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HJ 526-2010 (HJ526-2010) | | 中文名称 |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制订技术导则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drafting enviromental engineering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01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20 | | 字数估计 | 18,113 | | 发布日期 | 2010-02-22 | | 实施日期 | 2010-05-01 | | 引用标准 | GB/T 1.1; GB/T 1.2; HJ 565; HJ/T 416-2007;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 《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7]150号)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22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分类、制订工作程序、编制原则、一般构成和编写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制订。 |
HJ 526-2010: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制订技术导则
HJ 526-201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drafting enviromental engineering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制订技术导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分类、制订工作程序、编制原则、一般构成和编写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制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2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2 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
HJ/T 416-2007 环境信息术语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3 号)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 年第 41 号)
《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7]150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工程
指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修复生态环境、改善生活环境和城市环境质
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工程设施。
3.2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
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各类环境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运
行维护等过程而制订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本标准中指《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中确
立的四类环境工程技术规范。
4 分类
4.1 《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将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分为通用技术规范、污染治理工艺
技术规范、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技术规范。
4.2 通用技术规范指规定各类环境工程建设和运行中基本或共性技术要求的规范,包括通用工程
技术规范和通用基础规范。其中,通用工程技术规范指按水、气、固体、噪声等污染要素制订的、
规定同一类环境工程建设和运行中共性技术要求的规范,简称为通用类规范。如:《大气污染治
理通用工程技术规范》、《水污染治理通用工程技术规范》。
4.3 污染治理工艺技术规范指以相同工艺技术原理或方法为基础,适合于不同行业的同一污染要
素治理的技术规范,简称为工艺类规范。如《污水活性污泥法处理工程技术规范-氧化沟法》、
《污水厌氧生物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升流式厌氧污泥床法》。
4.4 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技术规范指以某一重点污染源治理为对象,适合于该类污染源所有污染
物或特定污染物治理工程的技术规范,简称为污染源类规范。如《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
规范》、《钢铁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4.5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技术规范指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水平,保证其连续、稳
定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目的而制订的技术规范,简称为运行类规范。如《污水生物处理设施运
行管理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5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制订工作程序
5.1 工作程序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程序参见附录 A。
5.2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名称应与下达的计划任务书中确定的名称相一致,确需改变或调整的,应
事先征得任务下达部门的同意,并在编制说明中详细说明变更理由。
5.3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制订分为准备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和审查发布阶段。
