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HJ 1096-2020 (HJ1096-2020) | | 中文名称 |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陶瓷制品制造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ceramics products manufacturing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字数估计 | 38,326 | | 发布日期 | 2020 | | 实施日期 | 2020-03-01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1096-2020: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陶瓷制品制造
HJ 1096-202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ceramics products manufactur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陶瓷制品制造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制品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制品制造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制品制造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危险物质泄漏、
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故伴生或次生的污染物释放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制品制造生产过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
陶瓷原辅材料的开采及初加工生产过程的源强核算。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HJ 888)进行核算;执行《锅炉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HJ 991)进行核
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1 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各工序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核
算结果汇总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
4.2 污染源识别
陶瓷制品制造污染源识别应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污染物以及噪声、固体废物的工序、场
所、设备或装置,具体见表 1 至表 4。
污染源识别应符合 HJ 2.1、HJ 2.2、HJ 2.3、HJ 2.4 等技术导则要求。
4.3 污染物确定
陶瓷制品制造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含GB25464等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
具体见表 1 至表 4。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
环境质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
境质量改善需求的要求,根据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4.4 核算方法选取
陶瓷制品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类比法、物料衡算法、产污系数法和实验法等,
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见表 1 至表 4。源强核算方法应按优先次序选取,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给出
合理理由。
4.4.1.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正常工况下,喷雾干燥塔、烧成窑炉和干燥工序独立热源设施排放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
算法核算。烧成窑炉的挥发性有机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优先采
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氯化物(以 HCl 计)、氟化物采用类比法核算。喷雾
干燥塔、烧成窑炉和干燥工序独立热源设施排放的氮氧化物(以 NO2 计)优先采用类比法
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原料制备、燃料制备、成形、干燥、施釉与装饰、烧成、
后加工等排放的颗粒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
非正常工况下,喷雾干燥塔及煤气发生炉排放二氧化硫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
物料衡算法核算;喷雾干燥塔排放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以 NO2 计)采用类比法;煤气发
生炉排放的颗粒物采用类比法。烧成窑炉各污染物核算方法与正常工况下一致。
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实验法核算。
4.4.1.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正常工况下,废气有组织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陶瓷工业排
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
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陶瓷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
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现有工程
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
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实测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
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非正常工况下,废气有组织污染物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对于同
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的,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非正常排
放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源强采用类比法、实验法核算。
4.4.2 废水
4.4.2.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
4.4.2.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陶瓷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
据进行核算;对陶瓷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
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
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
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实测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
关规定进行核算。
4.4.3 噪声
4.4.3.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核算。
4.4.3.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
4.4.4 固体废物
4.4.4.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
4.4.4.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
4.5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应为所有污染源产生量或排放量之和,其
中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应包括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两种情况下的产生量或排放量之和,采用式
5.3.1 实测法是通过实际废气排放量及其所对应污染物排放浓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适用于
具有有效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
5.3.2 采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核算
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废气污染源,应采用符合相关规范的有
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源强。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
时段内所有的小时平均数据进行计算。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及数据需符合 HJ 75、HJ 76、
HJ/T 373、HJ 630、HJ 819、陶瓷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
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实测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时,应同步考虑核算时段内实际生产负荷。
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按式(9)核算。
5.3.3 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自动监测系统未能监测的污染物或未安装自动监测系统的污染源、污染物,采用监督监
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
强,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有效的手工监测数据进行计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频次、监测期
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 GB 25464、GB/T 16157、HJ/T 373、HJ/T 397、HJ 630、
HJ 819、陶瓷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除监督监测
外,其他所有手工监测时段的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
荷,并给出生产负荷的对比结果。
5.5 实验法
实验法主要是针对难以通过环境监测手段获得污染源源强的情况,这时采用实验法模拟
实验确定相关参数,进而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5.6 污染物排放量总体核算公式
5.6.1 根据核算时段内污染物产生量核算结果,结合所采用的废气处理措施效果去除效率,
采用式(13)计算某污染物排放量。
5.6.2 常用生产设备的除尘吸风量参考指标见附录 F。
5.6.3 陶瓷制品制造污染源排放规律参考附录 G。
5.6.4 陶瓷制品制造能耗标准(节选)参考附录 H。
5.6.5 陶瓷制品制造典型原辅料成分参考附录 I。
5.7 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量
5.7.1 实测法
非正常工况时,具备有效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采用式
(9)和式(10)计算。
5.7.2 产污系数法
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时,去除效率按 0 计算,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核算,采用式(11)
或式(12)计算。
5.7.3 类比法
新(改、扩)建工程的非正常工况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可类比符合类比条件的现有装置
废气污染物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现有工程污染源优先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实测数据
核算源强。类比条件见 5.2。
5.7.4 物料衡算法
非正常工况时,可根据相关参数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具体见 5.1。污染
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时,废气污染物去除效率按 0 计算。
6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6.1 类比法
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可类比符合条件的现有工程废水污染物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类
比法适用原则见 5.2。
6.2 实测法
6.2.1 实测法是通过实际废水排放量及其所对应污染物排放浓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适用于
具有有效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
6.2.2 采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核算
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废水污染源,应采用符合相关规范的有
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水污染物源强。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水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
时段内所有的日平均数据进行计算。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及数据需符合 HJ/T 353、HJ/T 354、
HJ/T 355、HJ/T 356、HJ/T 373、HJ 630、HJ 819、陶瓷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实测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时,应同步考虑核算时
段内实际生产负荷。
6.2.3 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废水自动监测系统未能监测的污染物或未安装废水自动监测系统的污染源、污染物,采
用监督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有效的手工监测数据进行计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频次、
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 GB 25464、HJ/T 91、HJ/T 92、HJ/T 373、HJ 630、
HJ 819、陶瓷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除监督监测
外,其他所有手工监测时段的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
荷,并给出生产负荷的对比结果。
7.1 类比法
噪声源可采用设备商提供的源强数据。类比对象的优先顺序为噪声源设备技术协议中确
定的源强参数、同型号设备、同类设备。
设备型号未定时,应根据同类设备噪声水平按保守原则确定噪声源强,或者参考附录 J
确定噪声源强。
陶瓷制品制造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参考附录 E。
7.2 实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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