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HJ 442.1-2020 (HJ442.1-2020) | | 中文名称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in Coastal Seas - Part 1: General Provisions)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06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20 | | 字数估计 | 16,16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 实施日期 | 2021-03-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HJ 442-2008 | | 标准依据 |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66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442.1-202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
HJ 442.1-202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in Coastal Seas Part One General Provis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代替 HJ 442-200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实施方案编制、海上监测用船及安全、质量保证和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包括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质
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
测。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生物)、入海河流、直
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方案制定、工作准备、监
测用船及安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4.1.1 承担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单位,在每年制定工作计划时,应当根据管理部门的监
测要求(计划或方案)、涉及的环境质量和排放标准,编制例行监测实施方案。
4.1.2 开展专题监测,应在监测实施前按照专题监测目的和要求编制专题监测实施方案。
4.1.3 应急监测应当根据应急事故风险源情况,参考 HJ 589,编制监测预案;在应急
事故发生后,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根据事故发展或处置进程,修订应急监测方案。
4.4.2 监测范围、点位(断面)、监测内容和监测频次
监测范围、点位(断面)、监测内容和监测频次根据工作要求确定,包括:
a) 例行监测工作的监测范围按照辖区或负责区域及 HJ 730确定;
b) 例行监测点位(断面)按照 HJ 730、HJ/T 91、HJ 91.1和 HJ/T 92确定;在出现不
适应监测要求时,应按 HJ 730、HJ/T 91、HJ 91.1和 HJ/T 92开展点位调整技术准
备工作;
c) 例行监测内容包括近岸海域水质、入海河流和直排海污染源;对敏感区域和受污
染严重区域,应开展海洋沉积物、海洋生物和海洋生物质量监测,如重要河口海
湾区域;
d) 开展近岸海域生态评价,需开展近岸海域水质、海洋沉积物、海洋生物和海洋生
物质量监测;
e) 例行监测频次的确定方法,海域水质、沉积物、海洋生物质量、海洋生物、入海
河流、直排海污染源监测按照 HJ 442.3~8相关要求执行;
f) 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相关监测范围、点位布设按照 HJ 730确定,监测项目和监
测频次等根据监测目的、评价要求、监测能力、时限要求和 HJ 442.9相关规定确
定。
4.4.3 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包括执行标准规定的项目和相关参数:
a) 根据监测目的和监测条件,环境质量监测项目按照 GB 3097、GB 18668、GB 18421
和 GB 3838等相关环境质量标准确定,涉及直排海污染源的监测项目,按 GB 8978
等排放标准确定;监测区域的环境污染特征参数应作为主要监测的项目,同时还
包括简易水文气象参数等,具体参见 HJ 442.3~9的相关要求;
b) 例行监测的监测项目为执行标准规定的项目;在此基础上,可以开展其他相关项
目或污染因子监测,并作为评价内容;
