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HJ 879-2017 (HJ879-2017) | | 中文名称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 | | 英文名称 |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Textile and dyeing industry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05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20 | | 字数估计 | 10,160 | | 发布日期 | 2017-12-21 | | 实施日期 | 2018-01-01 | | 引用标准 | GB 4287; GB 28936; GB 28937; GB 28938; HJ 442; HJ 819; HJ 820; HJ/T 2.3; HJ/T 91; HJ/T 166;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令第39号)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6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 范围 | 本标准提出了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
HJ 879-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
HJ 879-2017 英文名称: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Textile and dyeing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
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
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936 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937 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938 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令 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4287、GB 28936、GB 28937、GB 28938、HJ 81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
指从事对麻、丝、毛等纺前纤维进行加工,纺织材料前处理、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
印染加工,以及从事织造,服装与服饰加工,并有污染产生的生产单位。
3.2
印染
指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及织物)进行以化学处理为主的工艺过程,包括前处理、
染色、印花、整理(包括一般整理与功能整理)等工序。
3.3
纺织印染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为两家及以上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且执行 GB 4287、GB 28936、
GB 28937、GB 28938 中水污染物排放要求的企业或机构。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
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
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所有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使用含铬染料及助剂进行染色的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须在染色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
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有印花工序,且印花工序使用感光制网工艺的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须在印花车间或
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所有纺织印染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均须在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印染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4 执行。
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5 执行。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表 7 中噪声源在厂区内的
分布情况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的位置。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周边有敏
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批
复)、相关环境管理政策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 无明确要求的,若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纺织印染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单位
认为有必要,可对周边地表水、海水和土壤开展监测。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纺
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和纺织印染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可按照 HJ/T 2.3、HJ/T 91、HJ 442
及受纳水体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开展土壤监测的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
和纺织印染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可按照 HJ/T 166 及土壤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点位。监
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8 执行。
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 1~表 6、表 8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
指标范围,并参照表 1~表 6、表 8 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
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 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
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
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5.4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详细记录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应参照以下内容记录相关信息,并
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1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a)分生产线记录每日的原辅料用量、产品产量:取水量(新鲜水),主要原辅料(天然纤
维或化学纤维、坯布、织物、成衣等,生产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等)使用量,生丝、净毛、
精干麻、纱、坯布、色纤、色纱、面料、水洗成衣等产量;
b) 染色生产线每日记录上染率、浴比等。
6.1.2.2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废水处理量、废水回用量、废水排放量、污泥产生量(记录含水率)、废水处理
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电耗等;记录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3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药剂等耗材名称及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记录
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
相关要求,按日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及其具体去向。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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