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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ZT090-2017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标准号码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
MZ/T 090-2017 1499 MZ/T 090-2017 [PDF]天数 <=7 街道管理与服务的信息化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MZ/T 090-2017 (MZ/T090-2017)
中文名称 街道管理与服务的信息化
英文名称 (Information Management of Street Management and Services)
行业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推荐)
中标分类 A16
字数估计 60,654
发布日期 2017-09-21
实施日期 2017-09-21
标准依据 民政部公告第415号
发布机构 民政部

MZ/T 090-2017: 街道管理与服务的信息化 MZ/T 090-2017 英文名称: (Information Management of Street Management and Services) 1MZ ICS 03.080. A16 1: 街道管理与服务的信息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行 业 标 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街道管理与服务的信息化的术语和定义、系统、数据、接口与信息安全。 本标准适用于街道管理与服务的信息化技术开发。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系统定位 街道管理与服务信息化应面向街道及所辖社区工作者,服务辖区居民和企业,辅助政府部门进行街 道、社区综合管理与服务。 框架总体框架应体现各个子系统、功能以及相互关系,其框架图参见附录A。 4.2.1 用户层 互联网门户 互联网门户可在市级集中建设,成为全市所辖街道门户网站群的统一入口,集中展现部署在互联网 上街道管理与服务的重要信息和应用,其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围绕街道服务对象的需求,梳理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公众参与等内容,提供个性化服务; --提供用户管理、运行监控、服务受理、办理状态查询、办理结果反馈、服务投诉等功能,支 撑街道管理与服务整合; --按照一点受理、抄告相关、限时反馈的模式,实现网上办事统一入口受理; --其他公共及商业服务网站经核准后可实现与街道服务网站的对接,面向居民提供服务; --街道服务机构可通过信息亭、办事服务大厅、社区服务站等渠道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 --支持用户通过个人电脑、手机、平板、电话、数字电视等终端设备获取街道及所辖社区信息服务; --可通过专用网关等方式实现呼叫中心、广电媒体、移动服务平台与门户网站的信息交互。 4.2.2 政务网门户 政务网门户应对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资源目录以及跨部门、跨层级应用系统实现统一入口和集中展 现,其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依托共享交换平台,整合各类街道、社区管理与服务信息资源目录、应用系统等,为各级政 府部门和街道工作人员提供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决策支持等服务; --提供用户管理、单点登录、内容管理、个性化定制、查询检索、目录导航、服务导航、运行 监控等功能,支撑资源整合和业务协同; --街道服务机构可通过信息亭、办事服务大厅、社区服务站等渠道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 --支持用户通过个人电脑、手机、平板、电话、数字电视等终端设备获取街道及所辖社区信息服务; --可通过专用网关等方式实现呼叫中心、广电媒体、移动服务平台与门户网站的信息交互。 4.2.3 应用层 应用层应面向居民提供公共服务事项办理、面向政府部门提供数据上报以及其它管理服务工作。 4.2.4 支撑层 4.2.4.1 基础支撑 应支持汇集人口、组织、房屋、设施等基础信息资源,并为政府部门或第三方提供街道及所辖社区 信息资源;为街道各类应用系统提供可复用的身份认证、单点登录、表单管理、查询检索、统计分析等基础功能组件。 