5.4 准备阶段的制订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通过对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现行标准(排放标准、
行业规范),相关的污染源和污染治理工艺,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调研,确定标准的
适用范围,形成开题报告(参见附录 B)和编制大纲;
b)工艺类规范应重点明确该工艺与其他工艺的界限以及变形工艺的取舍;
c)污染源类规范应明确适用的行业范围、污染源种类和推荐的主导工艺。
5.5 起草阶段的制订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按工程对象、规模、工艺对污染治理工程进行调研,确定工程建设各阶段中保证质量
的关键点,并通过分析汇总调研数据,必要时还应进行试验,提出各关键点的技术要求,形成征
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b)应全面检索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以及适用的结构、电气、自控、消防等行业规范,以便
在适当的位置引用。
5.6 征求意见阶段应汇总所有回复意见,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要
求编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处理表,并对回复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送审
稿和编制说明。
5.8 针对制订工作中各阶段发现的关键点、难点以及有争议的问题,应向相关专家进行咨询或组
织专题研讨会,妥善解决编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6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原则
6.1 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及技术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6.2 应与相关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最佳可行技术导则、其他环境保护标准及其他行业标准相协调。
6.3 应满足 GB/T 1.1、GB/T 1.2 以及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标准格式、内容的规定。
6.4 技术内容的编制应符合下列原则:
a)以工程实践为基础:应通过分析总结同类工程的实践经验和存在问题,确定规范中推荐
的工艺路线、技术参数等内容;
b)以达标排放为基本要求:规范中推荐的工艺路线和技术参数应至少能够保证处理后达到
排放标准中一般排放限值的要求;
c)以成熟技术为主体:规范中应推荐经工程实践证明能够连续运行、稳定达标、技术经济
合理的工艺路线,不推荐落后、淘汰的工艺技术;
d)突出环境工程特色、兼顾与其他行业标准相协调:规范应重点规定工艺路线选择、工艺
设计要求等具有环境工程特色的部分,电气、采暖通风等辅助工程的设计以及施工、验收等内容
的编写宜优先引用相关专业标准,并补充环境工程的特殊规定。
7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一般构成和编写要求
7.1 一般构成
7.1.1 各类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中各要素名称、编排顺序和编写要求见表 1。
7.1.2 表 1 中所列要素的编排,可根据具体规范编制工作的需要进行调整,如果需要其他要素,
也可以在适当的位置上添加。
7.1.3 要素分为必备要素和可选要素,必备要素宜在规范中的适当位置设一章,可选要素则可根据需要进行取舍。
7.2 编写要求
7.2.1 一般要求
7.2.1.1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内容应根据环境工程所采取工艺的特点或所处理污染物的特征以
及规范的类别来选择,内容力求完整、准确适用、易于理解、便于实施。
7.2.1.2 通用类规范的编写应体现通用性,以该类工程从设计到运行的基础、通用技术要求为主;
主要包括工程设计原则,主要工艺的适用范围、基本设置、关键技术要求和特有设备,常见污染
物的组合工艺,辅助工程,以及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中的通用技术要求。
7.2.1.3 工艺类规范的编写应以工艺设计为重点,包括设计方法、设计公式、参数范围,工艺对
设备、材料、辅助工程的要求,以及该工艺在施工、验收、运行与维护过程中的特殊规定。对于
变形工艺,仅需规定与主导工艺不一致的技术要求,并根据工程应用情况,既可以在规范正文中
规定也可以在附录中给出。
7.2.1.4 污染源类规范的编写应首先分析由于原料种类、生产工艺、排污方式不同而产生的不同
污染物和污染负荷,并针对这些不同的污染物和污染负荷,以达标排放为原则,推荐成熟稳定、
技术经济合理的治理工艺,规定每个工艺单元的关键参数取值和主要设备(材料)选型、性能要
求,以及辅助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
7.2.2 封面、目次和前言
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附件十二和 GB/T 1.1 的规定。
7.2.3 适用范围
7.2.3.1 应分段简要说明规范规定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规范适用的具体行业、
对象、规模、污染要素等,必要时可明确规范不适用的范围。
7.2.3.2 文字应简洁,以便作为内容摘要供检索或信息传递。
示例:本标准规定了采用石灰法、钠钙双碱法、氧化镁法、石灰石法工艺,配用在工业锅炉/炉窑上的湿法烟
气脱硫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维护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蒸发量≥××t/h 的燃煤工业锅炉,或蒸发量<××t/h 的燃煤热电锅炉以及相当烟气量炉窑
的湿法烟气脱硫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
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燃油、燃气工业锅炉的湿法烟气脱硫工程参照本标准执行。
7.2.4 规范性引用文件
7.2.4.1 应列出规范条文中引用的标准、文件,未在规范条文中明确引用的,不应列入本要素中。
7.2.4.2 引导词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附件十二的要求。
7.2.4.3 引用标准的排序和是否加注发布时间应执行 GB/T 1.1 的相关规定。
7.2.5 术语和定义
7.2.5.1 应给出为理解规范内容所必需的术语和定义,术语的选择和定义方法执行 GB/T 1.1 的相关规定。