c) 应急监测的监测项目为突发环境事件主要特征污染因子或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影响
的主要因子;
d) 专题监测根据其监测的目的,选择监测项目。
4.4.4 采样和分析方法选择
方法选择按 6.5.1要求和实际条件确定,需要验证和确认的方法按 6.5.2规定执行并明
确责任到人。
4.4.5 仪器设备和样品保存容器
仪器和保存容器应符合相关监测要求,包括:
a) 按照采样分析方法,明确仪器设备(含玻璃量器等)、样品容器及其清洗等计划;
6b) 按照实施的监测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基本要求,明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其
检定安排,容器及其数量需求;
c) 明确相关仪器设备和保存容器的维护、维修、检定或补充等。
4.4.6 进度安排
根据监测任务的需要,明确监测过程中准备工作、外业采样、实验室分析、数据汇总
整理、报告编写、成果鉴定或验收等各阶段的时间进度安排。
4.4.7 组织分工
根据监测内容和项目,明确监测任务各承担单位或岗位的职责和任务,包括单位间的
组织分工和单位内各工作岗位的组织分工。确定监测总负责人、采样负责人、各工作岗位
负责人及其职责和任务。明确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注意事项与安全保障要求。对跨区域
协作开展采样和分析的,还应明确工作的总协调人及职责。
4.4.8 采样安全保障要求
将 5.2.1和 5.2.2要求作为实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实施方案的采样安全保障要求,
将安全责任明确到人。对涉及直排海污染源和入海河流相关安全的要求,应参照或执行所
监测企业安全制度、河流监测采样安全要求、采样环境及条件明确要求,将责任明确到人。
4.4.9 采样和现场测试要求
a) 应在监测实施方案中,明确采样和现场测试要求,包括:
1)按照区域、采样点位(断面)和监测要求,制定近岸海域或宽阔水面的行船航
线和其他监测的行车路线、各点位(断面)现场测试和样品采集安排,如遇特
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做好相关记录;
2)按照 HJ 442.3~7、HJ/T 91、HJ 91.1、HJ/T 92等相关标准规定,确定现场采样
方法、现场测试方法、标准、规程、现场质量控制要求;
3)使用的采样器、测试设备、容器和相关物品的安排。
b) 对于海域点位(断面)或在宽阔的入海河流入海断面,使用监测船或租用船只开
展采样和现场测试时,还应注意:
1)甲板上堆存的装备和物品必须用绳索捆绑固定,必要时加盖防雨布;
2)实验室仪器、试剂等均应预先固定,防止翻倒,玻璃器皿等要防止滑落、打翻;
3)防火、防爆、设备保护及事故救护等应遵守船舶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4)船舶到监测点位前 5 min,各采样岗位有关人员应进入准备状态;
5)采样时,必须防范风浪袭击。
4.4.10 数据管理与报送
根据监测报告制度、主管部门的规定或签订的合同等要求,明确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数
据、质量控制数据和相关信息的汇总、审核、上报、管理要求,以及监测资料(数据和相
关信息)归档要求等。
74.4.11 质量控制
按照 HJ 630建立质量控制相关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明确监测工作全过程质量控制要求
和负责人,包括采样准备、监测船使用、试剂与用水、样品采集和防沾污质量控制措施、
样品保存和运输、样品前处理和实验室分析及质量控制、数据处理、数据审核、数据上报、
归档等各个环节。其中,具体采样、保存和运输、前处理和实验室分析的质量控制要求,
按照 HJ 442.3~9相关规定执行。数据处理、数据审核、数据上报和报告按照 HJ 442.2和
HJ 442.10相关规定执行。
4.4.12 经费预算
根据监测内容、项目、监测频次和预计样品数量,估算监测所需经费。国家下达经费
后,应按照实际费用和监测要求安排经费支出。经费预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监测用船(含油料消耗)或租用船只;
b) 工作人员海上或陆域作业的各类补贴、伙食、保险等;
c) 人员不足时所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等;
d) 样品采集、前处理、分析测试、数据处理费用,包括水电、试剂、纯水、标准样
品(标准物质)、质量控制样品、报表、易损易耗品、设备维修与检定等;
e) 数据审核、核对、复测、上报、办公等相关费用;
f) 人员技术培训;
g) 监测方案、质量控制方案、监测报告、质量控制报告编制与印刷;
h) 基于海上作业影响因素复杂性的不可预计费用等。
4.4.13 评价方法和报告
按照监测的要求和 HJ 442.10,明确评价方法和报告基本内容。
5 监测用船及安全
5.1 监测用船
5.1.1 监测用船要求
a) 具备充分的安全性能,对于非专业监测船,要求在适航的条件下使用;
b) 要求船体结构牢固,抗风浪性强,续航力符合采样周期的要求,航速和性能满足
