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JG/T 570-2019 (JG/T570-2019) | | 中文名称 | 装配式铝合金低层房屋及移动屋 | | 英文名称 | Pre-fabricated aluminum alloy low-rise housing and mobile housing | | 行业 | 建筑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P26 | | 国际标准分类 | 91.080.10 | | 字数估计 | 27,290 | | 发布日期 | 2019 | | 实施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JG/T 570-2019: 装配式铝合金低层房屋及移动屋
JG/T 570-2019 英文名称: Pre-fabricated aluminum alloy low-rise housing and mobile housing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工 业 行 业 标 准
装配式铝合金低层房屋及移动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配式铝合金低层房屋及移动屋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一般要求、
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产品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
本标准适用于耐火等级四级的低层居住建筑和耐火等级四级、节能分类乙类的公共建筑。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5.1 设计要求
5.1.1 铝合金低层房屋和移动屋应根据使用用途按 GB 50009 确定楼面、屋面活荷载;根
据适用区域按 GB 50009 确定风荷载和雪荷载、按 GB 50011 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及地震作用。
5.1.2 铝合金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承载力和构件变形限值应符合 GB 50429 的规定,钢构
件和连接应符合 GB 50017 的规定。
5.1.3 铝合金低层房屋及移动屋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为 50 年。
5.1.4 民用建筑设计应符合 GB 50352 的规定。
5.1.5 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 GB 50015 的规定。
5.1.6 居住建筑节能应根据分区符合 JGJ 75、JGJ 134、JGJ 26 相应要求,公共建筑节能设
计应符合 GB 50189 的要求。
5.1.7 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1.7.1 防接触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 利用建筑物电气贯通的金属构架且不少于 10 根柱子组成的自然引下线,作为自然
引下线的柱子(包括位于建筑物四周的和建筑物内部的);
b) 建筑物外墙 3m范围内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 50kΩm,或敷设5cm厚沥青层或 15cm
厚砾石层;
c) 建筑物首层墙体及引下线距地面 2.7m 以下的导体用耐 1.2/50μs冲击电压 100kV
的绝缘层隔离,或用至少 3mm 厚的交联聚乙烯层隔离;
d) 用警告牌使接触首层外墙的可能性降至最低限度。
5.1.7.2 防跨步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 符合 5.1.7.1a)或 b)或 c)规定;
b) 用网状接地装置对地面做均衡点位处理。
5.1.7.3 其它要求应符合 GB 50057 的规定。
5.2 材料
规定。
5.2.2 铝合金型材的性能应符合 GB/T 5237.1~GB/T 5237.5、GB/T 6892 的规定;铝合金
板材的性能应符合 GB/T 3880.2、GB/T 3880.3 的规定;表面处理应符合 GB/T 5237 的规定。
5.2.3 钢材的性能应符合 GB/T 700、GB/T 699 的规定。
5.2.4 连接零件要求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5.2.5 保温隔热填充材料热工性能应符合 GB 50176 的规定,防火性能应符合 GB 50016 的
规定。
5.2.6 电线应符合 GB 5023.1 的规定,电线管应符合 JG 3050 的规定,给水管应符合 CJJ/T
98 的规定,排水管应符合 GB/T 5836.2 的规定,密封胶条应符合 HB/T 3099 的规定。
5.2.7 铝合金挤压型材尺寸偏差应符合 GB/T 14846 的高精级规定。
5.2.8 玻璃性能应满足 GB/T 8478 的规定。
5.2.9 密封胶性能应满足 GB/T 14683、GB/T 22083 的规定。
6 要求
6.1 墙板平面内变形性能
墙板平面内变形性能分级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6.2 抗风性能和层间位移限值
6.2.1 外墙、屋面的抗风压性能指标应根据其所受的风荷载标准值 Wk 确定,其指标值不
应低于 Wk,且不应小于 1.0kPa。Wk的计算应符合 GB 50009 的规定。
6.2.2 在风标准值作用下,围护结构的支承体系和面板的相对挠度应符合表 6 的规定。
6.2.3 抗风压性能分级指标 P3应符合 6.5.1 的规定,并应符合表 7 的规定。
6.2.4 在风荷载标准值或多遇地震作用标准值作用下,最大弹性层间位移角不宜超过 1/300。
6.3 气密性
6.3.1 外门窗气密性能分级应符合表 8 的规定,通过气密性试验后,若同一门窗试件通过
计算得到的单位开启缝长空气渗透量 q1 和单位开启面积空气渗透量 q2 对应不同的分级时,
应以较低分级为准。
6.3.2 外墙的气密性能分级应符合表 9 的规定。
6.3.3 居住建筑的外门窗气密性能分级严寒地区不应低于表 8 规定的 6 级,其余地区不应
低于表 8 规定的 4 级;公共建筑的外窗气密性能分级不应低于表 8 规定的 6 级,严寒和寒冷
地区外门的气密性不应低于表 8 规定的 4 级。
6.3.4 居住建筑的外墙气密性能分级不应低于表 9 规定的 2 级;公共建筑的外墙气密性性
能分级不应低于表 9 规定的 3 级。
6.4 水密性
6.4.1 水密性能试验应在抗风压试验和变形试验之前进行。
6.4.2 外门窗的水密性能应采用发生严重渗漏压力差值的前一级压力差值作为分级指标,
具体分级应符合表 10 的规定。
6.4.3 外墙水密性能应采用未发生严重渗漏的最大压力差值作为分级指标,外墙水密性能
