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2035-2013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 标准号码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 HJ 2035-2013 | 599 | HJ 2035-2013 | [PDF]天数 <=4 |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HJ 2035-2013 (HJ2035-2013) |
| 中文名称 |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solid waste treatment and disposition engineering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13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30.40 |
| 字数估计 | 23,221 |
| 引用标准 | GB 5085.1; GB 5085.2; GB 5085.3; GB 5085.4; GB 5085.5; GB 5085.6; GB 5085.7; GB 5086.1; GB 8172; GB 15562.2; GB 15577; GB 16889; GB 18599; GB 18485; GB 50016; GB 50041; GB 50051; GB 50202; GB 50203; GB 50204; GB 50205; GB 50231; GB 50236; GB 50254; GB 502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60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通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除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以及废物再生利用以外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本标准可作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对于有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应同时执行本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 |
HJ 2035-2013: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HJ 2035-2013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solid waste treatment and disposition engineer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除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以及废物再生利用以外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本标准可作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
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对于有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应同时执行本标
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
5 厂(场)址选择与总图布置
5.1 一般规定
5.1.1 厂(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环境保护专业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国家
有关标准的要求,应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要求,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5.1.2 厂(场)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厂(场)的服务区域、地理位置、水文地质、
气象条件、交通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运输距离及公众意见等因素,经至少两个方案比选后确定。
5.1.3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厂(场)界与居民区的距离,应根据污染源的性质和当地的自然、气象条
件等因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5.1.4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厂(场)的总图布置应根据厂(场)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
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排水、防洪和排
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5.2 厂(场)址选择
5.2.1 焚烧厂选址
5.2.1.1 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焚烧厂不应建在受洪水、潮水
或内涝威胁的地区,必须建在上述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5.2.1.2 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和供水水源。
5.2.1.3 应考虑焚烧产生的炉渣及飞灰的处理处置和污水处理及排放条件。
5.2.2 填埋场选址
5.2.2.1 填埋场场址应处于相对稳定的区域,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2.2.2 填埋场场址应尽量设在该区域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
5.2.2.3 填埋场应有足够大的可使用容积,以保证填埋场建成后使用期不低于 8~10 年。
5.2.2.4 填埋场场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 50 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
5.2.3 堆肥场选址
应统筹考虑服务区域,结合已建或拟建的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合理布局。
5.2.4 厌氧消化厂选址
5.2.4.1 厌氧消化厂应避免建在地质不稳定及易发生坍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区域。
5.2.4.2 厌氧消化厂选址应尽量靠近发酵原料的产地和沼气利用地区。
5.2.4.3 应有较好的供水、供电及交通条件。
5.2.4.4 厌氧消化厂选址应结合已建或拟建的垃圾处理设施,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合理布局,
利于实现综合处理。
5.2.4.5 应便于污水、污泥的处理、排放与利用。
5.3 总图布置
