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HJ 1014-2020 (HJ1014-2020) | | 中文名称 |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 | | 英文名称 | Emissions contro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non-road diesel mobile machinery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60 | | 字数估计 | 136,169 | | 发布日期 | 2020 | | 实施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1014-2020: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
HJ 1014-2020 英文名称: Emissions contro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non-road diesel mobile machine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
控制技术要求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第四阶段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以下简称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和在道
路上用于载人(货)的车辆装用的第二台柴油机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机械及其装用的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型
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达标检查、在用符合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如:
- 工程机械(包括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起重机械、叉车、压实机械、路面施工
与养护机械、混凝土机械、掘进机械、桩工机械、高空作业机械、凿岩机械等);
- 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
- 林业机械;
- 机场地勤设备;
- 材料装卸机械;
- 雪犁装备;
- 工业钻探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机械及其装用的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型式
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达标检查、在用符合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如:
- 空气压缩机;
- 发电机组;
- 渔业机械(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
- 水泵。
三轮汽车及其装用的柴油机、额定净功率小于 37kW 的船舶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执行本标
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4.1.1.1 本标准适用范围的机械和柴油机应按照5.2和GB 20891-2014中5.2的要求进行型式
检验。
4.1.1.2 柴油机机型或柴油机系族可作为独立技术总成进行型式检验。
4.1.1.3 对装有未经型式检验柴油机的机械,应对机械或柴油机进行型式检验;对装有已经
型式检验柴油机的机械,无需再进行额外的机械或柴油机型式检验。
4.1.1.4 进行型式检验时,应使用符合GB 17691-2018表D.1规定的基准燃油,应使用符合
GB 29518-2013要求的尿素水溶液(如适用)。
4.1.1.5 柴油机标签应清晰并便于查看,也可以辅助采取二维码形式。
4.1.1.6 当柴油机在台架上,实测的最大净功率与额定净功率不在一个功率段时,且不满足
B.2功率偏差的要求,应执行更严格功率段的排放限值和技术要求。
4.1.2 系族(源机)的型式检验
4.1.2.1 柴油机型式检验时,应选择一台能够代表柴油机机型或系族的源机。如果所选择的
机型不能完全代表GB 20891-2014附录A所述机型或系族,则应增选一台有代表性的柴油机
进行试验。
4.1.2.2 源机(机械)应具有本系族中的最差排放水平,对源机(机械)进行的型式检验,
可扩展到系族中的所有成员,系族中的其他成员无需再进行型式检验。
4.1.2.3 检验机构应将型式检验时柴油机的ECU封存备查,柴油机或机械停产5年后,可不
再保留。
4.1.2.4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按照附录J进行确认检查。
4.2 产品型式的变更
对已型式检验柴油机机型或机械的任何修改,不应出现对污染物排放的不利影响,且仍
能满足本标准要求,若变更项目属于已公开信息,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将产品变更内容进行信
息公开;若变更项目可能影响到排放性能,应进行相应的型式检验,并将产品变更内容和型
式检验结果进行信息公开。
4.3 信息公开
4.3.1 本标准适用范围的机械,应由机械生产/进口企业按照 GB 20891-2014 附录 A 和本