7.2.5.2 术语的选择应遵循必要性原则。只有当不对其进行定义就可能会引起误解,无法正确理
解规范内容时,才对其定义。对众所周知的术语不定义。
7.2.5.3 定义应避免重复和矛盾。在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中已经明确定义的术语,宜直接引用,不必重复定义。
7.2.6 污染物与污染负荷
7.2.6.1 对于工艺类规范,应规定工艺适用的污染物浓度范围、处理效率等,并推荐污染物浓度
超过工艺适用条件时采取的技术措施和处理工艺。
7.2.6.2 对于污染源类规范,应给出污染源在典型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和污染负荷(包括各
种主要污染物名称、浓度范围、单位产品产生量或产量估算公式),供设计参考;此外,还应规
定设计负荷和设计余量的确定方法。
7.2.6.3 污染源在典型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各种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等内容的确定应建立在对该
行业广泛调研、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污染物指标的选择应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相符。
7.2.6.4 设计负荷的确定应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依据,设计余量的确定应根据工程实例
调研数据、结合设计经验分析得出。
7.2.7 总体要求
7.2.7.1 通常包括一般规定、建设规模、工程构成、场址选择、总平面布置等内容。
7.2.7.2 一般规定应规定下列内容:
a)环境工程建设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如“三同时”制度、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能节水等;
b)环境工程工艺配置与企业生产系统的适应性;
c)环境工程分期建设和与企业总体规划的关系;
d)环境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
e)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设置要求。
7.2.7.3 建设规模应规定规模确定方法,并给出应执行的建设标准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国家或行
业标准对规模已有明确规定的,宜直接引用。
7.2.7.4 工程构成应明确环境工程的设计对象,明确规定主体处理构筑物与设备、辅助工程和配
套设施的范围。国家或行业标准对项目构成已有明确规定的,宜直接引用。
7.2.7.5 场址选择应明确选址时应满足的管理要求和技术条件,以及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满足
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对周围区域和下游的影响、对排放和运输的影响、对分期建设的影响、对地
质条件的要求等)。国家或行业标准对场址选择已有明确规定的,宜直接引用。
7.2.7.6 总平面布置应规定布置时应遵循的原则和应考虑的因素,提出关键构筑物、设施和设备
的相对位置以及主要管线的布置要求。
7.2.8 工艺设计
7.2.8.1 通常包括一般规定、工艺路线选择、工艺设计要求、二次污染控制措施、突发事故应急措施等内容。
7.2.8.2 一般规定应规定工艺设计的通用性和原则性要求。
7.2.8.3 在工艺路线选择中,对于变形工艺较多的工艺类规范,应规定变形工艺的选择原则;对
于工艺单一的工艺类规范,应给出完整的工艺流程图。
7.2.8.4 在工艺路线选择中,污染源类规范应规定下列内容:
a)选择工艺路线时考虑的因素和采用的方法:考虑的因素至少包括污染物特性和处理量、
自然地理条件、污染物去向、工艺成熟度、可靠性和可得性等,采用的方法主要是技术经济评价,
必要时可在附录中给出有关技术路线(工艺)选择的范例;
b)以达标排放为原则,针对不同污染物和污染负荷,推荐经工程实践证明能够连续运行、
稳定达标、技术经济合理的工艺路线,并给出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二次污染处理处置工艺单元。
7.2.8.5 工艺路线选择中推荐的工艺应符合下列要求:
a)优先考虑最佳可行技术导则中确立的最佳可行技术,不得推荐工程中尚未成功应用的技术;
b)推荐的工艺路线一般应在两种及以上,并规定每种工艺路线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存在政策限
制或技术不成熟等原因时,也可推荐一种工艺路线。
7.2.8.6 工艺设计要求宜根据流程图,按照工艺单元的先后顺序,对每一个工艺单元提出技术要求。
工艺单元技术要求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对于工艺类规范,每个工艺单元的技术要求应包括设计方法、设计公式、参数范围等;
b)对于污染源类规范,每个工艺单元的技术要求应包括设计方法、设计公式、关键参数取值、
主要设备和材料配置等。如果该单元采用的工艺在工艺类规范或其他标准中已有规定,设计方法和
设计公式部分宜直接引用,但应规定关键参数取值以及该工艺应用于此污染源的特殊要求;
c)工艺参数的确定应把保证处理工艺连续稳定达标运行作为基本原则,一般应通过调查同类典
型工程案例并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后确定,也可采用已得到公认的经验参数;
d)对工艺参数设计计算有成熟并得到公认的计算方法的,宜在给出经验参数的同时给出计算(估
算)方法。必要时,应同时规定修正系数;
e)关键工艺参数应规定设计余量,或对设计余量的确定方法做出规定。
7.2.8.7 二次污染物控制措施应说明环境工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二次污染物的性质、
数量和控制措施,并规定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7.2.8.8 突发事故应急措施应规定为处理生产事故、污染物负荷突变等突发情况设计的构筑物、设施等。
7.2.9 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
7.2.9.1 应针对不同的工艺特点,规定主要设备的选型原则,必要时给出选型计算方法。
7.2.9.2 应规定主要设备和关键材料的性能要求,如设备功率、防腐蚀性、防磨损性、使用寿命等。
对于已颁布产品标准的设备和材料,对其性能要求可直接引用适用的产品标准;对于非标设备,还
应规定主要的加工要求。
7.2.9.3 应以可靠性为前提、兼顾经济性,对影响设施建成后稳定运行的设备和材料提出备用要求。
7.2.10 检测与过程控制
7.2.10.1 应根据工艺要求规定检测参数、检测点位和所需仪器。
7.2.10.2 应规定环境工程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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