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857-2017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自动发货
| 标准号码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 HJ 857-2017 | 340 | HJ 857-2017 | 3秒自动 | 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车载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HJ 857-2017 (HJ857-2017) |
| 中文名称 | 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车载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 |
| 英文名称 | Measurement method and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EMS test of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heavy-duty diesel and gas fuelled vehicles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60 |
| 字数估计 | 22,225 |
| 发布日期 | 2017-09-19 |
| 实施日期 | 2017-10-01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9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857-2017: 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车载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
HJ 857-2017 英文名称: Measurement method and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EMS test of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heavy-duty diesel and gas fuelled vehicle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车载
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的车载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适用于
满足GB 17691-2005第五阶段标准的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的新生产车排放达标检查和在
用符合性检查。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 25km/h 的装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 M2、M3、
N2(但不包括低速货车)和 N3类以及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 M1 类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测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T 12534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7691-2005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
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HJ 437-2008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系统(OBD)技术要
HJ 438-2008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
HJ 689-2014 城市车辆用柴油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WHTC 工况法)
3 术语和定义
GB 17691-2005 和 HJ 689-2014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技术要求和试验
4.1 限值要求
4.1.1 按照第4.2条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测量,污染
物排放应满足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4.1.2 按照第4.2条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测量,第五
阶段NOx排放浓度应不高于900ppm。
4.2 测试方法
排气污染物排放测试应按照附录 B 规定的方法进行实际道路排放试验。
4.3 判定方法
4.3.1 试验有效性判定
有效功基窗口应占所有功基窗口的 50%以上,否则试验无效,应调整测试方案,重新
进行试验。
4.3.2 测试车辆达标判定
a) 对第 4.1.1 条规定的任一污染物,满足排放限值要求的功基窗口占有效功基窗口的比
例达到 90%及以上,则该测试车辆判定为排放达标,否则判定为排放超标。
b) 在有效数据点中,NOx排放浓度满足第 4.1.2 条限值要求的数据点占有效数据点的比
例达到 95%及以上,则该测试车辆判定为排放达标,否则判定为排放超标。
5 新生产车排放达标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
5.1 新生产车排放达标检查
5.1.1 制造企业应按照本标准要求,自行制定科学高效的自查规程,对新生产的车型(或系
族)进行排放达标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5.1.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车型(或系族)进行新生产车排放达标检查时,从批量生产的车
辆中随机抽取 3 辆车,按下述规则进行判定:
a) 从第 5.1.2 条抽取的 3 辆车中任意选取 1 辆车,按照附录 B 规定的方法进行实际道路
排放试验。若此车满足第 4.1 条的要求,则判定合格。
b) 若此车不能满足第 4.1 条的要求,如制造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
对第 5.1.2 条中抽取的其它两辆车按附录 B 规定的方法进行实际道路排放试验。若两辆车均
满足第 4.1 条的要求,则判定合格,否则不合格。
5.2 在用符合性检查
5.2.1 制造企业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在用符合性自查。发动机制造企业的在用符合
性自查应以发动机机型(或系族)为基础进行。车辆制造企业的在用符合性自查应以车型(或
系族)为基础进行。发动机机型(或系族)、车型(或系族)污染物排放合格与否按表2判
定。
--测试样本量最小为3,最大为10;
--如果排放超标车辆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则发动机机型(或系族)、车型(或
系族)排放判定为合格;
--如果排放超标车辆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则发动机机型(或系族)、车型(或
系族)排放判定为不合格;
--如果排放超标车辆数不能判定发动机机型(或系族)、车型(或系族)排放合格与
否,则逐一增加测试样本,继续判定。
5.2.2 制造企业应以每两年为周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每个发动机机型(或系族)、车
型(或系族)的在用符合性自查报告,报告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
5.2.3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车型(或系族)进行在用符合性抽
查。随机抽取3辆车进行实际道路排放试验,并按5.1.2条的要求进行判定。
5.3 按本标准进行新生产车排放达标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的车型,其结果可以扩展到满足
第5.3.1条要求的其他车型。
5.3.1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视同为同一车型系族
a)车辆由同一制造企业生产;
b)底盘由同一制造企业生产;
c)发动机为同一机型(或系族);
d)车辆种类一致,如M1、M2、M3、N2、N3类车辆(城市车辆除外)、城市车辆(公
交车、邮政车和环卫车)。
5.3.2 车型系族可以扩展至改装车企业生产的满足第5.3.1条b)至d)要求的车型。
5.4 对于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制造企业应立即组织调查,尽快制订整改措施,并报告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确保整改后产品符合要求。
6 标准的实施
6.1 自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