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HJ 500-2009 (HJ500-2009) | | 中文名称 | 轻型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管理技术规范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n-board diagnostic system of light duty vehicles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25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40.50 | | 字数估计 | 14,141 | | 发布日期 | 2009-12-01 | | 实施日期 | 2010-02-01 | | 引用标准 | GB 18285-2005; GB 18352.3-2005; GB/T 15089-2001; GB/T 19755; ISO 2575; ISO 9141-2-1996; ISO 14230-4; ISO DIS 15031-3-2001; ISO DIS 15031-4-2001; ISO DIS 15031-5-2001; ISO DIS 15031-6-2001; ISO DIS 15765-4-2001; SAEJ1850-1998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 第64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 范围 | 本标准对GB 18352.3-2005中有关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内容作了补充, 对OBD系统在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在用汽车检验、通用型故障诊断仪等方面提出了管理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25km/h的重型汽车可参照执行。 |
HJ 500-2009: 轻型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管理技术规范
HJ 500-2009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n-board diagnostic system of light duty vehicl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轻型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管理
技术规范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 GB 18352.3-2005 中有关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内容作了补充,对 OBD 系
统在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在用汽车检验、通用型故障诊断仪等方面提出了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 50 km/h 的轻型汽车。以
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 25 km/h 的重型汽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使用下述 ISO 标准的
最新版本。
4 OBD系统的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的 OBD 系统首先应满足 GB 18352.3-2005 中对 OBD 系统的要求,同时应满足下述
要求。
4.1 故障指示器(MI)
在所有合理照明条件下,故障指示器被激活时应可见,故障指示器的符号应是一个符合 ISO 2575
中的符号,即 ,禁止使用红色。对于与排放无关的发动机故障,在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下,可使
用其他符号的故障指示器表示。
4.2 OBD系统信息的记录和读取
OBD 系统信息的记录和读取应按照 GB 18352.3-2005 中第 IA.6.5 条的要求执行,同时制造企业还
应满足下列要求:
4.2.1 故障代码
对已经确认的故障和需进一步运转汽车才能确认的故障在信息描述上要加以区分,即在信息的读取
中应分为已确认故障代码(Confirmed DTCS)和未决故障代码(Pending DTCS),以此区分排放控制系
统监测到的故障状态。
4.2.1.1 未决故障代码的格式应按照 ISO DIS 15031-5 中$07 服务模式(Service $07)中的规定定义。
4.2.1.2 已确认故障代码的格式应按照 ISO DIS 15031-5 中$03 服务模式(Service $03)中的规定定义。
4.2.2 部件或系统诊断完成情况信息记录
4.2.2.1 OBD 系统应按照 ISO DIS 15031-5 中$01 服务模式(Service $01)中 PID $01 下 B 和 C 字节的
定义,输出对部件或系统的诊断是否支持的信息。支持信息应反映 OBD 系统对车辆部件或系统的诊断
支持的实际情况。
4.2.2.2 OBD 系统应按照 ISO DIS 15031-5 中$01 服务模式(Service $01)中 PID $01 下 B 和 D 字节的
