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HJ 1248-2022 (HJ1248-2022) | | 中文名称 | | | 英文名称 |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Onshore oil and gas exploitation and production industry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字数估计 | 9,987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1248-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
HJ 1248-2022 英文名称: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Onshore oil and gas exploitation and production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
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
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油砂、油页岩、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油气开
采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可参照执行。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9728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91.2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
监测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 120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GB 3972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
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a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其他单位按月监测。
b 油气集中处理站、天然气处理厂、储油库、海上油气田陆岸终端的生产废水排放口。
c 有流动水排放时按季度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年开展一次监测。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5.2.1.1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
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
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5.2.1.2 排污单位各产污环节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
a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其他单位按月监测。
b 使用液氨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可选测。
c 仅适用于燃煤加热炉。
d 燃料类型为天然气且单台额定功率小于 0.5 MW 或 0.7 t/h 的油气田加热炉排气筒每年按 10%比例抽测。
e 非甲烷总烃有去除效率要求的,应同时监测污染治理设施进口。
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其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
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
a 适用于场站内处理工艺含脱硫单元的情况。
b 重点地区油气集中处理站、天然气处理厂、储油库、海上油气田陆岸终端,载有气态 VOCs 物料、液态 VOCs 物
料或质量占比≥10%的天然气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2000 个的,应开展泄漏检测。满足 GB 37822 中
豁免条件的,可免予泄漏检测。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5.3.1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油气集中处理站、天然气处理
厂、储油库、海上油气田陆岸终端、增压站内噪声源的分布情况和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位置。
5.3.2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 A 声级,夜间有
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应同时测量频发、偶发最大声级。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
5.3.3 采油气井场、配气站、集气站(输气站)、计量站、转油站、污水处理站、配注站、放水站、
注水站(回注站)、脱水站等场站内声源装置稳定运行且厂界环境噪声远低于标准限值的小型场站可
不开展厂界环境噪声监测;周边 2 km 范围内无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场站,可不开展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 4 对各类场站周边环境空气、
地表水、海水、地下水和土壤开展监测,监测点位可按照 HJ 194、HJ 664、HJ 91.2、HJ 442.8、HJ 610、
HJ 164、HJ 964、HJ/T 166 中的相关规定设置。
a 当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时,可按照 HJ 164 的附录 F 中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特征项目开展监测。
b 适用于开采天然气或含汞原油的情况。
c 当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时,可按照 GB 36600 的表 1 中的污染物项目开展监测。
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 1~表 3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
参照表 1~表 3 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
指标。
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
放的,在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或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非重点排污单位不作强制性要求,相应点
位、指标的监测频次参照本标准执行。
5.5.4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5.5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负责,发现数据传输异常应及时报告,并参照国家标准规范或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标记规则执行。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6.1.2.1 一般规定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应参照 6.1.2.2~6.1.2.5 记录相关信
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2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或班次)记录各主要生产单元每套装置的原辅料用量和成分、产品产量、取水量、燃料消耗
量和成分、储罐设计规模与工艺参数(温度、液位、周转量)、火炬及引燃设施工作状态(火炬气流量、
火炬火焰温度、火种气流量、火种温度等)、运行时间等。
6.1.2.3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或班次)记录污水处理量、回水用量、回用率、污水排放量、污泥产生量及含水率、废水处
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鼓风机电量等,记录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4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或更换批次)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催化剂、吸收液、过滤材料等的名称、用量及更
换时间,记录废气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等。
6.1.2.5 噪声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记录噪声污染治理设施日常巡检、故障及维护或更换状况等。
6.1.3 工业固体废物记录
按照 HJ 1200 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信息,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参见表 5。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按
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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