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JT/T 766.1-2019 (JT/T766.1-2019) | | 中文名称 |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船载终端 第1部分:技术要求 | | 英文名称 | Shipborne terminal of BeiDou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 - Part 1: Technical requirements | | 行业 | 交通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M35 | | 字数估计 | 14,18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 实施日期 | 2020-03-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JT/T 766-2009 | | 标准依据 |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96号 | | 发布机构 | 交通运输部 |
JT/T 766.1-2019: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船载终端 第1部分:技术要求
JT/T 766.1-2019 英文名称: Shipborne terminal of BeiDou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 - Part 1: Technical requirements
1 范围
JT/T 766 的本部分规定了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船载终端的技术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
要求,环境条件,安装、使用和维护及其他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应用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船载终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4. 1 终端组成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船载终端(简称“终端”)应至少包含以下组件:
a) 用于接收和发射北斗信号的天线;
b) 包含北斗 RDSS用户机、RNSS接收机、处理器、数据控制与接口的主机;
c) 供电电源;
d) 可显示位置的操作显示屏,或其他输出形式。
4. 2 结构和外观
4. 2. 1 终端可分为分体式和一体式。 一体式终端天线与主机结构应为一体,分体式终端的天线与主
机间通过电缆连接。
4. 2. 2 操作显示屏幕应能调节亮度。
4. 2. 3 表面不应有明显凹陷、划伤、裂缝和变形等现象,表面涂层不应起泡、龟裂和脱落,金属零件不
应有腐蚀和其他机械损伤。
4. 2. 4 终端应设置满足 IEC 61162. 2-1998 的接口和 USB接口。
5 功能要求
5. 1 自检与数据保持
5. 1. 1 终端应具有加电自检和工作状态巡检、初始化和状态设定功能,如遇故障应实时给出故障告警
和故障类型,并通过视觉和音响或数据接口输出方式进行提示。
5. 1. 2 终端断开外电源后,应具有数据保持功能,能存储时间、位置、速度、历书、星历和通信信息等重
要信息,应能通过外部命令(软件或硬件)清除存储的信息。
5. 2 终端运行状态显示
终端进入正常运行后,应能对以下实时运行状态进行显示,并通过视觉或音响方式进行提示:
a) 接收信号状态;
b) 卫星信号锁定状态;
c) 抑制状态;
d) 发射状态;
e) 供电状态。
5. 3 服务控制
终端接收到北斗导航民用分理级服务平台的注销服务指令后,应能自动终止信息上行服务。 接收
到服务开通指令后,应能恢复信息上行服务。
5. 4 管理功能
5. 4. 1 用户管理
管理型终端对多台普通型终端设备进行指挥、调度和监控,并能在北斗覆盖区内进行全天候导航定
位与双向通信的北斗终端设备。
管理型终端应能对所辖用户进行注册和注销管理。
