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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93-2013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标准号码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
HJ 193-2013 729 HJ 193-2013 [PDF]天数 <=5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HJ/T 193-2005 RFQ 询价 [PDF]天数 <=9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193-2013 (HJ193-2013)
中文名称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mbient air quality continuous automated monitoring system for SO2, NO2, O3 and CO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15
国际标准分类 13.040.20
字数估计 28,234
旧标准 (被替代) HJ/T 193-2005
引用标准 GB 3095-2012; GB 50168; HJ/T 212; YD 5098
标准依据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48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安装和验收活动。

HJ 193-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HJ 193-2013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mbient air quality continuous automated monitoring system for SO2, NO2, O3 and CO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部分代替 HJ/T 193-2005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 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安装、 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安装和验收活动。 5 安装 5.1 监测点位 5.1.1 监测点位置的确定应首先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采用间断性的监测,对本地区空气 污染状况有粗略的概念后再选择监测点的位置,点位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监测点的 位置一经确定后应能长期使用,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资料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5.1.2 在监测点周围,不能有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阻碍环境空气流通。从监测 点采样口到附近最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出采样口垂直距离的两倍以上。 5.1.3 监测点周围建设情况应相对稳定,应尽量选择在规划建设完成的区域,在相当长的 时间内不能有新的建筑工地出现。 5.1.4 监测点应地处相对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的地方。 5.1.5 监测点位附近应无强电磁干扰,周围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通信线路方便安装和检 修。开放光程监测系统监测点应远离振动源。 5.1.6 监测点周围应有合适的车辆通道以满足设备运输和安装维护需要。 5.1.7 不同的功能监测点的具体位置要求应根据监测目的按相关技术规范确定。 5.2 监测站房及辅助设施 5.2.1 一般要求 5.2.1.1 新建监测站房房顶应为平面结构,坡度不大于 10°,房顶安装防护栏,防护栏高 度不低于 1.2m,并预留采样总管安装孔。站房室内使用面积应不小于 15 m2。监测站房应做到专室专用。 5.2.1.2 监测站房应配备通往房顶的 Z 字型梯或旋梯,房顶承重要求大于等于 250kg/m2。 5.2.1.3 站房室内地面到天花板高度应不小于 2.5 m,且距房顶平台高度不大于 5m。 5.2.1.4 站房应有防水、防潮、隔热、保温措施,一般站房内地面应离地表(或建筑房顶) 有 25cm 以上的距离。 5.2.1.5 站房应有防雷和防电磁干扰的设施,防雷接地装置的选材和安装应参照 YD 5098的相关要求。 5.2.1.6 站房为无窗或双层密封窗结构,有条件时,门与仪器房之间可设有缓冲间,以保持 站房内温湿度恒定,防止将灰尘和泥土带入站房内。 5.2.1.7 采样装置抽气风机排气口和监测仪器排气口的位置,应设置在靠近站房下部的墙壁 上,排气口离站房内地面的距离应在 20cm 以上。 5.2.1.8 使用开放光程监测系统的站房,开放光程监测系统的光源发射端和接收端应固定在 安装基座上。