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MZ/T 091-2017 (MZ/T091-2017) | | 中文名称 | 国家行政区划图(集)编制规范 | | 英文名称 | Compilation specifications for national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maps /atlas | | 行业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79 | | 字数估计 | 13,134 | | 发布日期 | 2017-10-18 | | 实施日期 | 2017-10-18 | | 标准依据 | 民政部公告(2017.10.18a) | | 发布机构 | 民政部 |
MZ/T 091-2017: 国家行政区划图(集)编制规范
MZ/T 091-2017 英文名称: Compilation specifications for national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maps /atlas
ICS 07.040
A7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行 业 标 准
国家行政区划图(集)编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行政区划图(集)的编制原则、资料来源和利用、数学基础、规格和内容结构及
编排、表示内容和方法、技术路线和生产流程、地图符号和色彩系统、装帧和印刷设计、质量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单张地图、地图集、电子类地图等国家行政区划图(集)的编制。其他类型地图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原则
4.1 权威性
编制国家行政区划图(集)应按照职能分工,归口民政部门管理,以权威的法规文件、信息来源、
图文资料、制图机构、审核部门和出版单位等,确保地图编制过程的严肃性和产品推出的权威性。
4.2 系统性
按照“三类”(单张地图、地图集、电子类地图)“四级”(国家、省、市、县)一体,进行系统
规范的思路,把反映行政区划要素与介绍自然地理、人文历史、交通旅游等情况结合起来,做到主题鲜
明突出、内容梯次衔接,层级关联明晰、整体成龙配套。
4.3 准确性
积极采纳国家基础测绘成果、城市规划建设成果、矿产资源勘探成果,特别是地质、水文、交通等
最新变化的权威资料,确保支撑制图的各种数据和文字资料详实、准确、可靠。标示能准确反映诸要素
的位置、形态和变化情况。
4.4 现势性
应用国家最新的界线勘定成果、地名普查成果、行政区划设置调整资料和相关统计资料,构建行政
区划更新系统和机制,尽量缩短地图编制的更新周期,反映政区变化的情况。
4.5 实用性
版本更新要相对及时,所涉内容、数据均为最新成果;使用上要便于携带、易于翻看;功能上有别
于交通、旅游图,以表示行政区划要素为重点。
5 资料来源和利用
5.1 基础地理底图要素数据源
按《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使用最新版的1∶100万、1:50万、1∶25万、1:5万、
1:1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作为基础地理底图中海岸线、水系、地形地貌、交通线等
基本地理要素的数据源。由国务院民政部和地方民政部门提供或指定经过核实的最新版各级行政区域界
线、居民点等行政区划要素的数据源。
5.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地图编制的基本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
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编制的基本资料。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的《台湾省地图》作
为台湾省地图编制的基本资料。
5.3 市辖区地图和城市地图的基本资料
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的分省地图册以及各省会城市地图作为市辖区图和城市图编制的基本资料,使
用的基本资料主渠道应是经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过的资料。
5.4 序图的基本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地图集》(2005年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作为序图中的中国地理位置、
中国地势、中国政区、中国民族自治地方、中国政区沿革图等图幅编制的基本资料。
5.5 国界线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基本资料
地图(集)涉及国界线的图幅,国界线按国务院批准发布的1∶100万《中国国界线标准画法样图》
绘制;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按照1∶1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集》绘制。
5.6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资料和依据
利用全国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各省级相关部门编制完成的省级行政区划地图或县级界线勘
界档案资料,作为编制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资料和依据。
