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JG/T 573-2020 (JG/T573-2020) | | 中文名称 |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微粉 | | 英文名称 | Recycled fine powder used in concrete and mortar | | 行业 | 建筑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Q12 | | 国际标准分类 | 91.100.10 | | 字数估计 | 10,19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 实施日期 | 2020-08-01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JG/T 573-2020: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微粉
JG/T 573-2020 英文名称: Recycled fine powder used in concrete and mortar
备案号:龙陵 Q003-2007
龙陵县江腾火山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
标 准
用于混凝土(砂浆)中的火山灰微粉
2007-09-01 发布
2007-09-15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微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微粉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
和标志、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制备混凝土、砂浆及其制品时作为掺合料使用的再生微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 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 筛析法
GB/T 134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T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2419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9774 水泥包装袋
GB/T 12573 水泥取样方法
GB/T 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 法)
GB/T 30190 石灰石粉混凝土
4 分类与标记
4.1 分类
再生微粉分为I级和Ⅱ级。
4.2 标记
4.2.1 标记方法
再生微粉的标记由再生微粉产品代号、分类代号和标准代号三部分组成。表示如下:
4.2.2 示例
5 要求
5.1 再生微粉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5.2 再生微粉中的碱含量应按 Na2O+0.658K2O 计算值表示。当再生微粉应用中有碱含量
限制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3 再生微粉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 GB 6566 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细度
按GB/T 1345中45μm负压筛析法进行。
6.2 需水量比、流动度 2h经时变化量
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6.3 活性指数
按附录B的规定进行。
6.4 亚甲蓝 MB 值
按GB/T 30190的规定进行。
6.5 安定性
产品代号(RFP)
按GB/T 1346的规定进行。
6.6 含水量
按GB/T 1596的规定进行。
6.7 氯离子含量、三氧化硫含量、碱含量
按GB/T 176的规定进行。
6.8 放射性
按GB 6566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编号
再生微粉出厂前按同级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散装再生微粉和袋装再生微粉应分别进行编
号和取样。不超过50t为一编号。
7.2 取样
7.2.1 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
7.2.2 取样方法按 GB/T 12573 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应从 10 个以上不同部位取样。袋装
再生微粉应从 10 个以上包装袋内等量抽取试样一份,每份不少于 1.0kg;散装再生微粉应从
每个散装运输容器内等量抽取,每个散装运输容器应从不同深度等量抽取试样一份,每份不
少于 10kg。样品混合均匀后,按四分法取出大于试验需要量一倍的试样。
7.2.3 检验样品应留样封存,并保留至少 6 个月。当有争议时,对留样进行复检或仲裁检验。
7.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表1中的细度、需水量比、活性指数、亚甲蓝MB值和安定性。
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表 1 中的全部要求。
7.4.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生产工艺发生变化;
b) 正常生产时,每 6 个月检验一次;
c) 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和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级别差异时。
7.5 判定规则
7.5.1 出厂检验符合本标准出厂检验要求时,判为出厂检验合格。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
要求时,允许在同一批次中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试验复检。复检结果均合格时,
判为出厂检验合格;当仍有一组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判为出厂检验不合格。
7.5.2 型式检验符合本标准型式检验要求时,判为型式检验合格。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
要求时,允许在同一批次中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试验复检。复检结果均合格时,
判为型式检验合格;当仍有一组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8 包装和标志
8.1 包装
再生微粉可散装或袋装。袋装每袋净质量为50 kg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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