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LY/T 1822-2019 (LY/T1822-2019) | | 中文名称 | 废弃木材循环利用规范 | | 英文名称 | Code for recycling utilization of waste wood | | 行业 | 林业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B69 | | 国际标准分类 | 79.010 | | 字数估计 | 10,177 | | 发布日期 | 2019-10-23 | | 实施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LY/T 1822-2019: 废弃木材循环利用规范
LY/T 1822-2019 英文名称: Code for recycling utilization of waste wood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 业 行 业 标 准
代替 LY/T 1822-2009
废弃木材循环利用规范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LY/T 1822-2009《废弃木材循环利用规范》。
本标准与 LY/T 1822-2009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1 范围的内容”(见第1章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GB/T 33039 人造板生产用回收木材质量要求”和“LY/T 3032-2018
废弃木质材料储存保管规范”;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中的“废弃木材”、“再利用”、“再生利用”和“能源利用”的定义(见第3
章,3.1,3.4、3.5、3.6);
--增加了“含有毒或危险性化学物质废弃木材”、“含有害生物废弃木材”、“特殊处理”的定义(见
3.2、3.3、3.8)
--修改“4.2废弃木材循环利用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4.3废弃木材就近回收,就近加
工利用,尽量降低循环利用产品成本。”(见第4章,4.2、4.3)
--增加了“4.5废弃木材循环利用应符合国家、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将分类由原来的四类增加到六类,对第IV类种类进行了修改;同时对第V类和第Ⅵ类的种类、
利用或处理方式、材料类别进行了规定(见第5章,表1);
--对表1废弃木材分类表种类Ⅰ类的材料类别3进行了修改(见表1);
--对表1废弃木材分类表种类Ⅱ类的材料类别5进行了修改(见表1);
--将“6.1 回收遵循就近、分类、安全原则。”修改为“6.1 回收遵循就近、分类、安全、环保原
则。”
--将“6.2.1 木材加工企业应自己组织回收。”修改为“6.2.1 木材加工企业可自行组织回收。”
--在回收渠道里增加了两条回收废弃木材的渠道(见第6章,6.2.3、6.2.4)。
--修改了“7 储存与运输”内容为按照 LY/T 3032-2018《废弃木质材料储存保管规范》的有关
规定进行(见第7章)。
--将循环利用方式由原来的四种改为五种,对IV类废弃木材循环利用方式做了修改(见第8章,
8.1.4、8);同时对V类和Ⅵ类废弃木材的循环利用方式进行了专门规定(见第8章,8.1.5);
II
--修改了循环利用技术中锯材,木片,人造板,木塑复合材,水解、热解和液化,燃料等的原料
要求(见第8章,8.2.1.1,8.2.2.1,8.2.3.1,8.2.4.1,8.2.5.1,8.2.6.1);
--在循环利用技术中增加了动物饲养垫料、园林绿化地表覆盖物、堆肥的原料要求及质量要求(见
第8章,8.2.7、8.2.8、8.2.9);
--修改了“9 废弃木材循环利用的安全、环保要求”(见第9章,9.1,9.2)。
本标准由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河北农业大学、
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州市源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迪芬巴赫机械设备服
务(北京)有限公司、山东菏泽茂盛木业有限公司、山东东营正和木业有限公司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段新芳、冯德君、孙照斌、郭华、赵泾峰、张彰、翁卓元、张林俊、陈耀礼、
范茂祥、李晓玲、常君成、杨庆、李晶晶、张冉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LY/T 1822-2009
废弃木材循环利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木材循环利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分类、回收、储存与运输、循环利用和
废弃木材循环利用的安全、环保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弃木材回收、加工和利用相关的管理与生产等部门。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原则