标准附录 A 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涉及柴油机生产企业机密的相关内容,可由柴油机企业
经技术处理后公开。
4.3.2 每一台机械都必须固定环保信息标签,环保信息标签应满足附录 I 的要求。
4.3.3 每一台机械都必须具有唯一的机械环保代码,机械环保代码应满足附录 K 的要求。
4.4 环保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
4.4.1 机械和柴油机生产企业应确保批量生产的机械和柴油机的环保生产一致性,并按附
录F的要求提供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材料。生产企业应按本标准规定,确保新生产机械和柴
油机排放达标,并按第7章的要求编制有关新生产机械和柴油机排放自查的相关材料,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可按第7章的要求对新生产机械和柴油机进行达标监督抽查。
4.4.2 机械和柴油机生产企业应确保生产机械和柴油机的在用符合性,并按附录G的要求编
制有关在用符合性自查计划。机械和柴油机生产企业应按本标准的规定确保机械在实际使用
中排放达标,并按第8章的要求编制在用符合性自查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按第8章的要
求进行在用符合性监督抽查。
4.4.3 装用额定净功率37 kW及以上柴油机的机械和三轮汽车按照5.7.6和GB 36886-2018
的要求,进行新生产机械达标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装用额定净功率小于37 kW柴油机的
机械和三轮汽车,应按照GB 36886-2018要求,进行新生产机械达标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
查。对有多种运行模式的机械,应在各种模式下进行新生产机械达标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
5.1.2.4 柴油机生产企业应按 5.1.3 的要求进行说明,在型式检验时,运行任何的辅助排放
控制策略都满足 5.1.2 的要求。
5.1.2.5 禁止使用限制排放控制装置功效的失效策略。
5.1.3 机械生产企业应将该机械任何影响排放的技术要点、柴油机排放控制策略、柴油机
系统直接或间接控制与排放有关变量的方法,以及附录C和附录D中所要求的驾驶员报警系
统和驾驶性能限制系统的详细说明整理成文件包,并满足A.3.2的要求。
5.1.4 装有钒基SCR催化剂的机械,在全寿命期内,不得向大气中泄漏含钒化合物;并在型
式检验时提交相关的资料(如温度控制策略及相关测试报告等),证明在机械使用期间的任
何工况下,SCR的入口温度低于550 °C。
5.1.5 机械生产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及时添加并使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燃油及反应剂,以
保证机械在实际使用中能够满足本标准的排放要求。
5.1.6 柴油机生产企业应最大限度降低柴油机原机(后处理装置前端)的NOX排放,并应将
原机NOX排放情况(数据)及测试方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
5.2 型式检验项目
机械和柴油机机型(系族)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时,要求进行的型式检验项目见表 1
(如适用)。
5.3.1 装用额定净功率在37 kW-560 kW柴油机的机械应加装壁流式柴油颗粒物捕集器
(DPF)或更加高效的颗粒物控制装置,按照GB 20891-2014附录B及本标准附录B的试验
规程进行试验时,应同时测量粒子数量且结果乘以劣化系数后,不应超出GB 20891-2014修
改单表2规定的限值,同时应确保DPF再生时不能有目视明显可见烟。
5.3.2 在按照GB 20891-2014附录B及本标准附录B的试验规程进行试验时,应同时测定柴
油机CO2排放和燃油消耗量,并记录测量结果。
5.3.3 在按照GB 20891-2014附录B及本标准附录B的试验规程进行试验时,如果有反应剂
使用,生产企业应确保柴油机在NRTC和NRSC循环中NH3的排放平均值不超过GB 20891-
2014修改单表2中限值要求。
5.4 非标准循环排放要求
5.4.1 非标准循环排放的要求,适用于所有机械用电控燃油系统柴油机。
5.4.2 应按照附录B规定的非标准循环排放要求,在完成稳态测试工况后,进行非标准循环
排放测试要求。
5.4.3 在非标准循环排放区内最少选择3个随机的负荷和转速点进行试验,还应随机决定上
述试验点的运行顺序。试验应根据稳态循环的要求进行,但每个试验点应单独计算各种污染
物的比排放量(不包含PN),每个试验点的比排放量应不超过GB 20891-2014修改单表2限
值的2倍。
5.5 耐久性要求
5.5.1 耐久性要求除满足 GB 20891-2014 附录 BD 的要求外,还应满足 5.5.2-5.5.4 的要
求。
5.5.2 在确定劣化系数或劣化修正值的过程中,每个试验节点的额定净功率和最大净扭矩应
满足附录B.2的规定。
5.5.3 可采用GB 20891-2014第B.3.8.1和B.3.8.2(仅热启动循环)两种试验循环中的一种在
每个时间节点进行劣化系数或劣化修正值的确定,另一个试验循环需在耐久性试验的开始和
终点各进行一次排放测试。确定的劣化系数或劣化修正值适用于两个循环,且耐久性试验每
个节点的污染物排放均应不超过GB 20891-2014表2规定的限值。恒定转速柴油机仅需进行
稳态循环。
5.5.4 柴油机生产企业可以选择表2指定的劣化系数,作为替代用耐久性劣化系数。各项污
