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LY/T 1854-2020 (LY/T1854-2020) | | 中文名称 | 室内高湿场所和室外用木地板 | | 英文名称 | Wood flooring for high-humidity conditions in door and outdoor use | | 行业 | 林业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B70 | | 国际标准分类 | 79.080 | | 字数估计 | 13,16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 实施日期 | 2021-06-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LY/T 1861-2009; LY/T 1854-2009 | | 标准依据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LY/T 1854-2020: 室内高湿场所和室外用木地板
LY/T 1854-2020 英文名称: Wood flooring for high-humidity conditions in door and outdoor use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 业 行 业 标 准
代替 LY/T 1854-2009、LY/T 1861-2009
室内高湿场所和室外用木地板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室内高湿场所用和室外用木质地板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
以及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3.1和 3.2定义的木地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9261-2008 甲板漆
GB/T 15036.2-2018 实木地板 第 2部分 检验方法
GB/T 17657-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T 18259-2018 人造板及其表面装饰术语
GB 18580-201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 29899-2013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有机挥发性化合物释放量试验方法 小型释放仓法
GB/T 31757-2015 户外用防腐实木地板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259-2018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以木材或纵向指接木材经加工制成,适用于室外环境使用的但应避免浸泡在水中的木地板。
4 分类
4.1 按使用场所分
a)室内高湿场所用木地板;
b)室外用木地板;
4.2 按表面装饰方法分
a)未涂饰室内高湿场所用木地板;
b)涂饰室内高湿场所用木地板;
5 要求
5.1 规格尺寸及偏差
5.1.1规格尺寸
室内高湿场所用木地板规格尺寸一般为(300-1000)mm×(30-150)mm×(12-30)mm。
室外用木地板规格尺寸一般为 1500mm×(50-250)mm×(12-30)mm。
其他规格尺寸可由合同双方协商决定。
5.1.2 尺寸偏差应分别符合表 1和表 2的规定。
5.3.2室内高湿场所用木质地板总挥发性有机物应小于等于 0.50mg/m3。
5.3.3 室内高湿场所用木质地板甲醛释放量应符合 GB 18580-2017的规定要求。
5.3.4 室外用木地板防腐性能符合 GB/T 31757-2015中 5.4的要求。
6检验方法
6.1规格尺寸检验
按 GB/T 15036.2-2018中 3.1规定进行。
6.2 外观质量检验
按 GB/T 15036.2-2018中 3.2规定。
6.3 理化性能检验
6.3.1 试样和试件的制取及尺寸的规定
样本及试样应在存放 24h以上的产品中抽取。试件的尺寸和数量应按表 6的要求制作 。
6.3.7静曲强度
按GB/T 17657-2013中4.7规定进行,跨距250mm。试件不平衡处理。
6.3.8水煮--冰冻--干燥处理后静曲强度
处理条件按GB/T 17657-2013中4.10.4.4规定进行。处理后试件试验方法按GB/T 17657-2013中4.7
规定进行,跨距250mm。试件不平衡处理。
6.3.9 室外用木地板耐候性按GB/T 9261-2008中4.4.11进行。
6.3.10室内高湿场所用木地板总挥发性有机物检验按 GB/T 29899-2013规定进行。释放条件为:温度
23℃、相对湿度 50RH%、空气交换率 0.5次/h、产品负载率 1m2/m3,开始测试后第(72±2)h后进行空
气采样。
6.3.11室外用木地板防腐性能检验按 GB/T 31757-2015中 6.3的规定进行。
6.3.12室内高湿场所用木地板甲醛释放量按 GB 18580-2017进行,其中甲醛释放量精确至 0.001
mg/m
3。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 出厂检验包括:
a)外观质量检验;
b)规格尺寸检验;
c)理化性能检验:室内高湿场所用木地板检测含水率、湿法摩擦系数、甲醛释放量;室外用木地
板检测含水率、湿法摩擦系数。
7.1.2 型式检验包括外观质量、规格尺寸以及理化性能中全部检验项目。
7.1.3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年检验不少于 2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辅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的变动时;
b) 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质量监管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抽样方法和判定原则
7.2.1规格尺寸和外观质量抽样方法和判定原则
按 GB/T 15036.2-2018中 4.2规定进行。
7.2.2 理化性能检验抽样方案
理化性能检验的抽样方案见表 6,初检样本检验结果有某项指标不合格时,允许进行复检一次,在
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判为不
合格。
7.2.3 理化性能判定原则
室内高湿场所用木地板试样的含水率、静曲强度、水煮-冰冻-干燥处理后静曲强度、耐湿热尺寸
稳定性的平均值满足标准规定要求,该地板试样的含水率、静曲强度、水煮-冰冻-干燥处理后静曲强度、
耐湿热尺寸稳定性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室外用木地板试样的表面耐磨、表面耐湿热性能、湿法
摩擦系数、耐人工气候老化性均满足标准规定要求,该地板试样的上述性能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纵向接长的室内高湿场所用木质地板甲醛释放量按照GB 18580-2017的规定判定。
7.3综合判定
当所需进行的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和理化性能检验结果均符合相应品类的技术要求,判为合格,否
则应判为不合格。
8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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