4.2.4.2 业务支撑 应封装特定业务应用共性功能和特征,提供可扩展、可定制、可复用的业务组件和服务,其具体要 求包括但不限于: -- 应根据业务模型的分析设计,提炼业务领域通用组件; -- 应具备服务整合功能,为上层应用提供粗粒度的服务,并将封装后的粗粒度构件和服务进行 注册,实行统一管理; -- 应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服务、构件管理服务和安全服务提供的公共组件和服务实现。 4.2.5 数据资源层 数据资源层应提供街道、社区业务应用所涉及的各种基础数据库、专题数据库和交换数据库。 4.2.6 基础设施层 基础设施层应提供信息化系统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各类物理保障。包括网络、服务器、存储备份等一 系列硬件设施和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一系列基础软件设施。 4.2.7 部门接入层 部门接入层宜接入涉及居民的公共服务的政府部门业务系统。 4.2.8 标准规范体系 标准规范体系应建立信息化系统顺利运行所需的标准规范和制度。 4.2.9 安全支撑体系 安全支撑体系应建立保障街道管理与服务信息化网络、硬件、信息和应用安全的规范、指南和评估体系。 系统基础功能 4.3.1 数据采集 数据采集应实现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采集信息项管理,通过定义,设置需要采集的信息项的元数据; --采集模板管理,通过模板定制,设置所需采集信息项在人机交互界面上的布局位置; --采集信息填报模块,用户可使用定制的采集模板进行信息填报。 4.3.2 流程管理 流程管理应由相关中间件(BPM)提供,对各种工作流程进行定制、执行、监控,应优先实现以下功能: --工作流建模,进行流程定义,生成可执行的工作流模型; --工作流引擎,为执行工作流模型提供支持。 4.3.3 报表与表单 报表与表单服务应实现以下功能: --为街道管理与服务报表定制和查询提供支持。 --为街道管理与服务自定义表单提供支持。 4.3.4 身份管理与访问控制 身份管理与访问控制应为实现基于街道系统的各应用系统的统一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提供支持。身 份认证服务应支持标准协议LDAP和数字证书。 4.3.5 元数据服务 元数据服务应提供标准的元数据服务接口,对系统中的元数据进行统一管理,实现元数据定义、元 数据查询、元数据维护和元数据关联分析。 4.3.6 资源目录服务 资源目录服务应符合GB/T 21063.2的要求,为街道系统与相关部门及其它外部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 交换提供资源目录基础支撑。 4.3.7 数据交换服务 数据交换服务应符合GB/T 21062.2的要求,为街道系统与相关部门及其它外部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 交换提供基础支撑。 4.4.1 民政系统对接 应按照民政部门在街道业务处理或信息采集的需要,通过后台数据交换平台将信息与现有系统实行 数据交换,并实现业务受理流程全过程跟踪。 4.4.2 社会保障系统对接 可采用网闸方式与社会保障系统进行准实时交互,迁移至统一界面进行办理。 4.4.3 卫生与计划生育系统对接 应通过数据交换或信息采集与当前系统对接,迁移至统一界面进行办理,并实现业务受理流程全过程跟踪。 4.4.4 残疾人保护事务系统对接 应通过数据交换或信息采集与当前系统对接,迁移至统一界面进行办理,并实现业务受理流程全过程跟踪。 4.4.5 住建房产系统对接 应通过数据交换或信息采集与当前系统对接,迁移至统一界面进行办理,并实现业务受理流程全过程跟踪。 4.4.6 司法行政系统对接 应通过数据交换或信息采集与当前系统对接,迁移至统一界面进行办理,并实现业务受理流程全过程跟踪。 4.4.7 妇幼权益保护系统对接 应通过数据交换或信息采集与当前系统对接,迁移至统一界面进行办理,并实现业务受理流程全过程跟踪。 街道管理与服务信息化系统所需数据和业务办理流程应通过数据交换接口实现。系统运行模式图参见附录 B。 4.6.1 图形符号 业务流程图的图形符号应符合但不限于表1所示的规定。 表1 业务流程图形符号规定 4.6.2 业务流程图 业务流程示例图应体现但不限于: --参加活动的角色主体; --角色为完成其职责而执行的关键活动或角色之间发生件; --伴随事件活动交互的业务信息; --确保业务流程的活动链一环紧扣一环; --每个业务流程图应完成一项明确的业务目标。 4.6.3 业务流程图描述 业务流程图描述应采用表格的形式描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明确参与业务流程图中业务环节; --明确参与业务环节的角色; --明确业务环节中角色之间交互的业务文书; --明确业务环节中交互的主要业务信息; --明确业务环节完成的衡量指标。 4.6.4 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流程 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流程示例参见附录C。 