5.3.1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厂(场)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有关要求,实现人流和
物流分离,方便废物运输车进出,尽量减少中间运输环节。
5.3.2 固体废物物流的出入口以及接收、贮存、转运、处理处置场所等应与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
隔离建设,易产生污染的设施宜设在办公区和生活区的常年主导风向下风向。
5.3.3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厂(场)应以主要设施为主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处理流程合理安排。
5.3.4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的生产附属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
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5.3.5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厂(场)周围应设置围墙或防护栅栏等隔离设施,防止家畜和无关人员进
入,并应在填埋场、堆肥场边界周围设置防飞扬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
5.3.6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厂(场)的车辆清洗设施宜设在卸料设施和处理处置厂(场)出口附近,
以便于及时清洗卸料后的车辆。
6 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
6.1 一般规定
6.1.1 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贮存及运输,以利于后续的处理处置。
6.1.2 工业固体废物与生活垃圾应分别收集;可回收利用物质和不可回收利用物质应分别收集;
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应分别收集;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应分别收集。
6.1.3 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采取防遗撒、防渗漏等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不应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6.2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及运输
6.2.1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垃圾分类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健全之前,
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对未来分类收集发展的适应。
6.2.2 应标识清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的垃圾类型,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有
害垃圾应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其垃圾容器应封闭并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
6.2.3 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设置数量及规模应根据城市区域特征、社会经济发展和服务区域等因素确定。
6.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和贮存
6.3.1 应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回收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
的工业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
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6.3.2 贮存、处置场的建设类型,应与将要堆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别相一致。
6.3.3 贮存、处置场应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
6.3.4 贮存、处置场周边应设导流渠,防止雨水径流进入贮存、处置场内,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发生滑坡。
6.3.5 贮存、处置场应构筑堤、坝、挡土墙等设施,防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渗滤液的流失。
6.3.6 贮存、处置场应设计渗滤液集排水设施,必要时应设计渗滤液处理设施,对渗滤液进行处理。
6.3.7 贮存含硫量大于 1.5%的煤矸石时,应采取防止自燃的措施。
6.3.8 贮存 GB 18599 规定的第 II 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场所,当天然基础层的渗透系数大于
1.0×10-7 cm/s 时,应采用天然或人工材料构筑防渗层,防渗层的厚度应相当于渗透系数 1.0×10-7
cm/s 和厚度 1.5 m 的粘土地层的防渗性能。
7 固体废物生物处理
7.1 一般规定
7.1.1 生物处理适宜处理有机固体废物,如畜禽粪便、污泥等。处理的固体废物中不应混入下列物质:
a)有毒工业制品及其残弃物;
b)有毒试剂和药品;
c)有化学反应并产生有害物质的物品;
d)有腐蚀性或放射性的物质;
e)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f)生物危险品和医疗废物;
g)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物质。
7.1.2 生物处理后的有机固体废物用于农业施肥时应满足 GB 8172 的要求。
7.1.3 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应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应焚烧处理或卫生填埋处置。
7.1.4 生物处理主要包括好氧堆肥和厌氧消化两类。
7.2 好氧堆肥
7.2.1 好氧堆肥工艺流程见图 1。
7.2.2 常用的好氧堆肥方法主要包括露天条垛型堆肥法、静态强制通风型堆肥法和动态密闭型堆
肥法。好氧堆肥工艺类型可分为一次性发酵和二次性发酵(包括初次发酵和次级发酵)。
7.2.3 好氧堆肥工艺设计中应考虑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粒度、碳氮比、接种量、含水率、搅拌和
翻动、温度、病原微生物的控制、通风量、pH 值等。
7.2.4 堆肥原料不满足进仓要求时,应采用破碎或分选,或破碎和分选相组合的工艺进行预处理。
7.2.5 完成发酵后的堆肥应进行后处理,后处理通常包括破碎、分选、烘干、造粒、打包及压实
等工艺,可根据堆肥制品的要求选择一种工艺或多种后处理工艺的组合。
7.2.6 堆肥场宜建设渗滤液导排系统。堆肥场内应设置渗滤液处理设施,将堆肥场在运行期和后
期维护管理期内的渗滤液处理达标排放。
