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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87-201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标准号码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
HJ 887-2018 789 HJ 887-2018 [PDF]天数 <=6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制浆造纸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887-2018 (HJ887-2018)
中文名称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制浆造纸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pulp and paper industry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00
字数估计 34,313
发布日期 2018-03-27
实施日期 2018-03-27
标准依据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2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887-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制浆造纸 HJ 887-2018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pulp and paper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制浆造纸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行业源强核算程序、方法及选取原则、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浆造纸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 染源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制浆造纸行业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下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 事故情况下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制浆造纸行业制浆、造纸等生产过程和公辅工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 源强核算。执行 GB 13223的锅炉源强按照 HJ 888进行核算;执行 GB 13271的锅炉源强按照《污染 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HJ□□)进行核算。 4.2.3 废气 4.2.3.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正常工况下,有组织废气中各污染物源强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 非正常工况下,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源强采用产污系数法;其他污染物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其 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无组织废气采用类比法。 4.2.3.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正常工况下,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源强采用实测法。非正常工况下,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源强 采用实测法,不具备实测条件时采用产污系数法;其他污染物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不具备实测条 件时采用产污系数法。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于 HJ 821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 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 HJ 821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 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无组织废气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类比法。 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废气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实测废气污染源数据核算源强。 4.2.4 噪声 4.2.4.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噪声采用类比法。 4.2.4.2 现有工程污染源 噪声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类比法。 4.2.5 固体废物 4.2.5.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 4.2.5.2 现有工程污染源 固体废物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 5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 5.1 物料衡算法 5.1.1 废水产生量 废水产生量采用式(1)计算。 5.1.2 制浆过程中 CODCr产生量 化学法、化学机械法、半化学法制浆过程中CODCr产生量采用式(2)计算。 5.1.3 制浆废水中 CODCr排放量 化学法、化学机械法、半化学法制浆废水中CODCr排放量采用式(3)计算。 5.2 类比法 新(改、扩)建工程废水污染源污染物的产生量或排放量,可类比与其原辅料、工艺、产品、 污染控制措施和管理水平相似、生产规模接近的现有工程废水污染源实测数据,通过确定污染物浓 度、废水量等相关参数进行核算,或者直接确定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 5.3 实测法 5.3.1 实测法是通过实际废水排放量及其所对应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适用于 具有有效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 5.3.2 自动监测 获得有效自动监测数据的,可以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及 数据需符合HJ/T 353、HJ/T 354、HJ/T 355、HJ/T 356、HJ/T 373、HJ 630、HJ 821、排污许可证等要求。 核算时段内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式(4)计算。 5.3.3 手工监测 采用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排放量时,监测频次、监测期间 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 HJ/T 91、HJ/T 92、HJ/T 373、HJ 630、HJ 821、排污许可证等要求。 除执法监测外,其他所有手工监测(按日监测除外)时段的生产负荷原则上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 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平均生产负荷即企业该时段内实际生产量/该时段内设计生产量), 并给出生产负荷对比结果。 核算时段内废水中某种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式(5)计算。 5.4 产污系数法 5.4.1 产污系数 制浆造纸行业生产废水产污系数可参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生活 污水排放系数可参考 GB 50015。采用罕见、特殊原料或工艺的生产线,或产排污系数手册未涉及的 处理方法,可咨询当地行业组织或专家、其他制浆造纸企业技术人员,选取近似的按产品、原料、 工艺、规模分类的产污系数代替。 5.4.2 核算时段废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5.4.2.1 核算时段废水产生量 核算时段废水产生量采用式(6)计算。 5.4.2.2 核算时段污染物产生量 核算时段污染物产生量采用式(7)计算。 5.4.2.3 核算时段污染物排放量 核算时段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式(8)计算。 6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 6.1 物料衡算法 6.1.1 碱回收炉 6.1.1.1 黑液固形物量 6.1.1.4.2 氮氧化物 采用设计单位根据原料、制浆工艺和碱回收炉参数,以及行业碱回收炉排污水平,在设计文件 中确定的氮氧化物排放质量浓度保证值。 6.1.1.4.3 烟尘 碱回收炉烟气中烟尘(碱灰)的产生质量浓度采用式(17)计算。 6.2 类比法 新(改、扩)建工程废气污染源污染物的产生量或排放量,可类比与其原辅料、工艺、产品、 污染控制措施和管理水平相似,生产规模接近的现有工程污染源实测数据,通过确定污染物浓度、 废气量等相关参数进行核算,或者直接确定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 6.3 实测法 6.3.1 实测法是通过实际废气排放量及其所对应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适用于 具有有效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 6.3.2 自动监测 获得有效自动监测数据的,可以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及 数据需符合 HJ 75、HJ 76、HJ/T 373、HJ 630、HJ 821、排污许可证等要求。 核算时段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式(21)计算。 6.3.3 手工监测 采用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排放量时,监测频次、监测期间 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GB/T 16157、HJ/T 397、HJ/T 373、HJ 630、HJ 821、排污许可证等 要求。除执法监测外,其他所有手工监测(按日监测除外)时段的生产负荷原则上应不低于本次监 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并给出生产负荷对比结果。 某排放口核算时段内废气中某种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式(22)计算。 6.4.2 热风炉烟气污染物排放量 热风炉烟气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式(24)计算。 6.5 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量 6.5.1 实测法 非正常工况时,具有有效自动或手工监测数据时,采用式(21)或式(22)计算。 6.5.2 类比法 新(改、扩)建工程碱回收炉、石灰窑、焚烧炉开停车阶段废气污染源污染物的产生量或排放 量,可类比与其原辅料、工艺、产品、污染控制措施和管理水平相似、生产规模接近的现有工程污 染源实测数据,通过确定污染物浓度、废气量等相关参数进行核算,或者直接确定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 6.5.3 产污系数法 碱回收炉、石灰窑、焚烧炉开停车阶段添加燃料助燃时,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式(25)计算。 7 噪声源强核算 7.1 类比法 噪声源采用设备商提供的源强数据。类比法采用的类比对象优先顺序为噪声源设备技术协议中 确定的源强参数、同型号设备、同类设备。 设备型号未定时,应根据同类设备噪声水平按保守原则确定噪声源强,或参考附录 B确定噪声源强。 7.2 实测法 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对正常工况下各产噪设备的噪声源强进行实测。 8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 8.1 物料衡算法 按照物质守恒定律,参照企业工艺物料平衡计算固体废物产生量。 8.2 类比法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可类比与其原辅料、工艺、产品、污染控制措施 和管理水平相似、生产规模接近的现有工程污染源固体废物产生量确定。 8.3 实测法 通过企业固体废物的类别、产生量、处置、流向等台账记录确定固体废物产生量。 8.4 产污系数法 核算时段内固体废物产生量采用式(27)计算。 9 管理要求 9.1 源强核算过程中,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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