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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22-2020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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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22-2020 RFQ 询价 [PDF]天数 <=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1122-2020 (HJ1122-2020)
中文名称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Rubber and plastic products industry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字数估计 190,115
发布日期 2020-03-27
实施日期 2020-03-27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1122-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 HJ 1122-202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Rubber and plastic products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 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 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 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及轮胎翻新排污单 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再生橡胶制造排污单位不适用于本标准。橡 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 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涉及以废轮胎、废橡 胶为主要原料生产硫化橡胶粉、再生橡胶、热裂解油等产品的排污单位,适用于《排污许可 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 本标准未做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橡胶制品工 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 执行。 关于固体废物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 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后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4.1.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 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 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 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或者未取得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依法处理、整顿规范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不能 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 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 一栏,填报需要改正的内容、改正措施和时限要求等。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信息,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1.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 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总氮总磷总量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 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 重点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 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挥发性有机物 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填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行业类别”时,排污单位应依据 GB/T 4754填报 轮胎制造(C2911),橡胶板、管、带制造(C2912),橡胶零件制造(C2913),日用及医 用橡胶制品制造(C2915),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C2916),其他橡胶制品制造(C2919) 类别。 4.1.3.4 产品名称 轮胎制造:乘用车橡胶轮胎、工程机械用橡胶轮胎、摩托车充气橡胶轮胎、力车橡胶胎、 其他橡胶轮胎;轮胎翻新等。 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输送带;橡胶传动带;橡胶管;橡胶板(片、带)、橡胶杆、 橡胶线及绳、未硫化橡胶制品等。 橡胶零件制造:橡胶密封件、橡胶零附件、其他橡胶零件等。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橡胶手套、橡胶制衣着用品及附件、日用橡胶制品、医疗及 卫生用橡胶制品、其他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等。 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塑胶运动地板、运动场地塑胶、地胶地面、运动场馆塑胶地面。 其他橡胶制品制造:防水嵌缝密封条(带)、防水胶粘带、橡胶粘带、充气橡胶制品、 橡胶减震制品、硬质橡胶及其制品、橡胶防水卷(片)材、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救援设备(起 重气垫)等。 4.1.3.5 生产能力、生产量及计量单位 排污单位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 缔的产能。若无设计产能数据时,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按 自然年实际产量最大值进行填报,投运未满一年的根据实际产量折算年使用量,未投运的排 污单位需要填报设计产能。生产能力和生产量计量单位为条/年(轮胎制造),吨/年、米/ 年(橡胶板、管、带制造),个/年(橡胶零件制造、其他橡胶制品制造),只/年、副/年等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吨/年(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 4.1.3.6 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 时间填报。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年生产时间的,按实际生产时间填报。 排污单位实际年生产时间超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规定的,按照本标准第 4.1.1部分一般原则的第三款规定执行。 4.1.4.5 燃料含硫量、灰分、挥发分及热值 固体燃料填写含硫量、灰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其中生物质燃料不填写挥 发分,增加填写水分,燃油和燃气仅要求填写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 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均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 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 4.1.5.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应填报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 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 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类型(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等。 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 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类型(主 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等。 4.1.5.2.1 废气主要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排放口类 型填报内容见表 3。表格中未包括的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 可自行增加内容。 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27632、GB 16297、GB 14554、GB 37822确定。轮胎 制品制造(轮胎翻新除外),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 其他橡胶制品制造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27632、GB 37822确定,为颗粒物、 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27632、GB 37822确定,为颗粒物、氨、非甲烷总烃。轮胎翻新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种类依 据 GB 16297、GB 37822确定,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的恶臭污染 物种类依据 GB 27632、GB 14554确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4.1.5.2.2 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 HJ 608进 行编号并填报。 4.1.5.2.3 是否为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 4.3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对采用不属于可行技术范围内的污染 治理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1.5.2.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 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1.5.2.5 排放口类型 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排污单位涉及炼胶、硫化工艺废气的单根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3kg/h、重点地区非 甲烷总烃排放速率≥2kg/h的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排污单位的 浸渍、硫化工艺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已持有排污许可证且投运满一年的排污单位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应依据上年度执行报 告实际平均值确定;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或投运未满一年的排污单位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应 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三方监测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相关证明材料确定。 4.1.5.3.1 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排污单位(轮胎翻新除外)废水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27632确定;轮胎翻新排污单位污 染物种类依据 GB 8978 确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排放方式分为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和不外排三种方式。 排污单位废水类型、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及污染物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 4。 4.1.5.3.2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参照 HJ 523,包括进入市政污水处理厂;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 进入地表水体(江、河、湖、库等水环境)。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报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报。废水排放规律类 别参照 HJ 521。 4.1.5.3.3 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废水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 HJ 608进行编 号并填报。 4.1.5.3.4 是否为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 4.3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对采用不属于可行技术范围内的污染 治理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1.5.3.5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 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1.5.3.6 排放口类型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分为废水总排放口(厂区综合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生活污水单 独排放口。 纳入重点管理的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排污单位的厂区综合废水处理设施排水口为主要 排放口,其他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1.6 图件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平面布置图、 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原辅材料 和产排污节点等内容。 厂区平面布置图至少应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危险 废物暂存仓库等,并注明废气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生产单元。 雨水和废(污)水管网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废(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 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4.2.1.1 废气 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废气污染物及对应排放口类型见表 3。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限值、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等。 4.2.1.2 废水 废水产排污环节及对应排放口见表 4。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规律、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码、受纳 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规律、受纳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 理设施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2.2.1 一般原则 本标准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 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 大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 境管理要求(如枯水期等),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 度,以厂区内或厂界监控点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废气主要排放口应许可排放量,各主 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之和为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废气不许可排放 量。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各主要 排放口许可排放量之和为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单独排入市 政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按照本标准 4.2.2.3 规定的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 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 可排放量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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