5 数据 采集规则 数据采集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规则: --街道管理与服务信息化系统涉及的数据项应源于街道及所辖社区实际情况或政府相关部门具 有一定效力的文件,非权威数据不做采用; --街道管理与服务信息化系统应提供统一的数据采集服务和交换接口服务,可按需定制数据采集 模板,按需采集和交换数据; --街道工作人员应直接使用街道管理与服务系统采集数据; --街道管理与服务系统应以自身采集的数据为准,可参考但不依赖业务部门的业务数据。 采集流程 数据采集流程图参见附录D。具体采集流程如下: --相关政府部门向街道或所辖社区提出数据采集要求; --系统管理人员根据数据采集要求类型做不同处理,常规性的数据采集固化为常规采集任务,作 为街道系统常用功能,临时性数据采集任务由系统管理人员使用街道系统定制功能临时采集; --街道及所辖社区工作人员根据要求进行数据采集; --采集的数据通过数据交换或导出等方式提供给相关部门。 5.3.1 组成要素 5.3.1.1 数据项名称 数据项名称应赋予数据项的单个或多个中文字词指称。 5.3.1.2 数据类型 数据类型应表示数据项类型的符号、字符,参见附录E。数据类型取值应包括但不限于表2所列。 5.3.1.3 数据格式 数据格式应规定数据项值的格式要求,包括允许的最大和最小字符长度、数据项值的表示格式。 如果“数据类型”是“二进制”,在属性中应标识出该数据类型的具体格式,如“JPEG”。数据格式中 使用的字符含义见附录F。 5.3.1.4 值域 值域应根据数据元属性中规定的数据类型、数据格式界定数据元的允许值集合。数据元的属性参见附录G。 5.3.1.5 数据项说明 应对数据项的具体含义进行说明。 5.3.1.6 数据来源 应对数据项的来源给予判定。 5.3.1.7 备注 应对需要延伸解释的数据项给予附加注释。 5.3.2 通用数据元 街道管理与服务信息化数据元应符合通用数据元规定。通用数据元参见附录H。 5.4.1 编码规则 应为每个业务信息的编码预留一定的扩展空间,以适应街道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与发展的需要。 5.4.2 编码方法 编码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应依据 GB/T 7027-2002的编码原则与方法,采用阿拉伯数字编码。 --应采用统一的数字编码。代码取值均为一位数时,将9作为其他或未说明项;取值均为两位数、 三位数、四位数等时,将99,999,9999等如此类推作为其他或未说明项预留,所有代码从1开始编码。 --数据项应参照各级主管部门已下发的相关政策文件、各类统计分析报表、调查问卷等文档,依 照代码对象的产生时间先后、使用(出现)频率由高到低、重要程度由高到低等顺序编写。对于 没有顺序规则的代码对象按照其首字母顺序排列。涉及级别的代码,按照其级别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 5.4.3 代码集 街道管理与服务信息化涉及的代码在代码集中已有规定的应符合代码集的规定。代码集参见附录I。 6 接口 交换平台接口架构 交换平台接口架构图参见附录 J。其功能应包括但不限于: --目录服务,支持对信息资源目录的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信息资源的检索和定位服务;交换服 务,支持对信息资源交换功能和流程的统一管理,为跨部门层级信息交换提供服务; --基础信息服务,支持汇集人口、组织、房屋、设施等基础信息资源,并为政府部门提供街道及 所辖社区信息资源共享服务; --监管服务,支持对信息资源的跨部门、跨层级共享交换情况进行监管。 6.1.1 交换网络 交换网络应通过政务网或专网将街道管理与服务信息资源数据库与外部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其中, 公安、人社部门的数据交换应通过专网接入,民政、卫生与计划生育、残联、住房、司法部门的数据交 换应通过政务网进行。 6.1.2 信息交换管理中心 信息交换管理中心应提供对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及目录服务,具备流量控制、优先级控制、独立队 列处理、消息传输特性、交换任务和管理任务分离、异步传输机制、并发/串行处理功能,支持大规模 并发处理以及数据传输的断点续传。 6.1.3 业务协同管理中心 业务协同管理中心应基于SOA定义整合流程,通过消息传递的松耦合方式,将不同平台、不同架构 和不同功能的部门垂直业务系统有机连接,实现不同部门前置交换信息库之间的安全、可靠、稳定、高 效的信息交换。 6.1.4 前置交换系统 前置交换系统应实现中心平台与交换节点之间的部门业务职责、异构技术平台的合理分离以及标准 化交互,增加整个体系的可扩展性、可维护性、可推广性。 应在所有参与信息交换的部门内部署一个前置交换系统,根据部门业务应用系统的业务和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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