基座应采用实心砖平台结构或混凝土水泥桩结构,建在受环境变化影响不大的 建筑物主承重混凝土结构上,离地高度(0.6~1.2)m,长度和宽度尺寸应比发射端和接收 端底座四个边缘宽 15cm 以上。 5.2.1.9 使用开放光程监测系统的站房,应在墙面预留圆形通孔,通孔直径应大于光源发射端的外径。 5.2.1.10 在已有建筑物屋顶上建立站房时,应首先核实该建筑物的承重能力。 5.2.1.11 监测站房如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应符合相关临时性建(构)筑物设计和建造要求。 5.2.1.12 监测站房的设置应避免对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造成影响。 5.2.1.13 站房内环境条件: 注 1:低温、低压等特殊环境条件下,仪器设备的配置应满足当地环境条件的使用要求。 5.2.2 配电要求 5.2.2.1 站房供电系统应配有电源过压、过载保护装置,电源电压波动不超过 AC(220±22) V,频率波动不超过(50±1)Hz。 5.2.2.2 站房应采用三相五线供电,入室处装有配电箱,配电箱内连接入室引线应分别装有 三个单相 15A 空气开关作为三相电源的总开关,分相使用。 5.2.2.3 站房灯具安装以保证操作人员工作时有足够的亮度为原则,开关位置应方便使用。 5.2.2.4 站房应依照电工规范中的要求制作保护地线,用于机柜、仪器外壳等的接地保护, 接地电阻应小于 4Ω。 5.2.2.5 站房的线路要求走线美观,布线应加装线槽。 5.2.3 辅助设施 5.2.3.1 空调 (1) 站房内安装的冷暖式空调机出风口不能正对仪器和采样总管。 (2) 空调应具有来电自启动功能。 5.2.3.2 其他配套设施 (1) 站房应配备自动灭火装置。 (2) 站房应安装有排气风扇,排风扇要求带防尘百叶窗。 5.2.4 站房示意图 点式连续监测系统站房示意图见图 4,开放光程连续监测系统站房示意图见图 5 。 5.3 点式连续监测系统采样装置安装要求 (1)采样总管应竖直安装。 (2)采样总管与屋顶法兰连接部分密封防水。 (3)采样总管各支路连接部分密闭不漏气。 (4)采样总管支撑部件与房顶和采样总管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5)在采样口周围 270°捕集空间范围内环境空气流动应不受任何影响。 (6)加热器与采样总管的连接应牢固,加热温度一般控制在(30~50)℃。 (7)采样总管接地良好,接地电阻应小于 4Ω。 (8)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在(3~15)m 范围内。 (9)在保证监测点具有空间代表性的前提下,若所选点位周围半径(300~500)m 范围内 建筑物平均高度在 20m 以上,无法按满足 5.3 中第(8)条的高度要求设置时,其采样口高 度可以在(15~25)m 范围内选取。 (10)采样口离建筑物墙壁、屋顶等支撑物表面的距离应大于 1m,若支撑物表面有实体围 栏,采样口应高于实体围栏至少 0.5m。 5.4 开放光程连续监测系统光路 (1)监测光束离地面的高度应在(3~15)m 范围内。 (2)在保证监测点具有空间代表性的前提下,若所选点位周围半径(300~500)m 范围内 建筑物平均高度在 20m 以上,其监测光束离地面高度可以在(15~25)m 范围内选取。 (3)监测光束能完全通过的情况下,允许监测光束从日平均机动车流量少于 10000 辆的道 路上空、对监测结果影响不大的小污染源和少量未达到间隔距离要求的树木或建筑物上空穿 过,穿过的合计距离,不能超过监测光束总光程的 10%。 5.5 分析仪器安装要求 5.5.1 一般要求 (1)产品铭牌上应标有仪器名称、型号、生产单位、出厂编号和生产日期等信息。 (2)分析仪器各零部件应连接可靠,表面无明显缺陷,各操作按键使用灵活,定位准确。 (3)仪器各显示部分的刻度、数字清晰,涂色牢固,不应有影响读数的缺陷。 (4)具备数字信号通讯功能。 (5)分析仪器电源引入线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 20 MΩ。 5.5.2 点式分析仪器 (1)分析仪器应水平安装在机柜内或平台上,有必要的防震措施。 (2)分析仪器与支管接头连接的管线应选用不与被监测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和不释放有干 扰物质的材料;长度不应超过 3m,同时应避免空调机的出风直接吹向采样总管和支管。 (3)为防止颗粒物进入分析仪器,应在分析仪器与支管气路之间安装孔径不大 于 5μm 聚四氟乙烯滤膜。 (4)为防止结露水流和管壁气流波动的影响,分析仪器与支管接头连接的管线,连接总管 时应伸向总管接近中心的位置。 (5)分析仪器的排气口应通过管线与站房的总排气管连接。 (6)电缆和管路以及电缆和管路的两端作上明显标识。电缆线路的施工 还应满足 GB 50168的相关要求。 5.5.3 开放光程分析仪器 (1)分析仪器应安装在机柜内或平台上,确保仪器后方有 0.8m 以上的操作维护空间。 (2)分析仪器光源发射、接收装置应与站房墙体密封。 (3)分析仪器光程大于等于 200m 时,光程误差应不超过±3m;当光程小于 200m 时,光程 误差应不超过±1.5%。 (4)光源发射端和接收端(反射端)应在同一直线上,与水平面之间俯仰角不超过 15°。 (5)光源接收端(反射端)应避光安装,同时注意尽量避免将其安装在住宅区或窗户附近 以免造成杂散光干扰。 (6)光源发射端、接收端(反射端)应在光路调试完毕后固定在基座上。 (7)电缆和管路以及电缆和管路的两端作上明显标识。电缆线路的施工还应满足 GB 50168的相关要求。 