5.7 政区名称和驻地的依据和资料
5.7.1 县级以上政区名称和驻地的依据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作为县级以上政区名称和驻地的编制依据。
5.7.2 乡级政区名称和驻地的基本资料
利用全国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各省级相关部门编制完成的省级行政区划地图、省级行政区
划简册,以及依法调整的乡级行政区划的资料,作为乡级政区名称和驻地编制的基本资料。
5.8 现势资料
5.8.1 现势资料截至时间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资料截至出版前3个月,乡级行政区划资料截至出版前6个月。依法实施的行政区
划调整、地名命名更名、界线勘定的资料以及最新的地名普查成果作为更新政区等级、界线、驻地和名
称的补充资料,已批复的尚未完成勘界备案的按照已批准的变更方案示意图标注;各种最新地理、经济、
人口、政区沿革的文字资料作为撰写说明文字的参考资料。
5.8.2 行政区划现势资料的使用基准
行政区划要素的各种现势资料不一致时,以民政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5.8.3 现势资料的补充
最新版《中国分省系列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单位系列图》可作为分省区现势性资料的
更新和补充;最新出版的各类交通地图资料、水系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普通地图集》《世界分
国地图》《世界地图集》以及公开遥感影像资料等可作为相关领域现势资料的补充。
5.9 其他
所选择的资料应符合公开出版的要求,内容表示要避免涉及国家保密的内容,遵循《公开地图内容
表示若干规定》《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关于公布可在公开地图上表示的机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6 数学基础
6.1 坐标系统
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6.2 高程基准
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6.3 投影方式
6.3.1 投影方式类别
投影方式采用四种方式:双标准纬线等角圆锥投影、双标准纬线等积圆锥投影、等差分纬线多圆锥
投影、任意伪方位投影。
6.3.2 地图集投影
6.3.2.1 序图投影选取
序图投影除中国的地理位置图采用等差分纬线多圆锥投影,中国行政区划地图采用任意伪方位投影
外,其余的中国地势、中国政区沿革、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和中国建制市分布图(比例尺在1∶2500万到1∶
1000万之间),采用双标准纬线等积圆锥投影。标准纬线为N25°N47°,经纬网密度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6.3.2.2 省级行政区划地图投影选取
省级行政区划地图采用双标准纬线等角圆锥投影,比例尺及标准纬线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见附录A。
城市地图不表示经纬线。
6.3.3 单张地图投影选取
单张地图所采用的投影方式、比例尺及经纬网密度确定见表1。
7 规格、内容结构及编排
7.1 规格
7.1.1 地图集规格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图集的规格,按表2规定。
7.1.2 单张地图规格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单张地图的规格,按表3规定。
7.2 内容结构
7.2.1 地图集结构
国家行政区划地图集由封面、扉页、编委会、编辑说明、目录、地图索引、图例、序图、省级行政
区划地图、附录和政区名称索引、版权页、封底组成。其中,内容主体结构主要由如下三部分组成:
a) 序图包括中国地理位置、地势、政区、政区沿革、民族自治地方、建制市分布图等。
b) 省级行政区划地图作为图集主体,反映国家行政区划的现状,以省级行政区划为单元,每一单
元包括政区略图和文字说明、省级政区全图和扩大图、市辖区图及省会城市图。
c) 附录选编“全国街道一览表”和“全国政区名称生僻用字及地方读音简表”,地名索引包括全
部乡级以上的政区名称。
7.2.2 单张地图结构
单张地图以中国全图为主体,反映国家行政区划的现状,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元设色。全图范围符
合国测法字[2003]1号规定,可视图面情况附政区说明文字及图表。
7.3 编排
地图(集)的编排应清晰易读、主题突出、层次分明,版式、色彩新颖。
8 编绘一般要求和表示内容及方法
8.1 编绘一般要求
国家行政区划图(集)的编绘应符合GB/T 12343.1-2008、GB/T 12343.2-2008、GB/T 12343.3-2009
的规定,地图内容符合国测法字[2003]1号,国测图字[2009]2号的规定。若相关规定有更新替代版,则
应符合最新各种规定。
8.2 地图集表示内容方法
8.2.1 图例
省级行政区划全图、扩大图图例见附录B。城市图图例见附录C。
8.2.2 序图
8.2.2.1 地理位置图
中国地理位置图,反映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相关位置,各大洲、洋、海的位置和范围,突显中国在世
界的地理位置。主要表示洲名洲界、国名国界(未定国界)、地区名地区界、军事分界线;首都和首府、重要城市等。
8.2.2.2 地势图