4.1 废弃木材循环利用应遵循合理、高效、循环的原则。
4.2 废弃木材循环利用应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4.3 废弃木材应就近回收,就近加工利用,尽量降低循环利用产品成本。
4.4 废弃木材循环利用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或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标
准要求。
4.5 废弃木材循环利用应符合国家、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 分类
4 废弃木材分为 I、II、III、IV、Ⅴ、Ⅵ六类,具体如表 1 所示。
6 回收
6.1 回收遵循就近、分类、安全、环保原则。
6.2 回收渠道
6.2.1 木材加工企业可自行组织回收。
6.2.2 可利用废旧物资回收站(点)进行回收。
6.2.3 从周边农户或木材加工厂进行回收。
6.2.4 其它。
7 储存与运输
5 按照 LY/T 3032-2018 的有关规定进行。
6 8 循环利用
8.1 循环利用方式
8.1.1 I 类废弃木材应遵循再利用、再生利用和能源利用次序进行。
8.1.2 II 类废弃木材应先再利用,尺寸小的可再生利用和能源利用。
8.1.3 III 类废弃木材可再生利用和能源利用。
8.1.4 IV 类废弃木材一般只进行能源利用,也可应用其作为防腐人造板的添加材料。
8.1.5 V 类和Ⅵ类废弃木材应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专门处理。
8.2 循环利用技术
8.2.1 锯材
8.2.1.1 原料要求:Ⅰ类、Ⅱ类废弃木材中的原木、方木及板材可进行锯材加工,生产用于木制品
的原料。
8.2.1.2 质量要求:锯材质量应符合 GB/T 153、GB/T 4817 等标准或有关企业标准的规定。
8.2.2 木片
8.2.2.1 原料要求:Ⅰ类、Ⅱ类废弃木材可作为加工木片的原料。
8.2.2.2 原料的分类准备:对回收的废弃木材在加工前应根据树种进行针、阔叶材分类,然后进行
清理加工,清除废弃木材中的金属和其他杂物。
8.2.2.3 质量要求:回收的废弃木材可加工成造纸和其他人造板原料,造纸用木片应符合 GB/T 7909
的质量要求,人造板用木片应符合纤维板、刨花板等生产原料的要求。
8.2.3 人造板
8.2.3.1 原料要求:Ⅰ类、Ⅱ类废弃木材经回收后可作为加工人造板的原料,如加工刨花板、硬质纤
维板、中高密度纤维板等。对于废弃木材中规格较大的原木、方木、板材、矿柱及混凝土模板等,回收
后可进行细木工板板芯、集成材和定向刨花板的加工。回收用作人造板生产的废弃木材应该符合 GB/T
33039 的要求。
8.2.3.2 产品质量要求:生产的细木工板应符合 GB/T 5849 的要求;生产的刨花板应符合 GB/T 4897
的要求;生产的硬质纤维板应符合 GB/T 12626 的要求;生产的中高密度纤维板应符合 GB/T 11718、LY/T
1205 和 LY/T 1611 的要求;生产的石膏刨花板和定向刨花板应分别符合 LY/T 1598、LY/T 1580 标准的
要求;水泥木屑板应符合 JC/T 411 要求。如果有新的产品,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情况下,可采用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
8.2.4 木塑复合材
8.2.4.1 原料要求:Ⅰ类、Ⅱ类废弃木材可用于木塑复合材的原料。
8.2.4.2 质量要求:加工出的木塑复合材应符合 LY/T 1613 或有关企业标准要求。
8.2.5 水解、热解和液化加工
8.2.5.1 原料要求:Ⅰ类、Ⅱ类废弃木材都可以进行水解加工饲料、酒精、糖醛及其衍生物、木糖
与木糖醇、乙酸、甲醇及其他;进行热解加工可燃气、木醋液、生物质油、木炭、活性炭、炭粉及其他;
进行液化加工胶粘剂、纤维、碳纤维以及其他工业和民用产品。
8.2.5.2 质量要求:水解、热解和液化加工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8.2.6 燃料
8.2.6.1 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废弃木材,可直接作为工业燃料。而用于工业燃料燃烧产生的大
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 9078 工业炉窑标准。
8.2.6.2 回收的废弃木材,特别是尺寸小的原料,可单独加工或与煤或其他原料一起生产压缩燃料
产品,进行销售使用,产品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8.2.7 动物垫料
8.2.7.1 原料要求:I 类废弃木材经过加工可以单独作为动物垫料使用或与其他材料(玉米秸、玉
米芯等)一起混合生产动物饲养垫料。
8.2.7.2 质量要求:垫料以木材刨花形式最好,大小以小刨花为宜;垫料不得含有针刺物;垫料内
不得含有大于 1 mm 的以下杂质颗粒: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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