定义,使用不同的就绪状态值,来正确区分各部件或系统的诊断状态。
4.2.2.3 在被最近一次的就绪状态值覆盖之前,就绪状态值应一直保留,即使经过多次点火和关闭。
清除或复位全部诊断信息将导致就绪状态值复位为初始状态(即未完成状态)。
4.2.2.4 除 GB 18352.3-2005 附件 IA 中第 IA.2.3 条的情况外,在无故障情况下,车辆在运行一次Ⅰ
型试验循环后,就绪状态值应全部为完成。
4.2.3 通过车辆上的标准的访问接口,应能随时获得故障指示器(MI)激活后汽车的行驶距离,即故
障里程。
4.2.4 制造企业应确保其车辆 OBD 系统输出信息的正确性。
4.3 与外部诊断设备的通讯协议要求
OBD 系统在通讯协议方面的设计必须遵守 GB 18352.3-2005 附录Ⅰ中关于通讯协议的要求,以保
证适用于满足 ISO DIS 15031-4 要求的通用型故障诊断仪。
4.4 与外部诊断设备的通讯接口要求
汽车与外部设备(诊断仪)间的通讯接口应标准化,应满足 ISO DIS 15031-3 全部要求。
4.4.1 车辆上的标准通讯接口应位于从驾驶员侧向右不超过车辆中心线 300 毫米为边界的仪表板区域
内,首选位置是在转向柱与车辆中心线之间的仪表板区域,以在驾驶员位置进行轻松操作为宜。
4.4.2 应不需使用工具即可移开标准通讯接口上的仪表板盖、连接器盖或任何的屏障物,通讯接口应
固定牢固,操作人员使用单手、非目视操作就可以完成与外部诊断设备连接器的连接。
4.4.3 应有防止接口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意外损坏的措施,并且满足 ISO DIS 15031-3 中防止对车辆造成
损坏的要求。
4.4.4 汽车制造企业应在车辆使用说明书中说明车辆 OBD 系统与外部设备进行通讯的接口的位置。
4.4.5 安装在盖板内的 OBD 系统通讯接口,汽车制造企业应在盖板外做出此处有 OBD 系统通讯接口
的标识,例如在盖板外,标记为“OBD”字样。该标识应明显可见、不可擦除。
4.5 OBD系统资料的获取
4.5.1 替换零部件、诊断工具和测试设备的制造企业可按照 GB 18352.3-2005 附录Ⅰ中第Ⅰ.5 条的要
求向型式核准机构提出获得 OBD 系统相关资料的要求。
4.5.2 修理信息
4.5.2.1 汽车制造企业应在合理的收费条件下,在修理信息(包括后续改进和补充)提供给授权经销
商或修理厂之后的三个月之内,将修理信息提供给满足第 4.5.2.2 条要求的企业。
4.5.2.2 任何从事维修、道路救援、汽车检测以及备件和改造配件、诊断工具和测试设备的制造或销
售的人员,都具备获取这些资料的资格。
4.5.2.3 在型式核准和在用车检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这些规定没有被遵守,型式核准机构应采取适
当措施来确保维修信息的获得。
4.6 系族命名要求
为便于对带有 OBD 系统的车型的管理,汽车制造企业应将车型的 OBD 系统按照 5.5 条对汽车 OBD
系族的定义来命名。即属于同一汽车 OBD 系族的车型,其 OBD 系统应有相同的 OBD 系族名。名字构
成可自定义,由字母、数字和符号组成。
5 型式核准
5.1 单燃料车试验项目按照 GB 18352.3-2005 附件 IA 中 IA.6.3 的要求执行;两用燃料车应在燃用汽
油和气体燃料状态分别按照 IA.6.3 中的要求执行。
5.2 混合动力车辆的试验项目按照 GB 18352.3-2005 附件 IA 中 IA.6.3 的要求执行。
5.2.1 对于可外部充电(OVC)车辆,排放污染物的测量应使用与 GB/T 19755 中规定的Ⅰ型试验
(5.3.1.1.3 条和 5.3.1.2.3 条)状态 B 中规定的相同条件下进行。
5.2.2 对于非外部充电(NOVC)车辆,排放污染物的测量应在与 GB/T 19755 中的Ⅰ型试验中规定的
相同条件下进行。
5.3 每项验证试验项目结束,在按照 GB 18352.3-2005 附件 IA 中第 IA.6.5 条读取车辆相关信息时,
应同时读取车辆就绪状态值,并判断所验证项目对应的就绪状态值是否正确。
5.4 提交 OBD 系统相关资料的要求
5.4.1 OBD 系统所有监测部件及故障代码清单,格式见表 1。
5.4.2 下列监督项目的工作原理的详细书面说明(包括辅助监测参数为何值时,OBD 系统对所监测的
部件开始诊断,即 OBD 诊断条件)。
5.4.2.1 点燃式发动机
--催化器的监测(包括具体指明监督哪几个催化器及其位置,必要时可以画图说明);
--失火检测(包括画出失火监督区域);
--氧传感器的监测(包括具体指明监督哪几个氧传感器及其位置);
--OBD 系统监测的其他零部件(排气再循环系统(EGR)、二次空气喷射、蒸发脱附控制装置等
所有被监测的零部件)。
5.4.2.2 压燃式发动机
--催化器的监测(如适用);
--颗粒捕集器的监测(如适用);
--电子供油系统的监测;
--排气再循环系统(EGR)的监测;
--OBD 系统监测的其他零部件。
5.4.3 汽车制造企业声明
--对于装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失火率达到多少,将造成Ⅰ型试验的排放物数值超过 OBD 限值。
--对于装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将使催化器在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坏前出现过热的失火率(画图或
列表)。
5.4.4 故障指示器(MI)的书面说明和(或)示意图;故障指示器的激活判定规则(固定的运转循环
数或统计方法)。
5.4.5 通讯接口支持的通讯协议。
5.4.6 通讯接口在车辆上的位置。
5.4.7 说明防止损坏和更改排放控制电控单元的各项措施。
5.4.8 OBD 功能验证试验用电子模拟装置的型号、名称、制造企业以及结构示意图;特殊劣化催化器
