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JB/T 8550-2011 (JB/T8550-2011) | | 中文名称 | 履带式露天钻车 | | 英文名称 | Open-pit crawler rig | | 行业 | 机械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J84 | | 国际标准分类 | 73.100.10 | | 字数估计 | 11,160 | | 发布日期 | 2011-05-18 | | 实施日期 | 2011-08-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JB/T 8550-1997 | | 引用标准 | GB/T 2828.1-2003; GB/T 10913-2005; GB/T 13384-2008; GB 17957-2005; JB/T 1590; JB/T 3576; JB/T 4041; JB/T 4385.1; JB/T 5937; JB/T 5938; JB/T 5941; JB/T 7161; JB/T 7162-2004; JB/T 7163-2004; JB/T 7164-2004; JB/T 7165-2004; JB/T 7167-2004; JB/T 7302-2006; JB/T 8718; JB/T 9857; | | 标准依据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13号 | | 发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履带式露天钻车(以下简称钻车)的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气动履带式露天钻车的设计、制造、使用和检验。 |
JB/T 8550-2011: 履带式露天钻车
ICS 73.100.10
J 84
备案号:32171-20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机 械 行 业 标 准
代替 JB/T 8550-1997
履带式露天钻车
2011-05-18 发布
2011-08-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型式与基本参数...1
3.1 钻车型号...1
3.2 钻车型式...1
3.3 基本参数...2
4 技术要求...2
5 检验方法...3
5.1 检验条件...3
5.2 检验方法...3
6 检验规则...4
6.1 检验分类...4
6.2 出厂检验...4
6.3 型式检验...4
6.4 产品检验的项目及质量特性类别...4
6.5 抽样方案...5
6.6 抽样...5
6.7 判定规则...5
7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5
7.1 标志...5
7.2 包装...6
7.3 运输与贮存...6
II
前言
本标准代替 JB/T 8550-1997《履带式露天钻车》。
本标准与 JB/T 8550-1997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 GB 17957《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 安全要求》对安全性要求的内容;
--增加了 GB/T 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对出口产品的规范要求;
--增加了 QC/T 518《汽车用螺纹紧固件扭矩》对紧固扭矩的要求;
--根据市场情况,将原标准中具体的产品型号改为了“轻型、中型、重型”;
--将原标准第 5 章分为第 5 章“试验方法”和第 6 章“检验规则”,在第 6 章中增加了抽样方案
和判定规则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凿岩机械研究所、浙江志高机械有限公司、湖南山河智能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砚耕、何雨华、何清华、胡浩。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B/SQ 118-1989;
--JB/T 8550-1997。
履带式露天钻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履带式露天钻车(以下简称钻车或产品)的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检验方法、
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气动履带式露天钻车的设计、制造、使用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ISO 2859-1:1999,IDT)
GB/T 10913-2005 土方机械 行驶速度测定(ISO 6014:1986,MOD)
GB/T 13384-2008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7957-2005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 安全要求
JB/T 1590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 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JB/T 3576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 防锈通用技术条件
JB/T 4041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 产品清洁度通用检测方法
JB/T 4385.1 锤上自由锻件 通用技术条件
JB/T 5937 工程机械 灰铸铁件通用技术条件
JB/T 5938 工程机械 球墨铸铁件通用技术条件
JB/T 5941 工程机械 有色合金铸件通用技术条件
JB/T 7161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 热处理件通用技术条件
JB/T 7162-2004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 结构钢熔模铸件通用技术条件
