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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97-2020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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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97-2020 919 HJ 1097-2020 [PDF]天数 <=6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汽车制造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1097-2020 (HJ1097-2020)
中文名称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汽车制造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字数估计 40,495
发布日期 2020
实施日期 2020-03-01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1097-2020: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汽车制造 HJ 1097-202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汽车制造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危险物质泄 漏、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故伴生或次生的污染物释放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生产过程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 于铸造生产过程源强核算。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锅炉源强按 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HJ 888)进行核算;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的锅炉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HJ 991)进行核算;执行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的零部件及配件生产的电镀工序源强按照《污染源源 强核算技术指南 电镀》(HJ 984)进行核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4.1 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各工序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 核算、核算结果汇总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 4.2 污染源识别 汽车制造污染源识别应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污染物以及噪声、固体废物的工序、 场所、设施或装置,具体见表 1 至表 4。汽车制造产品分类与主要工序参见附录 A,各工序 产排污情况参见附录 B。 污染源识别应符合 HJ 2.1、HJ 2.2、HJ 2.3、HJ 2.4 等技术导则要求。 4.3 污染物确定 汽车制造各污染源污染物应依据 GB 16297、GB 9078、GB 14554、GB 8978 等国家及地 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具体见表 1 至表 4。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 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排放 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的要求,根据原辅料及燃料使用 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4.4 核算方法选取 汽车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类比法、物料衡算法和产污系数法等,核算 方法选取次序见表 1 至表 4。源强核算方法应按优先次序选取,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 给出合理理由。 4.4.1.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正常工况下,粘接固化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糊制、拉挤成形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 机物,电泳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溶剂型涂料浸涂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 性有机物,溶剂擦洗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喷涂设施产生的颗粒物(漆雾)以及苯、甲 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流平(含热流平)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 物,电泳、腻子、密封胶烘干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溶剂型涂料浸涂、喷涂等烘干设施 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热氧化处理装置和工业炉窑产生的二氧化硫, 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 手工电弧焊、二氧化碳保护焊、氩弧焊设施产生的颗粒物,注射、挤压、吹塑、发泡等 成形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热氧化处理装置产生的颗粒物,粉末喷涂后热固化设施 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柴油(燃气)整车检测试验设施产生的氮氧化物,柴油(燃气)发动 机出厂检测和性能研发试验设施产生的氮氧化物,工业炉窑产生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优先 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 火焰气割、砂轮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下料设施产生的颗粒物,表面抛丸、喷 丸等锻件表面清理设施产生的颗粒物,湿式机械加工及工件清洗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 制粉、成形及粉状物料输送设施产生的颗粒物,淬火、浸油、熔渗处理设施产生的油雾、挥 发性有机物,表面热处理淬火油槽设施产生的油雾、挥发性有机物,渗碳、渗氮、渗硫等表 面化学热处理设施产生的氨,抛丸清理、打磨、喷砂、清理滚筒等机械预处理设施产生的颗 粒物,硝酸洗、硫酸洗和盐酸洗等化学预处理设施产生的氮氧化物、硫酸雾、氯化氢等,腻 子打磨设施产生的颗粒物,废气热氧化处理装置产生的氮氧化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 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 干式机械加工设施产生的颗粒物,湿式机械加工及工件清洗设施产生的油雾,激光焊接 设施产生的颗粒物,织物、皮革裁剪缝纫设施产生的颗粒物,渗碳、渗氮、渗硫等表面化学 热处理设施产生的氰化氢、氯化氢、硫酸雾等,汽油发动机和汽油整车检测试验设施产生的 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柴油(燃气)整车检测试验设施产生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柴油(燃气)发动机出厂检测和性能研发试验设施产生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采用类比 法核算。 非正常工况时,柴油(燃气)整车检测试验设施、柴油(燃气)发动机出厂检测和性能 研发试验设施以及工业炉窑产生的氮氧化物,优先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 算。 各工序废气无组织源强核算方法同废气有组织源强核算方法。 4.4.1.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正常工况时,粘接固化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糊制、拉挤成形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 机物,电泳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溶剂型涂料浸涂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 性有机物,溶剂擦洗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喷涂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 有机物,流平(含热流平)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电泳、腻子、密 封胶烘干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溶剂型涂料浸涂、喷涂等烘干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 甲苯、挥发性有机物,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次采用实测法核算;废气其他有组织污 染物源强均采用实测法核算。