样件的老化方法简述。
5.5 OBD 型式核准扩展
下列参数组合相同的车型,被认为属于同一发动机-排放控制-车载诊断(OBD)系统组合,把
属于同一发动机-排放控制-车载诊断(OBD)系统组合的车型定义为一个汽车 OBD 系族。对装有
OBD 系统的某一已获得型式核准的车型,可以扩展到同一个汽车 OBD 系族中的其他车型,当某车型获
得扩展后,此扩展车型不可再扩展到其他车型。
5.5.1 发动机
--点火方式(点燃式、压燃式、二冲程、四冲程、转子);
--供油方式(点燃式发动机指化油器、电控进气道燃油喷射、缸内燃油直接喷射等,压燃式发动
机指单体泵、泵喷嘴、高压共轨等);
--燃料类型[汽油、柴油、NG、LPG、双燃料(汽油/NG)、双燃料(汽油/LPG)等]。
5.5.2 污染控制装置
--催化转化器型式(氧化型、三效型、加热催化、其他);
--颗粒捕集器型式;
--二次空气喷射(有或无);
--排气再循环(有或无)。
5.5.3 车载诊断(OBD)系统的监测项目及其故障监测方法
5.5.3.1 对点燃式发动机,以下项目的故障监测方法要与某一已获得型式核准的车型相同:
a)催化转化器劣化;
b)失火;
c)氧传感器劣化;
d)燃油喷射系统(电路连通及对燃油修正的监测);
e)与排放有关的、与电控单元相连接的传感器、控制器和部件的电路连通状态监测(如二次空气、
EGR、燃油蒸发控制系统等)。
5.5.3.2 对压燃式发动机,至少以下项目的故障监测方法要与某一已获得型式核准的车型相同:
a)催化转化器劣化(如适用);
b)颗粒物捕集器(如适用);
c)燃油喷射系统(电路连通及总体功能失效);
d)排气再循环系统;
e)与排放有关的、与电控单元相连接的传感器、控制器和部件的电路连通状态监测(如空气流量、
进气支管压力等)。
5.5.4 故障指示器(MI)激活原则相同。
5.5.5 电控单元(ECU)制造企业相同。
5.5.6 整车制造企业应相同(以整车改装的专用车除外)。
6 生产一致性检查
6.1 汽车制造企业对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
汽车制造企业应按照 GB 18352.3-2005 附录 M 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执行生产一致性管理,确保批
量生产汽车的排放特性与汽车型式核准时的排放特性一致。
6.1.1 生产线终端的确认检查
汽车制造企业应在生产线终端对每辆车的 OBD 系统进行检查,确认每辆车的 OBD 系统能正常进
行诊断后出厂。
6.1.1.1 在车辆出厂前,应至少完成 OBD 系统中的各部件和系统的电路检测,确保每辆车无电路故障。
6.1.1.2 对失火、燃油系统监测及非连续性监测项目(氧传感器的监测、氧传感器加热器监测、催化
器的监测等),进行诊断完成一次的生产线终端检验,制造企业应根据各自的生产一致性过程控制情况
制定检验频次,并上报型式核准机构。
6.1.1.3 对于连续性监测项目(电路监测、失火、燃油系统)不经过诊断完成就将就绪状态值设定为
完成的 OBD 系统,不能使用就绪状态值来判定诊断是否完成。对于非连续性监测项目的检验,可以使
用就绪状态值来判定 OBD 系统对该项目的诊断是否完成。
6.1.2 产品定期检验
为确保 OBD 系统能够正常报警,汽车制造企业应按照 GB 18352.3-2005 中第 7.4 条方法对生产的
车辆进行 OBD 系统生产一致性定期检查,检验频次按照汽车 OBD 系族的划分,每个系族每年应不少
于一次。
6.2 型式核准机构对制造企业的产品生产一致性核查
型式核准机构按照 GB 18352.3-2005 附录 M 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对汽车制造企业提出的生产一
致性保证要求进行检查,包括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估,以及对型式核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过程控制的确
认核查。
6.2.1 生产线终端检验的核查
型式核准机构可以按照 GB 18352.3-2005 附录 M 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到汽车制造企业的生产场
地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核查。
6.2.2 新车生产一致性抽查检验
型式核准机构认为某车型的 OBD 系统的生产质量可能不满足要求时,应按照 GB 18352.3-2005
中第 7.4 条的要求进行 OBD 系统的一致性抽查试验。
6.2.3 若在检查或监督复查过程中,发现某一车型不能满足上述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型式核准机构
应督促汽车制造企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快重新建立生产一致性,否则应撤销该车型的型式核准。
7 在用汽车的管理
7.1 在用汽车年检中对装有OBD系统车辆的管理
7.1.1 在用汽车年检中应对装有 OBD 系统的车辆进行 OBD 系统的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故障指示器
的检查及使用车检场专用的通用型故障诊断仪查看故障代码、故障指示器状态、故障里程和就绪状态值
来判断车辆的 OBD 系统是否合格。具体检验流程应按照附录 A 进行。
7.1.2 对于故障指示器故障、故障指示器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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