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HJ 2526-2012 (HJ2526-2012) | | 中文名称 |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便携式饮食油烟检测仪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s. Portable cooking fume detector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N56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40.99 | | 字数估计 | 15,187 | | 引用标准 | GB/T 191; GB 6388; GB/T 13306; GB/T 13384; GB/T 16157-1996; GB 18483-2001; HJ/T 212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47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饮食油烟检测仪(以下简称仪器)的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采用荷电量检测原理测试饮食油烟排放浓度的仪器。 |
HJ 2526-2012: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便携式饮食油烟检测仪
HJ 2526-2012 英文名称: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s.Portable cooking fume detector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便携式饮食油
烟检测仪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饮食油烟检测仪(以下简称仪器)的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
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荷电量检测原理测试饮食油烟排放浓度的仪器。
5 性能要求
5.1 检测浓度范围:(0~30.0)mg/m³。
5.2 检测准确度
5.2.1 油烟浓度≤4.0 mg/m³:≤±10%;
5.2.2 油烟浓度>4.0 mg/m³:≤±5%FS。
5.3 油烟浓度重复性误差:≤±5%。
5.4 仪器流量示值误差:≤±5%。
5.5 流量稳定性误差:≤±5%。
5.6 仪器1小时零点漂移:≤0.3 mg/m³。
5.7 取样管加热温度范围:120℃~160℃。
5.8 取样管密封性:当取样管内负压为(4~4.2)kPa时,第一分钟内压力下降值:≤120Pa。
5.9 当取样管采用等速采样管结构时,皮托管(S型)的修正系数:0.84±0.01;仪器的等速跟踪响应时间:≤20s。
5.10 仪器抽气能力:当抽气流量为60 L/min时,系统负压:≤ -2kPa。
5.11 压力示值误差
5.11.1 流量计前压力示值误差:≤±2.5%FS;
5.11.2 动压力示值误差:≤±2%FS;
5.11.3 静压力示值误差:≤±4%FS;
5.12 温度示值误差
5.12.1 流量计前温度示值误差:≤±2.5℃;
5.12.2 烟气温度示值误差:≤±3℃。
5.13 油烟比对实验,最大相对误差:≤25 %。
5.14 仪器的绝缘电阻:≥20MΩ。
5.15 仪器的介电强度:在正常环境条件和关闭测定仪的情况下,电源相与机壳(接地端)之间,
施加 50Hz,1500V 的交流电压历时 1分钟,应无飞弧和击穿现象。
6 检验方法
6.1 检验条件
6.1.1 环境条件
a) 环境温度:-20℃~+40℃;
b) 油烟温度:≤120℃;
c) 相对湿度:≤90%;
d) 大气压力:(86~106)kPa;
e) 供电电压:AC 220V/50Hz。
6.1.2 检验用标准仪器及设备
6.1.2.1 电子天平分度值:0.1mg。电子天平的最大量程应大于油烟发生装置的总重量。
6.1.2.2 电子秒表分度值:0.01s。
6.1.2.3 倾斜微压计:(0~2500)Pa,分度值:2Pa。
6.1.2.4 玻璃温度计二等标准,分度值:0.1℃。
6.1.2.5 半导体点温计,分度值:2℃。
6.1.2.6 累积式气体流量表精度:≥2.5 级,瞬时流量:≤120L/min,分度值:1L/min。
6.1.2.7 其它:U 型压差计、真空表、二通阀门、压力发生装置。
6.2 外观检查
6.2.1 目测仪器外观、用手操作开关、按钮和接插件应符合 4.1.1 的要求;
6.2.2 在性能检验过程中检验结构和功能应符合 4.2 条的要求。
6.3 性能检验
6.3.1 测量范围、仪器准确度检验
按附录 A《饮食业油烟发生装置及其使用方法》的要求,将油烟发生器、取样管和主机连接
好。用已经检验校准的油烟发生器,通过调节加热温度在仪器测量范围内依次由低到高在约 3
mg/m³、15 mg/m³、30 mg/m³三个点均匀产生油烟。启动仪器,零点校准后处于检测状态。对应
于每一个测试点,油烟发生器暂时离开天平称重台面,立即将电子天平校准零点,放上油烟发生
器,同时记录油烟发生器的重量 G1、气体流量表的初始读数 V1、按下电子秒表计时。每 60 秒记
录一次仪器的示值读数,共记录 10 次,计算平均值 C。5min 后按下电子秒表停止计时的同时,
记录油烟发生器的重量 G2和气体流量表的读数 V2,每个点重复三次计算平均值,按下式计算检测准确度:
6.3.3 仪器流量示值误差检验
将累积式流量计与仪器取样管进气口用橡胶管串接,启动仪器,将仪器示值流量调节为 80
L/min,待流量稳定后,按下秒表的同时,记下累积式流量计的初始读数 V0,每间隔 1min 记录一
次仪器的示值流量 qi,10min 后停止计时的同时记录累积式流量计的终止读数 V1,按下式计算流量示值误差:
6.3.5 仪器零点漂移检验
启动仪器,预热 10min,调试油烟显示浓度值至零点,记录初始值 0p ,每隔 10min 记录一次
显示值,共记录 7 次,按 5 式计算最大偏移:
6.3.6 仪器取样管加热温度范围检验
将半导体点温计的感温探头放在取样管加热部分的外表面的相应位置,用保温带裹好,启动
仪器,当温度升至 160℃时,能够自动断开加热电源;当温度低于 120℃时,能够自动接通加热电源。
6.3.7 仪器取样管密封性检验
取样管前端连接真空表,出气端经阀门与主机连接,开启主机抽气泵电源,待真空表指示值
