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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ZT113-201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标准号码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
MZ/T 113-2018 449 MZ/T 113-2018 [PDF]天数 <=4 婚姻登记档案信息补录规范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MZ/T 113-2018 (MZ/T113-2018)
中文名称 婚姻登记档案信息补录规范
英文名称 Additional recording specification for marriage registration archives information
行业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推荐)
中标分类 A16
国际标准分类
字数估计 18,120
发布日期 2018-11-05
实施日期 2018-11-05
标准依据 民政部公告(2018.11.05a)
发布机构 民政部

MZ/T 113-2018: 婚姻登记档案信息补录规范 MZ/T 113-2018 英文名称: Additional recording specification for marriage registration archives information MZ ICS 03.080.99 A 16 婚姻登记档案信息补录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婚姻登记档案信息补录的基本要求、具体规则以及管理利用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信息的补录。 5 具体规则 5.1 系统数据要求 婚姻登记档案信息补录系统应按照表 1~表 2 对有关数据元进行规范。涉及身份证件类型、民 族、婚姻状况、职业分类、文化程度、离婚原因的,应按照附录 B 有关通用代码表进行规范。 5.2 正常信息录入 5.2.1 婚姻登记档案信息的补录,应按照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信息录入。 5.2.2 录入时不应增加任何空格、符号、标点等。 5.2.3 证件号码中的字母应使用大写输入,字符应使用半角英文输入,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输入。 5.2.4 无特别说明的日期类信息,应推定为公历日期。 5.3 异常信息处理 5.3.1 当事人姓名信息异常的处理 5.3.1.1 同一份档案中当事人姓名出现不一致情形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作以下处理,并在备注中说 明情况(参见附录C): --身份证件与户口簿记载的姓名不一致,应以户口簿记载的姓名为准; --身份证件或户口簿与其他材料记载的姓名不一致,应以身份证件或户口簿记载的姓名为准; --没有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其他材料中当事人姓名不一致,应以当事人签名为准。 5.3.1.2 当事人姓名中的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用字,应以相应的规范汉字代替,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参见附录C)。 5.3.1.3 当事人姓名中的某个字无法确定的,应使用“*”代替,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参见附录C)。 5.3.2 当事人出生日期信息异常的处理 5.3.2.1 同一份档案中当事人出生日期出现不一致情形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作以下处理,并在备注 中说明情况(参见附录C): --身份证件与户口簿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应以户口簿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身份证件或户口簿与其他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应以身份证件或户口簿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没有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其他材料中当事人出生日期不一致,应以当事人填写的声明或申请为准。 5.3.2.2 档案中当事人出生日期信息不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作以下处理, 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参见附录C): --出生日期有年有月无日的,应推定为当月1日; --出生日期有年无月无日的,应推定为当年1月1日; --出生日期信息完全缺失的,应根据有关材料记载的年龄及登记日期推定为出生年份的1月1日。 5.3.2.3 档案中当事人出生日期不符合历法规则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作以下处理, 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参见附录C): --出生月份不符合历法规则的,推定为当年1月; --出生具体日期不符合历法规则的,推定为当月符合历法规则的最后一天。 5.3.3 婚姻登记机关信息异常的处理 5.3.3.1 同一份档案中记载的登记机关名称与登记机关印章信息不完全一致的,应按登记机关印章 信息录入,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参见附录C)。 5.3.3.2 档案中没有登记机关印章的,应按有关材料显示的登记机关信息录入, 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参见附录C); 5.3.3.3 档案中未体现登记机关信息的,应按档案形成机关信息录入,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参见附录C)。 5.3.4 办理手续日期信息异常的处理 5.3.4.1 同一份档案中存在多个日期且未显示哪一个是办理手续日期的,应以档案记载的较晚日期 为准,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参见附录C)。 5.3.4.2 档案中办理手续日期信息不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作以下处理,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参见附录C): --办理手续日期有年有月无日的,推定为当月最后一天; --办理手续日期有年无月无日的,推定为当年12月31日; --办理手续日期信息完全缺失的,推定为档案形成年份的12月31日。 5.3.4.3 档案中办理手续日期不符合历法规则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作以下处理, 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参见附录C): --办理手续月份不符合历法规则的,推定为当年12月; --办理手续具体日期不符合历法规则的,推定为当月最后一天。 5.3.5 当事人证件号码信息异常的处理 5.3.5.1 当事人证件号码中某个字符无法确认的,应用“*”代替,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参见附录C)。 5.3.5.2 当事人证件号码不符合该类证件编码规则的,应按档案记载信息录入,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参见附录C)。 5.3.6 一方当事人无性别信息的,应根据另一方性别信息及同一份档案中的其他材料进行推定。 5.3.7 在录入选填信息时,有关信息完全无法确定或缺失的,该项可不录入。 5.4 档案扫描 5.4.1 扫描形成的数字图像宜采用TIFF、JPEG、JPEG2000等通用格式,也可从浏览速度、易操作性、 存储空间占用等方面考虑采用OFD、PDF等格式。 5.4.2 扫描参数的设置和调整应保证扫描后形成的数字图像清晰、完整、不失真,扫描分辨率不小 于200dpi;如纸质档案文字偏小、密集或清晰度较差,扫描分辨率不小于300dpi。 5.4.3 扫描形成的数字图像应与录入数据建立关联,电子档案命名应按照表3对有关数据元进行规范。 5.5 校对补正 5.5.1 信息录入完成后,应对录入信息的准确性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档案总条数的15%。抽 查时发现信息录入有误的,应及时进行补正。 5.5.2 抽查时信息数据元的出错率超出2‰的,应对全部录入信息进行校对。 6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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