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424-2017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 标准号码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 HJ 424-2017 | 509 | HJ 424-2017 | [PDF]天数 <=4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
| HJ/T 424-2008 | RFQ | 询价 | [PDF]天数 <=10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包含修改单1)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HJ 424-2017 (HJ424-2017) |
| 中文名称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Digital copying(including multi-function)devices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04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20 |
| 字数估计 | 22,235 |
| 发布日期 | 2017-12-11 |
| 实施日期 | 2018-03-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HJ/T 424-2008 |
| 引用标准 | GB 21521-2014; GB/T 13334; GB/T 16288; GB/T 18313-2001; GB/T 18455; GB/T 21202; GB/T 26572; GB/T 29793; HJ 570-2010; HJ 2512-2012; ISO/IEC 28360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67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以下简称复印设备)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黑白复印设备、彩色复印设备及以复印为其基本功能的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 |
HJ 424-2017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 Technical Requirements Digital photocopying (including multifunction) equip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代替 HJ/T 424-200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Digital copying (including multi-function) devices
2017-12-11 发布
2018-03-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目次
前言 I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2
5 技术内容.2
6 检验方法.4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产品环境设计要求 6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邻苯二甲酸酯..9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多环芳烃(PAHs) 10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TVOC、苯、苯乙烯和未经确认的单个物质 VOC 排放率制样流程.11
附录 E (资料性附录) 臭氧排放率制样流程.15
附录 F (资料性附录) 细颗粒物排放率制样流程..17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在生产和使用过程
中对环境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产品的设计、生产、使用、回收、包装和说明等提出
了环境保护要求。
本标准参照德国环境标志基础授予标准(Basic Criteria for Award of the Environmental Label)《附
带打印功能的办公设备 (打印机、复印机、多功能设备)》 (Office Equipment With Printing
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HJ/T 424-2008)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与HJ/T 424-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名称进行了修改;
--删除了能效的定义;
--删除了电池的要求;
--删除了对墨粉和光导鼓的要求,增加了鼓粉盒的要求;
--增加了未经确认的单个物质VOC和细颗粒物的控制指标及限值要求;
--调整了产品能效指标。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国家办公设备及耗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T 424-2008,HJBZ 40-200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以下简称复印设备)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