中国地势图,反映中国的地势全貌,用数字地貌晕渲表示中国的地势;表示重要的水系、山脉和山
峰名称、其他自然地理名称以及省会、重要城市等。
8.2.2.3 行政区划地图
中国行政区划地图,反映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全貌。主要表示国界、省界和特别行政区界;省会及重
要城市;重要河、湖及海域等;另附最新全国行政区划统计表。
8.2.2.4 政区沿革
选择自1949建国以来若干个典型年代,反映不同时期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变动的情况,包括省级行政
建制的设置和撤销、政区名称的命名更名、行政区划的调整、行政级别的升降及行政机关驻地的迁移等
内容。不同时期之间省级行政区划的主要变动情况用附表或文字说明。
8.2.2.5 民族自治地方
反映中国民族自治区域的分布,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自治旗。图上主要反映自治区、自
治州的分布,另附中国民族自治地方一览表。
8.2.2.6 建制市分布
反映全国城市化的发展水平,主要表示直辖市、地级市和县级市的空间分布。
8.2.3 省级行政区划地图
8.2.3.1 省级行政区划地图表示内容
8.2.3.1.1 概述
按省级政区分为34个单元。每单元包括政区略图和文字说明、省级政区全图和扩大图、市辖区图和城市图。
从要素内容选取、等级差异化表达等多方面入手,突出行政区划要素,兼顾其他要素(交通、水系、地貌等)。
8.2.3.1.2 政区略图和文字说明
政区略图,表示省级政区的概貌。其中,省、自治区表示地级行政区域界线,直辖市表示县级行政
区域界线,标注县级以上政区名称和政府驻地。地貌用等高线分层设色表示。文字说明,简述省级政区
的自然、经济概况,重点介绍政区沿革。另附省级政区行政区划统计表。
8.2.3.1.3 省级政区全图和扩大图
省级政区全图表示省级政区全貌,每省级政区一幅。省、自治区按市(地)级行政区域设色,直辖
市按市辖区、县行政区域设色;行政区域界线表示到县级;标注市(地)、县、乡级政区名称全称和政
府驻地;综合表示相关的交通及自然地理要素。乡镇密集地区用扩大图的形式表示,选取标注乡级政区
名称和政府驻地。
8.2.3.1.4 市辖区图
在省级政区全图和扩大图上无法完整反映各市辖区界线的地级市可编制市辖区图。重点表示地级市
市辖区的行政区划要素,按市辖区设色。图幅范围内的乡级政区名称和驻地全部表示,街道、村庄部分
表示。其他要素表示同省级行政区划地图。
8.2.3.1.5 城市图
表示省级行政中心城市的中心街区,一般按市辖区设色,标注图幅内全部市辖区、部分街道等名称
和各级政府机关驻地。反映街区内部结构,城市街巷分为四级。适当表示公园、绿地,著名的高等院校、
医院、宾馆、体育场馆,有方位意义的突出建筑物、企业,以及主要风景名胜点、城墙、铁路、车站、码头、地铁线等内容。
8.2.3.2 省级行政区划地图表示方法
8.2.3.2.1 界线
界线应精确表示。界线表示到县级,即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在图上都要有明确的界线范围,并突出
表示。国家行政区划图(集)应表示的界线有:
--国界线、未定国界线;
--省级界线(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定省级界线;
--特别行政区界线;
--地级界线(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
--县级界线(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
行政区域界线要绘制正确、清晰,注意表示界线走向的特征点及正确处理境界与河流、湖泊、道路
等要素的关系。两级以上的界线重合时只表示高等级的界线。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有关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定、议定
书及其附图绘制;尚未同有关邻国签订边界条约的界段,按最新版1∶100万《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
绘制。其他国家的国界线或地区分界线按最新版《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样图》绘制。不允许出现政治性
错误。国界线绘制须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省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按最新版1∶1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集》绘制。
省级陆地界线绘制须报国务院民政部审核。
特别行政区界线按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绘制。
地、县级行政区域界线按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最新批准发布的标准画法图绘制,用国
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最新批准的有关行政区域界线调整的批复文件和最新勘界成果进行校
核。由民政部门审核行政区划信息。
相邻区只表示到省级界线。
行政区域单元设色:省、自治区按地级行政区域设色;直辖市按市辖区、县行政区域设色。相邻行
政区域之间的设色,要求区分明显,色彩协调。
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符号、颜色和表面注记的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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