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09-2020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 标准号码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 HJ 1109-2020 | 899 | HJ 1109-2020 | [PDF]天数 <=6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HJ 1109-2020 (HJ1109-2020) |
| 中文名称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Farm and sideline food processing industry -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industry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字数估计 | 39,37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 实施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1109-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
HJ 1109-202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Farm and sideline food processing industry --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
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
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
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由水产品生产助剂和添加剂类及医药品类等化工类产品的排污单位,以及从
事水产品罐头制造、以水产品及其加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饲料的排污单位。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
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
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的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
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4.5.1.1 一般原则
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
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以下“4.5.1.2-4.5.1.6”为必填项。
64.5.1.2 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
内容参见表 2。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8978 确定。食品加工制造业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
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4.5.2.1 一般原则
应填报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
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其余项为系
统自动生成。以下“4.5.2.2-4.5.2.5”为必填项。
4.5.2.2 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
容见表3。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GB 9078、GB 14554、GB 16297、GB 18483
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5.1.1 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码、受纳自然水体信
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
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
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说明排放污染物的时
段。废水向海洋排放的,还应说明岸边排放或深海排放。深海排放的,还应说明排污口的深
度、与岸线直线距离。
5.1.2 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核意见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
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枯水期等),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
对于水污染物,实行重点管理的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规定许可排放
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规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规定许可排放量。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
单位废水排放口仅规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规定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
活污水不规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对于大气污染物,一般排放口和厂界无组织排放规定许可排放浓度(速率),不规定许
可排放量。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规定的
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
许可排放量。2015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核意见的排污单位,
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申请的排污许可排放限值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
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写明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5.2.2.1 废水
对于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依据 GB 8978 中的直接
排放浓度限值确定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其适
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
准从严确定。
对于排污单位废水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当废水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
水系统时,依据 GB 8978 中的三级排放限值确定;当废水排入其他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时,
按照排污单位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责任单位的协商值确定。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发布后,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
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
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或排放标准不同时,若有废水适用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则执行相
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混合废水排放的规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或各种
废水均适用 GB 8978的,则按 GB 8978附录 A的规定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若无法按 GB 8978
附录 A规定执行的,则按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5.2.2.2 废气
依据 GB 9078、GB 14554、GB 16297、GB 18483 确定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许
可排放浓度(速率)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关于执行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
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等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
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速率)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
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速率),则应执行各许可排放限值
要求中最严格限值。
5.2.3 允许排放量
实行重点管理的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应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年许可
排放量,可以明确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排污许可管控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
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计算方法见附录 A。
5.2.4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对于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源,应根据所处区域的不同,分生产工序分别
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具体见表 4。
6.3.2.1 有组织排放控制运行管理要求
a) 污染防治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
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
b) 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旋风除尘器应定期检查设备和
管线的气密性。布袋除尘器应及时更换布袋除尘器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电除尘器应
定期检修维护极板、极丝、振打清灰装置。
c) 应对油烟处理设备定期进行维护管理,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d) 加强除臭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活性炭吸附装置定期更换活性
炭,提高活性炭吸附率。采用生物法除臭的定期添加药剂、控制 pH值和温度等。
6.3.2.2 无组织排放控制运行管理要求
a) 应定期加强制冷系统密封检查和检测、及时更换老化阀门和管道。
b) 应对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的区域加罩或加盖密封;或者投放除臭剂;或者
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排放。
c) 应对废物堆放仓加强密封,及时清洗、清运,投放除臭剂;或者集中收集恶臭气体
经处理(喷淋塔除臭、活性炭吸附、生物除臭等)后排放。
6.4 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a)应记录固体废物(包材、废弃零部件、水产品内脏或废弃物、污泥、废活性炭等)
的产生量和去向(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或外运)及相应量,固体废物各去向量之和应等于
固体废物产生量。
b)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应满足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规范相关规定要求,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
用和处置等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c)宜对水产品内脏或废弃物优先进行综合利用。
d)宜采用污泥产生量较少的污水处理工艺,应收集污水处理产生的全部污泥,并及时
处理处置,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
存、调节、脱水和外运等)的运行管理,防止二次污染。污泥暂存场所地面应采取防雨、防
渗漏措施,排水设施应采取防渗措施。脱水污泥应采用密闭车辆运输。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 HJ 986 和本标准确定的产排
污节点、排放口、污染控制项目及许可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全国排污许可
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
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对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核
意见的排污单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中有其他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的,
应当同步完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
8.1.1 一般原则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
理信息平台申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
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
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一般按
日或按批次进行记录,非正常情况应按次记录。
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其环境管理台账内容可适当缩减,至少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
行管理信息和监测记录信息,记录频次可适当降低。
环境管理台账应当按照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两种记录形式同步管理。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真实记录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和污染防治
设施运行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参照附录 D。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
施、排放口编码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编码一致。
8.1.2 记录内容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原则上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可反映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
位生产运营及污染防治状况,主要记录生产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
生产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台账主要包括运行状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
用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监测记录信息应按照 HJ 986执行。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主要应记录无组织排放源污染防治措施运行、维护情况。
8.1.3 记录频次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
他环境管理信息的记录频次。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正常情况
与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核算时段根据管理需求,可以是季度、年或特殊时段等。排
污单位的废水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主要排放口即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的实际排放量。排污单位的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不核算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实际排放量。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首先采
用实测法核算,分为自动监测实测法和手工监测实测法。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要求采用
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
际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
手工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要求采用自动监测
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而未采用的,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
行核算。未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无有效监测数据)的排放口或污染物,
有有效治理设施的按排污系数法核算,无有效治理设施的按产污系数法核算。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非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采用
产污系数法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如含有适用其他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生产设施,废水、废
气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涉及的各行业生产设施实际排放量之和。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
相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核算。废水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采用实测
法核算时,按本核算方法核算,采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