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黑白复印设备、彩色复印设备及以复印为其基本功能的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1521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13334 复印机调试版 A3
GB/T 16288 塑料制品的标志
GB/T 18313 声学 信息技术设备和通信设备空气噪声的测量
GB/T 18455 包装回收标志
GB/T 21202 数字式多功能黑白静电复印(打印)设备
GB/T 26572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GB/T 29793 彩色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HJ 57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鼓粉盒
HJ 251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
ISO/IEC 28360 信息技术 办公设备 电子设备中化学品排放率的测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 Office equipment - Determination of chemical emission rates from electronic equipment)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digital copying (including multi-function) devices
通过扫描将原稿图像或文字转换成数字信号并进行数字处理后,以静电成像方式进行复印的设
备,多功能是指同时包含一种或多种附加功能(如打印、电话、传真、扫描、网络等)。
3.2 复印速度 copying speed
复印设备每分钟复印 A4 幅面纸张的页数,本标准用 vc表示,单位:页/分钟。
3.3 打印速度 printing speed
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设备每分钟打印 A4 幅面纸张的页数,本标准用 vp 表示,单位:页/分钟。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TVOC)
使用非极性色谱柱(极性指数小于 10)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己烷和正十六烷之间的挥发性
有机化合物。
3.5 细颗粒物 fine particulate matter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2.5μm 的固体微粒。
3.6 粉尘 dust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2.5μm 的固体微粒。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 GB/T 21202 或 GB/T 29793 标准的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3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工作。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环境设计要求
5.1.1 产品设计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
5.1.2 印制电路板(PCB 板)基材中不使用六溴环十二烷(HBCDD)及短链氯化石蜡(SCCPs)。
5.1.3 外壳、防护部件中除紧邻加热以及成像组件的塑料零件外,质量大于 25g 的塑料零件不使用
含氯、含溴的聚合物,不添加含有磷酸三(2-氯乙基)酯(TCEP)、磷酸三(2-氯丙基)酯(TCPP)、磷
酸三(2,3-二氯丙基)酯(TDCP)、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六溴环十二烷(HBCDD)、短链氯化石蜡
(SCCPs)的阻燃剂。
5.1.4 除电线电缆外, 质量大于 25g 的塑料零件中不使用附录 B 中列出的邻苯二甲酸酯作为增塑剂。
5.1.5 产品零件中不使用三丁基锡(TBT)和三苯基锡(TPT)。
5.1.6 产品外壳、各类按键以及外接电源线中苯并(a)芘的总量不超过 20 mg/kg,附录 C 中所列的
16 项多环芳烃(PAHs)总和不超过 200 mg/kg。
5.1.7 产品配套的鼓粉盒应满足 HJ 570-2010 中 5.1,5.2,5.3,5.5,5.6,5.7 条款的要求。
5.2 产品生产过程要求
5.2.1 不使用氢氟氯化碳(HCFCs)、1,1,1-三氯乙烷(C2H3Cl3)、三氯乙烯(C2HCl3)、二氯乙烷
(CH3CHCl2),二氯甲烷(CH2Cl2)、三氯甲烷(CHCl3)、四氯化碳(CCl4)、溴丙烷(C3H7Br)、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作为清洁溶剂。
5.2.2 零部件组装、连接过程中应采用无铅焊接工艺。
5.3 产品要求
5.3.1 限用物质要求
产品中的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二苯醚(PBDEs)
的含量应符合 GB/T 26572 的要求。
5.3.2 能耗要求
产品能耗应符合 GB 21521 中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5.3.3 噪声要求
产品复印时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 1 要求。
表 1 产品复印时的噪声限值 单位:dB(A)