7.2.7 堆肥场应设置渗滤液监测系统,保证在发生渗滤液渗漏时能及时发现并采取必要的污染控
制措施。为检测渗滤液深度,堆肥场内应设置渗滤液检测井。
7.2.8 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时,应符合 CJJ/T 52 的相关规定;其他有机固体废物好氧
堆肥可参照 CJJ/T 52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7.2.9 堆肥处理还应满足 CJ/T 3059 和《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
7.3 厌氧消化
7.3.1 厌氧消化工艺流程见图 2。
7.3.2 固体废物厌氧消化技术按厌氧消化温度分为常温消化、中温消化和高温消化。按消化固体
废物的浓度可分为低固体厌氧消化和高固体厌氧消化。
7.3.3 固体废物厌氧消化技术中,常温消化主要适用于粪便、污泥和中低浓度有机废水等的处
理,较适用于气温较高的南方地区;中温消化主要适用于大中型产沼工程、高浓度有机废水等的
处理;高温消化主要适用于高浓度有机废水、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等的处理,以及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7.3.4 采用厌氧消化工艺处理有机固体废物时,宜进行必要的试验研究,以获得最佳工艺设计参数。
7.3.5 预处理主要包括分选和破碎等工序;采用厌氧消化工艺应先将物料破碎到适宜的尺寸,以保
证物料输送和混合的效果。
7.3.6 厌氧消化反应应调控适宜的条件,主要包括调节水分、养分、pH 和温度等。
7.3.7 中温消化反应温度应控制在 30~38℃间;高温消化反应温度应控制在 55~60℃间。
7.3.8 低固体厌氧消化工艺的固体浓度应不高于 8%(典型 4%~8%)。
7.3.9 低固体厌氧消化工艺的平均水力停留时间应为 10~20 天,或者根据中试研究结果确定。
7.3.10 低固体厌氧消化工艺的可生物降解挥发性固体(BVS)的负荷率应为 0.6~1.6 kg/(m3·d)。
7.3.11 低固体厌氧消化工艺的产气量为 0.5~0.75 m3/kgBVS。
7.3.12 高固体厌氧消化工艺的固体浓度应在 20%~35%间。
7.3.13 高固体厌氧消化工艺的水力停留时间应为 20~30 天,或者根据中试研究结果确定。
7.3.14 高固体厌氧消化工艺的可生物降解挥发性固体(BVS)的负荷率应为 6~7 kg/(m3·d)。
7.3.15 高固体厌氧消化工艺的产气量为 0.625~1.0 m3/kgBVS。
7.3.16 沼气贮存可采用低压湿式储气柜、低压干式储气柜和高压储气罐。
7.3.17 沼气的收集、净化、贮存和利用系统设计应符合NY/T 1220、NY/T 1220.1、NY/T 1220.2的有关规定。
8 固体废物热处理
8.1 焚烧
8.1.1 一般规定
8.1.1.1 焚烧适用于处理可燃、有机成分较多、热值较高的固体废物,如城市生活垃圾、农林固体废物等。
8.1.1.2 焚烧处置工程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并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
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8.1.1.3 焚烧系统应保证足够的辅助燃料供应。
8.1.1.4焚烧厂建设规模应根据焚烧厂服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可焚烧量、分布情况、发展规划以及
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根据处理规模合理确定生产线数量和单台处理能力,设计时
应考虑焚烧处置能力的余量。
8.1.1.5 新建焚烧厂宜采用同一种处理能力、同一种型号的焚烧炉。
8.1.1.6 焚烧厂宜采用 2~4 条生产线配置的方式。
8.1.1.7 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烟囱高度应符合 GB 18485 的相关要求,烟囱设计应符
合 GB 50051 的规定,其他固体废物焚烧应符合国家相关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8.1.2 工艺流程
8.1.3 固体废物接收、鉴别和贮存系统
8.1.3.1 焚烧厂应设进厂固体废物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具有称重、记录、传输、打印与数据处理功能。
8.1.3.2 地磅的规格除考虑运输车最大满载重量外还应有一定富余量。
8.1.3.3 焚烧厂应设置化验室,并配备固体废物特性鉴别及污水、烟气和灰渣等常规指标检测和分
8.1.3.4 固体废物的厂内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a)固体废物应贮存于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内;
(b)固体废物焚烧贮存场所应设防渗漏设施;
(c)焚烧炉所需的一次风应从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抽取;
(d)贮存设施应根据废物的特性设计相应的消防措施以及必要的防爆等级;
(e)生活垃圾宜采用混凝土池贮存,贮存池内壁应采取防渗、防腐措施,具有相应的垃圾渗
滤液收集系统;贮存池的容量宜能满足 7 天左右生产要求。
8.1.4 预处理和进料系统
8.1.4.1 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预处理设备通常包括破碎、分选、混合等设备,选择的预处理设备应考虑原始物料的特
性,并与所选焚烧炉炉型对进炉物料的要求相匹配;
(b)固体废物入炉前应根据进料要求酌情进行破碎和混合,使废物混合均匀以利于焚烧炉稳
定、安全、高效运行;
(c)在设计废物混合系统时,应考虑焚烧废物的性质、破碎方式、液体废物的混合及供料的
抽吸和管道系统的布置;
(d)焚烧含水率高的污泥、废液等废物时,宜进行脱水处理以降低能耗;
(e)固体废物入炉前需根据其成分、热值等参数进行搭配,以保障焚烧炉稳定运行,降低焚
烧残渣的热灼减率。
8.1.4.2 进料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采用自动进料系统,进料口应配备保持气密性的装置以保证焚烧炉内焚烧工况的稳定;
(b)进料系统应处于负压状态,防止有害气体逸出;
(c)输送液体废物时应考虑废液的腐蚀性及废液中的固体颗粒物堵塞喷嘴的问题;
(d)进料设备应有足够的废物储存容量,并避免产生搭桥现象;
(e)进料设备应根据焚烧炉处理能力向焚烧炉内提供足够的、可调的废物量;
(f)设备处理能力选型要充分考虑物料的波动、设备生产时间等因素,留有足够的余量。
8.1.5 焚烧系统
8.1.5.1 焚烧炉应由驱动装置、燃烧室及辅助设施组成。
8.1.5.2 焚烧炉应保证固体废物的额定处理能力,并能适应设计范围内物料变化的要求。
8.1.5.3 焚烧控制条件按固体废物类别应满足 GB 18485、GB/T 24602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8.1.5.4 焚烧炉运行过程中应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
8.1.5.5 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 6%~10%(体积百分数)。
8.1.5.6 焚烧炉型宜根据废物种类和特征选择,选择要求如下:
(a)炉排式焚烧炉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不适用于处理含水率高的污泥;
(b)流化床式焚烧炉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