5. 4. 2 通信管理
管理型终端应能兼收所辖普通型终端的通信信息和向所辖普通型终端发送管理指令。
JT/T 766. 1-2019
5. 5 通信功能
5. 5. 1 基本要求
终端通信功能的基本要求如下:
a) 具备报文输入、编辑、存储、发送、接收和显示功能;
b) 通信信息发射成功后,应能根据设定给出视觉、音响或符号提示;
c) 接收到通信信息时,应能根据设定给出视觉、音响或符号提示,实时显示通信时间、发信地址
和报文;
d) 通信报文中的英文字符应采用 ASCII码编码,汉字应采用 GB 2312-1980 编码,基本汉字字库
要求为 GB 2312-1980 一级字库。
5. 5. 2 信息管理
终端通信信息管理功能要求如下:
a) 应能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动态存储所接收的通信信息,存储容量最少为 20 条数据。 通信信
息含通信时间、发信地址和通信报文。 所接收的通信信息应能人工锁定存储、解锁和删除。
b) 应能调阅所接收的通信信息,包括按通信时间和发信地址两种调阅方式。
5. 6 定位功能
5. 6. 1 定位坐标
定位坐标采用 CGCS2000,并应能转化到 WGS⁃84 坐标。
5. 6. 2 差分信息接收处理
终端可选择支持北斗导航差分信息的接收处理,实现高精度导航定位。
5. 6. 3 自动定位
终端应能自动、连续地计算船位、航速和航向。 注销服务指令不应影响自动定位功能。
5. 6. 4 位置轮询
终端接收到授权用户发出的位置轮询指令后,应根据指令中的要求自动计算船位、航速和航向,并
通过通信模块发送给授权用户。 终端接收到授权用户发出的停止位置轮询指令后,应自动停止位置
发送。
终端在发送定位信息成功时,应能根据设定给出视觉或音响提示。
注:授权用户,能远程发送管理指令到终端,并得到终端执行或响应的用户终端。
5. 6. 5 无定位提示
终端不能定位时,应能根据设定给出视觉或音响提示。
5. 6. 6 定位存储
终端应能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动态存储最近历史定位点信息。 应能连续存储不少于 48h 的船舶航
路位置点信息。
5. 6. 7 航路点功能
终端应能设置、储存航路点,并能计算出到达航路点的距离、方位、待航时间和预计到达时间。
5. 7 遇险报警功能
终端报警功能要求如下:
a) 终端应设置遇险报警按钮,在紧急或遇险情况下,能通过触发遇险报警按钮向中国海上搜救
中心和设定的管理部门管理型终端发出遇险报警报文。 遇险报文至少应包括定位时间、船舶
位置和船舶标识信息。
b) 应能在遇险报警按钮触发后连续发送位置信息,发送频度应为用户机自身卡的最高频度。 接
收到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设定的管理型终端的指令后应调整发送频度。
c) 应具备取消报警功能。
5. 8 协助救助信息接收
终端应能接收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和设定的管理部门管理型终端发出的协助救助信息,并持续发出
特殊声光提示。
终端在接收到协助救助信息后,在下列情况下应自动停止持续的特殊声光提示:
a) 通过人工确认,并自动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设定的管理型终端发出确认接收消息;
b) 接收到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设定的管理型终端发出的协助救助取消指令后。
5. 9 航行安全通告接收
终端应具有一个内置的仅向航行保障部门公开的北斗广播通信号码,通过该号码能够接收由航行
保障部门通过北斗短报文通信方式播发的航行安全通告信息。
5. 10 计算机控制显示功能
除了必备的显示控制单元外,终端可通过数据接口与外部设备进行信息交换,外接计算机配备相应
的软件,可实现对终端的发射指令控制。
5. 11 校时功能
终端应设有时钟,并能通过接收北斗系统时间自动校对,时间格式为 yyyy⁃mm⁃dd hh:mm:ss。
5. 12 “抑制”响应
终端应具有“抑制”响应功能,在接收到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发出的“抑制”指令后,不应再发射通信
回执外的其他信号,直到“抑制”指令解除。 终端被抑制时,应给出相应提示。
5. 13 数据传输