复印类型 声功率(LWA)注
单色复印 ≤59+0.35vc
彩色复印 ≤61+0.30vc
注:产品最大声功率不大于 75dB(A)
5.3.4 有害物质排放要求
产品有害物质排放限值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表 2 产品有害物质排放限值
有害物质 单位
排放速率
单色 彩色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注 1 mg/h ≤10 ≤18
苯 mg/h <0.05 <0.05
苯乙烯 mg/h ≤1.0 ≤1.8
未经确认的单个物质VOC mg/h ≤0.9 ≤0.9
臭氧 mg/h ≤1.5 ≤3.0
粉尘 mg/h ≤4.0 ≤4.0
细颗粒物注2 个/10min ≤3.5×1011 ≤3.5×1011
注1:如果彩色产品的彩色速度≥黑白速度的80%时,其TVOC,苯,苯乙烯,单个VOC,臭氧和粉尘在彩色
打印模式下的测定结果满足黑白单色模式的排放限值时,可免于黑白单色模式的测定。
注2:细颗粒物要求不适用于容积>0.25立方米的打印设备,彩色产品只在彩色打印模式下测定。
5.3.5 使用功能要求
5.3.5.1 双面复印和打印功能的配置
复印设备应配置的自动双面复印和打印功能应满足表 3 的要求。
表 3 自动双面复印功能
复印速度(v)页/min
双面复印和打印功能配置的最低要求
彩色 单色
>19–39 >24–44 选配
>39 >44 标配
5.3.5.2 复印设备可使用再生纸进行复印。
5.4 产品包装要求
5.4.1 不使用氢氟氯化碳(HCFCs)作为发泡剂。
5.4.2 包装和包装材料中重金属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总量不大于 100mg/kg。
5.4.3 应按照 GB/T 18455 进行标识。
5.5 产品回收要求
企业应建立废弃复印设备和与之配套提供的鼓粉盒的回收、再生利用处理系统。
5.6 产品说明要求
产品说明需同产品一起销售,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噪声大于 63dB(A)的设备,应有将其放置于相对独立区域的建议;
b) 产品双面装置的信息,或者可选用双面装置的信息;
c) 推荐使用再生纸的信息;
d) 在换气不畅的房间中长时间复印大量文件时,建议用户适时换气的说明;
e) 产品节能模式、待机模式以及只有当产品无任何外接输入电源相连时才能实现零能耗的陈述;
f) 应提供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g) 用过的鼓粉盒耗材的回收信息。
5.7 供货要求
5.7.1 维修保证
产品生产者应承诺,在停产后至少 5 年之内,保证提供复印设备在正常使用范围内可能损坏的
备件。
5.7.2 消耗材料的供应
产品生产者应承诺,保证在复印设备产品停产之后 5 年内消耗品的供应。
6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 5.3.2 的检测按照 GB 21521-2014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产品应在规定环境条件下放
置 12h 以上。
6.2 技术内容 5.3.3 的检测按照 GB/T 18313-2001 注 3 中第 7 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应首先满足以
下条件:
a) 噪声的检验应在产品出厂默认条件下进行,不涉及附加配件;
b) 使用 GB/T 13334 测试版;
c) 使用 A4 幅面、克重为 70g/m2 的纸张进行测试;
d) 若使用单台产品进行测试,则应在检测结果中增加 3dB(A)后再进行判定;若使用 3 台产品
进行测试,则取 3 台产品检测结果的平均值进行判定。
注 3:噪声测试时,复印设备应至少复印 6 页。
6.3 技术内容 5.3.4 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苯乙烯和单个物质 VOC 的检测制样流程按
照本标准附录 D 规定的方法进行。
6.4 技术内容 5.3.4 中臭氧的检测制样流程按照本标准附录 E 规定的方法进行。
6.5 技术内容 5.3.4 中粉尘的检测制样流程按照 HJ 2512-2012 附录 F 规定的方法进行。
6.6 技术内容 5.3.4 中细颗粒物的检测制样流程按照本标准附录 F 规定的方法进行。
6.7 技术内容中的其他要求通过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验证。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产品环境设计要求
号 要求 对象 说明
1 由互不兼容的材料构成的各种组
件可以分开或通过易于分开的辅
助部分连接。
防护部件、底座、
电气电子组件、
鼓粉盒
2 电气电子组件和电气电子零件易
被找到、能够分开。
设备整体、包括
灯管
3 以再生利用为目的的解体,仅凭一
般的工具即可完成。
外壳、底座、电
气电子组件
“一般的工具”指在市面上能买
到的工具。该条款对于“根据有
关标准和法规只能选择特定的连
接的情况”不适用。
4 在设计时考虑了解体工具所需的
着力点及空间。
防护部件、底座、
电气电子组件
5 可仅凭最多 3 种工具卸下用于固
定组件的螺丝。
防护部件、底座、
电气电子组件
工具种类按工具类型(例如十字
槽)及尺寸划分。
6 一个人即可完成解体。 整机 当底切角度大于等于 90 度时,可
同时有多个相同方向的滑入结
合,当必须同时分解 3 个以上的
滑入结合时,视为不满足要求。
7 外壳上没有电子元器件。但固定在
外壳上的操作部分,以及兼有底座
功能的外壳不适用。
防护部件 --
8 生产企业应按上述从1到7的顺序
进行试解体,并记录要点。
整机 --
9 具有类似功能的塑料零件只使用
1 种材料。再使用的零件不适用。
超过 25g 的防护
部件、底座、机
械零件
“类似的功能”指 “耐撞击性”、
“耐磨损性”等功能。
10 质量大于 25g 的塑料外壳应使用
单聚物或者共聚物。
外壳 --
号 要求 对象 说明
