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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ZT146-2019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标准号码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
MZ/T 146-2019 379 MZ/T 146-2019 [PDF]天数 <=4 殡葬场所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MZ/T 146-2019 (MZ/T146-2019)
中文名称 殡葬场所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英文名称 Specifications for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in the flue gas emitted from funeral places
行业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推荐)
中标分类 Z25
字数估计 16,151
发布日期 2019-12-12
实施日期 2019-12-12
标准依据 民政部公告第467号
发布机构 民政部

MZ/T 146-2019: 殡葬场所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MZ/T 146-2019 英文名称: Specifications for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in the flue gas emitted from funeral place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行 业 标 准 殡葬场所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54)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秦皇岛海涛万福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波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社会管理职 业学院、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杭州统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数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 海申东燃烧炉有限公司、威海鲁源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厦门开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孙树仁、孙智勇、王志强、何振锋、肖成龙、孙彦亮、钱光胜、马春海、张学 文、徐晓玲、徐莉、张丽丽、董希玲、吕思伟、俞帅、丁冲、李建兴、曾庆波、曾卫鹏。 殡葬场所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殡葬场所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构建原则、系统构成、技术要求、试验检测和运 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殡葬场所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93.1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3801-2015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7859 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HJ/T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教程 2010-03-01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构建原则 4.1 殡葬场所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设置应依据环保设施工艺系统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 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 4.2 殡葬场所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 输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4.3 殡葬场所烟气排放口应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宜与环保主管部门联 网,实时传输数据。烟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应按照 GB 13801-2015 中所需测量的污染物标准值等相关规定 进行配置。 5 系统构成 5.1 殡葬场所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由烟气状态参数连续监测子系统、颗粒物监测子系统、气态污染 物监测子系统和数据采集与处理子系统组成。 5.2 烟气状态参数连续监测子系统 烟气状态参数连续监测子系统包括: a) 烟气流速测定装置; b) 烟气温度测定装置; c) 烟气湿度测定装置; d) 烟气压力测定装置。 5.3 颗粒物监测子系统 颗粒物监测子系统包括: a) 监测探头; b) 探头净化装置。 5.4 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 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包括: a) SO2测定装置; b) NO 测定装置; c) NO2测定装置; d) CO 测定装置; e) HCL 测定装置; f) O2测定装置。 5.5 数据采集与处理子系统 数据采集与处理子系统包括: a) 数据采集模块; b) 数据处理模块; c) 数据控制模块; d) 数据存储模块; e) 文档管理模块; f) 数据传输接口。 6 技术要求 6.1 环境条件 殡葬场所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在以下环境中应能正常工作: a) 环境温度:-20℃~45℃; g) 相对湿度:≤90%RH; h) 大气压:86kPa~106kPa; i) 烟气温度:≤400℃。 6.2 外观 6.2.1 监测系统的主机外观应无明显机械损伤、毛刺、气泡、开裂、变形、涂覆层剥落及锈蚀现象。 6.2.2 监测系统的各模块之间应连接可靠,表面无明显缺陷,各操作键使用灵活,定位准确。 6.2.3 监测系统各显示部分的刻度、数字清晰,涂色牢固,不应有影响读数的缺陷。 6.2.4 监测系统的主机外壳或外罩应耐腐蚀、密封性能良好、防尘、防雨。 6.3 电源适应性 当监测系统的工作电压在AC220V±10%之间、频率在50Hz±10%之间变化时,监测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6.4 安全 6.4.1 绝缘电阻:在 10℃~35℃时,相对湿度≤85% RH,监测系统主机电源引入线与机壳之间的绝缘 电阻值应不小于 20MΩ。 6.4.2 对地漏电流:正弦电流有效值≤0.5mA。 6.4.3 介电强度:监测系统主机网电源部分与保护接地外壳之间的绝缘应能承受 1500V、50Hz 正弦波 电压,保持 1min,不得出现击穿或重复飞弧。 6.4.4 监测系统主机应有良好的接地措施,防止雷击对仪器造成损坏。 