终端宜通过符合 IEC 61162. 2-1998 的接口或 USB接口,与外部设备进行数据传输。
终端也可通过 GSM、CDMA和 VHF等其他方式进行数据传输。
5. 14 保护功能
终端的天线输入接头和主机数据输入、数据输出接口发生持续 2min 的短路时,不应给主机带来永
久性损坏。 终端的电源应具有极限为额定值 115%的过流和过压、电源瞬变和偶尔极性反接的保护
装置。
6 性能要求
6. 1 定位单元
6. 1. 1 接收天线
接收天线的性能要求如下:
a) 波束宽度:俯仰方向 5° ~ 90°,水平方向 0° ~ 360°;
b) 极化方式:右旋圆极化;
c) 圆极化轴比:不大于 2;
d) 电压驻波比:不大于 1. 5。
6. 1. 2 接收频率
中心频率:1. 2GHz ~ 1. 6GHz。
6. 1. 3 频率稳定度
频率稳定度:1 × 10 - 5。
6. 1. 4 接收灵敏度
终端接收灵敏度要求如下:
a) 在北斗卫星导航信号载波电平范围为 - 130dBm ~ -120dBm时,终端应能正常捕获;
b) 在北斗卫星导航信号载波电平范围为 - 133dBm ~ -120dBm时,终端应能正常跟踪。
6. 1. 5 定位精度
在 PDOP小于或等于 6 的条件下,定位精度应优于 10m(2DRMS)。
具备差分信息接收处理功能的终端,差分定位精度应优于 5m(2DRMS)。
6. 1. 6 速度精度
在 PDOP小于或等于 6 的条件下,速度精度应优于 0. 2m/s(RMS)。
6. 1. 7 首次定位时间
首次定位时间要求如下:
a) 未存储任何信息,即冷启动,TTFF小于或等于 120s;
b) 存储有日期、时间、位置和历书,即温启动,TTFF小于或等于 40s;
c) 存储有日期、时间、位置、历书和星历,即热启动,TTFF小于或等于 30s。
6. 1. 8 重新定位时间
北斗卫星信号短暂中断,终端重新捕获卫星信号并确定其初始位置的时间不应大于 1s。
6. 1. 9 坐标系采用
终端导航定位坐标系采用 CGCS2000,并应能转化到 WGS⁃84 坐标。
6. 1. 10 定位数据存储能力
终端应能保留最近 10min之内的所有定位数据。 最小存储能力不应小于 3 000 个航路位置点。
6. 1. 11 位置、速度数据输出
终端应能自动、连续地计算并输出新的位置和速度信息(基于WGS⁃84 坐标或 CGCS2000,可选择和
互相转换),数据输出更新率至少应每秒 1 次。
6. 2 RDSS通信单元
6. 2. 1 接收部分
6. 2. 1. 1 接收天线的性能要求如下:
a) 波束宽度:俯仰方向 10° ~ 75°,水平方向 0° ~ 360°;
b) 极化方式:右旋圆极化;
c) 圆极化轴比:不大于 2;
d) 电压驻波比:不大于 1. 5。
6. 2. 1. 2 接收灵敏度: - 127dBm。
6. 2. 1. 3 中心频率:2. 5GHz。
6. 2. 1. 4 首次捕获时间:不大于 4s。
6. 2. 1. 5 失锁再捕获时间:不大于 1s。
6. 2. 1. 6 接收误码率:不大于 1 × 10 - 5。
6. 2. 1. 7 伪码跟踪随机误差:不大于 12. 5ns。
6. 2. 2 发射部分
6. 2. 2. 1 发射天线的性能要求如下:
a) 波束宽度:俯仰方向 10° ~ 75°,水平方向 0° ~ 360°;
b) 极化方式:左旋圆极化;
c) 圆极化轴比:不大于 2;
d) 电压驻波比:不大于 1. 5。
6. 2. 2. 2 中心频率:1. 6GHz。
6. 2. 2. 3 发射信号 EIRP值范围要求如下:
a) 在仰角为 10° ~ 29°时,ERIP不小于 6dBW;
b) 在仰角为 30° ~ 49°时,ERIP不小于 10dBW;
c) 在仰角为 50° ~ 75°时,ERIP不小于 12dBW不大于 19dBW。
6. 2. 2. 4 发射信号频率容差:不大于 5 × 10 - 7。
6. 2. 2. 5 载波相位噪声应满足以下要求:
6. 2. 2. 6 发射信号包络峰值与发射信号载波分量值的差:不大于 30dB。
6. 2. 2. 7 发射信号在 1 580MHz ~ 1 650MHz频率范围以外的辐射功率:不大于 - 80dBW/4kHz。
6. 2. 3 通信频度
通信频度受服务频度限制。 通信频度在 60s以上时,应能通过人机界面灵活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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