分级应符合表 11 的规定。
6.4.4 建筑的外门窗的水密性能不应低于表 10 规定的 2 级。
6.4.5 建筑的外墙的水密性能不应低于表 11 规定的 2 级。
6.5 抗冷凝性能
抗冷凝试验整个过程中,要求试样室内表面不应出现结露现象且无功能障碍或损坏。
6.6 隔声要求
根据建筑用途,各类房间的外墙、外门窗、内隔墙、楼板的隔声性能应满足 GB 50352
的要求。
6.7 耐撞击性
建筑外墙板耐撞击性能不应低于表 12 的规定。
表 12 外墙板耐撞击性能
撞击方向 室内侧 室外侧
撞击能量 E/(N·m) 900 500
降落高度 H/mm 2000 1100
6.8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耐火等级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耐火等级四级的住宅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
极限应符合表 13 的规定;公共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 14 的规定。
6.9.1 当利用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金属屋面板厚度不应小于 0.8mm。
6.9.2 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4Ω;当采用
有弱电接地要求的联合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Ω。
6.10 构造要求
6.10.1 移动屋应独立设置用于吊装的装置或吊件,并应在说明书中注明吊运的方法、重量
及对地基基础、现场防雷做法的要求。
6.10.2 铝合金板厚或铝合金型材壁厚不应小于 0.65mm。
7 试验方法
7.1 墙板平面内变形性能
试验方法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7.2 抗风性能和层间位移限值
抗风压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 GB/T 15227 的规定。当屋面板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和墙
面板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相同且屋面板受到的风吸力小于墙板受到的风吸力时,屋面板可
不做抗风揭试验;否则,应按 GB 50896-2013 附录 D的试验。
层间位移限值可通过计算或房屋原型结构试验确定,试验测量方法应符合 JGJ/T 101 的
规定。
7.3 气密性
试验方法应符合 GB/T 15227 的规定。
7.4 水密性
试验方法应符合 GB/T 15227 的规定。
7.5 抗冷凝性能
试样的外围应用隔热材料封闭,并应关闭每一个可打开的洞口,关紧每一个可移动的部
位。
在试样上应均匀布置感温点,并应在试样的室内室外布置测点实时监测空气温度湿度。
试验过程始终保持室内温度为 24℃±3℃,相对湿度为 30%±3%。
将环境温度从 24℃±3℃降到-22℃±3℃,降温持续时间至少 1h,保持环境温度-22℃
±3℃至少 2h;接着将环境温度从-22℃±3℃升到 24℃±3℃,升温持续时间至少 1h,保持
环境温度 24℃±3℃至少 2h。
以上循环至少进行 3 次,最后观察试样室内表面是否出现结露。
7.6 隔声
隔声量的测量方法应符合 GB/T 19889.3 的规定。
7.7 耐撞击性
试验方法应符合 GB/T 21086-2007 中附录 F 的规定。
7.8 燃烧性能和耐火等级
试验方法应符合 GB/T 9978.1-2008~GB/T 9978.9-2008 的规定。
7.9 防雷性能试验方法
7.9.1 用游标卡尺测量实测厚度。
7.9.2 采用接地电阻测试仪测试铝合金建筑物接地电阻,测试方法应符合 DL/T 475 的规定。
7.10 构造要求检验
7.10.1 按说明书检查,并试吊装。
7.10.2 用游标卡尺测量实测厚度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检验可分为型式检验、构件部件检验、安装检验、出厂检验和成品检验。
8.2 型式检验
8.2.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e) 正常生产时满 3 年。
8.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核查构部件的性能检测报告,如:结构构件材料力学性能、墙板保温隔热性能、防
火性能、抗冷凝性能检验报告;
b) 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检测报告;
c) 结构层间位移、墙板平面内变形性能、房屋隔声性能、抗风性能、耐撞击性能、防
雷性能、气密性、水密性、防水试验、淋水试验、房屋标识要求。
8.2.3 型式检验的抽量和抽样
型式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且围护结构性能相同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数量为一栋。
8.2.4 型式检验的检验标准
由第三方检验,试验方法应符合 7.1~7.10的规定,检验标准应符合 6.1~6.10的规定。
8.3 构件部件检验、安装检验、出厂检验
8.3.1 构件部件检验、安装检验与出厂检验的项目按附录 B~附录 D 的要求进行。
8.3.2 附录 B~附录 D 中带*号为主控项目,其他为一般项目。
8.3.3 判定标准为: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一般项目 80%及以上的检查点满足要求,其余
项目不得有影响安装、使用功能或明显装饰效果的缺陷,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不满
足点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 1.2 倍。
8.4 成品检验
成品检验项目及要求可按附录 E执行。移动屋成品检验可在生产工厂实施,铝合金房屋
应在现场实施。
8.5 合格性判断标准
出厂检验、安装检验、成品检验、房屋标识检验合格后,可判定为合格产品。
9 标识、产品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
9.1 标识
房屋组装完毕后应有标识,标识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产品户型、面积;
c) 产品执行标准号;
d) 出厂编号、出厂日期;
e) 生产企业名称或商标;
f) 生产企业地址;
g) 承受的载荷(kN/m2)。
9.2 产品说明书
房屋均应附有产品使用说明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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