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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94-201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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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94-2018 1179 HJ 994-2018 [PDF]天数 <=7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994-2018 (HJ994-2018)
中文名称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 Chemical fertilizer industry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字数估计 51,548
发布日期 2018-12-25
实施日期 2019-03-01
标准依据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994-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 HJ 994-2018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 Chemical fertilizer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肥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肥工业建设项目新(改、扩)建工程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化肥工业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时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 故情况下的污染源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化肥工业主体生产装置、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 核算。执行 GB 13223 的锅炉和燃气轮机组污染源源强按照 HJ 888核算,执行 GB 13271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 HJ991 核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8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0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6132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2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864.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 HJ 86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88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 HJ 948.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氮肥 HJ 99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关于印发《石化行业 VOCs 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及《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的通知 (环办〔2015〕104号) 3 术语和定义 HJ 88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化肥行业 chemical fertilizer industry 生产化学肥料的工业。化学肥料是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含有农作物生长需要的一种或几种营养元素的 肥料,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 3.2氮肥工业 nitrogenous fertilizer industry 生产以氮素营养元素为主要成分的化肥工业,主要产品包括合成氨、尿素、碳酸氢铵、硝酸铵等。 3.3磷肥工业 phosphate fertilizer industry 生产以磷素营养元素为主要成分的化肥工业,主要产品包括生产磷肥所需的中间产品磷酸(湿法)、 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重过磷酸钙、钙镁磷肥、硝酸磷钾肥、钙镁磷钾肥及其副 产品氟硅酸钠、氟硅酸钾等。 3.4钾肥工业 potash fertilizer industry 生产以钾素营养元素为主要成分的化肥工业,主要产品包括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以及硫酸钾镁肥等。 33.5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工业 compound fertilizer industry 生产至少含有氮、磷、钾三种养分中两种养分的化肥(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硝酸磷钾 肥、钙镁磷钾肥、硝酸钾、磷酸二氢钾除外)工业。 3.6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标准状态下 的干气体为基准。 3.7 非正常排放 abnormal discharge 生产设施或污染防治(控制)措施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排放。例如生产装置及设施的启动、停车、 设备检修及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故障状况下的污染物排放。 4 源强核算程序 4.1 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核算结果汇 总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 4.2 污染源识别 化肥工业建设项目污染源识别应符合 HJ 2.1、HJ 2.2、HJ 2.3、HJ 2.4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 并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物的场所、设备或装置,源强核算应涵盖各污染 源排放的所有污染物,见表 1~4。 4.3 污染物确定 化肥工业建设项目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括 GB 8978、GB 9078、GB 13458、GB 14554、GB 15580、 GB 16297、GB 26132 等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具体见表 1~4。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 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其他国家排放标准、 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根据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生产工艺过程、生产 的产品及副产品分析确定。 4.4 核算方法选取 化肥工业建设项目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物料衡算法、类比法、实测法和产污系数法等,核算方 法及选取次序见表 1~4。源强核算方法应按优先次序选取,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说明理由。各核 算方法见第 5 章、第 6 章、第 7 章、第 8 章、第 9 章。 