要依据。
3.1.2 应遵照循证医学的要求做好诊断与鉴别诊断。
3.2 职业病危害因素判定原则
3.2.1 根据生产工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资料,判定工作场所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及其种类和名称。
3.2.2 依据劳动者接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时间和方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参考
工作场所工程防护和个人防护等情况,判断劳动者可能的累积接触水平。
3.2.3 应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或生物监测结果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进
行比较,并估计机体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程度。
3.3 因果关系判定原则
3.3.1 时序性原则
职业病一定是发生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之后,并符合致病因素所致疾病的生物学潜伏期和潜隐
期的客观规律。
3.3.2 生物学合理性原则
职业病危害因素与职业病的发生存在生物学上的合理性,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理化特性、毒理学资
料或其他特性能证实该因素可导致相应疾病,且疾病的表现与该因素的健康效应一致。
3.3.3 生物学特异性原则
职业病危害因素与职业病的发生存在生物学上的特异性,即特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通过引起特定
靶器官的病理损害而致病,多累及一个靶器官或以一个靶器官为主。
3.3.4 生物学梯度原则
多数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剂量-效应和(或)剂量-反应关系,即接触的职业病危
害因素应达到一定水平才可能引起疾病的发生;接触水平越高、接触时间越长,疾病的发病率越高或病
情越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对疾病的发生、发展影响越大,疾病与接触之间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就越大。
3.3.5 可干预性原则
对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干预措施,可有效地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延缓疾病的进展或使疾病向
着好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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