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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78-201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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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78-2018 1269 HJ 978-2018 [PDF]天数 <=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978-2018 (HJ978-2018)
中文名称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Wastewater treatment (on trial)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01
字数估计 55,567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978-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 HJ 978-2018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Wastewater treatment (on tria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处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 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 出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处理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 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处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处理排污单位中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排放 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水处理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 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各行业排污单位内部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不适用于本标准。 专门处理单一行业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若相应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水处理排污单位其他生产 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 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枯水期等),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 出水排放口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为再生利用 时,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污染物排放量。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出水为再生利用时,不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废气主要排放口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和厂界无组织排放不许可排放量,仅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 污泥许可排放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还应明确控制标准。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 计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应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5.2.2 出水 5.2.2.1许可排放浓度 a)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含再生利用)中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 GB 18918 及其修改单确定。 b)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中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参照 GB 18918 及其修改单确定。 c)处理单一行业工业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出水中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依据相应行业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依据 GB 8978 确定。 d)处理混合行业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出水直接排入环境水体时,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依据公式(1)确定。 5.2.3 废气 5.2.3.1 许可排放浓度 a)有组织废气:焚烧危险废物的设施废气排放口依据 GB 18484 确定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焚 烧一般固体废物的设施废气排放口参照 GB 18485 确定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除臭装置废气排放口依 据 GB 14554 确定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 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中最严格限值 b)无组织废气: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厂界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 GB 18918 确定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厂界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 GB 16297、GB 14554 确定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c)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5.2.3.2 允许排放量 a)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 焚烧炉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年许可排放量,依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口的 排气量和年设计运行时间,采用公式(4)计算。 5.2.5 其他 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辅料、燃料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 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6.1 一般原则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 核的参考,待水处理排污单位相关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6.2 污水处理 6.2.1 可行技术 处理单一行业废水的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按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其 他水处理排污单位污水处理可行技术参照表 4。 6.2.2 运行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保证设施运行正常,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 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a)进入水处理排污单位的废水必须达到接管要求后方可进入。当进水水量或水质发生异常情况并 影响稳定达标排放时,水处理排污单位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及时调整污水处理运行参数,防止发生运 行事故。 b)严格限制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和重金属的工业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对接纳含有毒有害污染 物和重金属的工业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废水需满足相应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与 生活污水进行混合处理。 c)厂内污水输送管道布设合理,应按要求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跑、冒、滴、漏。 d)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工况条件,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 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e)做好排放口管控,正常情况下,厂区内除雨水排放口和废水总排放口外,不得设置其他未纳入监管的排放口。 f)做好厂内雨污分流,加强对厂区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收集处理,避免受污染雨水和其他废水 通过雨水排放口排入外环境。 g)直接排放的水处理排污单位,应同时满足入河排污口审批文件中相关运行管理要求。 6.3 废气治理 6.3.1 可行技术 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照表 5。 6.3.2 运行管理要求 a)加强恶臭污染物的治理,污水预处理区和污泥处理区宜采用设置顶盖等密闭措施,配套建设恶 臭污染治理设施。 b)执行 GB 18485 的焚烧炉废气排放控制要求应满足 GB 18485 中各项要求,包括炉膛内焚烧温度 ≥850℃,烟气停留时间≥2 秒,渣热灼减率≤5%等。 c)执行 GB 18484 的焚烧炉废气,排放控制要求应满足 GB 18484 中各项要求,包括炉膛内温度 ≥1100℃,烟气停留时间≥2 秒,炉膛内渣热灼减率≤5%,燃烧效率≥99.9%,焚毁去除率≥99.99%等。 d)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 施停止运行时,应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进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 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6.4 污泥处理处置 6.4.1 可行技术 排污单位污泥处理处置利用可行技术参照表 6。 6.4.2 运行管理要求 a)水处理排污单位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稳定化处理后应达到 GB 18918 要求。 b)排污单位应收集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污泥,并实行有效的稳定、减容、减量的处理。 c)加强污泥处理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及外运等)的运行管理,处理过程中应防止 二次污染。 d)排污单位应保持污泥处理设施稳定运行,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和清运,记录污泥产生、处置 及出厂总量,并严格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e)污泥暂存间地面应采取防雨、防渗漏措施,排水设施应该采取防渗措施。 f)脱水污泥应采用密闭车辆运输。 g)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填埋处理的,应达到安全填埋的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h)处理后的污泥农用的,应满足 GB 4284 要求。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1 一般原则 水处理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及许可排 放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水处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 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规定。水处理排污单位中锅炉自行监测方案按照 HJ 820 执行。 对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还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及其审批意见完善自行监测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 增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2 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 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对 于采用自动监测的,应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 护情况等;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 7.3 自行监测要求 7.3.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排污 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运行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 7.3.2 进水监测 7.3.2.1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按照表 7 执行。 7.3.2.2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进水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按照表 8 执行。 7.3.3 出水监测 7.3.3.1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按照表 9 执行。 接纳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工业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参照表 10 增加有 毒有害污染物监测频次。 若进水发生变化导致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应按照表 9 调整自行监测方案。 仅处理单一行业工业废水的水处理排污单位按相应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执行,无行业自行监测技 术指南的,按照 HJ 819 执行。处理混合行业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废水监测指标按照纳入排污许 可管控的污染物指标确定,监测点位及频次按照表 10 执行。 若排污单位进水发生变化导致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应按照表 10 调整自行监测方案。 7.3.4 废气排放监测 7.3.4.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 11 执行。 7.4 采样和测定方法 7.4.1自动监测 废水自动监测参照 HJ/T 353、HJ/T 354、HJ/T 355 和 HJ/T 356 执行。 废气自动监测参照 HJ 75、HJ 76 执行。 7.4.2手工监测 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 HJ 493、HJ 494、HJ 495 和 HJ/T 91 执行。 有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 GB/T 16157、HJ/T 397 执行。 无组织排放采样方法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 HJ/T 55 执行。 7.4.3测定方法 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测定按照相应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测定方法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5 数据记录要求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 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运行工况。 7.6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 HJ 819 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 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7.7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按照 HJ 819 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8.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1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8.1.1 一般原则 本标准所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为基本要求,排污单位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也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真实记录污 染治理设施运行、自行监测和其他环境管理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信息,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其环境管理台账内容可适当缩减,至少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和监测记录信息,记录频次可适当降低。 为便于携带、储存、导出及证明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 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8.1.2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信息 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和污泥治理设施的相关参数。 a) 进水信息 记录进水总口水质、水量信息,参见附录 B 中表 B.1。 b) 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信息 记录主要设施的设施参数、进出水、污泥、药剂使用等信息,参见附录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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