6.4.5 监测系统主机安装有漏电保护装置,防止人身触电。 6.5 数据采集与处理子系统 6.5.1 数据存储 监测系统应能存储原始数据,应能自动或根据指令将所采集的各种信息发回控制中心。 6.5.2 数据采集和控制 系统应能实时采集并记录运行状态数据,根据状态数据诊断仪器运行状态并在测定数据后面应给出 状态标记。当系统运行不正常时应能发出警告信息。当1h监测数据滑动平均值(每15min滑动一次)超 出排放标准时,系统应发出超标警告信息。 6.5.3 文档管理 监测系统应能对数据文档进行文档保存和备份,自动生成运行参数报告、数据报告、断电记录报告 和操作记录报告。 6.5.4 接口 监测系统接口应具有扩展功能、模块化结构设计,可根据使用要求,实现单路或双路或多路配置。 6.5.5 系统安全管理 6.5.5.1 监测系统应具有安全管理功能,操作人员需登录工号和密码后,才能进入控制界面,系统对 所有的控制操作均自动记录并入库保存。 6.5.5.2 监测系统应具有二级操作管理权限: a)系统管理员:可以进行所有的系统设置工作,如:设定操作人员密码、操作级别、设定系统的 设备配置; b)一般操作人员:只进行日常例行维护和操作,不能更改系统的设置。 6.5.5.3 防火墙应符合 GB 17859 要求。 6.5.6 异常情况自动恢复功能 受外界强干扰或偶然意外或断电后又上电等情况发生时,造成程序中断,系统能实现自动启动,自 动恢复运行状态并记录出现故障时的时间和恢复运行的时间。 6.5.7 数据通讯 系统应具有数据通讯功能,通信接口符合RS-485要求,支持多台设备联网。 6.5.8 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速率计算 系统应具有计算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速率功能。 6.6 颗粒物监测子系统 6.6.1 响应时间:1s~200s。 6.6.2 零点漂移:24h 零点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2%。 6.6.3 量程漂移:24h 量程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2%。 6.6.4 测量准确度:当参比方法测定颗粒物排放浓度: a) ≤50mg/m³时,CEMS 法与参比方法测定结果平均值的绝对误差应不超过 15mg/m³; g) >50mg/m³,≤100mg/m³时,CEMS 法与参比方法测定结果平均值的绝对误差应不超过±25%; h) >100mg/m³,≤200mg/m³时,CEMS 法与参比方法测定结果平均值的绝对误差应不超过±20%; i) >200mg/m³时,CEMS 法与参比方法测定结果平均值的绝对误差应不超过±15%。 6.6.5 净化:测量仪应具有防止光学镜头、插入烟道或管道的探头被烟气污染的净化系统;净化系统 能克服烟气压力,保持光学镜头、插入烟道或管道探头的清洁。 6.7 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 6.7.1 测量范围: a) SO2:0~3000 ppm; b) NO:0~3000 ppm; c) NO2:0~3000 ppm; d) CO: 0~3000 ppm; e) HCL:0~3000 ppm; f) O2: 0~25%。 6.7.2 响应时间:≤100s。 6.7.3 零点漂移:24h 零点漂移不应超过满量程的±2.5%。 6.7.4 量程漂移:24h 量程漂移不应超过满量程的±2.5%。 6.7.5 测量准确度:不应超过满量程的±5%。 6.7.6 校准:测量仪应能用手动或自动方法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 6.8 烟气状态参数连续监测子系统 6.8.1 烟气流速 6.8.1.1 测量范围:测量范围的上限应不低于 30m/s。 6.8.1.2 相对误差:当流速大于 10m/s 时,相对误差不应超过±10%;当流速≤10m/s 时,相对误差不 应超过±12%。 6.8.1.3 流速测量仪应具有防止防止光学镜头、插入烟道或管道的探头被烟气污染的净化系统;净化 系统应能克服烟气压力,保持光学镜头、插入烟道或管道探头的清洁。 6.8.2 烟气温度 温度偏差不应大于±3℃。 6.8.3 烟气湿度 当由湿度传感器测量时,相对误差≤25%。 6.8.4 烟气压力 6.8.4.1 测量范围:±2000Pa。 6.8.4.2 相对误差:≤±10%。 6.9 殡葬场所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配置 6.9.1 烟气净化设备入口、出口应根据工艺流程对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进行配置,并能对每套火化 机烟气净化设备相关参数进行单独监测。 6.9.2 烟气净化设备出口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同时用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时,其配置应满足 HJ/T 75-2017 和 HJ/T 76-2017 要求,并按照要求联网。 6.9.3 当两台及以上烟气净化设备共用一个烟筒时宜将 CEMS 测点设在烟囱上,并在每个脱硫装置出口 另外设工艺控制用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6.9.4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采用每套分析仪配置一套采样装置的方式。 6.10 测点选择及安装要求 6.10.1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测点位置选择应符合现行标准 HJ/T 75-2017 中 6.2.2、6.2.9 和 6.2.10 的有关规定,优先选择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 6.10.2 安装在烟囱上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其具体位置应满足主管部门的要求。 6.10.3 安装位置的测量路径不得出现水雾和水滴,烟气流不得有分层现象。 6.10.4 测点应选择在烟气流速大于 5m/s 的位置。 6.10.5 烟道上预留的参比方法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应符合现行标准GB/T 16157-1996中4.2.2、4.2.3 的 有关规定。采样平台设置在高处时,应有通往平台的 Z字梯、旋梯或升降梯。 6.10.6 抽取法采样探头到除湿装置或分析仪的整个管路,其倾斜度不得小于 5°。 6.10.7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应有三级防雷系统,防止发生雷击事故。 6.10.8 仪器设备应有漏电保护装置和良好的接地措施,以保证人身安全和仪器运行安全。 6.11 分析仪表间配置要求 6.11.1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分析仪表间应密闭,并应安装温度调节装置。室内温度保持在 16℃~ 28℃, 相对湿度平均值应不大于 85%RH。 6.11.2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机柜安装处应设有样气冷凝水自动排放的设施。同时对于配有空气压缩 机的监测系统,也应有自动排放空气压缩机冷凝水的设施。 6.11.3 检测后的废气应直接排出分析仪表间。 6.11.4 分析仪表间应预留足够操作和散热的空间。 6.11.5 安装 CEMS 的分析仪表间应设二级门禁管理。 7 试验检测 7.1 环境条件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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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准: HJ/T 75|MZ/T 229|MZ/T 107|HJ/T 75|