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HJ 1255-2022 (HJ1255-2022) | | 中文名称 | | | 英文名称 |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Ceramics industry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字数估计 | 9,912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1255-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陶瓷工业
HJ 1255-2022 英文名称: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Ceramics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陶瓷工业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
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
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25464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95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 120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GB 2546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
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a 根据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确定监测指标。
b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5.2.1.1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
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
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5.2.1.2 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
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其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
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
注:应同步监测气象参数。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5.3.1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球磨机、搅拌机、空压机、鼓风
机、抛光设备、磨边设备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位置。
5.3.2 厂界环境噪声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 A 声级。夜间有频
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频发、偶发最大声级。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周边有噪
声敏感建筑物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2 排放镉、铅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且周边存在耕地的,应当参照表 4 对周边耕地土壤及大气镉
沉降开展监测,监测点位可按照 HJ 964、HJ/T 166 相关规定设置。
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 1~表 3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
参照表 1~表 3 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监测的污染
物指标。
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
放的,在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或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非重点排污单位不作强制性要求,相应点
位、指标的监测频次参照本标准确定。
5.5.4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5.5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负责,发现数据传输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并参照国家标准规范或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标记规则执行。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6.1.2.1 一般规定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也应参照 6.1.2.2~6.1.2.5 记录相关
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2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生产批次或生产周期记录原辅料用量及产量:主要原辅料使用量(粘土等);燃料使用量(固体
燃料、燃料油、煤气、天然气等);陶瓷制品生产量(平方米、件数、吨)等。分生产线记录正常工况
各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的累计生产时间、生产负荷。
6.1.2.3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班次记录废水处理量、排放量、回水用量、污泥产生量、废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等,记
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4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更换批次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脱硫剂、脱硫产物和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及用量;按班
次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5 噪声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记录噪声污染治理设施日常巡检、故障及维护或更换情况等。
6.1.3 工业固体废物记录
按照 HJ 1200 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信息,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参见表 5。可能产生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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