达到(4~4.2)kPa 时,迅速关闭阀门,同时按下电子秒表计时,读取真空表示值在第一分钟内的下降值。
6.3.8 仪器等速跟踪响应时间检验
将皮托管两端用橡胶管和倾斜式微压计接好,分别调节流速为 5m/s;10m/s;15m/s;20m/s;
25m/s 五个检验点,用秒表记录显示屏上显示的实际采样流量和根据烟气流速计算的理论流量基
本相等时所用的时间。
6.3.9 仪器抽气能力检验
启动仪器,调节皮托管的动压值,使仪器的流量达到 60 L/min 时,观察仪器流量计前压力的显示值。
6.3.10 仪器压力示值误差检验
6.3.10.1 流量计前压力示值误差检验
在测量范围内均匀选择包括 0 点在内的四个测量点,在压力发生器的输出端接入三通,其一
端接标准压力计,另一端接流量计前真空压力测量口。调节输出压力至检定点,分别同时记录标
准压力计和仪器压力示值,上下行程各一次,用公式(6)计算压力示值误差,以 8 个计算结果
中绝对值最大的值作为检验结果:
6.3.10.2 动压力示值误差检验
选择 0,100,500,900Pa 四个检定点,在压力发生器的输出端接入三通,其一端接标准压
力计,另一端接仪器的动压测量口,其余步骤同 6.3.10.1。
6.3.10.3 静压力示值误差检验
在测量范围内均匀选择包括 0 在内的五个测量点,在压力发生器的输出端接一个三通,其一
端接标准压力计,另一端接另外一个三通,该三通的其余两端分别接皮托管,其余步骤同
6.3.10.1。
注:若流量计前压力测量口在仪器内部,不打开整机不能进行测量时,此数据可由样机提供单位给出。
6.3.11 仪器温度示值误差检验
6.3.11.1 流量计前温度示值误差检验
开启仪器电源,在检验环境条件下,将标准温度计与流量计前温度传感元件放在相同测量点,
同时测量并记录两个温度测量示值,按公式(7)计算示值误差:
6.3.11.2 烟气温度示值误差检验
将烟气温度测量探头与仪器连接后和标准温度计放入同一个热源的相同位置,对
60℃,80℃,120℃三个温度点进行测试,示值稳定后,分别记录被检温度值和标准温度计的示值,
按公式(7)计算示值误差,计算结果中绝对值最大的值作为检验结果。
6.3.12 油烟比对试验
标准油烟发生装置见附录A,分别以测定仪与国标方法(GB 18483-2001)进行六次油烟浓度
比对实验,计算油烟浓度相对误差绝对值的平均值。比对实验过程中应保证测定仪与国标方法检测油烟的一致性。
6.3.13 绝缘电阻检验
在正常环境下,关闭测定仪,采用国家规定的阻抗计测量(直流 500V 绝缘阻抗计)电源相
与机壳之间的绝缘阻抗。
6.3.14 仪器介电强度检验
在正常环境条件和关闭测定仪的情况下,电源相与机壳(接地端)之间,施加 50Hz,1500V
的交流电压历时 1 分钟。检验结束后,仪器应能正常工作。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仪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仪器出厂前,应按表 1 规定的项目逐一检验,如出现不合格,即为不合格品。
7.3 型式检验
7.3.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鉴定;
b) 产品结构、材料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主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中,每两年进行一次;
d) 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7.3.2 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抽取 2 台,检验项目见表 1。
7.4 判定规则
7.4.1 产品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7.4.2 若抽查的样品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为全部合
格,则仍可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7.4.3 若复检产品中,仍有一台的复检项出现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8.1 标志
仪器应在明显部位设置产品标牌,标牌应符合 GB/T 13306 的规定。
8.2 包装
8.2.1 包装形式应符合 GB/T 15464 的规定。
8.2.2 设备出厂包装时,所有接头、管头、法兰面应有防护措施。
8.2.3 装箱前,所有的仪器、仪表等易损件应分别加以防撞击保护。
8.2.4 包装箱外应有收发货标志和储运标志,并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8.3 运输
检测仪应轻装轻卸,不得摔碰,避免受到挤压及碰撞,并注意防潮、防晒和防火。
8.4 贮存
检测仪贮存应在洁净的空间内存放,做到防尘、防水和防潮,并避免挤压和碰撞。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标准油烟发生装置及其使用方法
A 1 原理
A 1.1 一定重量的食用油在发烟温度以上时进行第一次称重 1g ,经过一段时间 t后进行第二次
称重 2g ,则 t时间内油烟的发生量δg = 1g - 2g 。
A 1.2 若发生的油烟被一定流量的气体抽入检测管(或带捕集滤筒的取样管)则在该时间内气
体的理论油烟浓度C的计算公式为:
A 2 油烟发生装置的校准和使用方法
A 2.1 标准油的制备
将 500ml 三角烧瓶倒入食用花生油(或豆油、菜籽油、调和油等)置于电炉上,上方装上带
锥形口的玻璃冷凝管,另一个烧瓶置于冷凝管的另一端的下方。升温至 120℃稳定 30min,再升温
至 300℃恒温回流 2 小时,即得挥发油。
A 2.2 如果按上述方法制取标准油有困难,可将油先恒温在 200℃,时间 30min,待油温下降后
取出上层油备用。
注:若与油烟采样器进行比对实验时,要将标准油分成两份,在相同的温度、时间和流量的条件下分别作油
烟检测仪和油烟采样器的试验。
A 2.3油烟发生装置可参照HJ/T 62-2001《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中5.1.2
的规定的方法或按照如下方法。
A 2.3.1 确定油烟发生速率
将制备油均匀分成三份,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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