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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 1647-2017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标准号码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
JJF 1647-2017 329 JJF 1647-2017 [PDF]天数 <=3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JJF 1647-2017 (JJF1647-2017)
中文名称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
英文名称 Rules of Metrological Testing for Retailed Commodities in Weighing
行业 计量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A53
字数估计 14,194
发布日期 2017-09-26
实施日期 2017-12-26
标准依据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78号
发布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JJF 1647-2017 (Standard for Weighing and Metering of Retail Commoditi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 2017-09-26发布 2017-12-26实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发 布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 归 口 单 位.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计量大学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参加起草单位.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青岛市计量技术研究院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本规范委托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徐志玲 (中国计量大学) 厉志飞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参加起草人. 鲁新光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王均国 (青岛市计量技术研究院) 刘 伟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许 涛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目 录 引言 (Ⅱ) 1 范围 (1) 2 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3.1 计量负偏差 (1) 3.2 核称检验方法 (1) 3.3 商品核称重量值 (1) 4 称重计量要求 (1) 4.1 总则 (1) 4.2 零售商品计量负偏差的要求 (1) 4.3 称重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2) 5 核称检验方法 (3) 5.1 总则 (3) 5.2 核称检验方法 (3) 6 判断准则 (4) 6.1 计量器具配备判断准则 (4) 6.2 零售商品短缺量判断准则 (4) 7 原始记录与检验报告 (5) 7.1 原始记录 (5) 7.2 检验报告 (5) 附录A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核称检验记录 (6) 附录B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核称检验报告格式 (7) 引 言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工作,根 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依据JJF1002-2010和JJF1071-2010规定进行编写。 本规则包括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器具的配备、称重计量负偏差的要求、核称检验方法 等内容。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 1 范围 本规则对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器具的配备、称重计量的负偏差、核称检验方法等方面 进行了规定。 本规则适用于零售商品销售以及对其进行计量监督。 本规则所称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2 引用文件 本规则引用了下列文件. JJG98 机械天平 JJG99 砝码 JJG539 数字指示秤 JJG1036 电子天平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零售商品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间的负向差值。 核对称重零售商品的短缺量是否超过规定计量负偏差的检验方法。 通过核称检验法测得的零售商品的实际重量值。 4 称重计量要求 4.1 总则 4.1.1 零售商品的称量结果应准确反映商品实际重量值,其计量负偏差应符合4.2规 定的要求,零售商品的结算重量值以称重计量的实际示值为准。 4.1.2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 零售......

英文网页English: JJF 1647-2017

相关标准: GB/T 36126|JJF 1640|JJF 1657|JJF 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