11 质量大于 25g 的塑料外壳所使用
的单聚物或共聚物的种类不超过
4 种,且易于解体。
外壳 --
12 5.1.8 质量大于 25g,或最大平面
的表面积大于 200mm2 的塑料件
应按照 GB/T 16288 的要求进行标
示。
塑料零件 --
13 对于产品外壳上不易剥离的标签,
应使用与粘贴部位相同的材质或
不影响回收利用的材料。
标签 --
14 不对塑料外壳部件进行电镀。 外壳 --
15 (a)对塑料零件的涂装限于必要
最小限度(例.制造商名称)。激光
打标等不属于本项目中提及的“涂
装”。
防护部件、鼓粉
“涂装”包括涂料层、蒸镀层及
印刷。
再使用的零件不适用本条款。
(b)涂装过程中,应使用不妨碍
再利用的涂料。建议改善涂装作业
人员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减轻
环境负荷。
防护部件、鼓粉
“不妨碍再利用的涂料”指被涂
装的零件材料与涂料具有相溶
性,涂料不会妨碍产品材料的再
利用。
“改善涂装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
卫生条件”指涂装作业场所的换
气通风、作业人员应着防护器具
等。
“减轻环境负荷”指为减少向大
气中排放 VOC,在处理设备的设
置、涂装流程布置上下功夫、并
使用低 VOC 排放涂料等。
只要满足(a)(b)中任意 1 项即可。
号 要求 对象 说明
16 使用了可再生利用的材料 防护部件、底座、
鼓粉盒的防护部
“可再生利用的材料”指可用于
生产与初始原料相同的回收材料
(原料水平上的活用)。
本项目只考察设计意图和目标,
不考察是否进行了再生利用。
17 允许使用再生塑料作为原材料的
一部分。
防护部件、底座、
鼓粉盒
“允许”指根据产品的设计要求,
只要是满足条件的材料,就可以
使用。“一部分”指存在相应的塑
料零件即可(不必为所有零件)。
18 附表 A.1 中的零件与材料容易拆
下。
整机 --
19 依据从 15 到 19,记录了材料的选
择情况。
外壳、底座、鼓
粉盒
20 除标准零件(standard parts)外,
50%以上的零件可用于该制造商的
同一代、同一性能的其他产品。
整机 --
21 可 能 并 允 许 存 在 再 制 造
(reprocessed)模块或再使用零
整机 制造商应允许再使用。其用途可
以是维修备件或质量与新品相同
的零件(Equivalent to new)。
鼓粉盒可被再使用
鼓粉盒、单纯的
容器除外
指设计上不应妨碍再使用。
附表 A.1 应予以分离处理的成形品、化学品及零件
*含 PCB 的电容
*用途类似背光灯用灯管的含汞零件
*电池
*面积超过 10cm2的印刷电路板
*鼓粉盒、墨粉、色浆、液体墨粉(包括按色彩分离处理)
*使用了含溴阻燃剂的塑料零件
*面积超过 100cm2的液晶显示屏(有时固定于外壳上)
*外部的电源线
*含有有害物质的电容(高>25mm、直径>25mm 或体积与此接近)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邻苯二甲酸酯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缩写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 Diisobutylphthalate DIBP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 Di-(2-ethylhexy)-phthalate DEHP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Dibutylphthalate DBP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多环芳烃(PAHs)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CAS 编号
苯并[a]芘 Benzo[a]pyrene 50-32-8
苊 Acenaphthene 83-32-9
苊烯 Acenaphthylene 208-96-8
蒽 Anthracene 120-12-7
苯并[a]蒽 Benzo[a]anthracene 56-55-3
苯并[b]荧蒽 Benzo[b]fluoranthene 205-99-2
苯并[g,h,i]苝(二萘嵌苯) Benzo[ghi]perylene 191-24-2
苯并[k]荧蒽 Benzo[k]fluoranthene 207-08-9
䓛(1,2-苯并菲) Chrysene 218-01-9
二苯并(a,h)蒽 Dibenz[a,h]anthracene 53-70-3
荧蒽 Fluoranthene 206-44-0
芴 Fluorene 86-73-7
茚并[1,2,3-c,d]芘 Indeno[1,2,3-cd]pyrene 193-39-5
萘 Naphthalene 91-20-3
菲 Phenanthrene 85-01-8
芘 Pyrene 129-00-0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TVOC、苯、苯乙烯和未经确认的单个物质VOC排放率制样流程
D.1 前言
本附录描述了检验方法 6.3 规定的 TVOC、苯、苯乙烯和未经确认的单个物质 VOC 的排放率制
样流程。
D.2 一般规定
D.2.1 该试验在规定的试验箱(D.3.1)内进行。
D.2.2 该试验使用产品的标准配置进行,非标准配置不参与试验。
D.3 试验条件
D.3.1 试验箱规定
试验箱应符合下列条件:
a) 温 度:23℃±2℃;
b) 相对湿度注D1:50%±5%;
c) 空气交换速率:试验箱体积≤5m3:(1≤n≤5)±5%;
试验箱体积>5m3:(1≤n≤2)±5%;
注 D1:必要时,为防止设备打印过程中由于纸张散发出的水分导致空气湿度升高而影响测试结果,在准备阶段
结束后,若试验箱体积>5m3,可将空气交换比率调整为 n=1-2h-1;若试验箱体积≤5m3,可将空气交换比率调整到
n=1-5h-1,必要时可将相对湿度降低到 10%以下,使空气流动变干燥,以保持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