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MZ/T 114-2018 (MZ/T114-2018) | | 中文名称 | 婚姻登记员培训要求 | | 英文名称 | Specification of training for marital registration clerk | | 行业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16 | | 国际标准分类 | | | 字数估计 | 9,957 | | 发布日期 | 2018-11-05 | | 实施日期 | 2018-11-05 | | 标准依据 | 民政部公告(2018.11.05b) | | 发布机构 | 民政部 |
MZ/T 114-2018: 婚姻登记员培训要求
MZ/T 114-2018 英文名称: Specification of training for marital registration clerk
MZ
ICS 03.080.99
A 16
婚姻登记员培训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婚姻登记员培训的总体要求、师资教材、培训内容、组织管理、改进与提升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员的培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MZ/T 082-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婚姻登记员 marital registration clerk
依法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
3.2婚姻登记员培训 training for marital registration clerk
为满足婚姻登记工作需要对婚姻登记员的能力和素质进行培养和训练的活动。
4 总体要求
4.1 婚姻登记员培训应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
4.2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建立婚姻登记员培训制度,实现婚姻登记员培训的制度
化、规范化管理。
4.3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至少每 2年安排本辖区婚姻登记员参加一次培训。
4.4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本辖区举办的婚姻登记员培训建立数据库,并及时对数
据库信息进行更新。婚姻登记员培训数据库应包括以下信息:班次名称、举办单位、时间地点、参
训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师资名单、考核题库、评估表反馈意见等。
5 师资教材
5.1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邀请民政系统有关人员,或聘请具备法律职业、心理咨询
或其他领域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就婚姻登记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实务操作、执法能
力、心理辅导等内容分别进行授课。
5.2 民政系统授课人员应熟练掌握婚姻登记有关法规政策及标准,具备3年以上婚姻登记管理或婚
姻登记窗口实务工作经验。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应至少每年对民政系统授课人员进行一次培训。
5.3 法律职业、心理咨询或其他领域授课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相关实务工
作经验;相关领域有国家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5.4 婚姻登记员培训使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方面的教材,应以民政部编写的有关汇编书籍为
基础,地方相关文件标准为补充。
6 培训内容
6.1 婚姻登记职业道德培训应包括:
--工作职责;
--服务意识;
--素质修养等。
6.2 婚姻登记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方面的培训应包括:
--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标准等。
6.3 婚姻登记实务操作培训应包括:
--婚姻登记流程;
--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操作;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颁证技能等。
6.4 婚姻登记执法能力培训应包括:
--有关身份证件及证明材料的识别;
--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
--对法律法规的宣传表达;
--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
--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应对处理等。
6.5 婚姻登记心理辅导应包括:
--自我减压方式;
--情绪管理技巧;
--简易心理疏导方法等。
6.6 婚姻登记行为礼仪培训应包括:
--仪容仪表;
--文明用语;
--仪态举止;
--着装规范等。
7 组织管理
7.1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举办培训前对婚姻登记员培训需求进行调研,安排培训
内容及培训方式。采取远程培训方式,应通过改善设施设备、严格培训考核等方式保证培训效果。
7.2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婚姻登记员培训进行全程管理,发放教材,组织授课,
安排答疑,确保培训效果。
7.3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就婚姻登记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实务操作、
执法能力、心理辅导以及行为礼仪等举办综合培训,或就其中某项内容进行单项培训。综合培训每
次不少于 8个课时,单项培训每次不少于 2个课时。
7.4 婚姻登记员上岗前应接受综合培训。
7.5 婚姻登记员培训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家讲座、分组讨论、知识竞赛等方式进行。
7.6 婚姻登记员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培训后,由本级民政部门进行考核、任命。
7.7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员培训结束时,应组织参训人员填写《培训班评
价表》(参见附录 A),对培训效果、组织管理等进行评估,并对课程设计、培训方式等提出意见建议。
8 改进与提升
8.1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根据评估表反馈意见,改进课程安排,完善师资教材,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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