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HJ 983-2018 (HJ983-2018) | | 中文名称 |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nonferrous metal smelting industry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04 | | 字数估计 | 44,477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983-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
HJ 983-2018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nonferrous metal smelting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色金属冶炼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业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业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时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
故情况下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铜、铝、铅、锌、镍、钴、锡、锑、汞、镁、钛等有色金属冶炼生产过程的废气、废
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独立的再生有色金属冶炼和二次资源综合回收等生产过
程。执行 GB 13223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 HJ 888进行核算;执行 GB 13271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锅
炉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核算。
6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6.1 类比法
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可类比符合条件的现有工程废水污染物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类比法适用原则见 5.2。
6.2 实测法
6.2.1 实测法是通过实际废水排放量及其所对应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适用于具有有
效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
6.2.2 采用废水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核算
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废水污染源,应采用符合相关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
数据核算废水污染物源强。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水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的日平均数
据进行计算。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及数据须符合 HJ/T 353、HJ/T 354、HJ/T 355、HJ/T 356、HJ/T 373、
HJ 630、HJ 819、有色金属冶炼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
废水污染物源强按式(6)核算。
6.2.3 采用废水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未安装自动监测系统或无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时,采用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据
进行核算。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有效的日平均数据进行计算。排
污单位自行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 GB 25465、GB 25466、GB 25467、GB
25468、GB 30770、HJ/T 91、HJ/T 92、HJ/T 373、HJ 630、HJ 819、有色金属冶炼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
废水污染物源强按式(7)核算。
6.3 产污系数法
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按式(8)核算。
7 噪声源强核算方法
7.1 类比法
噪声源可采用设备商提供的源强数据。类比法采用的类比对象优先顺序为噪声源设备技术协议中确
定的源强参数、同型号设备、同类设备。
设备型号未定时,应根据同类设备噪声水平按保守原则确定噪声源强,或参考附录 E 确定噪声源强。
7.2 实测法
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对现有有色金属冶炼企业正常运行工况下各种产噪设备的噪声源强进行实测。
8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
8.1 物料衡算法
按照物质守恒定律,参照企业工艺物料平衡计算固体废物产生量。
8.2 类比法
新(改、扩)建工程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可类比符合类比条件的现有工程固体废物产生量进行核算,
类比法适用原则见 5.2。
8.3 实测法
现有工程污染源可根据企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固体废物类别、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
处置等,确定固体废物产生量。
8.4 产污系数法
固体废物源强按式(9)核算:
9 其他
9.1 源强核算过程中,工作程序、源强识别、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取应符合要求。
9.2 如存在其他有效的源强核算方法,也可以用于核算污染源源强,但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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