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HJ 706-2014 (HJ706-2014) | | 中文名称 |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noise monitoring conrrection for measured noise level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32 | | 字数估计 | 8,862 | | 发布日期 | 10/30/2014 | | 实施日期 | 1/1/2015 | | 引用标准 | GB/T 8170-2008; GB 12348; GB 12523; GB 12525; GB 22337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0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背景噪声测量方法, 噪声测量值修正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监测与评价环境噪声时对噪声测量值的修正。 |
HJ 706-2014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noise monitoring conrrection for measured noise leve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Noise Monitoring
Correction for measured noise level
(发布
稿)
2014-10-30发布
2015-01-01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目次
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背景噪声测量方法.2
5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或等于 3dB 时的修正..2
6 特殊情况的达标判定3
7 倍频带声压级修正.4
8 数值修约规则4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范环境
噪声排放的监测与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背景噪声测量方法,噪声测量值修正方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武汉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4 年 10 月 3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背景噪声测量方法,噪声测量值修正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监测与评价环境噪声时对噪声测量值的修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与判定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 22337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背景噪声 background noise
被测量噪声源以外的声源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
3.2
噪声测量值 measured noise level
对被测噪声源进行噪声监测,测量得到的等效声级或倍频带声压级。噪声测量值包含
了被测噪声源排放的噪声和其他环境背景噪声。
3.3
噪声测量值修正 correction for measured noise level
从噪声测量值中扣除背景噪声的影响,得到被测噪声源的排放值。
3.4
背景噪声对照点 the reference point for background noise
与测量被测噪声源时测量位置不同,不受被测噪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条件与测量被
测声源处一致的背景噪声测量点。
4 背景噪声测量方法
4.1背景噪声的测量仪器、气象条件、测量环境与测量时段应遵循 GB 12348、GB 12523、
GB 12525、GB 22337等相应噪声源排放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4.2测量噪声源时宜在背景噪声较低、较稳定时测量,尽可能避开其它噪声源干扰。测量背
景噪声与测量噪声源时声环境尽量保持一致。
4.3若被测噪声源能够停止排放,则应在测量噪声源之前或之后,尽快停止噪声源并测量背
景噪声。背景噪声测点与噪声源测点位置相同。若被测噪声源有多个监测点位,应测量各个
测点处背景噪声。
4.4若被测噪声源短时间内不能够停止排放,且噪声源停止前后的时间段内周围声环境已发
生变化,则应另行选择与测量噪声源时声环境一致的时间测量背景噪声。测点位置同 4.3。
4.5若被测噪声源不能够停止排放,且存在背景噪声对照点,背景噪声可选择在背景噪声对
照点测量。应详细记录背景噪声对照点的周边声源情况、测点布设及其他影响因素(如:绿
化带、地形、声屏障等),并与被测噪声源处相应信息进行比较。此方法仅用在背景噪声与
噪声测量值相差 4.0 dB以上时,相差 4.0 dB以内时不得采用。
5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或等于 3dB 时的修正
5.1计算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L1=噪声测量值-背景噪声值),修约到个数位。
5.2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L1)大于 10dB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5.3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L1)在 3dB~10dB之间时,按表 1进行修正(噪声
排放值=噪声测量值+修正值)。
表 1 3dB≤△L1≤10dB时噪声测量值修正表 单位:dB
差值(△L1) 3 4~5 6~10
修正值 -3 -2 -1
5.4按 5.2和 5.3款进行修正后得到的噪声排放值,应修约到个数位。
6 特殊情况的达标判定
6.1 对于只需判断噪声源排放是否达标的情况,若噪声测量值低于相应噪声源排放标准的限
值,可以不进行背景噪声的测量及修正,注明后直接评价为达标。
6.2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 3dB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重新测量,使得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 3dB以上,再按第 5节进行修正。对于仍无法满足噪声测量值
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L1)大于或等于 3dB要求的,应按 6.2.1至 6.2.3款执行。
6.2.1计算噪声测量值与被测噪声源排放限值的差值(△L2 =噪声测量值-排放限值),修约到
个数位。
6.2.2噪声测量值与被测噪声源排放限值的差值(△L2)小于或等于 4dB时,按照表 2给出定
性结果,并评价为达标。
6.2.3噪声测量值与被测噪声源排放限值的差值(△L2)大于或等于 5dB时,无法对其达标情
况进行评价,应创造条件重新测量。
表 2 △L1<3dB时噪声测量值修正表 单位:dB
噪声测量值-排放限值
(△L2) 修正结果 评价
≤4 < 排放限值 达标
≥5 无法评价
7 倍频带声压级修正
噪声倍频带声压级测量值的修正方法是,对背景噪声进行频谱分析,即测量背景噪声的
各倍频带声压级,再视情况按第 5节或第 6节分别对每个倍频带测量值进行修正或达标判定。
8 数值修约规则
根据 GB/T 8170-2008的规定,数值进舍规则为:
(1) 拟舍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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