染物的比排放量乘以表2确定的劣化系数,结果均不应超过GB 20891-2014表2规定的限值。
对于使用表2中规定的劣化系数通过型式检验的机型,如生产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自提出申
请一年内,可以实测确定劣化系数或劣化修正值,替代表2中的劣化系数,并变更型式检验
报告。
5.6 NOX控制措施和颗粒物控制措施的要求
5.6.1 机械生产企业应提供详细的信息充分描述排放控制系统的功能特性。
5.6.2 如果排放控制系统使用反应剂,机械生产企业必须说明反应剂的特性,包括类型、浓
度、工作温度等。
5.6.3 机械生产企业应确保在所有正常条件,特别是在低温条件下,排放控制系统能保持其
排放控制功能。
5.6.4 如果在机械上使用反应剂罐,则反应剂罐应易于接近、易于从反应剂罐内取样。
5.6.5 柴油机生产企业应:
a) 向机械生产企业提供书面的柴油机维护指导材料;
b) 向机械生产企业提供柴油机的安装文件,包括作为柴油机的组成部分的排放控制系
统的安装文件;
c) 向机械生产企业提供驾驶员报警系统、驾驶性能限制系统以及反应剂防冻系统(若
适用)的说明材料;
确保满足本标准附录 C 和附录 D 中的有关安装文件、驾驶员报警系统、驾驶性能限制
系统和反应剂防冻系统的规定。
5.6.6 NOX控制措施(如适用)正常运行应满足附录C的要求,并按照附录C的规定进行试验
验证。允许企业采用比附录C更加严格的控制策略。
5.6.7 颗粒物控制措施(如适用)正常运行应满足附录D的要求,并按照附录D的规定进行试
验验证。允许企业采用比附录D更加严格的控制策略。
5.6.8 NCD 和 PCD 信息应能通过通用诊断仪获取,通讯协议至少满足以下标准协议中的一
种。
5.7.1 机械生产企业将柴油机安装到机械上时,应严格按照第6章规定的安装要求进行,且
在实际作业过程中按照附录E及GB 36886-2018进行验证时,仍能满足对应标准要求。
5.7.2 排放控制诊断系统应提供标准化的接口及无限制的访问(仅限读取),且符合HJ 437-
2008中D.8.2、D.8.4、D.8.5、D.8.6的规定。诊断接口应处于容易发现和访问的位置。如果诊
断接口在特定的设备箱内,该箱子的门应在不需要工具的情况下手动打开,并且箱子上清楚
的标示“排放控制诊断系统”,以识别诊断接口。若因驾驶室内的结构无法满足以上要求,
可以采用替代位置,但应易于接近,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能够防止意外损坏,机械生产企业
应将替代位置进行信息公开。
5.7.3 禁止篡改排放控制系统。机械生产企业有责任防止机械的排放控制诊断系统和排放
控制单元被篡改,机械上应具有防止篡改的功能。如果被篡改,机械生产企业应查明原因向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给出防篡改可行技术解决方案,并在新生产机械中采取相应补救措
施。
5.7.4 装用额定净功率37 kW及以上柴油机的机械,出厂前应加装卫星导航精准定位系统,
并满足5.7.7要求。机械生产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在机械全寿命内作业时,应能通过
卫星导航精准定位系统实现对其准确定位,定位系统应满足附录H的要求。生产企业应保证
机械按附录H的要求进行定位信息的数据发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新生产机械达标检
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时,可对卫星导航精准定位系统进行定位功能检查。
5.7.5 装用额定净功率37 kW及以上柴油机(如果装有SCR后处理系统,至少应有SCR下游
NOX传感器)的工程机械,出厂前应加装车载终端系统,并满足5.7.7要求。机械生产企业应
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在机械全寿命内作业时,按照附录H的要求,进行数据发送。主管部
门在进行新生产机械达标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时,可对表H.7上传信息用通用诊断仪进行
读取的检查。
5.7.6 37 kW及以上机械按照附录E的试验规程进行排气污染物排放测量,90%以上有效功
基窗口的CO和NOX的比排放量应不超过GB 20891-2014表2相应功率段限值的2.5倍(额定
净功率小于56 kW的柴油机NOX比排放量为该功率段HC+NOX限值的2.5倍),对于恒定转速
及560 kW以上机械,采用累积比排放量进行污染物排放计算的,CO和NOX的比排放量同样
应不超过GB 20891-2014表2相应功率段限值的2.5倍。
5.7.7 机械生产企业应具有车载终端和精准定位系统防拆除技术措施,确保车载终端和精
准定位系统不被恶意拆除。当车载终端和精准定位系统故障或拆除时,机械应激活报警系统,
并尽可能向管理平台按照表H.2和H.10的要求发送拆除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包括拆除状态,
拆除时间和定位经纬度信息。报警系统可以使用与NCD,PCD不同的系统。
5.7.8 机械企业应确保车载终端和精准定位系统在机械全寿命期内应正常工作。
5.8 排放质保期规定
5.8.1 机械生产企业应保证排放相关零部件的材料、制造工艺及产品质量,能确保其在机
械有效寿命期内的正常功能。
5.8.2 在用户正常使用条件下,排放相关零部件如果在质保期内由于零部件本身质量问题
而出现故障或损坏,导致排放控制系统失效,或排放超过本标准要求,机械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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