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HJ 821-2017 (HJ821-2017) | | 中文名称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 | | 英文名称 |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Paper industry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01 | | 字数估计 | 9,946 | | 发布日期 | 4/25/2017 | | 实施日期 | 6/1/2017 | | 标准依据 |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nouncement 2017 [16]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821-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
HJ 821-2017 英文名称: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Paper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造纸工业企业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
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造纸工业企业可参照本标准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
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544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GB 354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造纸工业
指以植物(木材、其他植物)或废纸等为原料生产纸浆,以纸浆为原料生产纸张、纸板
等产品,及以纸和纸板为原料加工纸制品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2制浆造纸企业
指有制浆或造纸工序的企业,包括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有制浆或造纸
生产工序的纸制品加工企业也视为制浆造纸企业。
3.3纸制品加工企业
用纸和纸板为原料加工制成纸制品的企业。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
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
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外排口监测点位
有元素氯漂白工序的造纸工业企业,须在元素氯漂白车间排放口或元素氯漂白车间处理
设施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有脱墨工序,且脱墨工序排放重金属的造纸工业企业,须在脱墨车间排放口或脱墨车间
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所有造纸工业企业均须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 外排口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的造纸工业企业废水外排口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 1 执行,
间接排放的造纸工业企业参照表 1 执行。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5.2.1.1 碱回收炉、石灰窑废气排放口的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 2 执行。
5.2.1.2 若排污单位有溶解槽、漂白气体制备等物理/化学反应设备,或其他有组织废气排放
源,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状况,参照 HJ 819 确定监测指标和频次等内容。
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造纸工业企业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 3 执行。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
主要考虑表 4 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相关环境管理政策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 无明确要求的,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若企业认为有必要的,可
按照 HJ/T 2.3、HJ/T 91、HJ 442 及受纳水体环境管理要求确定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监
测指标及频次按表 5 执行。
5.5 其它要求
5.5.1 除表 1~表 3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
围,并参照表 1~表 3 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相
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
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它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5.4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应详细记录企业以下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也应参照以下内容记录
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1 制浆造纸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a)分生产线记录每日的原辅料用量及产量:取水量(新鲜水),主要原辅料(木材、竹、
芦苇、蔗渣、稻麦草等植物,废纸等)使用量,商品浆和纸板及机制纸产量等;
b)化学浆生产线还需记录粗浆得率、细浆得率、碱回收率、黑液提取率等;
c)半化学浆、化机浆生产线还需记录纸浆得率等。
6.1.2.2 碱回收工艺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石灰窑石灰石使用量、石灰窑生石灰产量、总固形物处理量、燃料消耗量等。
还应及时记录碱回收炉和石灰窑的停机、启动情况。
6.1.2.3 污水处理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污水处理量、污水回用量、白水回用率、污水排放量、污泥产生量(记录含水
率)、污水处理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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