JB/T 7163-2004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 钢质模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JB/T 7164-2004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 机械加工件通用技术条件
JB/T 7165-2004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 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JB/T 7167-2004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 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JB/T 7302-2006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 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B/T 8718 导轨式凿岩机
JB/T 9857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 涂装通用技术条件
QC/T 518-2007 汽车用螺纹紧固件紧固扭矩
3 型式与基本参数
3.1 钻车型号
钻车型号宜按 JB/T 1590 的规定进行编制。
3.2 钻车型式
3.2.1 钻车与导轨式凿岩机配套使用,主要动力为压缩空气,用于驱动导轨式凿岩机进行凿岩。按空
压机的连接方式,可分为以下两种型式:
a)基本型履带式露天钻车,也称为独立型履带式露天钻车。该型钻车的动力源为外接空压机,其
行走机构和推进机构由气动马达驱动,调幅变位机构的液压缸由气动马达驱动的液压泵驱动。
b)整体型履带式露天钻车,也称为一体型履带式露天钻车。该型钻车直接将空压机安装在底盘上,
由电动机或内燃机驱动,其调幅变位机构、行走机构和推进机构可由液压油驱动,也可由压缩
空气驱动。
3.2.2 钻车按机重可分为以下三种型式:
a)轻型履带式露天钻车:机重不大于 4 000 kg;
b)中型履带式露天钻车:机重在(4 000~6 000)kg 之间;
c)重型履带式露天钻车:机重不小于 6 000 kg。
3.3 基本参数
钻车的基本参数见表 1。
表 1
参 数 名 称 轻 型 中 型 重 型
机重 kg ≤4 000 4 000~6 000 ≥6 000
凿孔直径 mm ≤80 80~100 ≥100
凿孔深度 m ≥20 ≥20 ≥20
推进长度 mm 2 000 3 000 3 000
推进器补偿长度 mm 1 000 1 200 1 200
凿孔方向 垂直或水平 垂直或水平 垂直或水平
推进力 N ≥9 800 ≥12 000 ≥13 000
行走速度 km/h ≥1.5 ≥1.5 ≥1.5
爬坡能力 (°) ≥20 ≥25 ≥25
牵引力 kN ≥28 ≥34 ≥40
底盘最小离地间隙 mm ≥300 ≥300 ≥300
验收气压 MPa 0.63 0.63 0.63
4 技术要求
4.1 钻车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 所有零件(包括外购件、协作件、标准件)应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配。
4.3 结构钢熔模铸件的质量应符合 JB/T 7162 的规定。
4.4 灰铸铁件的质量应符合 JB/T 5937 的规定。
4.5 球墨铸铁件的质量应符合 JB/T 5938 的规定。
4.6 有色合金铸件的质量应符合 JB/T 5941 的规定。
4.7 钢质模锻件的质量应符合 JB/T 7163 的规定。
4.8 自由锻件的质量应符合 JB/T 4385.1 的规定。
4.9 机械加工件的质量应符合 JB/T 7164 的规定。
4.10 热处理件的质量应符合 JB/T 7161 的规定。
4.11 焊接件的质量应符合 JB/T 7167 的规定。
4.12 钻车装配应符合 JB/T 7165 的规定。
4.13 所有操作手柄旁应有操作指示标牌,指示方向应与相应的操作方向一致。
4.14 钻车装配后,操作手柄应操作灵活,复位准确。钻车的行驶方向(含前进、后退和转弯)、钻
臂和推进器的俯仰与摆动动作、底盘调平动作、推进器的推进与补偿动作等应与操作手柄的操作方向
一致,动作应准确、平稳,无卡滞现象,并应能在任意位置制动。
4.15 钻臂和推进器的俯仰角度与摆动角度、底盘调平角度应满足钻车的设计要求。
4.16 钻车所配用的导轨式凿岩机应符合 JB/T 8718 的要求。
4.17 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型号钻车的零部件应能互换。
4.18 各液压、气动部件与各连接部位的结合面或螺纹处应密封良好,不应有漏油、漏气现象。
4.19 液压油温度不应高于 65℃,凿岩机表面温度不应高于 85℃。
4.20 支臂液压缸活塞杆 6 h 移动量应不大于 4 mm。
4.21 各种管路应布置整齐,按系统图进行连接,装配时不应扭曲、折叠。
4.22 钻车在正常润滑条件下,各项基本参数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4.23 钻车按设计要求进行涂装,涂装质量应符合 JB/T 9857 的规定,其主要大平面应无脱落现象。
4.24 钻车的防锈质量应符合 JB/T 3576 的规定。
4.25 液压系统清洁度为每 100 g 液压油中杂质含量不应大于 10 mg。
4.26 紧固件的紧固扭矩应符合 QC/T 518 的规定。
4.27 钻车在凿岩过程中,凿岩机不应有停转、中止冲击,推进不应有停止、爬行现象。
4.28 钻车制动机构的制动器和张紧机构应调节自如、动作准确、灵活可靠。制动后不能产生自动下
滑、异常声响及卡滞现象,制动距离不应大于 300 mm。
4.29 钻车的安全要求应符合 GB 17957 的规定。
4.30 防尘设备应配套齐全,其除尘效果应符合环保要求。
5 检验方法
5.1 检验条件
5.1.1 用于测量的仪器、仪表应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检定证明,其精度应满足使用要求。
5.1.2 钻车检验时的环境温度为 0℃~40℃,相对湿度在 80%以下,海拔不超过 1 500 m。
5.1.3 行走检验应在平坦、干燥、附着性能良好的土路上进行,其长度不小于 20 m。
5.1.4 爬坡和制动检验应在平坦、坚实、均匀的土坡道或碎石土坡道上进行,坡度为 20°(轻型钻车)
或 25°(中型和重型钻车),长度不少于 10 m。
5.2 检验方法
5.2.1 推进力用电子测力仪或其他测力仪测定。
5.2.2 牵引力用拉力计测定。
5.2.3 爬坡能力应在符合本标准 5.1.4 规定的坡道上检验,上、下行驶各 3 次,能行驶到坡顶为合格。