对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 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汽车制造业 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可采 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 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 改到位后按照实测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非正常工况时,废气有组织污染物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对 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的,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非正 常排放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各工序废气无组织源强,粘接固化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糊制、拉挤成形设施产生 的挥发性有机物,电泳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溶剂型涂料浸涂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 甲苯、挥发性有机物,溶剂擦洗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喷涂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 苯、挥发性有机物,流平(含热流平)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电泳、 腻子、密封胶烘干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溶剂型涂料浸涂、喷涂等烘干设施产生的苯、 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其余均采 用类比法核算。 4.4.2 废水 4.4.2.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渗氮设施产生的氨氮,盐酸洗、硫酸洗设施产生的化学需氧量,磷酸洗设施产生的化学 需氧量、磷酸盐,硝酸洗设施产生的化学需氧量、总氮,磷化设施产生的总镍、总锌,锆化、 硅烷化处理设施产生的氟化物,循环水、工艺水制备生产设施产生的化学需氧量,生活设施 产生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以及其他各设施产生的悬浮物,采用类 比法。其余设施废水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 4.4.2.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 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 数据进行核算;对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 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 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 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实测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 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4.4.3 噪声 4.4.3.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 4.4.3.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 4.4.4 固体废物 4.4.4.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废溶剂、废活性炭、废漆渣以及下料、机械加工、冲压等工序产生的废料优先采取物料 衡算法核算,其次采取类比法核算。其余均采取类比法核算。 4.4.4.2 现有工程污染源 废溶剂、废活性炭、废漆渣以及下料、机械加工、冲压等工序产生的废料优先采取实测 法核算,其次采取物料衡算法核算。其余均采取实测法核算。 4.5 污染物源强核算 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应为所有污染源产生量或排放量之和,其 中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应包括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两种情况下的产生量或排放量之和,采用式 5.2 类比法 废气有组织排放的污染物源强可类比符合条件的现有工程废气污染物有效实测数据进 行核算。同时满足以下 4 条适用原则的,方可适用类比法: (1)原辅料及燃料类型相同且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成分相似; (2)生产工艺相同; (3)污染控制措施相似,且污染物设计去除效率不低于类比对象去除效率; (4)生产设施产品相同或相似且规模差异不超过 20%。 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源强核算应考虑设施封闭情况、废气收集系统的收集效果等因素。 5.3 实测法 5.3.1 实测法是通过实际废气排放量及其所对应污染物排放浓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适用于 具有有效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 5.3.2 采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核算 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废气污染源,应采用符合相关规范的有 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源强。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 时段内所有的小时平均数据进行计算。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及数据需符合 HJ 75、HJ 76、 HJ/T 373、HJ 630、HJ 819、HJ 1013、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证等要求。 5.3.3 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自动监测系统未能监测的污染物或未安装自动监测系统的污染源、污染物,采用监督监 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 强,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有效的手工监测数据进行计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频次、监测期 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 GB 16297、GB/T 16157、HJ/T 373、HJ/T 397、HJ 630、 HJ 819、HJ 38、HJ 732、HJ 734、HJ 1012、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 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除监督监测外,其他所有手工监测时段的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 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并给出生产负荷的对比结果。 废气中某污染物排放量按式(14)进行核算。   6.2.1 实测法是通过实际废水排放量及其所对应污染物排放浓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适用于 具有有效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 6.2.2 采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核算 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废水污染源,应采用符合相关规范的有 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水污染物源强。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水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 时段内所有的日平均数据进行计算。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及数据需符合 HJ/T 353、HJ/T 354、 HJ/T 355、HJ/T 356、HJ/T 373、HJ 630、HJ 819、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 6.2.3 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废水自动监测系统未能监测的污染物或未安装废水自动监测系统的污染源、污染物,采 用监督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有效的手工监测数据进行计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频次、 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 GB 8978、HJ/T 91、HJ/T 92、HJ/T 373、HJ 630、 HJ 819、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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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准: HJ 1098|HJ 1099|HJ 1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