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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53-2022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标准号码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
HJ 1253-2022 219 HJ 1253-2022 [PDF]天数 <=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子工业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1253-2022 (HJ1253-2022)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Electronics industry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字数估计 9,990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1253-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子工业 HJ 1253-2022 英文名称: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Electronics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子工业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 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 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中,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39731 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 103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 HJ 120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GB 3973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 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5.2.1.1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 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 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5.2.1.2 排污单位各产污环节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 a 或按照所执行的排放标准确定表征指标。 b 适用于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喷漆生产线有机废气排放口。 c 适用于有机废气主要排放口。 d 适用于焊接工序中有相应污染物排放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 e 适用于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的集成电路制造和显示器件制造排污单位的有机废气 排放口。 f 适用于有镀锡工序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 g 适用于有锡料调配工序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 h 适用于燃烧含氯有机废气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 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其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 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 表 3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厂界 挥发性有机物a、苯、甲醛、铅及其化合物 年 注 1:应同步监测气象参数。 注 2:根据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和所执行的排放标准确定监测指标。 a 或按照所执行的排放标准确定表征指标。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5.3.1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喷漆设备、塑封压机、机床、混 合机、成型机、剪板机、钻孔机、粉碎机、磨砂机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 的位置。 5.3.2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 A 声级。夜间有频 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频发、偶发最大声级。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周边有噪 声敏感建筑物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 4 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 监测,监测点位可按照 HJ 964、HJ/T 166、HJ 610 和 HJ 164 中相关规定设置。 表 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目标环境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土壤 砷、镉、六价铬、铜、铅、镍 年 地下水 pH 值、铜、锌、硫化物、氰化物、氟化物、砷、镉、六价铬、铅 年 注:根据企业使用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和副产品,结合 GB 36600 和 GB/T 14848,确定监测指 标。 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 1~表 3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 参照表 1~表 3 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 标。 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 放的,在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或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非重点排污单位不作强制性要求,相应点 位、指标的监测频次参照本标准确定。 5.5.4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5.5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负责,发现数据传输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并参照国家标准规范或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标记规则执行。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6.1.2.1 一般规定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也应参照 6.1.2.2~6.1.2.5 及 HJ 1031 记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2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照工艺生产单元和生产流水线分类,根据各排污单位具体情况,选择记录以下相关信息: a) 原辅料用量,主要包括原料用量、各类涂料用量、各类溶剂用量、吸附剂用量、其他辅料用量 等; b) 产品产量,按生产单元记录各工序产品产量及其他关键指标; c) 新鲜用水取水量、用水量、用电量、燃料用量等; d) 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记录等。 6.1.2.3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班次记录污水处理量、回水用量、污水排放量、污泥产生量及含水率、污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 及用量等,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4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更换批次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及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 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5 噪声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记录噪声污染治理设施日常巡检、故障及维护或更换情况等。 6.1.3 工业固体废物记录 按照 HJ 1200 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信息,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参见表 5。可能产生的危险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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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准: HJ 1409|HJ 1199|HJ 1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