采样要求,开展生物监测的应装有可变螺距和减摇装置,具有稳定的 2~3节慢速
航行性能;
c) 有合适的样品采集用甲板及机械设备,具备水质深层采样设备或可以加装水质深
层采样设备;
d) 准确可靠的导航定位系统和通讯系统;
e) 设可控排污装置,减少船舶自身对采集样品的影响;
f) 专用监测船实验室设置符合实验基本的要求和样品保存条件,配备可实现样品分
8装、现场项目测试和生物样品种类初步鉴别的干式、湿式和生物实验,以及样品
冷藏与冷冻的基本条件要求;
g) 租用小船开展浅水区域监测时,应当选择有安全保证,同时具备手摇绞车或可以
安装手摇绞车的船只,并能保证采集的样品在保存期内可以送达实验室分析。
5.1.2 监测船管理要求
a) 对于配备的监测船,应按海事、船级社对船舶管理的要求管理,也应符合监测需
求,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应通过船舶和有关检验机构的检查,符合适航标准和安全检查条例;
2)船长及船员应具有相应职位的资质证书,熟悉本职业务,明确调查任务对监
测船的作业要求,并能积极主动地配合完成调查任务;
3)应保证调查人员的必要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4)应按计划完成备航、安全检查和教育工作,能按时出海作业;在不影响安全
的前提下,船舶的行动应尊重监测总负责人或采样负责人的意见;
5)应按调查任务的需要准确地操纵船舶,保证航行安全;
6)属船上固定的调查设备,均需经常维护和保持良好状态。
b) 对租用监测船舶开展监测的,监测船管理者应按上述要求管理,监测船应满足上
述要求和 5.1.1、5.1.3、5.2的要求;监测单位制定相应的管理要求,在监测期间
按照要求进行船只及人员管理。
5.1.3 采样设施要求
a) 设水文、水样采集、沉积物采样和浮游生物采样绞车 2~4部,生物采样用吊杆 1
部;
b) 绞车缆绳长度根据航行区域情况和样品采集要求确定;采集水样的绞车、缆绳及
导轮应无油和暴露金属;
c) 生物采样场所设在船艉部,要求宽广平坦,避开通风筒、天窗等突出物并设收放
式栏杆;
d) 采样绞车应装有保护栏杆的突出活动操作平台,或安全和方便的样品采集空间;
e) 采样和现场分析应有足够空间,如分样和过滤空间、现场测试及现场测试设备摆
放空间、样品及保存容器摆放位置、供水和排水、电源、照明和通风、冷藏装置、
高压气瓶装置等。
5.2 船上采样安全保障要求
5.2.1 监测人员上船安全要求
a) 乘船监测人员应熟悉所用船舶的“船舶应变部署系统”,掌握应变部署和自救办法,
掌握消防知识及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b) 采样作业须待到船舶稳定后方可进行;
c) 采样作业期间,在船舷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救生衣,并戴好安全帽,任何人员
9禁止穿拖鞋上甲板;
d) 作业时,甲板上每个岗位至少二人,禁止单独上甲板操作;
e) 在每个作业区各设安全监督员一名,其职责为监督和督促工作人员按安全要求进
行操作;
f) 出航监测期间,船舶靠泊港口、码头后,所有人员不准随意上岸,需上岸的人员
应征得船上有关采样工作负责人的同意后方可上岸,并须 3人以上结伴同行,并
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回船;
g) 采用小船进行浅水区域采样时,应有防止人员落水和落水救援的设施和制度;
h) 对租用小船实施专业监测不能到达的点位进行监测时,应参照上述要求,明确相
关安全规定,包括出海前与船长沟通安全保障事宜、出海必须着救生衣等。
5.2.2 特别注意事项
a) 在海况不允许或用船船长声明没有安全保证的情况下,监测人员应服从船长及船
上安全监督员的安排;
b) 在没有安全保证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出海采样。
6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基本要求
6.1 组织机构与监测人员
6.1.1 组织机构
从事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机构须按照 HJ 630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检验检测
机构资质认定,具备全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运行机制,执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对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6.1.2 人员要求
监测人员应参加岗前培训及考核,合格后上岗。新进人员或者工作岗位变动人员在考
核合格前不得单独上岗,只能在考核合格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其监测工作质量
由指导人员负责。
从事船上作业及分析的人员必须经过船上安全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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