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HJ 1084-2020 (HJ1084-2020) | | 中文名称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制造 | | 英文名称 |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Food manufacturing industry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27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30 | | 字数估计 | 1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 | | 实施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1084-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制造
HJ 1084-2020 英文名称: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Food manufacturing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制造
发 布生 态 环 境 部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
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制造排污单位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
影响开展的监测。不适用于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排污单位。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
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13457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430 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431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2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3 oooo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44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61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GB 13457、GB 19430、GB 19431、GB 25462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
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
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均应在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外环境的
需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5.2.1.1 各生产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检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
5.2.1.2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
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
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
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应主要考虑清洗机、破碎机、脱水机、
干燥机、筛选设备、切割机、搅拌机、精磨机、水洗设备、喷浆造粒机、喷雾干燥机、流化
床、大型排风扇、冷风机、真空泵、制冷机、包装机等强噪声设备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厂
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按照表 4 执行,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表 4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备注
企业厂界四周 等效连续 A声级 季度 适用于所有的食品制造单位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或其他环境政策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 无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周边地表水、海水、地下水和土壤开展监测。
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参照 HJ 2.3、HJ/T 91、HJ 442 设置监测断面
和监测点位;开展地下水、土壤监测的排污单位,可按照 HJ 610、HJ/T 164、HJ/T 166 要求设
置监测点位。
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 1~表 4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
围,并参照表 1~表 4 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
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
实际排放的,在国家有毒有害物名录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
毒污染物指标。
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
测频次。
5.5.3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相关要求执行。
5.5.4 监测方案的编写、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要求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等有关要求执行。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其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应参照以下内容记录
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1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食品生产种类,记录各生产批次以下的相关信息:
a)原辅料用量;
b)中间产品及最终产品产量,产出率及物料平衡;
c)新鲜用水取水量、用水量、用电量等;
d)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记录等。
6.1.2.2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废水处理量、排放量、回用水量、污泥产生量(记录含水率)、废水处理使用的
药剂名称及用量、鼓风机电量等;记录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3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及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
行、故障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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