5.6 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 (1)设备应采用有线或无线通讯方式。 (2)设备应安装在机柜内或平台上,确保设备与机柜或平台的连接牢固、可靠。 (3)设备应能正确记录、存储、显示采集到的数据和状态。 6 调试 监测系统在现场安装并正常运行后,在验收前须进行调试,调试完成后监测系统性能指 标应符合附录 A 调试检测的指标要求。调试检测可由系统制造者、供应者、用户或受委托 的有检测能力的部门承担。 6.1 调试检测的一般要求 (1)现场完成系统安装、调试后,监测系统投入试运行。 (2)监测系统连续运行 168 h 后,进行调试检测。 (3)如果因系统故障、断电等原因造成调试检测中断,则需要重新进行调试检测。 (4)点式监测系统与开放光程监测系统调试检测项目相同。检测时开放光程仪器应处于零光程状态。 (5)调试检测后应编制安装调试报告。报告格式参见附录 C。 6.2 调试检测指标和检测方法 6.2.1 零点噪声 监测系统运行稳定后,将零点标准气体通入分析仪器,每2min记录该时间段数据的平均 值ri(记为1个数据),获得至少25个数据。按公式(1)计算所取得数据的标准偏差S0,即为 该分析仪器的零点噪声,应符合附表A.1的要求。 6.2.3 量程噪声 监测系统运行稳定后,将80%量程标准气体通入分析仪器,每2min记录该时间段数据的 平均值ri(记为1个数据),获得至少25个数据。按公式(3)计算所取得数据的标准偏差S, 即为该分析仪器的量程噪声,应符合附表A.1的要求。 6.2.4 示值误差 监测系统运行稳定后,分别进行零点校准和满量程校准后,通入浓度约为50%量程的 标准气体,读数稳定后记录显示值;再通入零点校准气体,重复测试3次,按公式(4)计算 分析仪器的示值误差Le,应符合附表A.1的要求 6.2.5 量程精密度 监测系统运行稳定后,分别通入20%量程标准气体和80%量程标准气体,待读数稳定 后分别记录20%量程标准气体显示值xi和80%量程标准气体显示值yi,重复上述测试操作至 少6次以上,分别按公式(5)和公式(6)计算分析仪器20%量程精密度P20和80%量程精密 度P80,量程精密度应符合附表A.1的要求。 6.2.6 24h 零点漂移和 24h 量程漂移 监测系统运行稳定后,通入零点标准气体,记录分析仪器零点稳定读数为 Z0;然后通 入 20%量程标准气体,记录稳定读数 M20;继续通入 80%量程标准气体,记录稳定读数 M80。 通气结束后,监测系统连续运行 24h(期间不允许任何维护和校准)后重复上述操作,并分 别记录稳定后读数。分别按公式(7)、(8)、(9)计算分析仪器的 24h 零点漂移 ZD、24h 20% 量程漂移 MSD 和 24h 80%量程漂移 USD,然后可对分析仪器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重复测 试 3 次,24h 零点漂移值 ZD、24h 20%量程漂移 MSD 和 24h 80%量程漂移 USD 均应符合附 7 试运行 7.1 监测系统试运行至少 60d。 7.2 因故障等造成运行中断,监测系统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试运行。 7.3 试运行结束时,按公式(10)、(11)计算监测系统数据获取率,应大于等于 90%。 数据获取率(%)=(系统正常运行小时数÷试运行总小时数)×100%(10) 系统正常运行小时数=试运行总小时数-系统故障小时数(11) 7.4 根据试运行结果,编制试运行报告。试运行格式参见附录 D。 8 验收 点式连续监测系统与开放光程连续监测系统验收内容完全一致。验收内容包括:性能指 标验收、联网验收及相关制度、记录和档案验收等,验收通过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验收报告。 8.1 验收准备与申请 8.1.1 验收准备 (1)提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 (2)提供监测系统安装调试报告、试运行报告。 (3)提供责任环保部门出具的联网证明。 (4)提供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计划文档。 (5)监测系统已至少连续稳定运行 60d,出具日报表和月报表,其数据应符合 GB 3095-2012 中关于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 (6)建立完整的监测系统技术档案。 8.1.2 验收申请 在监测系统完成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后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材料上报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受理,经核准符合验收条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验收。 8.2 验收内容 8.2.1 性能指标验收 8.2.1.1 示值误差 监测系统进行示值误差测试,检测方法见 6.2.4,测试结果应符合表 3 的要求。 8.2.1.2 24h 零点漂移和 24h 80%量程漂移 监测系统进行 24h 零点漂移和 24h 80%量程漂移测试,测试时间为 1d,检测方法见 6.2.6, 测试结果应符合表 3 要求。 8.2.2 联网验收 联网验收由通信及数据传输验收、现场数据比对验收和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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