4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 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表 1~4 中方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 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5.2 类比法 新(改、扩)建工程各污染源废气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可类比与其原辅料、生产工艺、产品、生产 规模、管理水平相似的现有工程污染源实测数据,确定废气量、污染物浓度等相关参数,进而核算污染 物产生量,或者直接确定污染物产生量。对于氮肥工业的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的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 或三废混燃系统烟气、干煤粉气流床气化工艺的磨煤干燥放空气、碎煤加压气化工艺的低温甲醇洗尾气 处理设施排放气、天然气或焦炉气蒸汽转化工艺的转化炉烟气,磷肥工业磷铵/过磷酸钙/重过磷酸钙装 置的干燥废气、钙镁磷肥装置的高炉烟气和干燥炉废气,钾肥工业的氯化钾及含钠光卤石产硫酸钾装置 的干燥废气、曼海姆法生产硫酸钾装置的曼海姆炉烟气、复混肥低温转化法和一般料浆法干燥烟气等, 设备生产专利商通常会类比同类设备的实验数据或者实际运行数据,提供氮氧化物的产生浓度。有供应 商数据时,直接采用产生浓度和烟气量进行计算氮氧化物产生量。根据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污染治理设 施治理效果核算排放量。 一般原则 类比法适用于新(改、扩)建生产装置或者公用辅助设施的废气污染源强(硫元素除外)。 污染物产生量采用式(44)计算污染物产生量。 新(改、扩)建装置有组织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可类比符合下列条件的现有装置有组织废气污染物 有效实测数据,采用式(44)核算。类比条件包括: a)原料的类别相同且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成分相同; b)辅料类型相同; c)生产工艺相同; d)产品类型相同。 5.3 实测法 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源强 获得有效自动监测数据的,可以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及数据 需符合 HJ 75、HJ 76、HJ/T 373、HJ 630、HJ 864.1、HJ 864.2、HJ 948.1及企业排污许可证等要求。 核算时段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式(47)计算。 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源强 未安装自动监测系统或无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时,采用监督性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 据进行核算。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GB/T 16157、HJ/T 397、HJ/T 373、 HJ 630、HJ 864.1、HJ 864.2及企业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除监督性监测外,其他所有手工监测时段的生 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平均生产负荷即企业该时段内实际生产 量/该时段内设计生产量),并给出生产负荷对比结果。 核算时段内废气中某种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式(48)计算。 5.4 产污系数法 产污系数法是根据现有同类污染源调查获取的反映行业污染物排放规律的产排污系数来估算污染 物的排放量。废气产污系数参见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普查数据(以最新版本为准)、《关于发布 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 第 81号)。采用罕 见、特殊原料或工艺的生产线,可咨询当地行业组织或专家、其他化肥企业技术人员,选取近似的按产 品、原料、工艺、规模分类的产污系数代替。 有组织排放废气某种污染物产生量 各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产生量采用式(49)计算。 5.5 非正常排放污染物排放量 实测法 非正常排放时,具备有效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 采用式(47)和式(48)计算。产污系数法 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时,去除效率按 0 计算,采用产污系数核算实际排放量。类比法 新(改、扩)建工程的非正常排放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可类比符合类比条件的现有装置废气污染物 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类比条件见 5.2.2 和 5.2.3。 物料衡算法 非正常排放时,可根据相关参数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具体见 5.1。污染治理设施发 生故障时,废气污染物去除效率按 0 计算。 6 无组织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6.1 物料衡算法 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源强根据质量守恒定律,利用物料或元素数量在输入端与输出端之间的平衡关系 确定污染物排放量,适用于无组织排放量各个污染物项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硫化氢、氨等)。 无组织排放过程中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式(52)计算。 输入 输出排放   D D D (52) 式中: 排放D --核算时段内,无组织排放过程中废气污染物排放量,kg; 输入D --核算时段内,输入装置的原辅材料物料量,kg; 输出D --核算时段内,输出装置的产品、进入废水、有组织排放废气及固体废物中的物料量,kg。 6.2 产污系数法 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过程、常压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量核算参照本标准进行核算。 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醇氨联产的甲醇生产单元、碎煤固定床加压气化工艺的原料气制备及原料气 净化单元、水煤浆或干粉煤气流床气化工艺的脱硫脱碳工序(采用低温甲醇洗工艺)中,甲醇等挥发性 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阀门、法兰、泵、罐口、接口、压缩机等)的动静密封点泄漏的挥发性 有机物年排放量采用式(53)计算。 7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7.1 物料衡算法 物料平衡计算包括总物料平衡计算、有毒有害物料平衡计算、有毒有害元素物料平衡计算及水平衡 计算。通过水平衡计算,可得到废水产生量;通过物料平衡计算可得到所排废水中的污染物量。废水产生量 一般公式生产装置及设施废水产生量采用式(69)计算。总式中:d 总--核算时段内全厂总排口废水排放量,m3; d1--核算时段内各生产装置排出的生产污水量(不含直接或经单独处理后回用于生产装置或其他设施的水量),m3; d2--核算时段内各公用工程设施(包括储运系统、净水场、循环冷却水场、脱盐水站、动力中 心等)排污水量(不含直接或经单独处理后回用于生产装置或其他设施的水量),m3; d3--核算时段内生活污水量,m3,核算方法参考 GB 50015; d4--核算时段内历次降雨污染雨水总量,m3,采用式(73)计算; d5--核算时段内污水处理场处理后回用的再生水量,m3; d6--核算时段内污水处理过程损耗水量(包括污泥带走水量、蒸发损耗量等),m3。 7.2 类比法 类比法适用于新(改、扩)建废水污染源中各污染物(重金属除外)。污染物产生量 新(改、扩)建装置废水污染物产生量,可类比符合类比条件的现有装置废水污染物有效实测数据 进行核算。类比条件见 5.2.2 和 5.2.3。 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和污染治理设施治理效率核算排放量,采用式(71)计算。 7.3 实测法 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源强 具有有效连续自动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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