5.2.4 制动检验应在符合本标准 5.1.4 规定的坡道上向下行驶中进行。将行驶中的钻车突然制动,待钻
车停稳后,测定其开始制动到停稳后的下滑距离,重复三次,取其平均值即为制动距离。
5.2.5 检验密封性能时,使液压系统的压力升高至额定压力的 1.5 倍(当额定压力小于或等于 16 MPa
时)或额定压力的 1.25 倍(当额定压力大于 16 MPa 时),保压 2 min,观察泄漏情况。
5.2.6 钻臂和推进器均平放, 将凿岩机移至推进器最前端, 停放 6h 后检验支臂液压缸活塞杆长度的变
动量。
5.2.7 启动液压系统,使各液压缸伸缩两次,关闭液压系统立即从油箱的上、中、下三处各取 100 g
液压油,按 JB/T 4041 的规定方法检验三处取出的液压油清洁度,算出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液压系统的
清洁度值。
5.2.8 将钻车停在平坦路面上,用卷尺测量底盘最低点至路面的距离,即底盘离地高度。
5.2.9 凿孔直径由所配凿岩机决定,可用钢直尺测量。
5.2.10 凿孔方向可开动液压泵,使钻臂移动,用角度测量仪测量钻臂与水平面之间的角度来检验。
5.2.11 钻车的推进长度为凿岩机在导轨上处于前端和后端两个极限位置间的距离,可用卷尺测量。
5.2.12 钻车的补偿长度可借助补偿缸使推进器在托架上移动,用卷尺测量其极限位置间的距离。
5.2.13 钻车的安全性检验应按 GB 17957 的规定进行。
5.2.14 钻车的行驶速度应按 GB/T 10913 的规定测量。
5.2.15 钻车的机重宜用称重法测量。
5.2.16 钻车的外观质量宜用目测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型式检验由法定产品质
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
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并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技术文件方可出厂。
6.2.2 产品出厂检验,按制造厂根据具体产品制定的检验规范进行,检验项目见表 2。
6.3 型式检验
6.3.1 产品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研制的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b)产品在设计、工艺和使用的材料等方面有重大变更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成批或大量生产的产品,每五年进行 1 次。
e)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或用户按规定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的产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项目见表 2。
6.3.3 产品抽样规则按 6.5 和 6.6 的规定进行。
6.3.4 根据检验结果,按 6.7 的规定对检验批做出合格与否的判定。
6.4 产品检验的项目及质量特性类别
按检验项目对产品质量和使用性能的影响程度,将质量特性类别分为 A、B、C 三类,其中 A 类的
影响程度最为严重,B 类和 C 类依次递减。性能检验的项目及质量特性类别见表 2。
表 2
检验类别 序号 检 验 项 目 质量特性类别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1 推进力 A 4.22 5.2.1 √ √
2 牵引力 A 4.22 5.2.2 √ √
3 爬坡能力 A 4.22 5.2.3 - √
4 安全性 A 4.29 5.2.13 √ √
5 液压系统清洁度 B 4.25 5.2.7 - √
6 支臂液压缸活塞杆移动量 B 4.20 5.2.6 √ √
7 推进长度 B 4.22 5.2.11 - √
8 推进器补偿长度 B 4.22 5.2.12 - √
9 密封性 B 4.18 5.2.5 √ √
10 制动可靠性 B 4.28 5.2.4 √ √
11 操作稳定性 B 4.13、4.14 目测检查 √ √
12 行走速度 B 4.22 5.2.14 √ √
13 凿孔直径 C 4.22 5.2.9 - √
表 2(续)
检验类别
序号 检 验 项 目 质量特性类别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14 凿孔方向 C 4.22 5.2.10 - √
15 底盘离地高度 C 4.22 5.2.8 - √
16 机重 C 4.22 5.2.15 - √
17 外观质量 C 4.1、4.21、4.23 5.2.16 √ √
18 标志 C 7.1 目测检查 √ √
19 包装 C 7.2 目测检查 √ √
注:检验类别中,“√”的为必检项目,“-”的为可不检测的项目。
6.5 抽样方案
6.5.1 本标准采用 GB/T 2828.1-2003 规定的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6.5.2 以 2 台~8 台单位产品作为一个提交检验批的量。
6.5.3 采用一般检验水平Ⅱ。
6.5.4 产品质量按表 3 的规定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方案中的 AQL、Ac、Re均按计点法(即不合格项目
数)计算。
表 3
质量特性类别 A B C
项目数 4 8 7
检验水平 Ⅱ
样本量字码 A
样本量 2
接收质量限(AQL) 25 40 40
Ac,Re 1,2 2,3 2,3
6.6 抽样
样本应从生产企业的成品库或用户中随机抽取。在成品库抽样时,库存量应不少于检验批的量,并
应有完整的质量检验、入库凭证等原始资料。在用户中抽样不受此限制。
6.7 判定规则
6.7.1 根据抽样方案,对样本进行全数检验。样本中各样品质量特性类别对应的不合格项目数小于或
等于 Ac时,该样品的该类别判为合格;大于或等于 Re时,该样品的该类别判为不合格。
6.7.2 检验应按各类别抽样方案分别对样品作出合格与否的判定。当样品各类别全部合格时,该样品
才能判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并以最为严重的不合格类别对该样品作出不合格判定。
6.7.3 当样本中有不合格品时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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